noah 发表于 2009-2-4 09:34:03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博士学位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蹒跚的脚步今天终于迈上司法神圣的殿堂;经历了三年多的凄风苦雨,原告终于沐浴到司法正义的阳光。本代理人首先需要声明的是,无论本案实体判决如何,也就是说,即使判决我方败诉,我方仍将对法庭表示深深的谢意和敬意,因为法庭给了我方一个申辩的机会,给了我们一个法律上的正当程序,程序有时比实体更重要!代理人同样想要说明的是,即使本案被告胜诉,被告也会因为在做出对于学生性命攸关的决定时,拒绝给予一个正当的程序,而损害原告所享有社会声誉。这一点不仅是被告所不愿的见到的,而且也是原告以及每一个爱护被告声誉的人们所不愿的见到的。海淀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词中宣言:“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其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在一个缺乏正当程序传统观念的国度,海淀法院这一庄严宣告如同来自天堂的鼓声,震憾着我们以及一切渴望法治的人们的心灵。这一宣告,我们将永远铭记在心!
      
    本着对法治的深深渴求,本着对正义的不灭梦想,我们走上今天的法庭,我们要和被告争辩的问题不仅是被告决定的本身,更是被告决定的过程。我们向被告所要求不仅仅是原告赖以存身的证书,更重要的是,我们向被告要求一个正当的程序,即:当我们的命运被决定的时候,请给我们一个正当的程序。作为被告的学生,我们服从被告的管理,但作为法律上的公民,我们不是无生命的物品,可以被随意地处置,我们是一个个法律是大写的人!没有正当程序的保护,一切法律上的权利都会落空。没有正当程序的保护,今天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刘燕文,明天可能就是我们,后天就可能是被告的代理人!为此,追求法律的正当程序应是原告和被告代理人以及一切的人们的共同利益所在,是我们共同的目标。依法治国是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宪法对公民的庄严承诺,我们今天来此的目的就是——请兑现这一承诺。
      
    在对被告的行政决定程序进行细致的分析后,我们确信:被告作出决定的程序不仅违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且决定明显地违法。我方代理人何海波刚才已较为完整地发表了我们的共同观点,本代理人现作补充如下:
    一、被告行为的违法性。
    首先,被告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的决定,未达到法定的票数要求,其决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条例》第10条2款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上述法律条文所言的“全体成员”应当理解为全体组成人员,而不能理解为实际到会的人员,问题的核心是:被告如欲对“全体成员过半数”作出特别解释,解释为“到会成员过半数”则必须提供依据,否则只能按常态解释,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主张例外的人负提供理由的责任。
    被告否决原告博士学位申请的理由是:既然没有一半票数“通过”,那就是“没通过”。这是被告单方的解释。解释必须符合理性的规则,如果被告的解释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则我方有权按同样的逻辑进行解释,这是自明之理。我方按此逻辑解释的结果是:既然没有一半票数“不通过”,那就是“通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如?之所以出现这种逻辑上的不可解,是因为被告采取的标准实质上是多数决,而不是半数决。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要求。被告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表决实际上未形成任何结果,依理应重新表决,而不是轻率地作出否决的决定。
    再次,被告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被告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论文水平是否达到博士水平有实质上的审查权,这实际上是将评定委员会变成了另一个答辩委员会。前述学位条例以及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对答辩委员会和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它们是两个具有不同职能分工的机构,而不是一种行政上具有录属关系上下级机构,更不是两个机构同时拥有答辩权。
    学位条例第10条1款规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据此,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水准有权“决议”,而“决议”一词本身的内涵就是决定权,即对于论文是否达到博士水准问题,法律已最终地授权于论文答辩委员。为防止答辩委员会滥用权力,学位条例10条2款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1款8项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据此,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批准或不批准权。批准的结果是授予学位,不批准的结果应是撤销答辩委员会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撤销权、否决权不代表其对论文本身是否达到博士水准有决定权,这是二种完全不同的权力。撤销的结果是“决定”不存在,但并不形成新的决定,决定的权力和任务仍保留在他人,在本案中仍保留在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已并无权就论文是否达到博士水准作出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越权作出了论文未达到博士水平的认定,并基于这一理由决定不授予刘以博士学位,对论文进行了实质性判断,属于超越职权。被告认为既然其对于“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有否决的权力,当然对就具有对博士论文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权。被告产生这一错误认识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对问题的决定的否决权及撤销权”与“问题本身的决定权”划等号,实际上这是二种不同的权力,正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撤销、否决行政机关的决定,但并无权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而应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一样。
    被告认为,学术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博士论文是否达到水平进行实质审查,被告的依据何来?遍查学位条例及暂行办法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计有九项权职,没有一项赋予评定委员会以实质的判断权。既然答辩委员会已决议通过刘的论文答辩而刘也无其它不应授予学位的事实存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什么事实不授予刘博士学位?行政行为必须要有事实依据,而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再者,法律为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撤销权所设定的条件是:“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本案中,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未违反任何规定,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的理由何在?请被告找出理由。
      
   二、被告行为的非理性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基本的程序正义。
   首先,被告的运行体制是一个让外行决定内行的体制。被告将实体的判断权交给一个非本专业的专家来判断,实际上是让外行来判断内行。专家永远只是行业的专家,学者也只能是专业的学者。跨越了所专的行业,专家就不是专家,学者就不是学者。让专家判断专业以外的问题实在是免为其难。现在请让我再一次宣读一下原告的博士论文题目——“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听了这一题目,在座的各位有知道这说的是什么吗?是否有一种发晕的感觉。问题就在于,一但超越专业的领域,专家就失去了判断的能力,专家也要发晕。经济学家或者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判断能力与北大学五食堂的师傅是没有实质区别的。专家为此不得不依赖于其他人的判断或报告。靠听汇报作结论的根本问题在于,听取的报告只是个人的报告,报告人的观点、态度、能力都会影响判断的真实性,其结果是学位评定委员会成了实现某个人或某一些人意志的工具。表面上是集体在进行判断,实际上只是集体中的某些人在判断。当外行的专家们对他们一无所知的领域的博士论文进行否决的时候,是否听到了被否决者无力的呻吟?是否意识到在他们的否决票下有可能产生多少冤魂怨鬼?
    再次,被告的运行体制在淘汰庸才的同时,极可能扼杀天才。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被否决,是因为某些人对论文有异议。博士论文的要求是创新,创新意味着与世不同,与前人不同。一个新的观点,一个新的认识在其提出之初,时常并不能为人们所承认和理解,真理总是伴随着异议而诞生。哥白尼是在世人的一片反对声和嘲笑声中提出日心说的;伽利略是在一片怀疑声中,步上了比萨斜塔。在人类探求真理的艰难跋涉中,那一步是正确的步伐,有时是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正因为此,才需要设置一种争辩的机制来邦助判断,真理是在争辩过程中被人认知的。假如人们不让伽利略步上比萨斜塔,结果将会怎样?步上比萨斜塔实际上就是一种争辩。数百年前的伽利略尚且可以为真理而辩,为什么在共和国成立五十年后的今天,被告在决定原告的命运时,不能给原告以申辩的机会?这难道有什么困难吗?当然,我并不是说本案原告就是一个天才,而是说被告的这种运行机制是不能产生天才的机制。仅仅因为部分人对论文有异议或不同的评价,就在没有听取辩解理由的情况下否决一篇博士论文,这是一种即为危险的体制。纵令我们相信这种机制可以淘汰99%的庸才,我们也完全可以相信,它也必将同时扼杀掉1%的天才,而正是这1%的天才对人类才是至为珍贵的。在这样的机制下,北大能产生哥白尼和伽利略吗?哥白尼们将会在一片反对声中含恨而去,甚至含恨而死!
   被告的行政程序是一个不具有最基本程序正义的程序。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要求是参与,被决定者有参与的权利。本案原告之所以感到自己“象一只蚂蚁一样地被掐死”原因就在于此。原告在被否决之前,未能发出那怕是最为微弱的声音,在事后也无人奈烦听他的诉冤。原告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在北大苦熬了三年,常年的读书导致高度的近视,如今戴上960度的眼睛尚看不清对面的人。原告的眼睛已经蒙上阴影,难道我们还要在他的心灵上蒙上阴影吗?当然,博士学位不是一种施舍,不能因为原告承受了苦难就要给他一种精神上的安慰,但诉诸我们的良知,难道我们在决定将一个客人——更不用说注册的正式学生,赶出校门时,不该问一声——你有什么委曲吗?
    作为被告的学生,我们牢记着被告所确立的校训:“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然而,请被告反躬自问,你们真诚地相信,你们的工作程序是严谨的吗?是求实的吗?这是一种保护创新的机制吗?被告如果自已都不能遵守自已树立的校训,何以面对北大上万名莘莘学子?我们真诚地希望被告能够从善如流,革除弊政,这是我们对于被告新的法定代表人,北大新校长的厚望。北大之所以成为北大,是因为“北大是常为新的”,本世纪初的先哲铿锵之言至今尤在耳边回响,在本世纪末,北大应当如何作出回答?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原告用一纸诉状载来了他美好的梦想,也载来了我们共同的梦想,这就是:让司法的阳光照耀科学的殿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正义的追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司法的信仰。本诸对正义的渴望,本诸对司法的神圣信仰,我们走上了法律的殿堂,并向你们说出了心中深深的渴望。请记住原告的呐喊:“千万不要不理我这个无权无势的老实人,因为你们是我的最后一线希望!”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何兵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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