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祸害世界由来已久。臭名昭著的黑手党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3或16世纪。早在1985年,联合国大会就宣称:“黑社会犯罪已成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新中国建立后,有组织犯罪一度与其他社会病态、丑恶现象一起被消灭。这种犯罪重新被国人所认识和重视,主要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今天,有组织犯罪在中国勃兴的趋势及其所初步凸显的巨大社会危害性,使它已经成为一个为社会各界所共同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研究有组织犯罪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怎么理解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不乏对此问题的研究,但是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综观国内外学者和有关机构对有组织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种基本观点:(1)广义说,即所有以有组织的形式所进行的犯罪都是有组织犯罪;(2)中义说,认为只有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集团才是有组织犯罪,当然也包括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3)狭义说,即认为只有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才是有组织犯罪。我们认为就有组织犯罪的形式而言,所有以有组织形式进行的犯罪都是有组织犯罪,这种犯罪是一种不断进行着的、动态的发展过程;合伙犯罪(二人以上)是其萌芽形态,团伙犯罪(三人以上)是其初级形态,集团犯罪是其中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是其高级形态,黑社会组织犯罪(简称黑社会犯罪)是其成熟形态;但是就有组织犯罪的本质而言,他主要是指黑社会(性质)犯罪。
一
“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文译名。“市民社会”连同“民主”和“市场”被视为构成了发展学派万应妙药的“魔力三重唱”,它主要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学者们众说纷纭,意见不一,由此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定义。“市民社会”的含义似乎有些难以捉摸,人们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而以多种多样的方式使用这一概念,使得它主要作为一种实用的概念发挥作用。它常常被含糊地用来指同国家相对立的社会,或者用来指在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社会组织或社团的中间层。 黑格尔是比较完整地、系统地提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人,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基本上阐明了现代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并进一步完善了这一理论。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把握市民社会的发展演变规律;第二,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第三,指出了在市民社会诸领域中“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从社会发展的纵向发展历程看,历史上存在五种社会形态——氏族社会、城邦社会、宗法社会、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自从私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但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在逻辑上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它们在4现实中也是始终分离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重合的,表现为一元社会结构,国家从市民社会手中夺走了全部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及,政治等级与市民等级合而为一,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中国自周秦以来就建立了以宗法制为基础的,政治国家为根本的一元社会结构。这种一元社会结构在明朝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自然经济的松动而开始动摇,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减弱、社会贫富两极分化、无业游民较多,中国的市民社会在高度封建专制的夹缝中缓慢萌芽,并呈现出失范、无序的特征,其中一个突出表现是以游民为主要成员产生了以青帮、洪帮为代表的帮会组织。这些帮会组织在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后空前发展起来,其数量之多、人数之众、蔓延之广、影响之烈为世界各国所罕见。建国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进一步强化了政治国家的职能,市民社会不但没有培养反而被政治国家全面取代,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达到顶点。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组织犯罪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这正是新中国之所以能在短短三年内,对帮会势力给以毁灭性打击,解决捆扰中国社会长达数百年之久的帮会问题,并维持数十年的根本原因。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要具备两个基本要素:第一,经济上——市场经济的建立。第二,政治上——对待政府的正确观念的确立,即将政府视为一种不得不忍受的恶。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大、十五大的召开大大推进了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体制的转型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当然也包括对待政府的正确观念及其他一些适应社会转型的观念的确立。这对一元社会结构产生了强大、有力的冲击,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一元社会结构逐步瓦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二元社会渐趋形成。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转型尚未完成,二元社会结构还处在形成状态之中,市民社会还远未形成与政治国家相对抗的力量。与市民社会兴起相对应的,又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有组织犯罪的复萌态势——境外黑社会犯罪组织向国内渗透,部分地区的帮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死灰复燃,且愈演愈烈。1990年我国有500多个帮会组织,1992年我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1996年严打斗争中,全国破获近700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抓获其成员5000余人。
上述分析表明,有组织犯罪与市民社会有着某种天然的、紧密的联系,市民社会的发生、发展与有组织犯罪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的同步性。国外有组织犯罪的历史同样能够说明这一问题,例如意大利黑手党猖獗数百年,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意大利政府能够有效治理黑手党,但有一个例外——政治国家淹没市民社会的墨索里尼法西斯统治时期。从本质上说,黑社会犯罪组织是一种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 “非政治性的社会”;市民社会是有组织犯罪产生、存在和生长的前提和土壤,从某种程度上说黑社会本身也就是一种失范的、畸形的市民社会,它与马克思主义对市社会含义的界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而言,“黑社会”这一名称恰如其分的反映了黑社会组织的市民社会性质。
由于市民社会理论为抨击国家权力的泛化提供了思想依据,并指明了领导这些斗争的政治力量,它对于许多国家和地区来说是一种极为有用的思想工具。因此,这一术语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早期东欧社会运动兴起的背景下日渐受到广泛重视和赞誉。也许是因为受传统意识形态束缚太久了,矫枉难免过正,许多学者一提到民间、市民社会就大加赞誉,市民社会的两面性为许多学者所有意或无意的疏忽了。被认为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掘出来的顾准,是难得的为数不多的对市民社会保持清醒认识的学者。顾准深刻地揭示了“市民社会”可能具有的两面性:一是若法权体系、上层建筑同步改革,“市民社会”确有可能向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转化;二是如果没有法权体系、上层建筑的同步改革,“市民社会”则有可能演变为畸形的“民间社会”,如西班牙、意大利南部的准黑社会。 在我国诸多学者在为培育中国市民社会大声疾呼之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市民社会与有组织犯罪之间的紧密联系,对市民社会的两面性保持警惕。遗憾的是,市民社会与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迄今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的(这也可以视为现代市民社会培育的开始,虽然有些学者对在中国建构市民社会持怀疑的态度),随后所进行的是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等改革。法权体系、上层建筑的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较,因为涉及更多的利益重组,涉及更多人、更多集团的切身利益,其所遇到的阻力往往要大得多。因此,并不难理解为何在这场大规模改革中,法权体系、上层建筑的改革总是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正是由于这种不同步,市民社会的畸形演变便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政治国家社会控制力的弱化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权力真空的形成,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构建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市民社会兴起的必然结果。政治国家社会控制力量的弱化和权力真空的形成,为市民社会的畸形演变——有组织犯罪的兴起提供了有利条件。改革开放后,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曾经对根除帮会犯罪起到关键作用的社会基层组织呈现松动甚至瓦解之势。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处于失控状态,许多地方的乡村一级国家政权、党的组织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曾经对根除帮会犯罪起到关键作用的社会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政权本身已经开始出现黑社会化趋势,据调查,仅湘南某市就有40个村处于因黑恶势力侵入而失控的状态。 带有浓厚宗族、家族主义色彩的农村基层政权的黑社会化,与意大利黑手党等境外黑社会组织有着非常近似之处,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著名经济学家何清涟曾经就此警告国人“中国要向法权体系的现代公民社会行进,必须要遏止地方恶势力的生长”,如果社会控制力量集中在地方恶势力手中,其“对社会的造成的危害性不仅是现实的,更是将来的。意大利及西班牙的黑社会组织带给社会的种种危害,可说是中国的前车之鉴。”
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表面的而不是根本的,从根本上说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必将统一于市民社会。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对于政治国家来是原动力,市民社会本身在发展进程中把自己变成了国家,现代的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粉碎旧的政治形式的产物;市民社会对于政治国家来说是内容,而政治国家则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的要求的手段。因此,正如恩格斯所说,至少在这里,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马克思主义关于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必将统一于市民社会的观点,科学地揭示了社会发展规律。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决定性有可能会以我们并不愿意看到的形式表现出来:失范的、畸形的市民社会——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一点并非危言耸听。据国际刑警档案资料显示:臭名昭著的“黑手党”几乎控制着西欧众多国家五分之一的商业、企业经济,仅意大利黑手党每年获暴利高达650多亿美元。“黑手党”以其深远的政治、历史背景和强大的社会势力影响以及雄厚的经济实力,能左右一个国家机器的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乱以及经济的兴衰。美国的黑社会组织每年仅贩毒一项,就捞取黑钱400多亿美元。日本的暴力团每年牟取暴利高达1.8兆至2兆日元,而全日本每年的防务费才不超过3兆日元!从香港、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流入西方七大洲的“天地会”,被西方世界称之为“黄皮肤黑手党”,仅在德国利用信用卡诈骗一项,每年就使德国蒙受损失至少4400万马克;香港占总人口3%左右的人都涉足“三合会”,成员达20余万人,全港约有7000间食肆和娱乐场所将收入的5至7成向“三合会”交了“保护费”;该会每年仅贩毒一项,就获利10多亿港元,台湾省素以“黑帮治国”文明天下……我国当前的反黑刑事立法表明,官方并不承认我国目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这一点也大多数学者所认同。未雨绸缪,在有组织犯罪向其成熟形态——黑社会过渡时期,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黑社会这种畸形的市民社会可能对政治国家的潜在而却具有现实性的巨大危害性,而不应局限于其对社会治安的危害层面上考虑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更不应以此为指导思想去寻求和设计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对策。
三
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控制体系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对犯罪的经典定义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关系的斗争”而构建起来的,今天,在日益勃兴的有组织犯罪面前传统司法体系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因此它们在对付有组织犯罪上往往采取了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殊犯罪控制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传统司法体系的突破和重构。面对有组织犯罪勃兴的趋势,我国传统司法体系迫切需要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这需要的不只是制度上的改革,更重要的是观念的革新。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在治理有组织犯罪中如何保护私权利、保护市民社会不被政治国家任意侵害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综观国内学者所提出的各种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对策和我国司法实践,总的而言重心在于如何对有组织犯罪实施有效的打击,试图以保持和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来消除有组织犯罪,或者强调完善反黑立法体系来防控有组织犯罪。这些措施都是试图通过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外部作用来解决有组织犯罪问题。一个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刑事打击这一手段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功效是极为有限的,这已经为世界各国反黑实践所证实;另一方面,我们已经不可能采取墨索里尼法西斯专政手段或者再如建国之初建立那样以政治国家淹没市民社会的方式解决有组织犯罪问题,这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与历史发展的滚滚车轮相悖的。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外部作用力(如打击、立法防控等)是治理有组织犯罪所必不可少的策略,但并非一种治本之术,它难以在长期内把蓬勃发展的有组织犯罪控制在国家和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更不可能消除有组织犯罪。因为有组织犯罪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黑社会本身也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但是,市民社会与黑社会并不是统一的,市民社会也不必然产生或异化为黑社会。从本质上说,有组织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市民社会道德和自我约束的缺乏。正如乔·兰德所言:“在人类历史上,私人领域由缺乏自我约束和道德投入而制造了许多人类灾难,包括无法弥补的环境破坏和不可计数的人类痛苦。”] 在政治国家社会控制力弱化的条件下,治理有组织犯罪不能一味强调外部打击,而应该强调对对市民社会的引导和法律规范,加强市民社会的自我约束和道德投入,防止市民社会的失范和变异,促使其健康成长。如果把市民社会比做一个人体,那么对于已经生长出来的病毒除了加强外部用药外,更要注意人体抗病毒力培养——抵抗已经生长的病毒;免疫力的培育——防止健康部位滋生新的病毒。从这个层面上说,200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实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失为一项治理和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有力举措。
【注释】
《当代中国扫黑纪实——“扫黑”启示与思考》,http://www.shuku.net/novels/society/saohei/saohei06.html
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陈兴良:《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载《刑事法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2页。
参见陈兴良《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载《刑事法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2页。
田宏杰:《中西刑法现代化趋势之比较考察》,载《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3页。
张美英:《中国有组织犯罪现状、原因与对策初探》,中评网,http://www.china-review.com/tbzt/hsh.asp
郭自力:《有组织犯罪之比较研究》,《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参见何秉松:《意大利黑手党(Mafia)的形成与演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4期。
李少君:《顾准、市民社会与民间》,载《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2001年04月16日。
参见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7期。
郭绪印:《洪帮秘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参见于建嵘:《黑恶势力是如何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 http://www.cnreads.com 大学中文网,2002年3月31日;韩德强:《警惕部分基层政权黑社会化》,中评网,http://www.china-review.com/tbzt/hsh.asp。
于建嵘:《黑恶势力是如何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 http://www.cnreads.com 大学中文网,2002年3月31日。
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0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5页。
《当代中国扫黑纪实——引言》,http://www.shuku.net/novels/society/saohei/saohei06.html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79页。
许多国家为了对付有组织犯罪,在诉讼程序中赋予司法机关系列特权,这些特权往往对公民权利进行的限制甚至剥夺。例如,1991年法国实施了与电话窃听有关的法律;1992年南非通过“截取和监听行为法案”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诱捕和卧底侦查技术监听;意大利新任的反黑一号人物即一位女法官,上台后很有感慨,她讲话中有句话值得深思:“要打破沉默的法规”,这句话的意思实际上就是不受无能的现行法律的约束。在我国,一些学者在思考有组织犯罪的防治对策时,也主张赋予司法机关一系列特权。这种在“反黑”名义下政治国家扩充的现象很可能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对私权力造成侵害,应予警惕。
] 乔·兰德:《关于商业——市民社会相互契合的思考》,载《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2001年04月16日。
【出处】
《犯罪研究》2004年第2期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刑法->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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