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春天?——近来大陆电视剧文学中的法律现象观察
“法官大人,我反对!……”、“反对对方律师向我方当事人提出诱导性问题!”、“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曾几何时,我们还只是沉浸在香港电视剧中这些富有感染色彩的场景之中。不知不觉其中的好多内容浸淫进我们的影视艺术——律师激辩的场面出现在《红色康乃馨》、几乎每一个连续剧都会牵法律的因素进入诉讼成为编导手中操作激烈冲突的一种屡试不爽的手段和方式、每一个与案件有关的电视剧也不再是昨日的以侦查完毕告终结而庭审成为判罪量刑的必经阶段、《大法官》在央视热播激起好评如潮……
作为大众文化生活主要构成部分之一的影视文学出现这样的转变似乎可以使我们找到欢欣鼓舞一把的理由了:法律成为了作为我们现实生活之反映的文学作品的必需,托克维尔所描述的美国的情景终于呈现于今日的中国:“司法的语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语言;法学家精神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院,但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司法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最低阶层,使全体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习性与爱好。”——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宏伟政治建构终于找到了深厚的大众文化基础,有了社会心理的依托!这在一个被大多数法学家看来缺少法治传统和法治文化的中国是多么的难能可贵!
但事实是否是如此呢?想当然的感觉绝不能代替严密的逻辑论证。就让我们开始这个进程吧!
一、想看她就“想”并且会“娶”她?:艺术审美和行为的错位互动
请让我们先从身边的日常生活出发。读者诸君或许都有在生活中发现美少男美少女的经历(如果您说你没有这个经历,那么我只好送罗丹的一句名言给你了,——“生活中并不是没有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但请您解剖一下自己,动“非分”之想的概率有多大呢?特别是你要嫁/娶他/她回家的概率又有多大呢?我们大多时候看pp妹妹就是看看而已,所谓“溜溜眼”。要达到有点想法的程度,总要或者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权衡考虑一下别的制度因素吧?!
在美国的文化界人们曾经对好莱坞的暴力片大加鞭挞,说他们影响了一代代美国少年,对美国处于上升趋势的暴力犯罪难辞其咎。好莱坞似乎面临着灭顶的灾难。如果这个场景置换到中国,全民共诛之的场面肯定就会出现了。但是,好在美国是一个多元的社会,正是这种多元性使得沟通和更深层次的思考成为了可能。很快,社会学家通过实证调查后得出结论:他们没有找到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好莱坞的暴力大片对青少年的犯罪诱因比单亲家庭、吸毒等社会现象对犯罪的诱发来得更大。
其实,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只要我们面向自己解剖一下自己的想法就会明白。我们很多人都会喜欢看《教父》,但我们又有多少人成为黑社会头目或者喽罗?我们也喜欢看金庸,我们又有多少人成为舞刀弄棒的剑客?更多的时候,我们在行动时仍不能摆脱社会制度性因素的软约束与硬约束,幻想人们会不计后果的投入到审美的狂热之中并模糊审美与现实的界限是不会让人们信服的,如果我们理智的想一下的话。
作为学“坏”的暴力或者“色情”片尚且起不到指引统帅人们行动的作用,“学好比学坏难多了”,我们又有什么根据认为法制电视剧会给人们带来用法的春天?难道法制电视剧的受众就不受到其周围社会软约束与硬约束的制约吗?
反对的意见会说:既然是在一个充分市场化和注意力决定的经济环境之中,受众的投票是代表他们的真实想法的,法制电视剧的大量涌现和受到欢迎本身就说明人们对其的需求和欢迎,否则编导特别是投资人就不会在法制电视剧市场上追逐利润而且他们也追逐不到利润。可以说,近来电视剧中的法律是受众投票选择的结果或者是受众对他们合法性确认的结果。
这的确是一个问题。我们承认:大众的普遍社会心理有对法制影视剧的渴望,否则拍出的此类片子就会被冷落而挤出市场,万没有今天的繁荣场面。但一个被忽略的问题是,法制场景的重要特征是高冲突性,影视艺术者大都是借鉴了法制场景的这个特征来操作剧本而使其电视拍起来更好看。
再说了,就算我们通过受众向法制影视剧投赞成票就能推出他们是处于一种对于法制知识的渴望和需求的结论。但那又怎么样呢?知法犯法不是少数,更不用说知法为了规避法律了,他们只是用法律作为手中“要挟”的工具(对此,苏力教授的有关文章有深刻且生动的论述)。
还是回到本节之初笔者所举的那个日常的“面向自己”的例子,其实影视剧中法律之于广大受众就如一个美少男/女之于读者诸君,我们喜欢看他/她,但不等于我们想嫁/娶他/她,就算是想,也不见得能。总要受到众多的限制:你们的旨趣是否相投?家长是否认可?是否在同一地工作?……我们总“嵌在这个世界中”,有很多的或软或硬的约束。秋菊就是一个想冲出约束的例子,但她不能。我们可以在影视剧中虚构这样的人物,但很难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她,“每个人都是理性人“。
读到一则与法学院有关黑色幽默,似乎和本节论述有些道理,写在这里结束本节的论述:
法学教授问学生:“当有人不讲理,侵犯你们的权利时你们怎么办?”
众生答:“扁他!”
老师曰:“我们是法律人,要讲秩序讲道理,要向不讲理的人宣扬法律,使他懂得错在哪里。”
学生去教材科领课本,结果发现校外书店教材打9折而教材科的教材收全价且不允许学生到校外买。
众生怒,刚想扁他,想起老师的话,于是上去讲道理。但道理死活不通。一纸投诉信送给校长,校长把此情况告诉学生所在院系。众生受到批评。
再上课,老师曰:“让你们讲道理,但谁让你们去耽误校长的宝贵时间了呢?要服从学校的规定嘛!”
……
二、他们自己做的好吗?:看看鸡蛋和下蛋的母鸡
如果说上文的分析更多的是在一个艺术审美与行为互动的层面上考察我国近一段时间以来影视作品中的法律和大众生活的关系之疏离且意义不大的话,那么,当我们走进这些影视作品中的法律我们就更加发现,在今天的中国,法律甚至不仅至于百姓的生活尚有太大的距离,就是对于那些把法律杂糅于影视文学中进行大众传播的所谓有些水平且抱有崇高目的的懂法者、普法者来说,他们的法律知识又是何等的匮乏,其法治观念又是何等的肤浅和扭曲。退一步而论,就算这些影视作品的编导不是“法律人”,那么他们“敢于”不找法律专业人员“把关”就让作品大行其道不也突出反映了我们专业文化人的法治观念之薄弱和对于影视作品进行“质量”检查机制以及相关惩戒机制的缺失?!难道大量的法律“硬伤”的出现还能让我们有别的解释吗?——
就说刚刚热播完的电视连续剧《大法官》吧。其中有一段是女律师站着为一投毒杀夫的女人进行慷慨激昂的法庭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核心意见是:该妇女长期饱受丈夫的折磨,为免遭再一顿暴打于是投毒杀夫,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不要将其判处死刑。女律师的辩护博得旁听席上长时间热烈掌声。当镜头转向审判长,随着一声“把被告带下去”的命令,本组镜头结束。很明显的是:辩护人发言结束后,法庭应按程序让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而本剧中审判长却让司法警察将被告带了下去,从而剥夺了被告的最后陈述权。而且,辩护人发言结束,听众长时间热烈鼓掌而法官却无动于衷,不予制止。这不符合现实,须知,严肃的法庭是不允许鼓掌、喧哗的,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法庭纪律而被驱逐出庭。
还有一部电视连续剧叫《好好过日子》。其中的某一集中,一位外国女士的中国代理律师于红在回答这位洋委托人时,说:“这是民事诉讼,量刑不会太重,最多判个缓期……”。这段话使人莫名其妙! 既然是民事诉讼又怎能对当事人量刑? 如果于律师把刑事诉讼错说成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也不能给人判“缓期”呀! 我原以为这位开着私车的女律师不小心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常识给忘了,没承想电视上的法官也糊涂了。他在判决中果然像于律师说的那样,给对方当事人“量刑”一年,只不过没有判“缓期”。更令人莫明其妙的是不知定的什么罪? 依据的是《刑法》哪一条? 据此判决,于律师所说诉讼当属刑事诉讼。可是,法官的判决还有下文“本案诉讼费XXX元全部由某某(被告)承担”。这又怪了,刑事诉讼哪里来的诉讼费? 难道这些法官也在乱收费? 如果是乱收费的话,法官把这些费用写在判决书上并公开宣读,太大胆了罢?
在一部大陆和香港合拍的喜剧连续剧《男人不愁嫁》中,下岗工人阿发、阿香等三人开起了一个“阿香馄沌”店生意兴隆。由于阿发曾经拒绝过其混沌店对面的珍珠饭店老板白珍珠的求爱,白珍珠怀恨在心,抢先在阿发等人之前到工商局申请了“阿香馄沌”的商标。阿发等人没有予以理睬仍然沿用“阿香混炖”的招牌。后来白珍珠一纸诉状将阿发等人告上法庭,阿发等败诉。过了几天法院执行庭的人员上门摘掉了阿发等人的“阿香馄沌”的招牌,在他们执行过程中,阿发等上前阻拦,执行人员说他们是根据法院的判决在依法执行,如果你们有异议可以提出上诉。我们且不论对于商标权的归属在本剧中编导安排的法院判决是否合法,但就剧中法院执行人员所说的话就可以看出该剧编导在这里犯了一个多大的法律常识性的错误:处在上诉期的判决是尚未生效的判决,自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其实,考察一下我们影视作品中的法律,我们会发现类似上面的显而易见的法律错误比比皆是。以这样的影视作品展示给大众,其能够起到的所谓教育作用真是微乎其微,不起反作用就不错了!如此的法律“硬伤”之存在,不仅使这些电视剧的观众容易误入歧途,也从一个方面把文学领域的对现实生活拔高和艺术审美对现实需求的超越——我们大都在过一把瘾而已!还有就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文化工作者在其现实生活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让我们真正领教了我们一个理想类型的法治距离我们的遥远——我不认为郝铁川先生所说的中国的文化人会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最落后的一个群落的话有任何的道理。
《大法官》是第一部描写我国法官生活、命运的长篇电视剧,出于剧情需要,其中穿插使用了不少音乐,像在第五集里的《朋友》、日本电视剧《人证》的《草帽歌》和第十集里的《昨日重现》等。但据有记者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悉,制片方并未就使用这些音乐获得作者或他们的许可。但根据《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在电影、电视剧里使用音乐,无论是作为主题音乐还是背景音乐,都必须获得作者或他们协会的许可。而且,根据相关协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还有权代理像日本和美国等国家的音乐使用许可。对此,《大法官》编剧、制片人之一张宏森说,他们以为把《草帽歌》、《昨日重现》这些客观音乐当做背景音乐不需获得许可,出现这样的事情是他们工作中的一个纰漏。
仅仅用一个“纰漏”来解释自己行为的不合法性,如果说我们对编剧制片人在事前没有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能理解的话,那么事后得知行为后果后行为人所表现出的漫不经心却真正让我们失望至极——这是一个作为描写法官生活、命运的法制电视剧的编导所为啊!
繁荣的背后是没有解决的老问题,大众文化的传播没有改变我们的世界,“嵌”在社会中的我们还是按照原来的行动逻辑来行动,分裂依然而且加剧……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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