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银行业应如何加强内部稽核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及中国正式加入WTO后,金融业运作格局在悄悄地改变,金融管理体制面临着新的压力、机遇与挑战,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商业银行稽核体制是当务之极。我们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有选择地吸收国外好的经验与做法。逐步建立与银行管理体制相适应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现代银行稽核体制。一、银行内部稽核组织体系必须对所有者负责
从国外成熟的银行内部稽核组织结构来看,其内部稽核大多属于董事会领导,内部稽核组织与行长(经理)层是平行的监督检查机构。此机构工作直接由董事会安排,其工作结果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内部监督的委托关系明确、职能清晰、检查工作效率较高,且不受行政领导的干预。内部稽核的委托关系明确,职能清晰,稽核工作效率较高。正因为银行的内部稽核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内部稽核的主要特点:独立性、明确性、信息性体现充分。然而从我国银行的组织结构来看,银行的内部稽核组织隶属于各级行长(经理)领导,是一种经营者自己监督自己的方式,内部稽核委托、受托主体不明、关系不清,稽核结果也不需对资本的真正所有负责。这样就造成了内部稽核职能的紊乱和错位,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所以,为了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增强国内商业银行在新环境下的竞争能力,必须在各银行内部建立对所有者负责的独立于经营体系之外的风险监控组织体系。
二、建立银行内部稽核人员的培训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银行业将逐步走向国际金融市场,银行内部稽核人员的知识结构与业务技能都将面临很大的挑战。现代国际上,银行内部稽核业务不久要求稽核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现代国际会计、审计稽核知识,还要求稽核人员熟悉国际经贸业务,了解现代公司、企业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具有对复杂多变的财经问题的理解能力与判断能力,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具备计算机会计稽核信息的收集、监控、分析与处理的能力,从而能够提供真实、正确、完整、有效的稽核信息,提供高质量的稽核业务。因此,首先要建立良好的用人机制,在人员的选拔上要更严格,要求更高。比如尽量选用在大学学经济专业或法律专业且有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经过良好训练的合格职员从事内部稽核工作,而不能将其他业务岗位不需要的剩余人员安排到稽核岗位。其次对内部稽核人员要定期培训,保持稽核队伍的精干和与业务活动的同步一致性。还要建立内部稽核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干部选拔上要公开公正,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一定要打破。对内部稽核人员的道德风险要有约束的机制,对不认真按稽核程序操作,甚至故意纵容的要坚决处理。稽核人员本身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接受培训教育,全面掌握现代稽核知识与技能。
三、建立科学的内控监督流程。
加入WTO后,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标准,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内部稽核审计业务程序要与国际银行业接轨,按规定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经过董事会或国有资产授权部门批准。实施检查前充分做好收集信息、整理资料、确定检查目标和对象等工作,并进行计算机程序化处理;检查人员必须拒绝被检查单位的任何接待,只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监督检查机构逐级授权,实施检查下查一级,被检查单位的关系人必须回避。稽核结束后,同被稽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编写稽核报告则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存在的问题直接报董事会或授权部门:一是要对稽核情况进行总结;二是对被稽核单位作出正确评价;三是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建议。同时,还要有个附件,对评价部分作出详细的说明。稽核报告发出前,要征求被稽核单位的意见,再递交董事会所有成员及有关部门。稽核报告发出后,要求被稽核单位作出是否可以接受的答复。并实行后续监督制度,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对受查单位存在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稽核部门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分析,如果发现被稽核单位不作答复,或对稽核建议没有很好地落实,可以督促,还可以在下次稽核时,作出书面反映,并作为首要问题进行解决,被稽核单位必须认真落实稽核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四、明确内部稽核目标
无论内部稽核的职能定位如何,也无论银行业务的变迁以及组织机构的改革如何,银行内部稽核的目标应定位于服务银行整体的经营目标,即为银行实现经营目标服务。这样内部稽核就不会将稽核目标仅定位于“查错防弊”等局部细节。我们不必强求内部稽核一定要和民间审计或国家审计的目标达到一致,内部稽核只需为银行本身服务,它只是借用了稽核的一般方法而已。所以,只有对银行内部稽核的目标进行了重新创新后,内部稽核的视野才会更开阔,才会更有作为。银行内部稽核有四个工作目标:一是合规性;二是有效性;三是经济效益性;四是资产保障性。作为银行内部稽核,必须掌握有说服力的资料,以便对执行经营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五、正确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基于对内部稽核目标的重新认识和宽广定位,银行内部稽核至少应具有四项职能。(1)风险预警。风险预警是内部稽核部门对现有的或收集掌握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后,对即期和未来风险进行预测和预报的过程。(2)检查监督。这是金融机构内部稽核的传统职能和工作领域。监督检查是一种事中的、适时的监控监督,是建立在详细的内部控制调查了解基础上,侧重于对业务合规合法性的检查和监督。(3)提供依据或证词。这是检查监督职能的派生职能,也是金融机构内部执法所必须的。对金融机构内部违规违纪的行为,内部稽核可以以独立的身份,公正的立场,对相关事项进行客观取证和认定,从而为进一步的处理和处罚提供依据。(4)提供管理建议。即作为银行内部稽核,稽核人员应依据稽核工作的总纲或指南,履行稽核职能、开展稽核检查、行使稽核权力、实现稽核目的。
六、创新内部稽核方式
我国银行业目前广泛采用的是现场稽核方式,即稽核人员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方式对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水平评估、资产质量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内控制度评估等方面,其核心主要侧重内控机制评估,这是由我国特有的金融环境决定的。但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面对金融风险日趋复杂化的环境,银行业的这种监管及稽核方式将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的要求,势必走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路子。非现场稽核是指通过定期收集和分析银行经营资料的方式,对其经营状况、潜在风险、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评估,以便加强针对性监管、化解消除风险隐患。两者结合可以解决现场稽核的三个不足,一是可以实现适时全程监督,解决了现场稽核事前对风险预警力不从心的现状;二是可以节约稽核成本,通过非现场稽核发现风险隐患,从而指导现场稽核查证工作,使现场稽核更具有目的性,避免了现场稽核的盲目性;三是非现场稽核方式的出现,顺应了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了现场稽核在某些查证领域的不足,降低了稽核风险,提高了稽核效率。就目前来讲,创新内部稽核方式,要实行阶段发展,适度超前,国际接轨的思路。即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开展科技稽核工作:首先,配备一定力量且具有相当业务能力与计算机知识的人员,进行合理组织分工,并明确部门与岗位工作职责;其次,应有前瞻性,努力学习发达金融市场的经验,组织开发非现场稽核软件制定非现场稽核办法与操作规程,在实现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开展非现场稽核工作,定期向稽核监督委员会报告分析资料,为现场稽核提供基础数据与有价值的信息;再次,逐渐介入现有系统的评审工作,重点评审系统的合规性、可操作性及完善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电脑及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修正意见或合理化建议;最后,参与新电脑系统软件的编制工程,负责稽核软件的编制、培训与推广工作,实现稽核电子化与业务电子化同步发展。适应新的国际环境,按照国际惯例和标准来发展稽核业务。
七、服务范围创新
服务范围应向制度基础稽核发展。制度基础稽核是西方建立在对制度进行评价基础上的一种稽核评价方法,银行内部稽核人员通过对银行的控制制度系统进行评价,指出银行内部控制的缺陷和失控点,从而促进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银行业这些年虽然内部控制系统有所加强,但是面对WTO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开放金融体系还远远不够。因此,银行当前要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系统以及具体评价方法和指标的研究,加强检查监督,为我国金融机构稳固的监管制度奠定基础。
1、利用网络进行的网络稽核监督。全球互联网技术以及网络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势不可挡,网络改变了金融服务方式也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科技力量已经成为各行业竞争的焦点。作为银行的稽核部门对网络金融服务以及网络信息化的不了解,将造成我们稽核范围盲区。因为随着银行业务的扩展,内部稽核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大量的电子数据和资料,如果对其不了解是很难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的。因此银行内部稽核部门一方面要将计算机技术作为稽核的辅助技术加以研究和运用,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技术、网络金融业务的学习,使内部稽核不至于面对网络金融服务而陷入被动和无所作为的境地。
2.加强对衍生金融产品的稽核。衍生金融产品是银行业在开放金融环境下规避金融风险的一种必然选择,我国对此一直限制较多。这些年由于金融分业管理,中央银行对此有严格限制,加上我国的金融市场未完全开放,因此衍生金融产品很少。但是随着加入WTO、参与全球金融一体化、参与世界范围的竞争,规避金融风险就要采用国际通用的方法,因此开展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将成为必然。但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英国老牌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前车之鉴。因此,银行因内部稽核部门提前做好相关衍生金融产品的稽核监督的研究和准备是非常必要的。
3、稽核范围应比较广泛,不仅稽核财务收支,而且还要进行经济效益稽核、技术稽核等。即内部稽核要从一般性的财务开支稽核,向技术稽核和经济效益稽核上转变,向经营管理方面转变,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稽核。
4、加强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内部稽核不仅开展正常的稽核项目,而且要根据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把被检查单位潜在的风险、制度的缺陷经常向其通报,并随时接受被监督单位的咨询。如果稽核部门没有发现被稽核单位潜在的风险,或隐藏不报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写作年份】2001
【学科类别】经济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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