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338 发表于 2009-2-4 09:35:25

试论严打与刑事法治

     自2001年4月以来,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如疾风暴雨席卷全国。这次严打整治斗争是继1983年和1996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第三次严打。全国公、检、法机关本着“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严重暴力犯罪进行了打击。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一方面,一大批违法犯罪分子落网,并得到惩罚,社会治安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客观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增加了公民的安全感;但另一方面,严打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也使很多人对严打这一方式提出了批评和质疑。
    一边是既定的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一边是亟待改善的社会治安状况。严打还要不要打?这两者的关系如何处理?让我们通过下文的分析得到答案。
      
    一、对严打的分析
    1、严打的回顾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数量庞大的国家,管理好这个国家有着各种各样的困难。而且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重国家、轻人权”现象普遍存在。在许多人眼里对犯人也讲权利是不可理解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父债子偿”等原始的同态复仇的观念依旧有着广泛的影响。国家更多强调刑法的惩罚功能而不是预防功能。因此,刑法的重刑化是有着深厚社会历史基础而且是不可回避的现实。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历史,让我们看一下最初严打是如何产生的。
    “在1983年春,全国的治安形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混乱局面。2月12日,沈阳市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二王’事件,王宗坊、王宗玮开枪打死打伤7人后,流窜全国若干省市,多次打死打伤干部群众和公安干警,公安部第一次在全国悬赏缉拿;5月5日,沈阳民航296号班机被暴徒劫持;6月16日,内蒙古呼伦贝尔盟牙克石林业局发生一起由10名流氓歹徒手持枪支、凶器,屠杀无辜群众26人,强奸轮奸女青年,爆炸房屋等重大案件。北京市1-5月份发生流氓团伙殴斗、持刀杀人案件226件,死伤260多人;沈阳市仅5月1日至25日就查处流氓殴斗、行凶杀人案件188起,涉案者达2057人。河北省隆化县一歹徒在电影放映场所制造爆炸事件,炸死30人,重伤86人,轻伤158人。全国性的刑事犯罪活动猖獗,治安秩序混乱,使人民群众没有了安全感,出现了好人怕坏人的不正常状况。
    鉴于上述情况,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指出:目前,许多地方社会治安的情况还很不好,特别是不断发生一些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犯罪分子的气焰在许多地方还很嚣张,有的已经发展到了无所顾忌、无所畏惧的地步。一部分群众包括干部民警在内,都怕犯罪分子行凶报复,因而出现了‘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积极分子憋气,基层干部泄气’的不正常状况。中央决定以三年为期组织三次战役,依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于是遵照党中央的指示,一场暴风骤雨式的严打斗争在长城内外、大江南北迅速展开。”
    由此可见,严打是在特定时期,作为一种特殊措施提出的。这种特定性决定了严打并不是一种经常性的措施。
    2、严打暴露的问题
    从83年进行的第一次严打来看,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但严打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片面强调打击,人权保障重视不够。如上文所述,在我国这样一个权利意识发育相对不足、重刑主义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现代刑法担负着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使命中的人权保障机能还没有真正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的理念。于是在最初的严打中,人权保障,尤其是犯罪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根本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成为严打受到质疑的一个重要方面。
    ②片面理解“从重”,有损刑法的公正性。有的地方甚至采取定指标的办法,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司法,如有的地方提出“判重刑的要占刑事案件的70%以上”,有的地方规定“重点打击对象要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判刑”,等等。
    ③片面领会“从快”,办案重数量而轻质量。严打中不顾实际,随意地下指标、压任务,致使办案中忽视诉讼程序,重办案数量而轻办案质量的现象的出现。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居然在数字上做起文章,出现了虚报“战果”的不正常现象,致使严打变成了“言打”。
    ④过分看重“形势需要”,司法独立难以充分保障。有的地方党政领导习惯于对具体案件做批示,致使一些案件的判决溶入了“长官意志”;有的地方实行在“政法委”领导下的公、检、法联合办案,完全违背了司法活动自身的规律,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性荡然无存。此外,有的审判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刑事审判同舆论监督的关系,而是屈从于非理性的舆论和民愤等,失去了作为法官应有的客观中立性。也牺牲了刑事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⑤追求一时轰动效应,忽视日常犯罪防控。控制犯罪仅靠短期的集中整治、专项斗争,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还在于深入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踏踏实实做好日常的各种治安管理工作。我国在1983年严打之后,不到两年时间,犯罪率又直线上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抓住有利时机,认真落实综合治理,从而使打击的效果未能巩固,安定的社会秩序也未能持久。
    由此可见,严打作为中国刑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包含人治因素的一种刑事司法现象,与刑事法治的大方向是不符的,它的出现是有着其特定时代背景的。虽然从实际效果讲,严打这一做法确实起到了缓解社会治安严峻形势、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但是严打之中许多不符合法治理想的做法给刑事法治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二、刑事法治要求下的严打   
    1、对刑事法治的理解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治国方略,刑事法治就是从法治这个概念中引申出来的。法治应该落实到各个领域当中,而刑事法治就指的是在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法治的状态。刑事法治作为近代启蒙运动的产物,以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为基石,涵盖了刑事领域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方面。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刑事法治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可以说,刑事法治是法治的最低的底线。因为,在一个社会里面,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这样的社会很难说是一个法治社会。
    对于一个国家,“法治”和“人治”都是治国手段,只是阶段的不同,方式的不同。应该看到,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有法律。在人治社会里也可能存在十分完备的法律。如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不可谓不完备,但并不能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古代存在法治。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先生认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仅仅在于当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是选择实质合理性,还是选择形式合理性。法治是以形式理性为载体的,所以刑事法治必然要求罪刑法定,而罪刑法定不能离开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法治意味着法的统治,因此法的至上性是法治,当然也是刑事法治的应有之义。不同历史传统下的体制转型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告别人治走向法治,在中国绝不是朝夕可就的事情。现阶段我们的刑事法治建设,也具有从人治到法治过度的特征:在法治不断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的同时,反对的力量也逐渐增强。而且因为变革的社会基础尚处于形成和积累阶段,越到变革的关键阶段越是这样。所以说国家在现阶段的刑事法治建设中,人治和法治因素并存也是必然的和现实的。
    2、刑事法治下对严打的改进
    我国现在已经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那么严打这一带有鲜明时代烙印的做法是否还要继续呢?
    我们应该看到,在严打实践中,民众的情绪易受传统观念加上媒体的炒作、舆论宣传的影响,于是虽然严打这种做法不尽合理,主流的民意还是支持的。在刑事法治建设的初期,公民还没有真正信仰法律,而且建立起人们罪刑法定的信念需要长期的过程,需要启蒙民智,也需要国家的反思。于是就出现了另外一个现实而重要的问题,在这样一个过渡阶段,国家秩序的正常运行靠什么维持呢?
    就目前的中国社会发展阶段而言,并没有其他许多更符合法治理想而且是切实可行的替代手段。于是站在国家立场上,强调保护社会,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使损害少数人的权利也是可行和正当的。目前仍然开展严打斗争或许就是目前刑事法治建设的过渡阶段中,维护国家秩序的权益之举。但是为了早日走上法治化的道路,虽然我们目前不得已仍然采用严打这一形式时,但是绝不能再沿袭以前严打的做法了,而要尽量克服其弊端,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小,以至于最终将其淘汰。具体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①严打与依法办案的关系
    a、严打以依法办案为前提。 严打以依法办案为前提,是“依法从重从快”这一指导原则的内在要求。“依法从重从快”应理解为在执法力度上从重从快,在具体办案时严格依法进行,也就是在从重从快的同时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从重,是指在依法的前提下从重,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法,严之有度。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快”的基本出发点是提高办案效率,但是必须以确保办案质量为前提,在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追求较高的效率。
    b、依法办案是实现严打目标的保证。严打的目标是通过对严重犯罪行为“稳、准、狠”地打击,解决当前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实现社会治安状况的明显改善。依法办案是“稳、准、狠”地打击犯罪的保证 ,进而成为实现严打目标的保证。事实上,也只有依法办案,才能快而不乱,重而得当,才能实现对犯罪“稳、准、狠”地打击,也才能真正保障严打的目标实现。
    ②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执法活动,也必然会秉承与人权密切相关又互相矛盾的属性;而且,从重从快适用法律、严厉打击犯罪的需要更增加了侵犯人权的潜在可能性。因此,在严打过程中,应特别强调其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a、严打要以人权保障观念为依托。1997年新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明确体现了我国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意蕴,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二元对立中,为保护公民权利而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作为刑事政策策略要求的严打虽然在打击力度、打击重点上有所调整,但仍然是刑事法律的具体适用。因此,严打也必须贯彻刑法保障人权的精神,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b、要实现人权保障在严打中的规范作用。即在严打的实际操作中贯彻人权保障观念。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限定严打的期限和范围,适用行为时的法律,禁止事后法;其次,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超期羁押或变相延长羁押期限,也不能以从重从快为由改变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条件;再次,不能为追求办案效率而刑讯逼供、诱供或进行其他非法取证;最后,在注重实体公正的同时也要保证程序公正合法,如给予被告人充足的准备时间以有效行使辩护权,每一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须经过死刑复合程序,确保上诉权、申诉权的行使,等等。
    ③严打与社会预防的关系
    严打作为一种对付犯罪的刑事手段,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一无是处的。只有“打”“防”结合,才能受到良好的效果。
    a、严打是有效遏制犯罪的前提。在犯罪呈趋重态势的情况下,适时进行严打,对有力制止严重犯罪,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状况,对及时教育、挽救和警戒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教育、防范、管理、建设等其他预防犯罪措施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严打只是我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它不应该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手段。仅靠严厉打击,其他方面的预防工作跟不上去,社会治安不可能根本好转。
    b、社会预防是遏制犯罪的基本环节。 社会预防是指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消除和削弱引起犯罪因素,从而防止、控制和减少犯罪的社会活动。犯罪是各种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治理和预防犯罪也必须多种手段相互配合。很显然,采取综合性的社会预防措施可以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防患于未然,从而使防治犯罪的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和富有成效。所以,社会预防在犯罪预防中具有更重要的作用,是防治犯罪的根本。
      
    结束语:
    应该指出,在目前正在进行的严打斗争中,无论是公安部、最高法院还是最高检察院,所下发的相关的指导性文件中,都强调了严打要依法办事,要将严打纳入法治化轨道。这也体现了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为了配合严打,在具体立法方面,最高检察院会同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用来解决办案中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这表明了国家具备的法治的自觉性,用法律解释和行政规章的方式来为严打整治行动确立法律上的依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严打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而对严打期间从重从快的做法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做出了认可,从实证主义法学角度看,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做到了国家司法权力的依法行使。
    这就表明,虽然严打并不符合法治理想,但是其中还是包括符合法治理想的内容的,而且这些成分会随着我们的不懈努力逐渐增加,直至完全法治。到那个阶段,严打也就会因完成了特定历史阶段的使命,自然地被放弃了。所以,在现在的中国社会发展阶段,在尚无更好的替代手段的情况下,严打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主要参考资料:
1、张旭《“严打”: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
2、陈兴良《刑事法治视野中的犯罪问题》;
3、临沂市公安局《沂蒙金盾》;
4、《邓小平文选》(第3卷)。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刑法->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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