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论审判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对象是审判学理论中一个核心问题,能否正确地界定审判学的研究对象,关系到审判学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而且审判学的原则、作用、主体、客体、法律关系等一系列问题都由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范围决定。因此,探讨审判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审判制度是审判学的研究对象么
关于审判学的研究对象,目前有一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国家的审判制度和审判实践活动。《现代法学》八九年第五期周毓业《应当开展审判学的研究》一文认为:“审判学以研究审判制度和审判活动的基本规律为主要对象。”笔者对将审判活动的基本规律作为审判学研究对象没有异议,但对其将审判制度作为审判科学研究对象不敢苟同。
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及共工作程序的专门法律制度。在我国,审判制度主要表现为立法规范,作为立法及其理论研究,已被相关的部门法学所包容。当然,审判学的研究不可能完全忽略审判制度的内容而展开,但某一学科必须涉及的内容并不能将其视为研究对象。首先,将审判制度作为审判学的研究对象,不易与其他相关学科严格区分开来。关于审判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诸如审判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及活动原则宪法学已基本解决。关于审判机关的地位、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学(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学)均已大致解决。因此,如果审判学再将这些内容作为研究重点并视为研究对象,而不是站在审判实践的特定角度去探讨审判制度,仅仅停留在立法上的审判制度进行研究,那么,审判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与上述学科有重复雷同之嫌。
其次,审判制度作为一种立法规范更主要的还是呈静态范围,将其单独列出作为研究对象,易忽视对其在实际运行中动态的探索。我们说审判学研究不能离开审判制度来展开,主要是指要重视审判制度实际中的状态即其被遵循的情况,或者说运行的状态。目前,各有关学科关于审判制度的研究,我们仅还处于对其法律形态(立法上)的考察上。虽说审判制度与审判实践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但作为立法,其更重要的特征还是处于静态的状况。审判学如果还是过分突出静态的审判制度,怎么充分发挥其探索审判制度实践形态的作用?以往我们对实施法律现象的研究方法有一个突出的缺陷,即过多地沉湎于法律形式和制度的探讨,这种方法仅仅从形式主义的角度和法律文献上来分析千变万化的执法活动。当然,完全撇开制度和文献是不行的,但认为只要研究制度和文献就可以了,这也是不科学的态度。尽管研究静态的制度、机构、程序,其研究成果有一定意义,但往往因离现实问题太远,缺少应用价值。我们知道,审判活动是个复杂的运行过程,各种因素都会渗入其中,并非象法律条文规定的那样简单明了。因此,我们不把审判制度作为审判学研究对象,既是变革研究方法的需要,又能使我们能集中力量倾注于审判活动(操作)过程的研究,以探寻审判规律的真谛。
最后,每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应严格限定在一个方面。从逻辑上来说,将审判学的研究对象列为审判制度和审判实践规律两个方面是不甚科学的。当然,研究审判规律必然要研究其规律的产生、发展、运行的依据,这应以审判制度为基础,但审判制度既包括了法律形态的审判制度,又包括审判制度在实践中的规律。因此,可以说,审判制度仅是审判实践规律的部分基础,也仅是审判规律的一个方面的内容。我们说,研究审判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探讨各个审判制度和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来揭示审判活动的发生、发展及其规律。因而研究审判制度可视为是探索审判规律的一个途径,也就没有必要将审判制度作为审判学专门的研究对象。因为,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和其应涉及的部分内容并不能等量齐观,也无须平分秋色。
二、审判实践及其规律应是审判学的研究对象
如上所述,审判学不是立法理论的研究,而是关于审判实践活动的研究。审判学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它应以审判实践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规律为研究对象。
第一、审判学不研究有关审判的立法。尽管审判学与立法、与审判方面的法律规范联系极为密切。我国已经制定的有关审判制度和指导审判工作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组织法、刑、民、行诉法、人大决定和各类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均有重要作用,因而研究审判实践不能离开上述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要将它们列为主要的研究范围,如我们研究某一项审判活动状况时,总要以该法律范围的内容作为评估的依据,但关于审判制度,各项审判立法只能由宪法和相应部门法研究和解决。
第二,审判学只涉及特定适用法律机关(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不包括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也不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活动的守法问题。
第三,审判学以研究审判实践活动为出发点和归宿。如果说审判制度及其立法理论研究均已被某一学科的研究对象所包容,那么,唯有审判实践未被其他任何学科的研究所涵盖。因而,审判学应围绕审判实践的基本问题及其基本规律进行研究并使之形成体系。如审判学研究审判活动除了具体研究刑、民、经行政各项审判活动外,更重要的是要重点研究审判活动带有共性的规律,将各具体活动的本质抽象出来,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进行对比、区别(如侦查、预审、起诉、律师代理以及仲裁,行政复议),以形成自己独特的学科体系。
总之,审判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学理论学科,而不是一般的基础理沦学科。审判学的研究对象可界定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实践活动及其规律。对一门学科研究对象的表述应以准确,简明为好。这个定义突出了以审判活动为研究对象,表明审判学的实质是揭示审判活动的客观运行规律,突出了审判学的鲜明特点是国家审判机关进行审判这种特殊的活动。这样就基本上把审判学的特征揭示出来,易与其他学科尤其是相关学科区别开来。
三、审判学的研究范围
研究审判学的目的是为审判人员提供一套可共遵循的审判规律,改善审判机制,保障审判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审判学的任务就是揭示审判活动最基本的规律。这些最基本规律,通过审判活动的最基本的要素来表现。与上述论述相联系,审判学的研究范围通过审判学的任务表现出来。基本要素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1)审判制度(审判规律的基础)。概述古今中外审判制度的历史沿革、基本理论,及其产生发展的轨迹,在实践中的实际运行状态。展示人类开展审判活动的思想结晶和活动规律。
(2)审判组织(机关)、审判权(审判规律产生和发展的组织基础)。这主要是揭示审判主体组建的原则,探求审判组织高效化的最佳结构。
(3)审判活动(审判决策、审判运行机制)揭示审判活动的运行过程、审判活动的原则、程序、方法、影响审判决策的各种因素,包括立法上的因素,各种案件的事实证据因素和各种干扰因素,揭示审判运行的全过程,以便于探索实现审判决策科学化的途径。
(4)审判责任——审判活动非良性运行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是针对审判人员的。实际上是研究审判人员违背了审判规律,背离了法律的要求应承担的司法责任。
(5)审判监督。揭示审判监督在审判活动中自净机制的作用,审判监督的体系、原则程序和方法。
(6)审判行为。实际上是具体的审判规律,揭示具体审判行为的心理学因素,审判行为的模式及其规律。
(7)审判技术,审判活动具体的操作规律。
(8)审判法律文书。反映审判决策,审判活动、审判行为的文字记载。各类法律文件的特点及要求。
(9)各项具体的审判工作。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包括海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告诉、申诉、司法协助。重点应揭示其不同的特征与规律。
(10)审判体制改革。揭示审判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中外审判体制改革的规律,我国审判体制改革和展望。
上述所列基本内容,并不是互不相干的,而是以审判组织和审判活动为核心,连结了审判活动的基本过程和基本环节,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反映了审判实践活动的基本规律,勾画出了审判学的基本体系和研究范围。
【写作年份】1996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律社会学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