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无两 发表于 2009-2-4 09:35:37

打开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缺口

     
      
    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出版已有一年了,苏力本人对此书的自我评价颇高,但有些让人出乎意料的是除了网上一些零星的议论外,法学界对此几乎可以说是沉默不语,和《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出版后大家争先谈论本土资源形成强烈的反差。这本身就是一个很有意思并值得人们去思索的现象。
      
    (一)
      
    苏力成为法学界的冲击波大致始于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旧的社会规范和新的社会现象之间的不和谐日益凸显,对法律的要求和期待不断增加,法学家们也在回应社会的要求,对法制/治建设提出各种主张。他们的基本的思路上是延续从鸦片战争以来的思路——向西方学习。其基本目的是尽快赶上西方。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其它的一切问题,如这样的学习是否必要、是否可能、如何可能以及中国传统是否应该被完全抛弃、是否就完全没有有价值的东西等问题就被当成“无须思索的应然”,至多是被认为是可以忽略的次要问题。因此,在这样的话语背景下,提出本土资源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的是自信。因为所关注的是所谓的次要问题。但只要稍加留心,就可以发现,这些问题并非不重要,它甚至会瓦解许多原来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命题。比如:秋菊所要的“说法”就提出了国家制定法和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念之间的紧张,进而引出法律移植的一系列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开拓了法学研究的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本书打开了法学研究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第一个缺口”。
    从某种程度上看,《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产生的轰动效应除了和苏力的观点以及他的思维角度的独特有关外,也和人们对他的误读有关(如果严格地按阐释学的逻辑,我这话是不对的。首先,对读者来说,误读是不存在的;但对作者来说,误读肯定是存在的。可我也只是个读者,我同样无权评判他人的解读,只有作者才有权从他的角度判定读者是否误读。但我在下文将引用苏力自己的话来证明我的观点。)。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虽然作者一再强调要注意他的方法而不是他的结论,但大多数人从苏力的这本书得到的启发除了“还可以这样去想问题”外,更多的注意力可能还是放在他的结论上,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曲解了他的观点,比如把本土资源看作历史上的东西,把提倡本土资源当成反对法律移植,把“本土资源论”——借用学界的术语——等同于法治本土化等等 。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误读,并且还因此产生了轰动效应?按接受美学的理论,一个人所接受的往往就是他所能接受和愿意接受的东西。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和我国学界近几十年来形成的二元对立的简单化的思维方式有很大的关系。以本土资源和法律移植的关系为例。现在法学界的许多人仍然习惯于把本土资源当成法律移植的对立物。但是,本土资源的提出恐怕不是因为苏力认为中国有法治的本土资源,因而就不需要法律移植。按苏力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对他自己观点的阐释:“关于法律移植,我确实认为法律移植不太可能。我的观点基于字面上的法与实际的法的区分,或更大一点儿说,法学与法制/治的区分。” 依我的理解,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运作和一个民族特定的生活有关,在一定程度上是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其中法学家的和其他人为因素的作用是有限的。从这个意义上,他反对法律移植。但从这个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在苏力那里,本土资源和法律移植这两个问题并不直接相关。大概因为本土资源是我们自有的,而移植的法律是外来的,所以,许多人就认为它们应该是对立的两极。我们太习惯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习惯于对一种学术观点任意作非即彼的排列,贴上标签,然后按对这个标签的好恶对某个人的观点进行评判。在这点上,拥护他的人和反对他的人是一致的,只不过他们贴的是不同的标签。与此相类似的是对《认真对待“人治”》的评论。如苏力自己所说,认真对待“人治”,并不是说就是要“人治”不要“法治”。
    不过,这种思维方式不是由法学界首创,也不是法学界的专利。即使是中国思想史上一些著名的学术论战如“科玄论战”和八十年代的文化争论,他们之所以声势浩大,颇具规模,除了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外,部分原因要归之为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如在“科玄论战”中,玄学派的代表人物张君劢,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梁启超考察欧洲,有感于欧洲当时的悲惨状况,以及自鸦片战争后中国人对西方科学的推崇,对欧战教训进行了总结,认为欧洲科学已经破产了,应该以东方的“精神文明”为救世之方和青年人的人生态度,并且认为“人生观问题之解决,决非科学所能为力”。这一观点遭到丁文江的猛烈抨击。他认为:欧洲文化纵然是破产(虽并无此事),科学毋需对此负责。在中国应提倡科学,而不是历数科学的罪状,可见,张君劢所要论证的是科学不是万能的,而丁文江坚持的是科学是有它的作用的,尤其是在当时的中国。这两者本不是对立的,但把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放在一起,不加区别,就会产生不必要的争论和对立。关于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文化问题上也有类似的情况。“全盘西化”是不可能的,即使其提倡者如何倡导它,在事实上是无法实现的。一个民族在它最初兴起时所定下的基调是很难根除的。 对于传统文化,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要的问题,双方似乎都有所蔽。
    在这样的思维背景下,苏力的“本土资源”就在中国的理论界流行开来。但我们不能因为别人的误解而贬低苏力理论的价值。他无法对他人的误读负责。
      
   (二)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是苏力的第四本专著(我们暂且不评论他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和《阅读秩序》,不是因为这两本书不值得评论或不代表苏力的思想和风格,而是为了论述的简便。因为它们的主题比较分散,风格也比较多样,在一篇短文中无法穷尽这些问题)。苏力自己对这本书的理论价值是十分肯定的。他在本书的内容提要中这样写道:“本书是一部基于实证调查、运用交叉学科知识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理论著作。它力求开掘只有中国学者(由于其在生存环境和文化修养上的比较优势)才可能敏感觉察和提出的中国当代基层司法中具有实践意义的同时又有一般司法制度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给读者智识的挑战和思想的愉悦”。从中可以看出,他认为这本书是原创的,不仅外国人无法做这样的研究,而且,由于人的前见,其他人就是进行同样的研究,出来的“产品”也不可能是这样的。但为什么应者寥寥?是曲高和寡还是苏力自我评价过高?
    如果仔细阅读了这本书就会发现:苏力的自我评判并没有溢美之词,而是比较平实的表述。不仅书的内容,而且从书的目录,到每一章的卷头引言,都可以看出作者的精心构思和巧妙安排。他在努力使这本书尽可能地完美。虽然书中的不少观点我们并不陌生,因为它们曾经在苏力单独发表的论文中出现过,但把他们组合在一起,感觉又有一些不同。从中我们能比较明显地发现这是苏力对他的“什么是你的贡献”的回答。也能看出他的学术追求:作出中国学者能作出的独特贡献。不仅仅是提升中国学术的研究水平,而且要输出中国的思想。另外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就是实证的研究方法的运用。这种方法成为他的明确的追求。但也许正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了他和我们接受模式之间的距离。
    近年来,社会科学中实证研究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实证研究成果也不少,但大多数人更习惯于接受从演绎推理得来的结论,认为实证研究的结论普遍性程度不高,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甚至是不能直接拿来用的。这在法学界就表现为对英美法系的法学家的理论的不重视(最近几年情况有所改变)。这种倾向从“思维的经济原则”上看可能是有道理的。比如霍姆斯和卡多佐他们的司法经验对中国普通的法官是不太可能有多大的作用,这主要不是中美文化或法律的差别的问题,也不是中国法官的素质问题,他们的经验对普通的美国法官的作用可能也不大,这主要是角色问题,当然还有其他的因素。总之,他们在判决中体现的智慧不是可以copy的。
    由于实证研究必然要采用归纳法,归纳法的确有一些缺点(不是说演绎法没有缺陷,只不过演绎的缺陷有时不容易被发现),如波普尔所批评的归纳的结论容易被证否(但他同时把可证否性当作一个理论是否可信的标准);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归纳的结论是很难证实的,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就无法证实。此外,如果对其中的某个因果关系分析错了或不能为别人接受,结论就可能不容易被接受等等。也许是出于思维的经济原则的考虑,也许是我们过分地运用了“奥卡姆的剃刀”,许多人选择了更保险的“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否的”的进路。这使得许多文章看起来都一样,许多研究失去了研究的意义,而许多有价值的问题被搁置。思路趋同,结论一致,既无法给人智识的挑战,也不能给人思想的愉悦。这成了近几十年了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模式。如果有人提出一个特立独行的看法,我们却往往责备求全,说它有缺陷、是片面的等等。这样的评判标准限制了原本无人能剥夺的思想自由,使我们成了自己的奴隶。也许由于我们囿于惯常的思维模式,已经不知道还有其他的思维模式,所以对实证分析的理论没什么好感;也许在这本书中,苏力走得比以往更远;也许由于归纳的先天不足;也许兼而有之。总之,我们不知道该对苏力的书说什么,于是只好保持沉默。
      
    (三)
      
    对苏力的这本书不能多说什么,不等于我们永远不能说些什么。事实上,不少人一直在言说,甚至有“杀死他们的精神上的父亲”的倾向。这是个好现象,说明法学界在走出“幼稚”,走向成熟。其实象苏力这样的文章在国外肯定不会象在国内这样这么轰动。这不是贬低苏力理论的价值,也不是认为“外国的月亮都是圆的”。如果哪一天,法学界不再觉得苏力是个“异数”(不是因为觉得无法超过他,就故意冷落他,而是真正地理解他),那可能就是法学界成熟之时。
    但我认为,如果仅仅想通过批评苏力的观点是错的(不是说他是不可批评的)或者认为只要驳倒了他,就可以提升自己或中国法学研究的品位,恐怕不是好办法,至少不是最好的办法。给算是驳倒了他又能解决什么问题,仅仅是驳倒了他而已。它甚至不能为证明其他的理论是正确的提供依据。另外,在评论苏力的文章时,我个人认为用大词来归化苏力的理论不是好办法,不要用“后现代主义”、“保守主义”、“实用主义”之类的给他贴标签。哪怕你给他贴上无数的标签,你都不可避免地陷入“标签的贫困”(借用波斯纳的术语)。其实,读苏力的书的最大享受就在于看他如何自如地充分调动他的所有知识并自由地切换,有点象蒙太奇。超越苏力的最好办法可能就是作出我们自己的贡献。那么,如何作出我们的贡献?
    首先要明确苏力值得我们学习的东西是什么。在我看来,苏力有不断超越自我的勇气和真诚,有作出思想贡献的雄心。他之所以能不断开垦法学研究的处女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的这种不断探索的勇气(当然这不是唯一的原因)。但在一个把理想等同于可笑的时代,真诚有时反而会被当成做作或者虚伪。对真诚的排斥部分出于一些研究者的“私心”——因为苏力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解构了一些法学研究者的工作(但不是解构法学)。苏力在不断拓宽法学研究的领域的同时也在限定法学家的能力范围。他认为“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知识是以多种形态出现的。” “法律的运作除了诸多命题、原则、规则、标准外,还需要其他各类知识,即所谓的实践理性或技艺,或‘无言之知’,甚至还需要对当事人的某种了解和知识。” 他的理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认同上:即认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和这个民族的社会生活条件有关(即他说的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而法学家对自己要有正确的定位,要明白自己是能有所为,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有所不能为。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不是法学家说了算。所以,要分清这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法学家可以对中国的法治发展作出贡献,但不能夸大自己的作用。法学家首先是个学者,虽然由于法学的特点,法学家的工作可能和日常生活的联系紧密一些,但他仍然首先是个学者。从某种意义上,他的确是在解构一些法学家的工作。他就象法学界的一只牛虻,让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在懒得思考时也许有些须的心理负担。
    其次,要明白苏力的什么东西是能学的,什么是不能学的。从技术层面上看,我认为,他的思维进路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是可以学习和借鉴的。事实上,法学界的不少人已经在运用类似的方法进行研究,许多文章能比较明显地看出受苏力的影响。这至少是一个进步。考察一下我国的理论界,多年来占主流的思维方式就是两种:一是接受从辩证法演绎出来的正反两方面都有的似乎很正确但其实什么也没有告诉我们的“正确”理论,二是的“留声机”。前者还有人批评,后者则基本上没人反思,而且还被认为是学术研究的几乎是最好的方法。学术的最高追求似乎就是凭借外语和信息上的优势,在自己的学术论文中尽量地引用西方最新的理论术语和研究成果,以表明自己的强势(不是不能引用或学习西方的理论,而是要明确学习的目的。不要“狐假虎威”。)。但我们的学习目前还仅仅停留在模仿苏力的阶段。我们还仅仅学会他的一些语汇和一些进路,还不能开出我们的研究天地。如果我们要想有所突破,那就不能局限于他为我们拓展的范围之内,而是要发挥任何人也无法剥夺的思想自由,在自己知识结构的基础上,在自己能力比较有特长的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这也许是取代苏力的最可能的途径。当然,这种可能性能否转变为现实性,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一个人的贡献的取得不仅仅在于知识的积累,天赋、教育、成功、甚至挫折和失败都会起作用。
    但无论如何,人身攻击是最卑劣而又没有任何说服力的手段,但可惜的是,学界中使用这样的手段的还不乏其人。在苏力成为“现象”之后,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对他的人身攻击和谩骂。学术分歧和争论本该是个正常的学术行为,应该把它限定在学术观点上。学术讨论的作用就在于任何流行话语或权威话语都应该而且可以受到批评和挑战。学术讨论中最忌讳的是作诛心之论。对某个人的观点尽可以不喜欢、不以为然,甚至不同意,那么,他所应当做的就是从逻辑上指出论者的不足,从理论上阐明论者的失误。正确的,有力的理论自然能够服人。如果因为学术观点不合就怀疑论者的动机,探究其是否因为在“国外受到某种刺激所致”,这实在不是值得提倡的方法和学风,甚至让人不免联想起文革。对于学术论战,如果争论的各方都有探究真理的真诚,有理性的态度,也许会在历史上留下一段佳话。但若以人身攻击代替理论论证,则很难服人。在学术论战中用词最好谨慎些,尽量不要出现“犯下普通人都不会犯的错误”这样的论断。这让人想起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泰勒斯的一则轶事,泰勒斯因专注于观察天象,不小心失足掉进水井中,一个老妇人也因此笑他,认为小孩子也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但愿我们不要有类似的“妇人之见”。
    以上仅仅是我读苏力的书一些感想。不同的人会从同一本书中读出不同的东西,理论上,我们任何的努力得到的只能是“我们的苏力”而不是“苏力的苏力”,但我们至少可以更靠近他一些。另一方面,对苏力,我们的希望就是他不断给我们惊喜,超越他自己的熟悉的思维和分析思路,希望苏力永远是陌生的苏力,而不是我们渐渐熟悉,并可能越来越熟悉的苏力。当然,一个人已经取得这么大的成就已十分不易,我们的要求可能超过了人类理性的界限,是不合理的要求。
    他可能同时受到他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的误解,但他应该得到他的朋友和他的敌人的同样的尊敬。
      
      
      
      
      
      
      
      
      
      
      
      
      
      
      
                        
                                               
                                          
                                              【注释】
     1具体的参看苏力对这些观点的反驳,《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自序第2-4页,第6页。
2同上书,自序第3页。 
  3参看:]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泽,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0—31页。
4《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自序3
5同上,自序4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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