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弃义是怎样合法的
王怡
据报道,四川某地一国有企业,部分工龄超过10年直至达到20几年的女工,向法院递交了一份“集体离婚”的起诉书。缘由在于企业拒绝了她们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出的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数日后企业向她们中的大部分人下达了下岗通知书。由于企业有单身职工可以不下岗的规定,这些女工决定和他们的丈夫集体离婚,以在不景气的地方经济局面中保住自己的工作。
之前,大庆、辽阳等地的工潮及四川等地的工人罢工,使得工人阶级日渐沦为弱势群体、整整一代人遭受不公正命运的社会现实再次引起普遍关注。一方面企业要减员增效,对应市场竞争的残酷局面。甚至需要破产清算,退出市场让各种资源重新得以整合。一方面下岗工人以自己的中年破产和老来无靠,承担了市场化转型当中最为昂贵的成本。与此同时,巨额的国有资产却在内部人和既得利益团体的挥霍、瓜分等腐败行径中“倚门回首,人比黄花瘦”。
下岗工人事实上承担的并非正常的市场风险,而是旧体制下一切弊病所累积的成本。下岗工人被迫在为一个腐败的体制买单。如果考虑到在国有企业体制内,数量巨大的下岗工人事实上是国有资产的部分和最终意义上的所有者。这一事实也就等于广大的所有者在为极少数管理者买单。
新左派批评的焦点集中于市场化本身的不正义。而市场主义者则在关注下岗工人的同时振振有词的将下岗等同于“失业”,振振有词的强调破产、失业和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天经地义,并委婉的批评下岗工人存有对国有体制的依赖性。如在关于大庆工潮的讨论中,面对人均7万元的买断工龄金额,国内不少人便表现出对“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担心。因为这个人均的买断金额在国内其他地区,的确是相当之高的标准。据我所知四川绝大部分的市县,一个工作10以上的职工买断工龄的金额能够达到1万元,已经相当罕见。在我家乡的国企老职工,平均只能拿到数千到1万余元。
这也是大庆工潮在国内似乎引不起普遍同情的原因之一。
但我认为,拘泥于市场经济的话语系统,将无法澄清这一事件的意义。如果我们使用市场经济的思维来关注下岗职工的问题,将会最大限度的抹煞和遮蔽其中的社会公正。如果我们不能将共产党体制下的工人仅仅理解为雇员,那么我们就不能同意将下岗简单理解为失业。因为真正的问题在于,政府意图在社会转型中,利用现代法治化的模式,来摆脱意识形态统治留下的政治性债务和非法律的道义责任。这就使得整整一代人面临被抛弃被牺牲的不公正处境。
今天的公正问题,并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当中的公正性。公正问题深深地陷在前市场经济及意识形态统治的阴影下。真正的社会正义问题,是共产党政权对于鞍前马后几十年的几千万无产阶级的背信弃义。“辛辛苦苦几十年,一朝回到解放前”,这样的民谣不仅映照出历史的轮回,而且饱含了工人阶级对于共产党政权背信弃义的极度失望。
梅因提出关于现代社会转型的著名论断,即人类的进步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但他考察这一变迁的视域是长达千年的古代法律与社会的渐进过程。所以一个重要的问题被忽略了,那就是一个身份化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变为契约化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里,如何确保这种转变的公正?如何防止权势者利用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合法的摆脱那些历史的、道义上的和身份化的义务?然后利用契约的合法性和书面性,来振振有词的抨击弱势者对于身份化时代所残留的权利义务的怀念和坚持?
而在今天这样一个身份关系迅速转化为契约关系的时代,我们应当拒绝以契约的合法性来为摆脱身份化义务的无耻行为施洗。我们应当提醒自己一个契约时代的话语系统所具有的斩断历史渊源的特性,从而跳出失业、破产和劳动合同这样的现代概念,回到一个乌托邦世界的创世之初,去发现被遗弃的社会公正。
亚伦在梅因《古代法》的导言里提出一个疑问,究竟有没有“从契约到身份”的相反过程发生过?我们不知道在人类社会的自发演进当中是否有此可能,这也是梅因得出他的结论时保持了审慎的原因。但我们明确的知道在一个积极建构的暴力革命当中,这一过程事实上至少发生在20世纪中叶共产党中国创立之后。1952年天津和北京两家证券交易所正式停止交易,到1956年基本完成国有化为止,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和现代企业制度彻底退出大陆,被一个高度身份化的国家干部人事制度、工资级别制度和离退休制度所取代。
这正是一个从契约到身份的逆反过程。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都是身份化的,没有在黑字白纸上留下半点证据。工人被宪法规定为国家的统治阶级。但我们不知道“统治阶级”这个概念在现代国家架构中到底意味着什么?因为工人阶级在法律上并不具有进入国家机器的人事特权,尽管事实上绝大部分的高级官员都出身于企业。工人阶级也并不具有财产权上的优越性,因为国家企业名义上叫做“全民所有制”。所有人的份额理论上都是平等的。工人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经过了意识形态美化(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翁)的准奴隶关系。工人们的薪水是由国家单方面以行政法规的名义确定的。工人应得的起码收入有一大半都被拿走了,用于高投入和高积累的工业化建设。
在一个20世纪的名义上的现代国家,之所以可以这样大规模的剥夺劳动者起码的劳动收入,它的合法性的可能建立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人阶级虚假的的统治者地位。一是国家因此承诺了工人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的非货币化的福利,以及劳动的机会。用学者温铁军的话说,国家通过对城市人口身份化的全程保障,以“许诺未来”而低成本的换取了劳动者的几乎全部剩余。
但这一切都并没有写在一纸契约之上。这一切只是革命家口头的非法律化的承诺。当这一承诺被无耻的违背时,你不可能拿着“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翁”这样的标语到法院打官司。一个技术化的法院的价值理念无法应对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政治义务。从8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开始,拉开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回归过程。也拉开了一个背信弃义的过程。因为政府在原先身份化关系下的义务,并没有写入契约化的劳动关系之中。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法人化之后的资方,并没有意图要以货币化的手段将它的义务(即它剥夺工人几十年的资金借入成本)反映在它和工人的劳动合同里。反而在这一契约化的过程中,政府不断的借着法治化的概念,来摆脱它身上直从拉娜出走之后,直从杀人造反的那一天起就注定必须去承担的历史责任。
这就好像奴隶原本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只需要付出极小的薪水去购买奴隶的劳动,但奴隶主也因此承担了对奴隶的人身保护、疾病治疗和提供住房、提供劳动机会等身份性的义务。现在奴隶主忽然说我们之间要契约化了,但奴隶主并不因此在合同里提高奴隶的薪水,却借着契约化这一说辞取消了他对于奴隶的一切历史责任和历史欠债,还要在薪水中扣除住房的租金。也许在三个月之后,就可能依法解除与成为了工人的原奴隶的劳动关系。
如果奴隶有意见,我们就批评他们的依赖性,批评他们不懂得什么是自由。
尽管我极不喜欢使用道德化的褒贬,但我还是坚持认为再没有比这更加无耻的背信弃义的事情。以住房为例,政府在90年代中期曾经一度提出住房分配的货币化,这本是一种光明磊落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用货币化的工资分配来代替原先非货币化的身份义务。但在9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普遍亏损和经济增长减缓的困局中,政府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在货币化分配远远尚未实现时,就断然取消住房分配。意图推动房地产业以拉动内需。由于缺乏民主化的制度博弈和各种利益的有效伸张,上千万人的利益就如此轻易的被牺牲了,人民必须用后20年的辛勤劳动和厉行节约去换取一套前20年被剥夺了的、原本属于自己的商品房。
政府一方面以法治化的进程逐步摆脱对于职工的历史责任,另一方面又以契约化的税收概念与民争利,进一步加剧了对于劳动者群体的剥夺。2000年和2001年两年,GDP的增长保持在7%,而政府税收在这两年竟然增长了将近50%!从1996开始的整个九五期间,有数千万人职工下岗,全国职工和城镇就业人数的总体增长率为负数,而政府税收的增长是108.2%。换言之,在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过程中,政府依然保持着尽量剥夺劳动者剩余、以集中力量推动政府主导型经济的极权思路,在经济陷入困境的5年间,政府从经济进步中分享的利益份额明显超过了劳动者群体,从而加剧了广大职工的弱势群体地位。
这些从国民收入中拿走的钱非否再分配给了劳动者,是否主要用于政府承担对职工的历史欠债了呢?以医疗为例,政府卫生费用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在90年代后逐年下降,远远低于8%的最低立法标准。改革开放20年,政府的卫生支出占社会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下降,职工的个人卫生支出比例则以每年二个百分点的速度增加。今天多数退休职工的工资和所享有的医疗保障根本无力承担其医疗费用。即便不考虑政府对于职工剩余的长期剥夺和对医疗费用的历史承诺的特殊国情,我国居民卫生支出的基尼系数(即卫生费用总额集中到个人身上的程度)也高达0.46或0.5,超过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也远远超过国际规定的0.4的临界点。世界卫生组织因而在2000年底将中国列为全球卫生财务负担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全球188名,倒数第四)。
中国在1995年才开始正式推行养老金社会统筹,到2002年底,预计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职工才能达到1千万人。而在这之间的数年间,就有几千万工人下岗,他们中的大多数分别工作了10数年到20几年。因为在非契约化的关系中,政府所承诺的非货币化的保障和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单位体制完全相连,而下岗就意味着在领取了几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后,前20年被剥夺的原本属于自己的财富(其中一部分被推迟到退休之后以退休工资的形式领取)就完全失去了。然而这种极度非正义的体现形式,却是一份法律化合同关系的正常解除。因为他们的绝大多数都在90年代初期和单位签订有5年期到10年期不等的劳动合同。
国有企业风起云涌的破产倒闭,更是将广大工人推入非正义的境地。在国企远远没有成为一个独立法人之前,企业的经营直接受制于政府,而工人们被剥夺的利益也都以利税的形式上交给了政府。这一利税的比例曾经长期高达50%。直到1995年,国企产值仅占制造业总产量的47%,上缴的税收却仍然高达71%。应该说构成今天国有资产的一大部分,是国企职工几十年间无偿奉献给国家的血汗所凝聚的。而在国企因经营不善、产权混乱和腐败横行而普遍面临破产的时候,企业的资产已经被消耗殆尽。这时候国家却大言不惭的根据已经契约化的法律关系,要求企业以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去承担有限责任。而这个钱连安置职工和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也不够。所以国企的破产就不仅仅是企业和地方政府企图摆脱银行债务的手段,更成为了政府借此摆脱对职工历史债务的“合法”途径。
对于历史道义的负担,执政党高层和中央政府出于政治上“安定团结”的考虑,也不乏花钱买稳定的心思。但一方面随着近年来财政危机和经济困局的压力,一方面则顺从于权贵资本和既得利益集团迅速摆脱包袱、热衷于资本经营的意志,加上抓大放小思路下因地方政府和中央不平衡的责任分担从而刺激地方政府千方百计的赖帐。从90年代后期以来,断然牺牲几千万国企职工的利益,就成为了一切政策选择时越来越明显的倾向。一个缺乏民主的决策和立法机制,再次体现出它漠视个体利益的特性。一个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却配以一个不允许各种利益发出自己声音的政治体制,注定将在任何社会利益冲突和经济困境中背离起码的社会公平。
重要的不是缺乏对弱势群体的关心,而是弱势群体缺乏有效伸张自己的机会和制度化的手段。我们如何防止一个社会忽视和扼杀某个群体的利益,不是希望于一个意识形态政府的高调和三令五申,而是希望于一个各种利益可以进行政治博弈的民主体制。几千万之巨的职工,到底是怎样成为弱势群体的?归根到底是因为他们不能组织自己的工会,不能创办自己的媒体,不能罢工,不能建党,不能影响立法,不能推动司法。除了井喷式的工潮之外,一个高达几千万的人群,在我们这样一个以无产阶级统治自居的社会,竟然没有任何制度化的途径可以去表达自己。
一个不能有效伸张自己的群体,就注定是背信弃义者决定牺牲和放弃的羔羊。
90年代早期许多企业尝试“买断工龄”,,国务院曾经明令禁止这一可能对工人不利的做法。但96年之后,中央政府就半推半就的默认了这一做法,默认了所有对于职工极不公正的明码标价,通过这一标价,将所有负债一笔勾销。政府在国企破产时也曾将解决职工的再就业和其他安置问题放在首位,也有诸如再就业减免3年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频频出台。也自90年代后期起,在强调竞争和市场的概念下,国企进入一个出售和破产的浪潮,相当部分的下岗职工就是在这一破产和清算的高峰中失去了工作和几乎一切社会保障。
但在法律的名义下,却没有人可以说这种一笔勾销是非法的。职工应得而没有得到的东西,也就是今天的法律根本无法确认的东西。一个背信弃义的年代,也就是从意识形态统治的晚期,到一个宪政体制的开端之间的年代。几千万人的利益,在一种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秩序里挣扎。前面的意识形态将他们抛弃了,后面的宪政民主又还遥不可及。我们因而实在无法将他们的利益放在一个明确的名义下来观照,因为他们的利益和被抛弃的社会正义,徘徊在人类社会截然不同的两种产权和社会制度之间。换言之,这种利益似乎正在失去现实中的逻辑合理性。
真正的问题是一个原本藐视任何法律和财产权原则的、以无限责任起家的革命政党,在什么方式下才能够选择躲在法律的背后承担有限责任,而将那些自愿或不自愿的追随者扔进历史的垃圾桶,将几千万人排除在社会财富的增长进程之外?
换言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这种种转变如果是必要的,这种种转变应当如何完成?我们在什么样的程序下才可以承认那个原本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从今天起就只承担有限责任了?
在这里存在一个绕不过去的程序。如果革命党绕过了这个程序,而直接诉诸于法治社会的概念来摆脱其与工人阶级的身份关系,那就是不折不扣的背信弃义。我们就应当拒绝用法治的话语逻辑来为合法性验明正身。
这个绕不开的程序就是宪政制度。就是一个各种利益都能够得到伸张和博弈机会的民主制度,一个获得程序公正保障的立法过程。这是唯一可以免除“从身份到契约”过程的不正义性质的方式。如果共产党一方面坚持意识形态化的政治制度和对于公共权力和制度变迁的高度垄断,另一方面又在市场化的压力下诉诸于现代法治的概念和逻辑,来摆脱自己对于几千万“同志”的历史道义责任。这之间社会正义的巨大断裂,和对共产党自身统治合法性的摧毁,就都将是致命的。
而这种断裂决不是依靠“三个代表”之类的意识形态神话可以弥补的,共产党的极权统治如果注定要退出历史舞台,在退出之前,就算对不起任何一个社会群体,也不应该对不起工人阶级。共产党人如果还由一丝良知和历史的责任感,就该砸锅卖铁,把股市上几十年的国产资产全部卖掉,也应有勇气将这一代人的生老病死承当到底。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历史的重负始终要放下,共产党政权重建合法性和实现权利义务关系契约化的唯一途径,也就是实现宪政。没有宪政制度,法律就没有足够的说服力。没有宪政制度,下岗就不能等同于失业,工人和国家之间就不是什么劳动合同关系,国有企业承担独立法人的有限责任就是恬不知耻。
只要有市场经济,老百姓之间的契约就可以是合法的。但在政府和老百姓之间,光有市场不够。没有宪政这一份大契约,其他的契约就失去了理直气壮的资格。一个革命政党如果没有在政治上先和他的臣民契约化,就没有权力在经济上和他的臣民契约化。
王怡/2002-04-30与包家巷
【出处】
《议报》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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