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 系列讲座(4)
第四讲 市场价格发现和清算体系(1999年5月14日下午)
特邀专家评论:
香港联交所总裁 许耀华先生
香港结算所总裁 盛善祥先生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屠光绍先生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桂敏杰先生
中国证监会顾问 吴伟聪先生
学生课题组:
北大法学院金融法中心博士研究生 彭冰
北大法学院金融法中心博士研究生 朱棉茂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黄成明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周慢文
梁定邦教授发言要点:
一、价格发现循环:
产品;透明度;效率与交易成本;价格发现。
二、成本金字塔:
交易
费用
税
市场反映成本
机会成本:信心
流动性
三、中国国内市场:
国家股法人股私下交易
集中竞价市场
波幅大没有避险工具
四、证券法:证券交易所
交易:
所有已发行股票必须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进行;
上市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
建立场外交易市场需要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交易所功能:
上市
交易:登记结算
会员监管
交易所治理:
证监会审批上市,也可授权证券交易所审批
会员制,具有法人资格
由国务院审批
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命
制订规则须经证监会批准
必须有风险基金
将来的问题
交易所是商业性组织,还是公众服务机构?
如果交易所是商业性组织:
它们不需要保护;
也较少理由要求它们执行公众监管责任,例如监管其会员,监管上市公司,调查涉嫌不当行为等。
如果交易所是公众服务机构:
他们要求保护;
也有较多的理由要求交易所承当更多的监管责任。
但无论如何,监管都是一种成本
治理结构的变化(比如“股份化”)并不能真正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交易所之外其他“价格发现”机制,是否会使交易所消亡?
五、成本:信息
有效资本市场假设:
当一个市场能够全面且及时地反映所有可得信息时,这个市场就是有效的。
透明度要求:
证券买卖双方,无论位于何处,可以作出理智的投资决定,以不高于卖方所出的最低价买进,不低于买方所出的最高价卖出
——SEC 2/21972:9—10
没有最低买卖叫价的价差限制,公司治理结构分离了监管与交易
——NASDAQ1996 调查
降低成本:
交易报告和市场监察
处理“市场冲击”:大单买卖和小单买卖
]
非交易所交易体系:Instinet and Posit
网络交易
市场联盟(扩容)
六、成本:监管
上市公司治理
报告并调查可疑的市场行为
会员监管
操守
风险管理:机构及市场体系风险
保证有效性
注册与股票转让服务
清算和交割
降低监管成本
与市场监管者达成分担义务协议
会员保险(证券投资者保护保险和诚信保险)
投资者教育
鼓励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化
服务联盟(例如:中央通讯、结算和注册)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七、成本:监管—非交易所交易系统
交易所的定义:
将买卖双方聚集在一起的市场。
证券公司:
如果不需要在交易所下单,(经纪商/自营商)也可从事相同业务。
(Instinet or Posit是不是交易所?)
美国SEC弹性措施:
如果交易量没有对公众造成广泛的影响,可以将其作为证券公司进行监管,但要溶入国家市场体系。
八、未来发展趋势:
赋予不同交易系统的适当的监管义务;
允许监管义务“外包”和对监管服务提供者进行特许。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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