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教授交流活动:欧洲公民权
欧洲公民权象征实质上为经济的联盟向经济和政治聪明的转变。1992年2月7日建立欧盟和欧盟公民资格,同时承认欧洲公民权。1997年10月2日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明确指出“欧盟公民权补充却未取代国家公民权”(欧共体条约第17条)事实上,欧洲公民权是一系列不同权利的组合。第一组权利只能由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享有,欧洲公民资格也仅是赋予他们的,这组权利与传统上的公民权相一致,即公民权指个人通过其公民和政治权利参与国家生活的权利。
第二组权利的享有人不论国籍;欧盟区域内的居住者都是权利人。这组权利的主旨在于个人应成为欧洲建设者,这里涉及公民欧洲,而非真实意义上的欧洲公民权。
Ⅰ
欧盟公民享有的权利
A.成员国内自由流动和居留自由(欧共体第8条)
--这一自由历史久远,与职业相关,公约中原文为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权。
--权利人原为接受雇佣的工人或自由职业者及其家人。1990年以来自由流动和居留权成为普遍的权利(1990年6月28日指令)
--具体权利在出境权、入境权和长时间居留权(超过3个月)
--义务:边境接受身份检查,即使被检人员来自欧盟另一成员国(欧盟法院1999年9月21日 F.A.W:lsenbeek)持有居留卡。
B.政治权利
--参加欧洲议会选举(1993年12月6日 93//109指令)
--自行选择实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国家。
--参加市选举(1994年12月19日94/80指令),选举与被选举,但涉及被选举人职责方面可能受到限制
C.外交和领事保护
公民所居国家缺席的情形
Ⅱ
所有个人享有的权利
A.向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欧公共条约,第21条)
条约规定,该权利的权利人既包括欧盟的公民,也包括所有居住或在某一成员内有国定居所的自然人和法人,议会甚至接受欧盟之外国家的,非欧盟领域居住者的外国人的请愿。
请愿的对象应居于欧洲共同体活动范围内且涉及请愿者。
请愿权常被运用
B.向欧盟调停人控诉权(欧共体条约,第21条)
欧洲调停人是独立机构,不过与欧洲议会有某些法定联系,任何欧盟公民或任何在成员国居住或有固定居所的法人或个人均可以提起控诉。
如果控诉的对象是可归咎于欧盟机构或组织的“糟糕的行政”。
C.与共同体机构或组织通话的权利。
写信并获得回答的权利,回答使用的语言应是欧盟的一种官方语言。
外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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