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深圳商事条例谈中国商事立法
说明:这是李黎明老师给我们留的作业,值30分,因为我不喜欢抄,又没有好好学商法,所以写出了这么一篇东西,还希望各位民商法前辈多多修改,让我能度过难关。谢过了,各位。以下是正文。江核心教导我们要讲政治,于是我们就学政治,在前些天的政治复习中,我从课本上看到这么一段话:当代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经理资本家的队伍壮大了起来。什么是经理资本家呢?就是各个公司的CEO、CFO……等管理人员了。写书人认为他们通过高额的工资和补贴来获取剩余价值,他们是资本家队伍中素质最高的一群人(潜意识里也就是最危险的敌人了)。
写书人对经理们的态度使我想到了我们的公司法上有关经理的规定。在中国《公司法》里,经理是企业的一个执行机关,是和董事会、股东会、监视会等这样的的“上面的”机构,是不同于企业里那些拿着可怜薪水的雇员的。也许是巧合,中国的《公司法》同政治书的作者的观点有那么一点神似,经理是不同于雇员的,是公司的一个机关。美国则不同,他们的法律把经理看作公司的雇员,与普通雇员不同的是他们更多的从事一些比较“高尚”的工作,主要是管理企业,参与高层会议,制定公司发展的政策。
现代公司,尤其是大公司,多为股份公司,企业的出资者只有很少的人来从事管理的工作,他们大多是通过一定的中介机构如风险投资基金、证券商等进行投资,而公司的日常经营,他们是没有能力过问的,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平,竞争已经国际化的今天,企业的管理已经成为了一门学问,不是随便什么人就可以插手的。其实这也是现代社会的分工的体现。有的人运气好,擅长观察、判断一个公司未来的走向,或者他没有什么本事,仅仅是有几个钱,需要别人帮着他来用钱生钱,他可以选择做投资者。而有的人擅长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他可以做经营管理人,做经理,做现在流行的CEO。西方国家的这种模式正是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与经营分离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必须分离,这样才有效率,才科学。
企业的大出资者当然算是资本家了,他们共同拥有了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整个企业,而经理们在最初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也许他们会有股票期权甚至是直接的公司的股权这样的好东东,但是他们得到这些权利的原因是他们出卖给公司自己的特殊的劳动力——他们的丰富的管理的经验、商学院的严格的教育。从严格意义上讲,他们还是同公司签定了合同的高级雇员。所以,西方人把经理当作公司雇员是有道理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法都没有经理这个经营机关。把雇员做机关,高抬了吧。政治课本的写书人无疑是高抬了那些经理人,把他们划错了阶级。
中国公司法为什么把经理当作公司的一个机关,高抬了经理的地位,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我不得而知,老师上课的时候也没有讲,我不便瞎猜。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它在许多方面走在了中国前面,更同国际保持一致,在立法上也是如此。1999年颁布的深圳商事条例实现了很多突破,它是中国第一部带有“商事”二字的法规,开中国商法之先河,是一部小商法,很有点当年《民法通则》的味道。徐学鹿老先生说“民商合一”是民法学界的阴谋,看来深圳人没有中套子。具体的来说深圳商事条例突破了中国公司法关于经理地位的规定,经理不再是公司法上的一个机关,而仅仅是雇员。
我似乎在纠缠一个名分上的问题,同中国商事立法关系不大,实则不然。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高的活动,商事立法是为经济生活服务的,往往对经济生活有很深的影响。
困绕中国改革的一个很大问题便是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中国的国有企业亏损过于严重,已经到了非动大手术不可的时候。如何改革。激进派的观点认为应当私有化,把在市场竞争中的企业统统私有化,这样就好了。但是问题在于国有企业私有化必须首先建立在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制度化与透明化上,否则私有化会变成官僚们合法贪污侵吞人民财富的机会。所以,在中国政治没有实现三化的前提下搞私有化恐怕会付出很大的代价,而付出者会是社会的弱者们。所以国有企业在现在的政治背景下最好采取所有权与经营分开的制度。这个提法并不新鲜,但是真正能够作到的又有几家,国有企业的经理这个职务很是被“领导”们看中,一般都是派人担任,这样的经理并不是企业的雇员,是政府的代表,同职工们是不同的,改造成股份公司制也不例外。国外由于股份公司越来越大,持股的所有人越来越多,公司的经营者的处境同中国国企的处境倒是很相似,他们都是在为比较抽象的所有者服务,因此外国公司高薪职业经理制很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公司经理作为雇员存在,其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如果其成绩突出,自然会有高收入,不会出现中国国企的储时健现象,如果其业绩很差,自然就卷铺盖走人,不会因为他是一个机关而有什么特殊的考虑。这给经理们很大的动力与压力。
公司经理作为雇员而存在,可以更有效的同董事会配合行动。中国公司法立法把经理作为一个机关,有与董事会互相监督的考虑。其实两者都是执行者,执行者的重在效率而不是监督制衡,制衡的工作由其他机构负责。因此把经理作为机关是没有必要的。
经过了这样的分析,我们在来看中国第一部商事法规深圳商事条例,虽然它在不少方面没有摆脱旧的中国法律的问题,但是在有关公司经理身份的规定上,是走对了路,这样的一个有关名分的规定应该会给深圳的进一步改革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深圳商事条例自然是中国未来商法或是商事法制定所应当参考的,立法者在立法时,恐怕需要认真的考虑国际上通行的商法原则与中国经济的实际问题,必须认真考虑法律的科学性以及其出台后可能带来的后果。明确经理的雇员地位从而确保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真正分开恐怕是未来中国商事立法所应该考虑的因素。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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