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车地带 发表于 2009-2-4 12:58:43

大义不能灭亲

  编者按:需要说明的是,玉笛飞声先生即是学生又是老师,也是我的朋友。他的文章可是很有意思的,当时他贴到BBS上的时候,因为我们的BBS人气还不旺,看的人还不多,于是我现在重新放到灵光逸动,供大家评论。
    父亲老不成器,偷了别人的羊,儿子怎么办?
    按我国法律,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儿子理应恪守国法,大义灭亲,举报或证实犯罪事实。然而,亲手将白发苍苍的老父推入冷冰冰的监狱,为人之子的于心何忍,其置人情于何地?话说回来,儿子倘若经不住考验,为情所困,子为父隐,其又置国家的法律于何地?这真是一个令人头痛欲裂的难题。
    这种两难抉择的困境之所以形成,是因为国法与人性较劲,法意与人意相左。法律号召人们以“公理”和“大义”为重,大义灭亲;人性的本能则要求人们以“家庭”和“情义”为重,亲灭大义。法律与人性在唱对台戏。
    法律与人性“叫板”的结局必然是法律和人性的两败俱伤!
    一方面,由于法律的要求与人性相违,违法的行为却合乎情理,法律失去了情理和道德的支持,违法行为将会得到人们包括执法者的广泛同情和理解。执法者出于同情,对这种违法行为时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百姓一但认为某一行为虽然违法却情有可原,就会轻视甚至敌视法律。就违法者本人而言,虽然因为违法而胆颤心惊,然而诉诸良心,却又心安理得,问心无愧。此时,法律已不再具有至上的尊严和无言的权威,法律已被人情踏于脚下,受到人情和道德的致命硬伤。
    另一方面,国家如果强行实施违反人性的法律,一部分人势必因为抵抗不住国家的重压而顺应国家的意图,做出违背人性行为。官方虽会对这种行为予以嘉勉,然而,在鲜花和掌声之下,掩盖的却是一颗伤痛的心!人性受到国法的致命打击,结果是人性的变态和道德的扭曲。文革期间的“窝里斗”,让多少夫妻反目成仇,长恨至今?
    法律的施行,不仅要依赖国家暴力作为后盾,以阴森森的监狱、黑洞洞的枪口去威慑和镇压那些悍然挑战法律的恶人,更主要的,法律必须得到人情和道德的广泛认同,让人们心甘情愿地遵守法律,成为法律的顺民。一部法律如果沦落到必须完全凭借国家的暴力去兑现的地步,法律就决不是法律——恶法非法,而是张牙舞爪的暴政工具。
    反之,法律一但合乎人性,则违反法律就意味着违反人情,是与人民为敌。此时,无待国家行动,人们将口诛笔伐,群起而攻之,千千万万的人民将自发地成为法律的忠实捍卫者。人民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人民自发的道德行动将会为违法者织下天罗地网,让其插翅难逃!不唯如此,法律如果合乎人性,顺应良知,违法就意味着与人性作对,与良知为敌,违法者将会受到内心良知的谴责。这种无时不在的内心煎熬,会使违法者在阳光下心惊,在静夜里长叹。
    主张“大义”可以灭亲的一个根本理由是,“大义”所保护的是一个比“亲情”更为重要的价值。然而,扪心自问,对于寻常百姓而言,还有比自已至爱的血亲更为重要的吗?“亲情”难道不是一个至上的“大义”吗?一个将“大义”凌驾于“亲情”之上的人,很可能将大义凌驾“族情”和“国情”之上。一个为了“大义”可以义无反顾地“灭父”的人,就完全可能为了所谓的“大义”去“灭祖”,去“灭族”,最终还可能为了所谓的“大义”去“祸国”!
    人们之所以怯于干犯法律,固然是因为畏惧法网,另一方面却是出于亲情的羁绊,受困于情网,担心因自己的失足给亲人带来耻辱和伤悲。故此,为了家族的荣誉和亲人的幸福,人们会谨小慎微,以法为纲。大义灭亲的结果是法网斩断情网,而情网一但被斩断,人们在感情上将会无所羁绊——“赤条条,来去无牵挂”,成为精神上的“孤家寡人”。精神上的“寡人一个”,极易演变为社会上的“光棍一条”,其社会危险性自不待言。一个被亲人灭了亲情的人,将会对人间的一切真情嗤之以鼻并发出冷漠的嘲笑。此种人如果堕落为“冷血杀手”,也就不足称奇了。
    鼓吹“大义灭亲”的最大危险在于:别有用心的人们可以堂而皇之地扛着“大义”的旗帜从事灭绝人性的事业。亲情是人性的基本内容,既然为了“大义”可以灭绝人性的一部分——亲情,当然就可以为了“大义”而灭绝人性的其它部分,最终结果必然是为了实现“大义”可以灭绝一切人性。我国古代的“存天理,灭人欲”即是这一理念的高度概括。古往今来,所有灭绝人性的勾当无一例外地都是在“大义”、“公理”、“正义”的徽号下行事的。侩子手们没有一个敢于自认是在为非作歹,总是为自已的丑恶行径披上“大义”和“公理”的华衮。在古代,皇权是最大的“义”,为了维护这一“大义”,朱元璋毫不眨眼地株灭九族。入主中原的满人为了“皇阿妈”的帝国事业,在扬州屠城十日。到了近代,希特勒的灭犹,斯大林的清洗,“四人邦”的文革,哪一个不是为了“大义”?就连日本人在中国实行的“三光政策”,不也是在“大东亚共荣”这一美丽的“大义”旗帜下行事的?
    提倡法律应当尊重人情,当然不意味着法律对世态人情的一味迁就,而是主张对于那些根植于最基本人性的善良人情,法律必须退避三舍,保有崇高的敬畏。法律是为了人类的幸福而存在,而不是人类为了法律而生活。“以人性为本”应是立法者必守的至高无尚的准则,也是人民防止政府强暴所必须固守的最后城墙。漠视人性的法律即使得到贯彻执行,其营造的不过是一个冰冷的社会;唯有充满人性的法律才能培育一个爱意融融的人间天堂。故此,为了人间的至爱深情,法律不妨准许可怜的儿子为不才的父亲隐瞒真情,——即便那是一个“糊涂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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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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