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的制度结构
生产的制度结构(罗纳德.H.科斯 )
在我生命的漫长岁月中,我结识过一些伟大的经济学家,但从未指望我自己能是他们中的一员,或走在他们的行列中。我不曾在高深的理论中有所创新。我对经济学的贡献是促使我们的分析将经济体系的特征包容进来。如同在G.K.切斯特顿的布朗神父的传说---“看不见的人”中的邮递员那样,这些特征是如此的显然,以致很容易被忽略掉。然而,一旦被纳入分析之中,我相信,这些特征就会在经济理论的结构中,至少在被称为价格理论或微观经济学中,引起彻底的变革。我所作的事情就是指出,对于经济体系的运转来说,生产的制度结构是重要的。在这个演讲中,我将要解释,在我看来,为什么这些特征被人们忽略了,为什么对它们的承认会导致我们对经济体系运转的分析方式、以及我们对经济政策的思考方式的变化,会导致已经开始发生的那些变化。我还会谈到,假如在我们的研究方式中的这种转变会增加我们的理解,所必需进行的实验工作。说到这种转变,我并不是在暗示这是我独自工作的结果。在其他人当中,奥列弗.威廉森,哈罗德.德姆塞兹和张五常对这个论题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如果没有他们的工作和其他许多人的工作,我怀疑我的著述的重要性是否能够得到承认。纪念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的经济科学奖金的创立,具有通过吸引人们重视某些特定的经济学领域,从而鼓励在这些领域中的进一步研究的优点,但易于在突出少数学者(在我的例子中是一个学者)的工作的同时,埋没其他有才华的学者的贡献的重要性,而他们的研究对于这一领域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我将要谈的经济学的那一部分曾被称为产业组织,但要了解它的现状,就必须对在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学发展说几句话。在《国富论》发表以后的两个世纪中,在我看来,经济学家的主要活动似乎是弥合亚当.斯密体系中的裂缝,修正他的错误,以及使他的分析更为精确。《国富论》中的一个主要定理是,政府管制或集中计划并不是使经济体系以有序的方式发挥功效所必需的。经济可以通过价格体系(或“看不见的手”),进而与利益后果一起,实现协调。如同德姆塞兹曾经说明的那样(1),自从《国富论》发表以来,经济学家的主要任务是将亚当.斯密的这一命题形式化。技术和消费者的偏好是给定的因素,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在选择的时候受价格体系的制约。经济学家们发现了若要达到亚当.斯密后果的必要条件,并且在现实世界中,哪些地方看来不存在这样的条件。他们提出了被设计用来带来这些条件的变革。这些可以在教科书中找到。哈罗德.德姆塞兹曾经正确地指出,这种理论所分析的,是极端分散化的体系。这种理论取得了智慧的伟大成就,并且照亮了经济体系的诸多方面。但无论如何,它并没有获得全部的成功。对价格决定的关注导致了视野的狭窄,从而使人们忽略了经济体系的其它方面。确实,有时似乎是,经济学家们仿佛把他们的工作构想为仅仅与定价体系有关,任何在此之外的事物都被认为与他们的职业无关。因而,我的老上司,一个出类拔粹的人,莱奥尼尔.罗宾斯在《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中写了有关生产理论的陈旧论述及其对农民所有权和工业形式的讨论的“闪光的缺陷”:“这种论述认为,从经济学家的观点看,‘组织’是工业(或农业)内部的安排的事物---假如还没有内部到企业,无论如何内部到了‘该’工业。同时它又完全遗漏了全部生产组织的决定因素---价格与成本的关系……” (2)。在罗宾斯看来,由此导致的后果是一个经济学家自己并不关注组织的内部安排,而只关注市场中发生的事情:生产要素的购买以及用这些要素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在生产要素购买和产品销售之间发生的事情则被严重忽略了。我不知道今天的经济学家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了罗宾斯的看法,不可否认的是,微观经济学主要是对价格和产出决定的研究,经济学的这一部分确被称为价格理论。
由于现代经济学的另一个特征,经济体系的其它方面更易受到忽略。这个特征就是分析的日趋抽象。它似乎无需现实经济体系的详细知识,或者无论如何,它致力于排除这种知识的理论进展。霍曼斯都和蒂罗尔在最近出版的《产业组织手册》中的“企业理论”这篇63页的论文的结尾中总结说,“现在在这个领域中,事实/理论的比率是很低的”(3)。皮尔兹曼对这本手册写了一篇尖刻的评论,他指出在其中有多少讨论是没有实验基础的理论(4)。被研究的东西是经济学家心目中的、而不是现实中的体系。我曾称之为“黑板经济学”。企业和市场似乎都有名无实。在主流经济理论中的企业曾经常被描述为一个“黑箱”。现在也是这样。在已知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大多数资源是在企业内使用的,如何使用这些资源取决于行政决策而不直接取决于市场运行的情况下,这样的看法是相当离奇的。从而,经济体系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组织(当然尤其是现代公司)是如何处理它们的业务的。更令人惊奇的是,在关注定价体系时,竟忽略了市场,或更专门地讲,忽略了制约交换过程的制度安排。由于这些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产什么,我们现有的理论是很不完善的。所有这些就是变革的开始,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我很高兴扮演了我的角色。最近在东欧发生的事件使得将这类制度因素结合到主流经济学中的价值更为明显了。人们建议这些前共产主义国家转变为市场经济,它们的领导人也希望这样做,但如果没有适当的制度,任何意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对我们自己的经济有更多的了解,我们或许会给他们提出更好的建议。
在瑞典皇家科学院嘉奖的两篇论文中,我所作的努力就是试图弥合这些裂缝,或者更准确地指出,如果这些裂缝最终会被弥合我们应该前进的方向。让我从“企业的性质”开始。1929年,我作为一个学生进了伦敦经济学院攻读商业学士学位,专门学习产业集团。这个专业被认为是为希望成为经理的人们设计的,一个我个人不太适合的职业选择。然而,在1931年,我走了大运。阿诺德.波兰特在1930年被指定为商业教授。我在1931年时开始参加他的讲座,这时是我参加期末考试前的大约五个月。这是一个意外的收获。他引用了阿瑟.赛尔特爵士的话,“正常的经济体系自行运转”。他并且解释了一个由价格协调的经济体系是如何导致消费者评价最高的物品和服务的生产的。在受到波兰特讲学的启迪之前,我关于经济如何运转的观念是极为模糊的。在波兰特的讲座之后,我对经济体系有了坚实而明确的看法。他给我介绍了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由于我还在高中时就着手了大学一年级的功课,我努力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学士学位所需的课程。然而,大学的规则要求在获得学位之前要有三年的住校时间,所以我有一年的空闲时间。这时我又交了另一个好运。我获得了伦敦大学的卡斯尔旅行奖学金。我决定到美国去一年,这被视为在伦敦经济学院住校一年,大学的规则多少被宽泛的解释了。
我决定在美国研究产业的纵向的和横向的一体化。波兰特曾在他的讲座中描述过各种产业得以组织的不同方式,但我们缺少解释这些区别的理论。我打算去发现这个理论。在我心中还有另外一个疑惑需要解决。定价体系作为一种协调机制的观点显然是正确的,但这一论点有着使我烦恼的方面。波兰特受到所有由某种形式的计划制定的、旨在协调产业生产的方案(这在大萧条时期非常流行)的反对。根据波兰特所说,通过价格体系发挥作用的竞争,可以做所有协调工作所必需做的事情。而我们又有管理这个生产要素,它的功能也是协调。如果定价体系提供了协调所需的全部功能,为什么还需要管理呢?在那时,同样的问题本身又以另外一种表现向我提出。在大约14年前,俄国革命爆发了。列宁说过,俄国的经济可以象一个大工厂那样运营。然而,许多西方的经济学家坚持说这不可能。并且在西方也存在工厂,其中的一些也是非常之大。如何使经济学家关于定价体系角色的观点和集中经济计划不可能成功的观点,与管理的存在和这些在我们自己经济中运行的显然的计划性组织---企业的存在吻合起来呢?(5)
我在1932年的夏天发现了问题的答案。这就是意识到了存在着使用定价体系的费用。价格是什么肯定被揭示了。谈判要进行,契约要鉴定,监督要实行,解决纠纷的安排要设立,等等。这些费用后来被称为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存在意味着替代市场的协调方法(它们自身成本很高,并在诸多方面都不完善),仍有可能优于依赖定价机制---经济学家们规范分析的唯一的协调方法。正是对进行市场交易的费用的避免,可以解释企业的存在,在其中,要素的配置成为行政决策的结果(并且我认为确实解释了)。在我的1937年的论文中,我指出,在一个竞争性的体系中,存在着计划的最适状态,因为只要企业能够使其执行协调功能的成本低于假如用市场交易的手段达到同样效果的成本,以及低于其它企业执行同样功能的成本,企业这个小型的计划经济就能够继续存在。一个有效的经济体系,不仅需要市场,而且需要适度规模的组织内的计划领域。这种混合应该是什么样的,我们发现是竞争的结果。这就是我在1937年的论文中所说的。然而,我们从保存下来的我在1932年写的信中知道,这一观点的所有基本内容,我都曾于1932年10月初在敦堤学院的一次授课中提出来了。那时我21岁,正值青春年华。我想象不到,这些想法在大约60年后竟能成为获得诺贝尔奖的主要依据。在我八十多岁时对我二十多岁时做的工作加以褒奖,实在是一种奇特的经历。
毫无疑问,经济学家对在经济发挥作用方面企业角色重要性的承认,将会促进他们对企业活动进行更详密的考察。奥列弗.威廉森和其他人的工作导致了对制约企业做什么和如何做的因素有更深的了解。并且我们还可以希望从对企业活动的研究中知道得更多。这些研究最近已由美国人口调查局经济研究中心发起。但是,如果认为“企业的性质”的发表对经济学的最重要的后果就是引起对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的重视,那就错了。在我看来,这是在任何场合都可能发生的结果。我认为在将来会被看作是这篇论文的重要贡献的东西,是将交易费用明确地引入了经济分析。我在“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了企业的出现。但这种效应在经济中是普遍存在的。工商经营者在决定以什么样的方式开展业务和生产什么时,不能不考虑交易费用。如果进行一项交换的成本大于这项交换可能带来的收益,这项交换就不会发生,从而专业化所能带来的更高的生产率也不会实现。在这方面,交易费用不仅仅影响契约安排,而且影响到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如果不将交易费用纳入理论,经济体系运行的许多方面就无法解释。
我知道的用交易费用解释经济体系的主要特征的仅有的经济学分支,与货币的演变和使用有关。亚当.斯密指出,在一个存在分工、但以易货形式进行交换的经济体系中,会出现对商业的阻碍。除非一个人拥有生产者需要的东西,否则他不可能买到任何东西。他解释到,这个困难可以用货币的使用加以克服。在物物交换体系中,一个想要购买某种东西的人必须找到这样一个人,他出售这种产品并且需要潜在的买者拥有的某种货物。类似地,一个想要出售某种东西的人必须找到这样一个人,他同时需要这种产品并拥有某种潜在的卖者需要的东西。在以物易物体系中的交换需要满足杰文斯称之为的“双重的吻合”。显然,寻求具有合适资格的交换伙伴可能要耗费很高的成本,从而使许多具有潜在利益的交换不能实现。货币的使用所带来的利益包括交易费用的降低。货币的使用还通过便利契约的蒂结、减少为交换必须携带的产品数量来减少交易费用。然而,货币的使用所带来的利益的性质似乎淹没在经济学家所关注的背景之中,也似乎没有引起人们注意到,由于减少交易费用的需要,存在于经济体系之中的其它特征。
现在我该谈谈发表于30多年前的、瑞典科学院嘉奖的另一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在这里,我将不多谈它在法律学者中所产生的广泛影响,主要讲一下它在经济学中不太广泛的影响,尽管我相信它将会有广泛的影响。在我看来,在这篇论文中运用的研究方法最终会改变微观经济学的结构---我将要说明为什么。我应该补充说,在写这篇论文时,我心中没有这样一般性的目标。我本以为我在揭示庇古关于个人产品和社会产品之间区别的分析的弱点,而这一分析被经济学们广泛地接受了,仅此而已。只是在后来,部分地是由于我和张五常在1960年初谈话的结果,我才发现我在这篇文章中所写的内容对经济理论的重要意义,并且更清楚地看到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地考察。
庇古的结论以及大多数经济学家运用标准经济理论所得出的结论,是(或许现在仍是)需要采用某种形式的政府行动(通常是征税)限制那些其行动对他人具有有害效应(经常被称为负外部性)的人。如我当时认为的那样,我在这篇文章中表明的,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标准经济理论的一个假设),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最大财富的安排,并且这与权利的初始分配无关。这就是臭名昭著的科斯定理。尽管这是以我的工作为基础,却是由斯蒂格勒命名和形式化的。斯蒂格勒断言,科斯定理遵循了经济理论的标准假设。这一断言在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只是看在什么范围内(7)。我不是不赞同斯蒂格勒。然而,我倾向于认为,科斯定理是通向分析具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的道路上的阶石。对我来说,科斯定理的重要性在于它动摇了庇古体系。科斯定理表明,在这些情况下,庇古方案不是必要的。当然,这不意味着,当交易费用为正时,政府行动(诸如政府经营、管制或包括补贴的征税)不能产生比依赖于个人之间在市场中的谈判更好的结果。我的结论是,让我们研究正交易费用的世界。
如果我们从零交易费用的王国中走向正交易费用的王国,在这个新世界中的法律体系的至关紧要的性质立刻清晰可见。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明,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象经济学家经常认为的那样,是物理实体,而是采取确定行动的权利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我们可以想象,在假设的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交换的双方可以通过谈判改变任何阻碍他们采取增加产值所需的任何步骤的法律条款;而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中,这种过程会极端昂贵,并且即使是被允许的,也会使大量有关法律的缔约无利可图。由此,个人拥有的权利,连同他们的责任和特权,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决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结果,将会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并且在某些特定的方面可以说是控制后者。人们显然想往的是,这些权利应该配置给那些能够最富有生产性地使用它们的人,具有引导他们这样做的动力,并且发现(且维持)这样的权利分配,通过法律上的明确和减少转让的法律要求方面的麻烦,转让费用应该很低。因为只有在一个适当的产权(及其实施)体系下才会达到这样的状态,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如此之多的法学家(至少在美国)发现,探索这样一种产权体系的特征是一项令人着迷的工作,以及“法经济学”的课题为什么会在美国的法学院中兴盛起来。确实,这项工作的进展如此之快,以致我不认为,相信这个课题的主要轮廓将在五至十年内构画出来是过于乐观了。
直到最近,除了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股票交易所和产品交易所经常被经济学家们用来作为完全的、或接近完全的竞争的事例。但是这些交易所在很详细的程度上规定着交易者的活动(并且这种规定很不同于任何可能存在的公共规定)。什么可以交易,什么时候可以交易,以什么样的方式结账等等,都由交易所当局规定。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当然,当交易在场外进行时(并且这几乎是所有的交易),交易者分散在各个地方,从事着很不相同的行业,如在零售和批发业中那样,这样的私人法律很难建立,人们的活动将受国家的法律约束。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设置加以详细规定,经济学家关于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因为这影响到生产的动力和交易的费用。我认为这些现在正开始受到承认,并且由于今天在东欧正在进行的事情而变得透明清晰。经济学家详尽分析两个人在森林边缘用胡桃交换草莓,而又觉得他们对交换过程的分析是完备的时代确实过去了。需要在现实世界的环境中研究缔约过程。然后我们要了解我们所遇到的问题,它们是如何被克服的,从而我们无疑会意识到,我们必须在其中进行选择的备选制度是丰富多彩的。奥列弗.威廉森曾将对我在“企业的性质”中的论点的缺少应用或有限的应用归咎为这一论点没有被“操作化”,由此,他的意思是,交易费用概念没有被纳入一般理论中。我想这是正确的。这有两个原因。第一,将交易费用纳入假设它为零的标准经济理论中,将会非常困难;而且正象托马斯.库恩曾经告诉我们的那样,如同大多数科学家,对自己的方法极端因循守旧的经济学家不曾企图这样做。第二,威廉森也曾指出,尽管在将在企业内组织还是通过市场之间的选择作为我的分析的中心内容方面,我是正确的,但我未指出什么是决定选择后果的因素,从而造成其他人在建立经常被描述为“基本的洞察”时的困难。这也是真实的。但是,约束市场和科层组织的混合体(借用威廉森的术语)的交互关系是极端复杂的,在我们知之甚少的现状下,很难发现这些因素是什么。我们所需要的是更多的实验工作。在为全国经济研究局撰写的一篇论文中,我曾解释为什么我认为需要这样。我是这样说的:“一个有灵感的理论家可能在没有这样的实验工作的情况下也做得很好,但我的感觉是,灵感最有可能来自通过对数据的系统收集而揭示的模型、疑难问题和异常现象带来的刺激,尤其是当基本需要将突破我们现有的思维习惯时。”(8)这是在1970年讲的。我今天仍认为这一论述是对的。尽管在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作了许多有兴味的研究,我们确实远比1970年时知道得多,需要进行大量新的实验工作仍是不容怀疑的。不过,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研究者面临的主要障碍是契约和企业活动的有用数据的缺乏。所以我决定在这方面做些事情。
由于认为在华盛顿的政府部门和机构中可获得大量有关契约和美国企业活动的数据,并且这些数据在很大程度上不为经济学家所知,我在1990年夏天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组织了一次会议,在政府官员提交的论文中,他们描述了哪些数据是可获得的,如何获得,以及通报了在他们的部门内进行的一些研究。听众包括专业的经济学家。正如一位同事评论的那样,这是一次供给满足需求的情形。这次会议的综述将发表在《法和经济学杂志》的特刊上。和我有关的另一项发展,是在匹兹堡大学工商学院建立契约和企业结构研究中心。这个中心将大规模地收集工商契约,并建立对所有研究者都开放的数据库,无论他们是哪个机构的。我们也不应忘记现在在人口调查局经济研究中心已经开始的工作。用我的诺贝尔奖金支持的这种对数据的更广泛的应用和对所有从事于生产的制度结构研究的人的鼓励,将会减少在今天经济学文献中普遍可以看到的只开花、不结果的理论探讨,而会导致增加我们对现实经济体系如何运转的理解的研究。
我的一些评论有时被理解为暗示我对经济理论的数学化抱有敌意。实际上不是这样。确实,一旦我们开始发现影响经济体系绩效的真实因素,因素间复杂的交互关系很明显需要用数学方法来处理,就象在自然科学中那样;并且象我这样写散文的经济学家,将会向他们敬礼。这样的日子快点到来。
我很明白,许多我尊敬和赞赏的经济学家不会同意我曾表达的看法,有些人甚至会感到恼怒。但是一个学者必须同意这样的认识:如果他所说的话有错的地方,立刻会有人指出来;至于对的地方,他可以指望最终看到被人接受,只要他活得足够的长。
(译者:盛洪)
版权信息:本文是科斯1991年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讲演。摘自:北京天则经济研究【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经济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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