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的若干法律问题
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引言
根据企业为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所采取的不同策略,可以将限制竞争行为区分为合作性的、联合性的和垄断性的限制竞争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属于合作性行为,企业合并属于联合性行为。而垄断性行为,一般则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规范的限制竞争行为,大致不外乎这三类。对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实体领域,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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