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jimwd 发表于 2009-2-4 12:59:31

法律的分量

  关于多胞胎的报道,其实早已不能算是新闻了,因为这几年来,各地总有多胞胎诞生的消息见诸报端,也就见怪不怪了。于是,这一超越一般生育规律的现象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当人们终于发现,这原来并非因为我们的生育能力极其旺盛,而是由于药物与试管婴儿技术应用的结果时,一场有关伦理、道德、法律的争论也就由此展开。在这各执一端的是是非非中,我逐渐发现,就这个问题来说,在善良的中国人民心中,为了“人道”,法律其实是可以不管不顾的。
    我无意怀疑那些对多胞胎产生原因隐而不报的媒体的善良,也无意怀疑那些对多胞胎产生原因予以如实报道的媒体予以攻伐的公正性,只是,我要怀疑的是,他们有没有考虑过法律的分量?作为善良的中国人民的一份子,我为那些诞生于贫穷或并不富裕的家庭的多胞胎孩子们感到欣慰,因为有了这些善良的庇护,他们就能获得社会的赞助,从而得以健康成长。但是,作为法律人,我又不能不为法律而感到悲哀。尽管,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早已规定于宪法,并且,根据宪法,各地也制定出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奖惩办法,计划生育应算是于法有据,有法可依的了,然而,对于那些恶意规避法律而多生育子女的行为,我们却在为之叫好。
    当然,我这里所说的只是一种假设,因为从现有的情况来看,那些仰仗药物或试管婴儿技术生育了多胞胎的家庭,应是无此恶意的。并且,生育权作为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应属于私权,而在私法领域,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为的,因而,即使是故意多生,由于法律并未禁止一胎多生,也就不能说是违法,顶多算是规避法律了。只是从法理上讲,恶意规避禁止性法律规范,应理解成一种违法行为。
    在这种前提下,若有人为了多生子女,或者为了增加生儿子的几率,而故意利用药物或试管婴儿技术,实施了多胞胎生产,而这个家庭又偏偏贫穷,发生在今天的这一切争论,还会那么热烈吗?我想,面对那样的家庭,我是仍然会同情的它们,我也仍然会为那些并无过错的孩子们能够得到社会援助而高兴。但是,如果有人问我,那些孩子的父母应不应该受到惩罚?我也会毫不犹豫地说,当然,因为他们违法了。
    在法治社会,我们不能不考虑到法律的分量!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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