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在实务中的应用
简述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在实务中的应用——兼析超市自动存包柜纠纷
沈幼伦①陆华明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在生活中碰到了越来越多用现行法律所无法完善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一个由超市与顾客就自动存包柜引起的财物遗失纠纷,引入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运用微观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何在现实生活中适用现行法律,以探寻认识新生事物及解决相应问题的新思路。
]:保管合同关系设施租赁关系经济分析法学交易成本
效益原则财产原则责任原则霸王条款
最近在上海的某一大型超市里发生了一件让许多法学专家争论不休的案件。案件的具体内容是:顾客A于某日下班后,到超市B购物,A未依照告示所示要求,擅将她装有人民币共计5310元的皮包,按照自动存包柜的使用指示,存放进超市的自动存包柜里。当A购物结束后,想打开柜子取出自己的包时,却发现手中的密码无法打开该柜,于是就求助于超市的工作人员,而当工作人员以人工方法打开柜子后,却未见A装有5310元的皮包。A认为自己按提示操作存放物品无误,A在B处购物,B应提供安全的消费服务,现A所存物款被窃,故要求B赔偿5310元的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而B认为A所寄存的包袋不见与在B处购物无因果关系,而且A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B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故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由此A与该超市就此事产生了纠纷。法院在受理该案后遇到了法学理论上的问题,即如何确定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在提请法学专家讨论后,形成了两个主要观点:一是认为本案属于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一是认为本案属于自动存包柜无偿借用关系,两种观点各有道理,不相上下。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将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及影响,因此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将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③
当人们囿于传统的思维方法为一个案子争论不休时,我们不妨转换视角,以一种新的思维来启迪我们的思考。笔者试图引入经济分析法学理论来揭示本案的性质。经济分析法学,它是继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之后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第四大法学流派,其最响亮的口号是效益最大化。在传统观念中,人们普遍认为,法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公平”和“正义”问题,或者说是“合法性”问题,即法律所面临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合理合情地分配权利和义务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经济效益”问题,即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由于两个学科各自独立的研究领域,所以一直无人将法学与经济学联系起来,但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反复爆发,使得国家和法律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到资源和产品的分配和配置中去,而经济活动在进行过程中又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其所需要的市场经济大环境,因此便产生了经济分析法学。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看来,构成社会的各个个体在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满足极大化的理性主体”,这些主体总是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在法律领域,不管人们(包括法学家)意识与否,经济学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原则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得到确认和适用,只不过是功利利己主义者对利益极大价值追求的界限从狭窄的市场转向了社会,人们实施法律行为时都会考虑机会成本和效益的关系,也就是考虑自己投入的机会成本是否能获得最大效益。人们对自己的法律行为都有一个“值不值”、“合不合算”的功利价值判断。因此立法者在立法时也同样要考虑其所制定的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能否给社会带来最大经济效益;当事人在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方面总要根据效益极大化原则做出选择,当诉讼成本较小就能获得较大诉讼收益时,人们愿意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反之,人们可能宁愿放弃用诉讼的方法解决纠纷。这种机会成本和功利最大化决定了人们社会行为的选择,对每一个“理性主体”都是一样的,甚至罪犯也是如此。当一个罪犯理智地看到抢劫将以支付自己的头颅为代价(机会成本)时,他也会放弃抢劫行为(选择最大效益或最优行为)。相反,如果抢劫的危险性和法律惩罚的严厉性远远不能同抢劫所得成对应比例,即当抢劫收益大于抢劫成本、所得超过所失,那么,按照罪犯的功利观,他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抢劫。如毒品生产、走私、贩卖等行为就是如此。简而言之,作为一个“理性主体”,我们总是要对自己的选择可能带来的效益进行比较,选择出能够给自己带来最大效益的行为。而经济分析法学正是研究这些行为的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其目的就是分析那些不能达到这个目的的原因,并提出法律纠正的办法。这正是本文作者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分析本案的初衷,就是想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如何选择五花八门的法律行为的实用价值及指导意义。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权利和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应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就是说,在理想状态下,无论是个人还是合作行为,其交易成本都为零,则不管法律的权利义务如何配置,社会资源都会向最大效益方向流动;而现实中,争执的当事人通常都必须花费时间和金钱以集合在一起讨论解决冲突的办法,甚至还要请律师,交给律师代理费,法院还要花时间、物力和财力进行审判,有时还要对判决进行强制执行,这些都存在着大量的交易成本,在不同的法律规则、权利配置方式下就会产生不同的效益结果。在经济分析法学中,其核心思想是“效益”,效益原则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是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换言之,所有的法律规范、制度及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效率原则应是法律得以建立的基础,也是唯一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一般来说,法律保护权利的方法,除了对生命、自由等不可剥夺规则以外,主要是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财产规则使权利所有者能够禁止任何人侵扰,除非有权者以相互都可以接受的代价放弃权利。而责任规则是允许无权者以客观上确定的价格,按照损害赔偿的原则,去购买他人所拥有的部分和全部权利。按照科斯定理推演而来,如果运用财产规则能够带来效益最大化,那么就应该选择财产原则;反之,则应选择责任原则。④
在了解了上述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理论后,再回到本案当中,我们先暂且不论其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忽略一些细节,先做这么一个假设,超市中的货物价值10000元,它是排他地,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超市在经营中发现,若顾客带包进入,就会导致每天有一定价值的货物丢失,为了其财产的安全,要么雇用更多的人力进行防范,要么禁止顾客带包进入。最终超市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决定不准顾客带包入内,这一方法也是基于比较失窃与顾客流失对超市的效益的影响而决定的。虽然禁止顾客带包会使生意流失,但与超市的财产流失相比,前者是低于后者的。就此而言,超市作此选择是无可争议的。超市完全可以就此止步,拒绝带包顾客的进入。然而,这一措施的实施,虽然超市财产的安全性是提高了,但毕竟会使携包的顾客流向其他商家,因此,为了争取这部分顾客,超市推出为顾客无偿保管随身包袋的服务,我们可以肯定,派人保管顾客包袋而花的成本是低于派人巡视超市来保证财产安全的成本的。而超市推出的无偿保管服务,一旦发生纠纷,人们即可在《合同法》有关保管的规定中找到合理的答案。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然而随着智能化寄包柜技术的创造发明,使得超市提供无偿服务的成本进一步降低,超市当然就会抛弃传统的人工保管服务,推出先进的智能化自动存包柜服务。这里笔者需要指出的是,超市的经营者选择使用智能化的寄包柜,不只是一种个性化的选择,而是智能化寄包柜是一种新的科学技术,这是有着进一步被扩大使用的趋势,因为现在的商业已由线带状的商业街改为点状的商业楼,由单一性的商业供给改为综合性的商业供给,它使提供存包服务成为可能,因此,智能化存包柜将会更多地出现在这些场所,以解除顾客负重的负担,并一定会受到游客们的欢迎。
从表面上看,人们使用智能化寄包柜,似乎与传统的由人提供的保管相似,使用者是通过人机对话将包存入智能化寄包柜,但实际上,笔者认为这与由人提供的保管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因为使用者通过人机对话,取得的只是对寄包柜的临时占有和支配,而不是将自己的包交给机器。智能化寄包柜和银行推出的自动存取款机不一样。在后者,自动存取款机的使用仅在存款时,将钱交给机器,他不可能再从存款机中取回已递交的钱款,即使他同时再取款,也只是通过人机对话,从机器中取出钱。由此可见,银行存取款机与智能化寄包柜人机对话的内容完全不一样。说智能化寄包柜在本质上与传统的由人提供的保管不一样,在于它未产生原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交付的事实,即由委托人将保管物交予保管人。由于未出现这一过程,顾客A持有了密码条和是否将包存入柜内,对设备提供人来说都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本案中的顾客A可能是真的将包放入柜内,但也不排除其在使用后,虚构打不开柜的事实,请求超市赔偿其丢失包袋的损失,由于这过程中法律事实不明确,如果仍按保管合同来处理,结果很可能就是今天超市赔偿了顾客A的损失,明天则会赔偿B、C、D、E等等以与A相同得情况主张的损失,如此一来,只要我们会加减乘除,就会知道这是一个多么庞大的数字,不要说一个大型的超市会承受不起,就是对整个社会来说,那也是一个巨大的恶性循坏,必然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效益最大化,进而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由于事实不确定性,致使超市是无法有效地防范这类事情再次发生的;而且如果一定要将其杜绝或降低到最低限度的话,超市就要付出昂贵的代价,用于雇请更多的工作人员来看管这一本无需看管的智能化寄包柜,可以想象这笔支出的负担是相当沉重的,长此以往,超市也只有选择撤回智能化寄包柜,中止此项服务,这很显然是我们不愿看到的。这样看来,若采取无偿保管关系定案的话,就会因为交易成本代价太高,而无法获得适当的效益。
而正是由于上述这一本质上的区别,笔者认为使用智能化寄包柜的性质应是自动存包柜无偿借用关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按这种思路来解决会有怎么样的结果。我国《合同法》有对租赁关系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赁关系可以有偿,也可无偿。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出租人不管是有偿出租还是无偿出租,其必须保证出租物的质量与性能是完好无损,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超市能证明其提供的设备是无故障的,对于使用者在使用时,因其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出租人是不应承担责任的。而且,超市方也通过事先告示来提醒使用者,即在自动存包柜的醒目处公告公示以下条款: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的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入;3.负责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有人认为这些属霸王告示,应认定其无效。笔者则不以为然,霸王条款是免除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限制他人的权利,而此处的告示是提示人们如何使用智能化寄包柜,其性质是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岂能把它视为霸王条款呢?将使用智能化寄包柜定性为借用合同,即使顾客A真的在智能化寄包柜中不见了它存放的包,假定在排除借用方的重大过错情形外,丢失的原因就在于使用人的使用不当,这样将责任定在借用人身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使使用人今后更为谨慎地使用,社会资源的损失就会被限制在这狭小的范围内。如果使用人都能谨慎使用,而且智能化寄包柜存物无故障,那么我们可以断定,像此类纠纷就绝无发生的可能了。
通过上文的论述,第二种观点对本案的法律关系的定性是较为正确的,因为它既符合了效益原则的原理,用最低的成本使利益达到了最大化,而且又兼顾了公平,在超市业与顾客群的利益之间找到了一个适当的平衡点,符合法律的价值标准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切实可行而有效的。与此同时,我们又能从生动的案例中,领略到经济分析法理论在实务应用中的趣味,通过简单的数字运算,把复杂的法律关系公式化,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不仅使模糊的概念形象化,还把层迭的利益关系简单化,这样在变化万千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只需按部就班,就能轻松的解决繁琐的纠纷,即少花钱多做事,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也就达到了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也许经济分析法学会因为这样带上了经济学的金钱意识而被指责为“劫贫济富”的富人法学理论,但是纵观全球,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首要目标,而发展靠的就是效率,发展的目的就是要人们的生活过得更好,若我们仍按传统的思维方式,在没有足够的经济基础上抽象地谈论公平、正义是毫无意义的。并且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在利益差之间所建立的平衡桥梁也足以证明其同样具有公平、正义,因此,从上述的案例分析中,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法律实务中引入经济分析法学理论是有必要的,它的创新思维格式将给迎接WTO改革大潮中的人们以更多的启发,创造出更多新的财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
注释:①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②为华北电力大学学生
③本案为真实案例
④参阅《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律经济学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