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德与信仰
信仰是什么?是人们认为正确并坚信不移追求到底的一种理念。我们的信仰就好比是一枚硬币,一面写着道德,一面铭刻法律。无疑,它们都具有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价值,而法与道德孰先孰后,孰优孰劣是千百年来人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那么,两者谁才应该是硬币的正面呢?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地位,中西方的差别尤为明显,较之以西方的自然法,伦理法一直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由此,中西方有很多看似相同结果的事件反映的其实是完全不同的内容和本质。西方哲学之父苏格拉底(Socrates)晚年被指控宗教信仰不虔诚和蛊惑青年,被判处死刑,判刑后,尽管有机会越狱潜逃,他却坚持公民必须守法并最终依照判决服毒自尽,从容为信念而死。西方人视法律为精神的尤物,往往倾向于先服从法律仲裁再做法律思考,反观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岳飞就义风波亭只因一个“莫须有”的罪名真可谓应了那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今人在西子湖畔扼腕墓道之余也该是“别有一翻滋味在心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直言不讳道:“中国的立法者们把法律、风俗、礼仪混淆在一起……因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在西方,一个家庭往往开立两个帐户,丈夫和妻子各自拥有一个,家庭开支全记在一个流水帐薄上,夫妻双方每半年或一个季度结一次帐,如果丈夫的家庭开支数额较大,妻子就用丈夫的家庭开支额减去自己的,将余额平均后主动把自己少支出的数额划到丈夫户头上从而达到家庭收支的平衡。据调查,这样的家庭占到美国家庭总数的74.5%以上。同时,家庭风险投资也被认为是个人行为,假如夫妻有一方不同意就必须到司法机关进行公证以确定投资收益与否与另一方无关。在中国一直都有“夫妻一体”、“嫁鸡随鸡”的说法,大多数结婚青年对婚前财产登记讳莫如深便是明证。西方人视法律为圣经,他们最早出现的文字纂刻的便是法典,中国人崇尚伦理道德,因此中国最早的文字记载的是祭祀便不足为奇了。中国的四书五经和法、德等国的民法典一样,在各自国内都很畅销,这正如中国祠堂里的大族长和西方法院里的大法官一样一言九鼎。
我忽然想起上个周末我和同学一起吃饭,酒饱饭足之后,我发现他好象没有什么掏钱包的迹象,啊……我是多么多么想勇敢地对他说:“亲爱的同学,请让我们AA制吧,因为我实在也是一个无产阶级!”但是……但是……我实在是说不出口,最终我莫名其妙而又自然而然地付了帐,我只能默默祈祷:“万能的主啊,你无所不在,无所不能,请让六食堂降价吧!”
这样子不尴不尬的经历却让我试着慢慢去体会和理解在我们传统文化制约下道德和法律的矛盾,我不得不承认千百年来,甚至直至现在,道德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作用远远大于法律,至少我个人认为这是特定条件下社会的畸形发展,无异于一种悲哀。
法律与道德相比具有具体性和较强的]规范性,它直接体现了人们的某种利益,围绕法律所发生的行为或时间更容易被感知而进行相对较为准确的调节,这些正是具有极大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道德所不具有的,所以法律从属于道德容易导致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人们不通过法律程序来分配权力,而将权力交予“德高望重”者手中;首先,这所谓的“德高望重”者有多大的可信度和真实度,有无统一的衡量标准,怎样来发现和检验?我至今仍不敢苟同“见义勇为者立几等功关键看牺牲没有,几级致残”的荒谬言论我说我就是大大的好人,你敢拿我怎么样,总不会让我学比干挖心吧!其次,这部分人数量应在少数,其间必然存在一个权力的过分集中问题,我们知道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最终受害的是人民的权利和国家的利益。再次,道德存不存在保质期,一年?两年?抑或是因人而异?我们能建立怎样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保障机制去有效地制止道德变质者继续拥有和使用全力呢?最后,强烈的情感崇拜很可能导致一种错位,即权力与权力行使者相互之间的不适应,从而影响权力的正常运行,有对联一副正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古代的官员大多由要么道行高尚,要么饱读诗书之人担任,其中能真正辅佐君王,成为其左膀右臂的少之又少,而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也同样是凤毛麟角。贪固不乏其人,庸也大有人在。这些还算好的,要是发展到当年“毛主席热爱我热爱,毛主席支持我支持,毛主席指示我遵从,毛主席挥手我前进”的地步,中国的前程无疑将是一片黑暗;最后的最后,如果说古代生产力低下“反正闲着也是闲着”,没事看看养生道念念三字经什么的,那么,在现今这个知识爆炸,物欲横流、“呼机、手机,一个都不能少”的商业社会。人们将道德放置在怎样的一个定位上,如何培养,怎样衡量,拿什么来控制?这些都是我们不得而知而又无法想象的,正如我们无法想象如果思修老师不划重点,我们还会不会有那么多人考优秀一样。说到这我又有这样的质疑:教化的作用到底有多大?那些贪官污吏平日里开得最多的便是各种各样的思想教育会了,然而他们还是披着羊皮干狼事,只要对外维持一定的名誉,他们从不把内心的道德谴责当一回事,尚有“慎独”情操的恐怕都应属“国宝级”人物了。这种事情想想我自己就根本不难理解,我小时候就写过各式各样,五花八门的检讨书、保证书,密密麻麻地贴在房门后面,其结果无非是“老师结婚了,朋友跳级了,我还是原来的我”。
另一方面,人们不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很有意思的一件事情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民公仆”其实是源于西方的一种说法,中国人对官吏一贯是畏大于敬的,子所以才有“父母官”一说。就比如咱中国人最拿手的“关系学”,民间称之为“走后门”,那可真称得上是一门学问,据说是博大精深,无所不包,或许我们就可以从这个问题的探讨上来寻求答案,我个人就深有体会,住院要好一点的床位要找关系,转学进重点班要找关系,高考填志愿还是要找关系,连订张火车票也要找关系,总之关系无处不在,其网恢恢,疏而不漏,无怪呼听说某君上某某名牌大学了,“真的吗?———他有什么关系吧?”我们惊愕、痛心之余也维有无可奈何而已。在此我不得不提起另外一个咱们中国老百姓耳熟能详的字眼———“信访”。信访制度也算得上是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人民不通过法院(当然,不可否认有时是由于法院自身的一些问题)而直接去寻求高级行政部门为其主持公道,帮助其解决问题。他们在政府办公楼前风餐露宿,哭天喊地、不知疲倦地追逐各类车辆,递交各种诉状、请愿书,有的甚至跪地喊冤,其中的酸甜苦辣怕是我们局外人难以体会的。有时由于人数众多而严重到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此类报道在报纸上经常是铺天盖地,见怪不怪了。最终的结果也就是:有人讨回了公道或是十年冤情终得雪,背时一点的就是状没告成反而受到排挤和打击报复。这一切的一切,不是文明社会的一种悲哀又是什么呢?
那么,道德与法律之间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千言万语,万语千言……
其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运行有赖于道德的大力支持,比如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即“诚信原则”,尽管其内在要求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而更是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体现,但毕竟还是基于一定的道德要求而提出的。众所周知,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来维系被社会各方认为是最基本的道德,经常有所谓的“二进宫”、“三进宫”人员,由此看来,社会仅凭法律来惩治他们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实施,也就是说危害已经发生,现在的关键的预防危害行为的再次发生。所以在树立法律威严的情形下,完全可以通过有效的道德感召使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由强制走向自觉。
这里有一个一经说起就有人大呼“国将不国”的话题:拾金者该不该获取报酬?由市场经济的效益论者看来,拾金者消耗了一定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甚至有一定的财力消耗,取得一定补偿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我们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拾金者拾到他人物品,是否能说明他成为了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人而必须将拾得物归还给失主,如果他没有履行该义务,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法不外乎人情,何况良德?我认为法律应该旨在维护社会公德,而不能一味地功利化、格式化。
其二:我们不必要也不可能从思想上、行为上将所有的道德内容法律化。首当其冲的原因是我们尚不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例如,国家不能支持道德全盘法律化所需的立法、执法成本;其次,法律完善本身就是一个随社会生产力发展而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口吃个大胖子,这就要求我们不应当事事从自己的个人好恶出发,对各种我们认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是感情上无法接受的事情吹毛求疵,典型的就比如有关于“第三者”的惩治问题。然而,今天我还是想从前些时候被各方炒得沸沸扬扬的“王海打假案”谈起。据说其人道德素质低下,极其无赖,知假打假,借打假敛财。其实大多数中国人对假货是深恶痛绝的,它不仅侵害了合法生产者的利益,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声誉,曾经就有国外的商场挂起了“绝不出售中国商品”的招牌,如果硬要说这是对我们民族感情的一种伤害,那实在是委屈了人家,要怪也只能怪我们的少数同胞要钱不要脸,把中华民族的伟大智慧用在了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上。不可否认王海的行为违背了一般舆论导向的道德,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谓大快人心的,谁让那些商贾们知假卖假呢?王海固然是钻了法律的漏洞,那也是利欲熏心的他人给他提供的决定性的前提!可就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辈,声讨王海之流“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简直是在强奸民意!一个充斥着各类假货的市场本身有秩序可言吗?莫非是委屈了卖假者,侵害了他们的经济权益,那可真谓滑天下之大稽了!在这个道德已然失控,法制尚不健全的社会,王海以他自己的方式,我们不论其目的究竟是什么,至少他运用法律武器对社会不良现象起到了惩治作用而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的社会危害。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消费者怕就怕“王海”太少!
其三:有些“道德”行为是同法律精神相违背的。曾有报道说有些城市的交警和其他执法人员对于骑自行车闯红灯者、乱扔废物者往往责令他们站在路口手举小黄旗义务值勤,有的还规定要等到“抓到”一定数量的同类违规者才能下岗,这种方法据说效果卓著,先后被很多部门、单位推广效仿,甚至有关内容曾出现在英语的高考作文题中。遍查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以上违章行为只有两种规定:或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而没有强制义务值勤的规定。强制违章者值勤,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做法,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说明我们实现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一段漫长而艰辛的路要走。
其四;违背道德的法律视为“恶法”,即使存在我们也可以对他的合理性加以质疑。这里我想发表我对设置“红灯区”的一点浅见:有人寄希望于它来获得丰厚的税收,来增加就业,来有效控制卖淫嫖娼,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什么?黑社会横行无忌,其伴生的赌博、贩毒、抢劫、纵火、强奸……将不再只是电影、电视中的画面,国家每年要花大量人力、物力制止日益猖獗的各类犯罪,卫生部每年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性病防治,律师无用武之地,保镖无疑将成为第一热门职业,各高校法学院招生计划锐减,体育生招收骤然升温,中国武术迎来了它的有一个春天;保险业、服务业将空前繁盛起来,抑或有hotel打出他的经典广告:“三陪不再是梦想”……戏言归戏言,根本就不是钱的问题,因为如果依那样的逻辑我们就不用那么辛苦地搞计划生育了,取消“杀人罪”就行了,还可以优胜劣汰,提高人类的总体素质。设置“红灯区”的最大、也最不能令人容忍之处在于它将造成社会总体道德的沦丧,人类向自然属性退化,有悖于礼仪之邦的优良传统,如果我们搞经济建设就要将这些宝贵的民族财富丢弃的话,注定我们最后将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道德也好,法律也罢,他们最终都应归于一种信仰,它是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对正义、公平的渴望,对完美的大同社会的憧憬,正是由于信仰,人类文明才能源远流长,正是由于信仰,我们敢于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还是由于信仰我们在法律实践的磕磕绊绊中才始终有前进的勇气和信心!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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