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風 发表于 2009-2-4 12:59:43

试论免费电子邮箱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INTERNET)的发明和广泛使用,给当今的人类带来了更为快捷的联系方式,E-MAIL更是广大网民最乐于使
    用的一种联系方式和获取信息的网上联系手段,以其快捷免费迅速地在网民中加以普及.在目前的网路服务里,
    电子邮件可以说是用户接收程度最高的一项服务。据CNNIC的最新调查:用户拥有E-mail帐号平均值为2.6,其
    中免费E-mail帐号平均值:2.3;用户平均每周收到电子邮件数:12.9,发出电子邮件数:8.2。各大网站基本
    上都有提供有或曾经提供过免费的邮箱服务.比如雅虎,HOTMAIL.在中国,如新浪,搜狐,21CN,百家信箱,中华网都
    曾经或者正在对互联网用户提供免费的邮箱服务.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网络泡沫的破灭,网络经济的下滑国内很多的网站为了谋求新的网站运作盈利方式而纷
    纷推出收费邮箱和缩小自己的免费邮箱大小的举动,如,新浪网于2001年9月15日将自己50M的免费邮箱缩小为5M,
    国内第一家也是最有影响力的国企网站21cn于2001年10月18日将自己的免费邮箱缩小为5M.与此同时,各大网站
    纷纷推出自己的收费电子邮箱,并承诺提供更好的服务.
    然而,对于使用免费电子邮箱,用户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服务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都没有规定清楚,
    存在的争议很大.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1年9月29日正式受理了来云鹏律师状告新浪网任意缩减邮箱的“合同纠纷”案。被告确定
    为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来云鹏是天津四方律师事物所的律师。9月16日,当他使用了近5个月的新浪邮箱
    由50兆被缩减为5兆后,他将一份民事诉状递交到北京海淀区法院。在日前网上有关削减免费邮箱议论声不断
    时,来云鹏成为就此事状告新浪这个中国最大的电子邮件提供商的第一人。来云鹏认为,从他提交会员注册申
    请到新浪确认并开通邮箱,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是与新浪缔结了一份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如今,新浪擅自把这
    份50兆容量的“合同”缩减为5兆,显然违约了。对于新浪网会员注册协议中的第三条“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
    中断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新浪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的内容,来云鹏认
    为这一条款无效。他说,从类型上看,这是一份格式合同,而《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他认为新浪一直在强调免费服务,用户享受的免费并不是真正
    意义上的,用户所收发的每一个邮件页面上都载有新浪网的广告。在新浪网提供用户服务的同时,用户也在为
    新浪网服务,新浪网是从中获了利的。由于是电子邮件使用用户状告网络运营商中国第一案,所以在网上引起了
    法律职业者,网络运营商和网友的广大关注,而海淀区法院也表示这是一个新颖的案件,暂定为信箱服务合同纠
    纷,但《合同法》上没有这一称呼,目前全国还没看到同样的纠纷,法庭为此专门商讨过一次。
   
    关于免费电子邮件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免费邮箱提供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与网站之间不存在合同(contract),只是一种协议(agreement)关系
    ,因此也保证了在用户和网站的服务之间存在争议是网站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笔者也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称网
    站与用户之间是一种协议(agreement)而非合同(contract)的关系,而协议的特点之一就是可以无需承担法律责
    任.笔者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民商法->民法总则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试论免费电子邮箱提供商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