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fkKoZD 发表于 2009-2-4 13:00:04

以多元与相对的名义

  以多元与相对的名义
    --谈谈我所理解的法
   
    凌志
   
    人们常说,圆满意味着终结,缺陷意味着创新和进步。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更多的是关注它的思维方法层面的意义。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喜欢追求绝对的真理,追求事物的终极的结论,把多元的世界单一化,把复杂的事物绝对化。殊不知这种极端的思维模式只会把我们引向歧途。
    现在我知道,什么是法也即法现象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领域一个最为根本性的问题,有许许多多不同的回答和解释。但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从教科书上只知道一种答案,即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并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长期以来,我一直固持这样的唯一而又绝对的法观念。当运用高教授传授的思维方法,以多元和相对的观点来重新审视法本体时,脑海里的法便显现出我未曾谋面的朦胧的丰富和迷人的绚丽来。(说朦胧,是因为我感觉得到法现象的丰富却难以捉摸它的本质;说迷人,则是由于我虽然不能准确把握法现象的真实但却被她的绚丽多彩所深深吸引)。
    我无法给什么是法下一个放之四海的定义,也不想抄教科书上的现成答案。但是我却没来由地以为,要想正确理解和认识法现象的本质问题,必须联系法的起源和演进来考察,为法现象建立一个由时间和空间关系构成的坐标系,以便使复杂的问题在一个可供展示的平台上变得清晰起来。我希望在这个考察的过程中能够体现和表达出我对法的初步相对与多元的理解。
    在时间的横轴上,法现象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我倾向于原始社会有法的观点,至于原始社会的法是起源于初民阶段还是氏族阶段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由此可以建立一个认识:法现象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这是一个很好的出发点,沿着时间指引的方向,法得以按时期和阶段为标准划分单元,建构关新的框架模式,使得我们对于法的认识和理解在抽象的前提下实现了具象化。从法所依附的社会形态来看,作为宏观的、一般的、整体的法,其所依存的载体不是某一种或某几种社会形态,而是全部和整个的人类社会历史。法产生于人类的社会活动过程,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无论是有阶级社会还是无阶级社会,也不管是原始社会形态还是高级社会形态。也只有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我们才能够解决为什么在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当代中国,作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剥削阶级已经不复存在,而社会主义的法却依然存在,而且仍将不断地强化和完善这样的问题。我们才可能想象,在物质基础雄厚,精神领域发达,人人平等,天下大同的更高级的社会形态里,还是不是需要人的社会行为规则,这个时候的行为规则还是不是法,这个时候的法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属性。这里,什么是法的多元性答案,在时间描述上就充分体现出来了。
    在空间的纵轴上,法现象存在于人类生存的全域。这个概念的形成对于法现象的判断,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作用。根据空间传导的信息,我们找到了一个完全不同于时间概念但却与时间关系紧密相联的切入点,这个切入点为我们提供了另外的一个新视角,我们据此知道了在法的时间上的相连关系之外,还有法的空间上的相邻关系,这种关系向我们展示出一个广阔的法的新领域。在这个独特的理论框架下,我们可以非常方便地以空间位置为单元,把法现象进行重新解构。水平范围内,有了中国的法,有了美国的法,有了双边的法和多边的法,所谓法分国内国外和国际;垂直层次上,有了地面的法,有了空间的法;逻辑意义中,尚有地方法与中央法,自治法与统一法;等等。任何位置的法都以其所处位置的特殊性而相对于其他法,法现象的本体判断也因其位置的变化而变化,法本质的结论的多元化特点,在空间描述上也表现的淋漓尽致。
    在时空的交点上,法现象的存在立体而又具体。无论是时间意义上的法还是空间意义上的法,都是反映和体现一般的、整体的和宏观的法,是法的一般的普遍的原理,是法的基本概念和本质特征的抽象描述。而在时间和空间对应的坐标点上,法则是某个具体的历史时期和历史阶段,在某个具体的区域地方或位置层次,由特定的社会组织、社会权威进行社会自治的特定的行为规则,是一个一个指向准确的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的个体的法,实实在在,形象具体。有了这样的精确定位的工具,我们当然就能够从认识和探究一个个不同的个体的法开始,在综合、分析一个个不同的法的不同特征的过程之中,提炼、升华为对法现象的一般性的抽象的本质概括,完成我们对法的宏观和微观意义上的多元与相对的理解。
    此外,在多元与相对的原则下,法的语源学意义已变得不再重要。尽管我们早已知道,汉字法的古体语源释义已不足为训,《说文解字》赋予法的“公平、正义”之义,早就被先觉学者推定为“后所妄增”,这个推断似也被现在的许多学者所接受;尽管我们早已知道,英语中的Law一词既表示法律又可指规律和法则,而拉丁语中能够译作法的最有意义的Jus和Lex二词,同时还具有权利、正义的含义。但是现在看来,这些语源学上的意义已经变得微不足道,并不能帮助我们找到一个什么是法的正确答案。倒是让我们从法字的原始含义中,进一步看到了中西方人法观念上的差异来。在传统的层次上,中外“法”词含义殊异,难以沟通,更加显现出法本质的多元与相对的意义。
    最后要说的是,低级的无阶级社会的历史有待考古挖掘,高级的无阶级社会的理想仍然极其遥远,研究和总结已有的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经验和教训,指导和发展现在的和将要到来的社会的法,让社会更有序,让人类更文明,这无疑是最最重要的。
    (2001年10月14日星期日于合肥)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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