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poon 发表于 2009-2-4 13:00:14

“善待百姓”与法治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设身处地为老百姓说话,尽心竭力为老百姓办事,真心实意为老百姓主持公道,真正做到善解民意、善待百姓。”江苏省委书记回良玉在江苏省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开幕式上的这段话,赢得了满场热烈而持久的掌声,其中的“善待百姓”却引起我感慨良多。
    有这样的“民告官”案件:某市某区对郊区某村建设征地过程中,拆迁户中包括的外迁户当年迁入时因“联产承包三十年不变”政策未分得耕地,而《土地管理法》恰恰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规定了确定安置补助费的人数计算方式,却未规定应予安置补助的是否包括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未分有耕地的外迁户。根据法律,外迁户也是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给予这部分人安置补助费,上上下下的行政机关有各种各样的文件解释之,有民政部的规章,省政府规章,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也有区政府的专门发文,有的相互之间还有歧义,不过大部分规定外迁户不享有安置补偿费。也许行政部门制定文件时本能地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安置补助费由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得出的人口数乘以人均安置补助费得出来,理所当然安置补助费应只发给征地时分有耕地的农户,因为他们分得的耕地在计算安置补偿费中起了作用,却未深究《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并没有这样的意思。审判中,法院为难了,最后决定把相关文件送到国务院去解释。
    案子拖了下来。
    看着那些风霜满面的村民,看到保养良好的被告代理人,想到“善待百姓”这样的话,我不禁想:行政部门在执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时能否“善”字当头、对法律未明确界定处作倾向于老百姓解释呢?我们提立法要“保护弱势群体”,执法是不是也要“保护弱势群体”呢?至少,老百姓可以不会在从未上过的法庭上不知道从哪条哪款说起,也不会日日夜夜为判决结果而焦虑啊。
    也许人们会说:你的愿望是好的,可法律未规定拆迁户能享有安置补偿费,我们讲“善待百姓”,难道就不讲法治吗?
    且住!为什么法治就不能与“善待百姓”兼容呢?!
    两千三百多年前,希贤亚里士多德就这样为法治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就是“良法之治”。刑法中有“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民法中有“善良风俗”之基本原则,行政法中也有“诚实善良”原则。执法者执行法律时就应从法律的善良精神出发,不应只抠具体条款是否明确。
    善良的人们应该为下例这样“不善良”的执法而震惊吧:
    据《法制日报》披露:1994年七八月间,承德市连续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案发后两个月,案件宣布告破,确认离案发现场不远的庄头营村青年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为犯罪嫌疑人。为此公安局专案组荣获了集体三等功,专案组成员立了两个二等功。
    四名被告人从1994年分别被关押至今,三次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又三次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省高院在三次发回重审中,提出二十余处疑点需要查证。比如,四被告均推翻原供,提出原供是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出来的,律师反映被告人身上有伤,被告人开庭时要求验伤,遭到反对。有两个被告有证据证明,自己无作案时间和可能,但这样的证据公安没有入卷,公诉人当庭不出示,律师要求法庭调取被拒绝。三个嫌疑人在没被抓获时他们的血型化验报告就出来了,等等。总之,省高院认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四个人就是杀人犯。
    去年10月,第四次开庭时,在查证没有任何新进展的情况下,承德市检察院使用原起诉书起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照抄前三次判决书,判处四名被告人两名死刑,一名死缓,一名无期。
    为什么高院就不能直接改判无罪?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为什么不按照基本人权保障原则解释改判?因为专案组已评功、法院内部有“错案追究制”。
    为什么不作有利于老百姓的解释?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善待百姓!
    看到《法制日报》刊登该案那篇文章里的专家访谈中法学专家细致入微的原因分析,在佩服专家们的学识同时,却不知怎么想起这样一句话来:“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心灵。”因为在我旁听前面提到的拆迁案庭审过程中,农民们的辩护律师曾冒出这样一句话:“行政机关是执行者又是解释者,属于自己裁判自己的案子,不公正。”当时我还从一个律师的角度质疑:你得有法律明确支持啊,法庭讲的是证据。在彼时,我也是从一个“法律专家”的角度来思考两造的要求的,这时不禁涔涔汗下了。
    捷克现任总统哈韦尔曾这么说过:“最好的法律和所能想像的最好的民主机构,如果不是由人性的和社会的价值所支持,也将不能在自身之内保证其合法性。”
    我也想这么说:如果不以善良之心行法律之治,没有法治可言。
    法治与“善待百姓”并不矛盾。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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