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xme 发表于 2009-2-4 13:00:18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论文: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戴存伟张秀梅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本组织形式。当前,在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司法工作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任务中,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持使审判权具有重要作用。合议庭组成制度是合议庭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合议庭组成制度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议庭制度中人的因素。这体现在合议庭成员的资格,即什么人能够组成合议庭。二是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这体现在合议庭的专业、临时性或其他形式。三是合议庭的可控制设计,这是合议庭正常运转、实现独立公正廉洁的保证。
    基于以上认识,下面,笔者以第一审民事审判为例,对合议庭组成制度予以探索。笔者认为要建立高效、公正、独立、廉洁的合议庭,对合议庭组成制度应有如下要求。
    一、合议庭成员的法治化要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根据上述规定,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那么合议庭组成如何达到法治化要求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例如选民资格或重大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其次严格法官资格与陪审员资格。法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中对法官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且从而2002年以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才能从事法官职业。这是法官的素质的基本保障。陪审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年满二十三岁、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通过选举产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现庭室司机、书记员、甚至门担当陪审员的局面。这种局面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陪而不形式主义。笔者认为完善合议庭组成除了严把法官的资格,还要注意保证陪审员的资格,形成良好的制度。陪审员首先不应是与法官有关系的人,比如法庭的司机、书记员,其次陪审员须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会影响审判的效益。第三,陪审员的产生不能随意性,应有严格的程序。
    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的分工。笔者认为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中,可以由陪审员认定事实,而法官重点适用法律,推导结论。当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案件作出的裁定、判决,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二、合议庭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
    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除了笔者在第一认点中涉及的组成人员的随意性之外,还包含组成人员的临时性。不管什么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案件发朝复杂多样化发展的时候,类型也具有趋同性。承办人靠个人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方式走专业化之路,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提高工作质量;三是专业化可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使合议庭的动作更具科学化。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达到。
    (一)对案件进行分类,发挥法官专业特长,组成专业合
    议庭。
    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情况不断出现,案件呈现多样化的同时,具有定的趋同性。这是社会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与此同时,法官审理案件的水平也由于案件种类的增加出现出某种程度上的不适应。在实践中,由于以庭室为界限,忽略法官所受教育的背景、所受培训的背景,模糊法官受理案件的能力,致使法官审理案件时非被动,不管何种类型的案子,只要立案庭给分过来,就必许完成。这显然对于时下的法官来说是有难度的。法官无法选择自己擅长办理的案件类型,但是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探索案件,根据法官擅长的案件类型等标准成立专业合议庭。例如这些年我们法院成立的交通事故合议庭、破产案件合议
    、涉军案件合议庭,就是这方面的有偿试。成立专业合议庭的关键是让专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的专业化。比如破产合议庭的成员需要擅长破产案件的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的处理……成立专业合议庭是对法官人力资源的合理配制,对保障高效、公正的司法审判工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保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
    合议庭组成的随意性极易产生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审而不判的情况,同时由于职责不分,成员对于案件质量负责程度上存在问题。实践中,表面是合议庭,但负责的却是承办人。在此种情况下,随意性不但无法发挥集体智慧,而且还极易使除承办人之处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产惰性。笔者认为保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是非常重要的。保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回定性在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在于形成一种良好的合议庭负责制。没有负责制,枉谈审判效益是徒劳的。保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就是保证合议庭应在一段时间内相对固定。
    (三)临时合议庭组成是合议庭专业化的补充。
    临时组成合议庭是时下法律实践中的主要形式。它对于简单的案件,特别是案件多的情况下,临时组成合议庭对提高法院工作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三、合议庭组成人员须具有可控性。
    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可控性表现在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承担方面。责任是合议庭成员间有机结合的纽带。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质量,究竟是审判长(主审法官)负责好,还是承办人负责好,或者是合议庭共同负责好?目前,还难以作出定论。笔者个人看法倾向于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即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首先,合议庭成员参加了庭审,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对案情了解,有条件对案件质量负责;其次,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都要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合议庭作出的决定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成员的意见份量是相同的。因此,合议庭成员有义务对自己发表的意见负责任。再次,裁判文书署名是合议庭全体成员,这表明合议庭所有成员都对案件的判决负有责任。总之,强调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不仅合情合理,而且有利于加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相对于审判长(主审法官)负责制和承办人负责制更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证案件质量。
    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如何落实考评、奖惩制度,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现行的考评、奖惩制度是以承办人的办案数量和质量为主要标准进行的,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在合议庭中的工作量和所起的作用,基本上不考虑或考虑不够。案件发现差错时,也主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扣发承办人的奖金,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关系不大。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就要首先以合议庭的办案数量、质量进行考评、奖惩,评立功、先进也要以合议庭为单位,然后合议庭内部再进行评比。同时错案追究责任也要以合议庭为主要追究对象。对大家都没有发现的错误,合议庭成员要共同负责。对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有争议的,提出错误意见的成员要多承担责任。但对陪审员,除因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发表意见错误外,一般不应承担错案责任。
    合议庭组成制度作为合议庭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完善除了上述论题之外,还与一些边缘制度有着重要联系。比如合议庭与庭务会、合议庭与审委会、合议庭与庭院长的关系等,同时与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否保持同步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因此,完善合议庭制度是一个历史与发展的命题。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合议庭制度的完善会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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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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