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662 发表于 2009-2-5 19:58:56

不许给我输血!──从一起输血侵权案看美国医疗侵权制度

2004年1月,Cordero在美国提起的一起与医疗有关的诉讼,使美国法律界陷入了一场激烈的讨论。
    与诉讼有关的事实发生在2000年5月,Cordero被一辆汽车撞伤,因流血过多,他被立即送进了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家治疗中心进行紧急抢救。
    Cordero是一个虔诚的耶和华见证人(注:该教派是基督教的一个分支,反对输血),信奉“输血等于食血”,而食血在他看来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因此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Cordero反复跟身边的抢救人员和医护人员强调:“不要给我输血,不管发生什么情况,不要给我输血!”他宁愿选择死亡,也不愿以输血的方式挽救自己的性命。也许是因为混乱,也许是因为人员交接,他的这一要求并没有被记录下来。医院的治疗单上清楚地写着:病人同意输血。
    治疗中,由于Cordero失血过多,如果不及时输血,将难以挽救。医院决定对Cordero进行输血。血液缓缓地流入了Cordero的体内,Cordero终于从死亡线上被拉了回来。
    但是令手术医生想不到的是,他们的这一行为不仅没有得到Cordero的感激,反而激发了他强烈的反抗。Cordero康复后得知了治疗中心给他输血的事实,感到难以接受,“治疗中心违背了我本人的意志,向我的身体输入血液,这是对我身体的一种故意侵犯!”于是,2004年1月,Cordero一纸诉状将治疗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决治疗中心支付赔偿金。
    这样的事情,在中国读者看来可能是难以想象的。但是根据美国的侵权法律制度,却很稀松平常。本案所以能引起美国法学界的争论,是因为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治疗失当;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侵犯。
    案件的不同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原告可以请求的赔偿数额。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治疗失当”的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万美元,而“故意侵犯”则没有赔偿数额的限制。
    治疗失当和故意侵犯同属美国侵权法范畴,但其构成要件不同,前者重在结果,后者重在主观意志。
    根据美国的司法判例,构成治疗适当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医院应该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却没有采取;(二)造成了损害;(三)该损害与医院没有采取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践中,美国法官往往采用“理性医生”的标准,通过考察一个“理性医生”在同样情况下是否会采取相同的措施,来决定医院是否构成治疗失当。
    比如,甲住进了医院,他对青霉素药物过敏,并且该过敏史清楚地记录在他的病历中。医生在为甲开药时,没有阅读甲的病历,结果给甲注射了青霉素,造成并发症。这就是典型的治疗失当案例,因为一个“理性医生”在同样情况下,肯定会先检查病人的过敏记录然后才能注射药物。
    不难想象,治疗失当往往意味着对传统治疗标准的背离。但遵循传统治疗标准并不能保证医院可以豁免治疗失当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知情后的许可”。
    根据“知情后的许可”,即使医院遵循了传统的治疗标准,但在手术前没有告知病人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案,而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应当承担治疗失当的法律责任。因为美国法律强调,每个人都是其“肉体和灵魂的主宰”,医院没有权利代替病人选择治疗措施,即使该治疗措施符合传统的治疗标准。
    1999年,美国新泽西州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一位81岁的老人因为在寓所内摔倒造成右大腿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检查了老人的病史记录后,决定对他进行卧床治疗,而没有为他做牵引治疗。医生这样决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考虑:第一,牵引治疗需要在病人腿内安装4根0.25英寸厚4英寸长的钢钉,但是病人年龄太大,身体也很虚弱,安装钢钉会有比较大的危险;第二,病人患有骨质疏松症,骨骼可能太疏松不能固定住钢钉;第三,即使安装了钢钉,几年后这些钢钉可能也会慢慢变松,到时候病人会更加痛苦,甚至可能需要安装假肢;第四,病人在40年前因为一场手术得了中风,右大腿瘫痪,不能活动。平时生活中,病人主要靠拐杖支撑右边身体,右大腿对病人而言形同“木棍”。基于这些考虑,医生决定给病人做卧床治疗,认为这是惟一的“既适应病人具体情况,又能将并发症风险降到最低,而且可以维持病人生活方式”的治疗方法。应当说,医生当时的决定是符合传统的治疗标准的,但是这位老人以“治疗失当”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法庭最终判决医院承担治疗失当的法律责任,因为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给病人自主决定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的机会,侵犯了病人知情并自主决定的权利,即“自制权”。
    主张治疗失当的法律专家认为,违反“知情后的许可”原则给病人造成不利后果的,都属于治疗失当。
    在Cordero案中,治疗中心对Cordero的输血显然是符合传统治疗标准的,但如果法庭采纳了上述法律专家主张的“知情后的许可”造成的不利后果也属于治疗失当,那么法庭很可能因为医院没有事先征得Cordero的同意,并且Cordero认为输血造成了损害其身体的事实,而判决医院构成治疗失当。
    显然,这是医院最希望得到的结果,但却是Cordero不愿意面对的结果。Cordero在起诉状中的主张是“故意侵犯”,这样在赔偿数额上就不受50万美元的最高额限制。抛开这种利益上的考虑,更多美国法律界的人士和Cordero的主张相同,倾向于此案的定性应是故意侵犯,而非治疗失当。
    “故意侵犯”是美国最古老的侵权法概念之一,即冒犯性的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触碰”,并不以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后果为要件。根据美国法律,即便是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推推攘攘,只要违反了当事人的意志,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侵犯,虽然这种推推搡搡不一定会造成多么大的身体损害。
    故意侵犯之诉保护的主旨是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不受侵犯,而不论侵犯的结果。显然这一点与强调损害后果的“知情后的许可”原则和其他的治疗失当之诉截然不同。
    主张Cordero案应定性为“故意侵犯”的法律界人士认为,“知情后的许可”原则应该作为一个手段,而绝非目的本身。“知情后的许可”原则的目的也是保护当事人“自制”的权利,即保护病人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采取何种治疗的权利。根据这种观点,即使医生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如果治疗的结果与病人的意志不谋而合,医生就可以免责。因此,主张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侵犯”的人士认为,在Cordero一案中,不应该考虑治疗的结果,只要考虑Cordero的“意志”就足够了。
    他们认为,信奉耶和华Cordero显然不能忍受他人的血液进入自己的体内。他之所以起诉,就是因为医院对他采取的输血行为使他信奉的“输血等于食血”这一信仰遭到了侵犯。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Cordero有权利选择进行何种治疗,也有权利拒绝进行某种治疗。他有权利根据自己的信仰要求不允许外界的血输入他的体内,即使输血对于挽救他的生命来说至关重要。


    “从Cordero的角度,输血就是一种违背他本人意志对他身体的冒犯性触碰。即使出于救死扶伤如此高尚的动机,也不能作为剥夺他‘自制权’的理由,医院应当承担故意侵犯的法律责任。”一位此案中持“故意侵犯”观点的人如是说。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但通过对本案的争辩,特别是争辩双方对于个人“自制权”的尊重,我们可以粗略地感受美国在医疗侵权制度上的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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