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在法律边缘行走
2003年12月13日19时30分,北京医院正门南侧30米处,一辆快速行驶的无牌照黑色丰田佳美轿车突然停下,有人打开车门,拽出一具用白布单包裹着的躯体,重重地抛在地上,随后扬长而去。7天后警方将涉及“12·13”杀人抛尸大案之中的4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另外还有两名正在通缉。死者名叫黄立荣,39岁,安徽人,从他随身的名片看出他受雇于一家社会调查事务所,身份是一名“私人调查员”。生前黄立荣接受某药厂的委托,对紫禁城国医馆的业务经理杨占利进行偷拍、监视。由于其活动被杨发现,之后黄被杨和杨公司其他人员活活打死,并被抛尸于北京医院门口。
黄立荣的死亡,使本来一直处在“半地下”的民间调查业,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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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调查市场
STRONG> 1993年9月7日,公安部颁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及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等。《通知》下发之后,似乎在一夜之间,所有相关机构都销声匿迹了。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a>》施行。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将私人录制的录音和录像作为“呈堂证供”。一些律师a>告诉记者,在有些特定的民事案件中借助私人侦探所获取的一些“呈堂证供”,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国家工商局及商务部统计,我国每年的经济合同为40亿份,履约率不足30%,每年外贸企业应收账款损失近100亿元,每年因逃脱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达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达55亿元。一些公司正是在民事诉讼中缺乏有利的证据而不得不忍气吞下被坑骗的苦果,他们需要专门的调查人员帮助自己寻找有利的证据,以利于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合理的判决。从此不难看出,国内的调查业还是有很大潜在市场的。
有买就有卖,随着2002年8月,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专业组织尼斯联盟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侦探公司”列入了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允许注册“侦探公司”商标。各种形式的调查公司则借着注册商标的机会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据中国侦探网统计,中国已有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近2.3万家。他们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对自己加以宣传并着手开展业务,而实际上他们只是拥有一个“××调查”的商标,而不是在工商局注册的合法机构。
暗访调查所
STRONG> 记者拨通了北京一家商业调查公司的电话,采访的要求被一口回绝,“我们不接受采访。”记者顺便询问对方在调查时会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我们采取的调查手段都是公开的,比如我们会到被调查的公司去亮明我们的身份,直接请对方提供我们需要的资料。另外我们不接收私人的委托,只接收企业的委托。”
根据报纸上的广告,记者很快又拨通了北京另一家调查公司的电话。对于记者的采访要求,对方仍然是一口回绝,“我们现在不接受任何采访。”
正常的采访要求碰壁,记者只好剑走偏锋——几小时后,记者以“客户”的名义再次拨通了第二家调查公司的电话。
记者:你好,我是一位住在您公司附近的居民,我姐姐正在和我姐夫打离婚官司,想请你们的公司介入调查,寻找一些对我姐姐有利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使用。您公司接收私人的委托吗?
调查公司:可以呀!你什么时候来我公司坐一坐,细聊一下,我们公司的实力是非常强的,这点小事没问题。
记者:那我需要给您提供什么资料?怎么收费?
调查公司:您最好是提供被调查人的相片、车牌、住址、单位地址。我们的收费是一天1000元,白天8小时,晚上6小时。还有一种收费方式是包活儿,全程下来是5000元。
根据公安部的通知,这家调查公司所接纳的业务就是应被禁止的。那么这类公司的生存究竟是合法,非法?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
私人侦探的用武之地
STRONG> 与何家弘的见面是在2004年2月13日,北京世纪城痴醒斋。
记者:1993年公安部的规定明令禁止了私人调查业,现在存在的这些调查公司是否属于被明令禁止的范畴?
何家弘:首先要明确一点,公安部1993年的规定只是公安部传达给各级公安部门的一个文件,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况且开设私人调查机构也不需要到公安部门去审批,也就是说,是否允许设立私人调查机构,公安部门并没有直接的权限。
因此从法律的层面上讲,现在既没有一个法律明确许可开设私人调查机构,也没有一个法律明令禁止开设私人调查机构。我认为作为老百姓来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做的事情,都是可以做的,所以说现在的私人调查行为在我看来并不违法。但是现在的私人调查业还处于一种“半地下”的状况。
记者:现在的私人调查往往采用偷拍、偷窥等手段进行取证,您如何看待这种行为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何家弘:这种做法毫无疑问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但一个人的隐私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侵犯的,因为和隐私权相对的还有知情权,如果知情权是正当的,通过的途径是不违法的,那么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比如说欠债,欠债人为躲债藏了起来,债权人因找不到欠债人而求助于私人调查机构,私人调查机构则通过一些手段将欠债人的行踪、住址告诉了债主,这种行为无疑是侵犯了欠债人的隐私权,但不能说调查者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在隐私权是否被侵犯这个问题上需要掌握一个尺度。
当然如果被调查人认为个人隐私权确实被非法侵害,那么最好的方法就是求助于法律的保护。
记者:社会对私人调查业的需求是否是一种正常的需求?
何家弘: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的诉讼模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由过去职权主义的纠问式诉讼制度,转变为现在的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诉讼制度,当事人必须为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绝大多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不熟悉证据调查规则也不具备收集证据的技能,所以就需要专门人员为之提供服务。
而面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市场需求,职责和负担已然非常重大而且庞杂的政府部门根本无暇顾及,或者说没有能力做出积极的回应。于是,在这种社会需求与政府所能提供的服务之间就出现了差距或空白,而民间的资源也就被市场规律调动起来,私人侦探便在中国应运而生了。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禁止不了的。
记者:您认为我国的私人调查业从“半地下”浮出地面,还存在着什么样的障碍?
何家弘:当前中国的民间调查业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从业人员缺乏专业培训,而且良莠不齐;调查行为缺乏明确规范,时有侵犯人权;行业管理缺乏法律定位,犹如地下活动等等。是否因为这些问题我们就要禁止私人调查业的发展呢?我认为不然。
我们首先应该承认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让其从“半地下”经营转变为“地上”的公开经营,然后引导其发展,规范其活动。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a>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在这些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很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在国外想开设一家私人调查机构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这种资格就好像我们非常熟悉的律师a>资格和会计师资格一样。个人若想取得这个资格,需要经过一些具体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发予证书。而在相关法律上则注明持有此证书者可以进行调查、拍照等活动。这些培训更重要的是使私人调查员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因为这个行业本身就含有一定的危险性,具备这些能力就会使调查行动更加的安全化。像黄立荣这种“赤脚调查员”的惨剧就会减少很多。
后记:
就在黄立荣被打死的第二天,2003年12月14日,“中国调查业联盟”在贵阳成立。然而记者从一些与会的调查公司处听到的信息是:截至目前,调查业联盟还没有做出什么实质上的举动,只是在价格方面达成了一些共识。看来,试图以同业联盟的方式推动民间调查业的发展,还需要走很长的路。
这些行走在法律边缘的人,仍在“半地下”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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