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放下你的鞭子
关键词:家庭暴力 婚姻法 妇女权益摘要:家庭暴力是中国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禁止家庭暴力不仅有伦理学上的根据也有法律上的根据。修订后的《婚姻法》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读过西方哲学的人,大多知道尼采的一句名言:“你到女人那里去吗?别忘了,带上你的鞭子!”这条给男人世界带来无限风光的鞭子,同时也给无数的妇女儿童带来一片凄风苦雨。这条令男人爱之不已又令女人恨之不绝的鞭子,最初在法律上是得到肯定的。我国秦朝《法律问答a>》中规定:“妻悍,夫殴之”。①法律明确授权丈夫对可以殴打惩罚凶暴的妻子。罗马法中也规定:妻子是自奴人,丈夫可以对她行使监护权。这里的监护权包含有暴力体罚之意。然而即使在古罗马时代,家庭暴力已为人们所不齿。盖尤斯曾说:“监护人所关心的只是不让妇人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是一种利己主义权力。”②随着世界文明的推进,绝大多数国家已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顺应时代文明之潮流,规定大量条文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向家庭暴力说“不”。
一、中国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是人们心灵的港湾,情感的驿站,一旦充满了暴力,港湾将不再宁静,驿站也不再祥和。据有关资料表明,在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暴力侵犯问题。全国妇联在1999年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③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经常(以每月平均4次为标准)和有时(以每月平均1次为标准)受到施暴的分别占受侵害总数的32.1%和39%。④武汉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1999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1997年上升了33.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的3.9%。这说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细胞,家庭暴力因素的增加必然诱发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已引起广大民众和立法工作者对家庭暴力的重视,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关注证明了这一点。
二、对家庭暴力说不的伦理学根据及法律根据
从古罗马社会起,家庭社会或自然家庭是一种以稳定两性伦理秩序,繁衍和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制度。家庭关系不仅受道德、宗教和习惯的调整,更受法律的调整,无论是西方的自然家庭还是中国古代的家国一体,统治者重视用法律来稳定关系。因为家和万事兴,而家庭暴力是对家和的冲击,也是对万事兴的阻碍。所以中国古代在夫妻关系上一直强调婚姻是合两性之好,夫妻间举案齐眉,相敬如宾一直是受到人们称赞的,这也是间接的反对家庭暴力。《诗经·小雅·常棣》上说:“妻子好合,如鼓琴瑟”。夫妻应如琴瑟一样相互和谐,共同演奏生活的乐章。清初大儒李颙说:“夫妻相敬如宾,则夫妻尽道,处夫妻而能尽道,则处父子兄弟君臣上下,斯能尽道”。⑤强调夫妻之间庆该相敬如宾,就能处理好家庭关系和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潜书·内伦》特别反对对妻子作威作福,把妻子作为出气筒。“今人多暴其妻,屈于外而威于内,忍于仆而逞于内,以妻为迁怒之地。不祥如是,何以为家”。从伦理上看,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反对家庭暴力。
古罗马的婚姻是男女之间以建立夫妻关系为目的而实现的同居,即以教育和抚养子女并在所有方面建立一种持久而亲密的合伙关系。⑥古罗马人强调,婚姻是一种合意。这种合意不应当是起始的,而应当是持续不断的。⑦合意就是夫妻之间应该你恩我爱,排斥暴力。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二条强调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家庭暴力有悖于婚姻法上的自由、平等原则。罗马法认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伙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有共同的合意。平等包括地位平等、人格平等、自由平等等。一方不能借助于暴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因为强加就意味着破坏了婚姻的,冲击了平等。夫妻是两情相愉悦之上的结合,这种愉悦的情感是长久的而非短暂的。而家庭暴力是对愉悦情感的侵蚀,动摇了婚姻家庭的根基。愉悦的情感,只能在爱情甜言蜜语下产生,而不能在拳脚的暴风雨下发芽。《婚姻法》上的平等意味着谁对谁都没有使用暴力的权力,家庭纠纷只能通过平等对话、友好协商解决,而不能诉之家庭暴力。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是平等的,就意味着法律限制了一方对另一方诉诸家庭暴力的权力。如果一方使用暴力,他方就应得到法律上的救济,这就是法律上对家庭暴力的制止。
三、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制止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
我国婚姻法修订的宗旨是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当然涵盖了不受家庭暴力侵犯的权力。妇女、儿童、老人在家庭中无论从体力上还是经济上看都是处于弱者地位。更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对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使其在家庭中受害时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衡平他们在家庭中所处的弱者地位。新《婚姻法》正是根据这一立法宗旨出发,通过总则和分则的具体规定,确保家庭中的弱者不侵害。
从新《婚姻法》条文数量上看,增加了制止家庭暴力条文的数量。既有总则的第二、三条,也有分则的十五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总共有六处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进行遏制,占整个条文的12%。这说明我国立法机关重视对家庭弱者的立法保护。从婚姻法保护的内容来看,涉及自由、财产等方面,新《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干涉或限制。”这是立法对自由的保护。自由是现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法律规定自由的范围是广泛的,它既包括追求物质生活和自由,又赋予追求精神生活自由。婚姻就是自我作主,无须他方同意,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前提下,自由从事或不从事某一活动,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从对财产的规定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把家庭暴力作为婚姻财产赔偿的一个根据,从经济方面确保弱者的利益。
从新《婚姻法》对受害者保护途径来看,有社区途径、行政途径、司法途径。第四十条规定: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劝阻。家庭暴力多发生在社区,法律规定居委会、村委会予以劝阻的责任,能够使家庭受害人得到经常性的保护。法律规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说只要居委会、村委会接到被害人的请求,就应该进行劝阻。包括劝说和阻止。劝说是考虑到家庭矛盾的特殊性,解决家庭纠纷以和为贵。对家庭施暴者道德应进行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施暴者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做法,并由此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影响,并最终放弃暴力行为。这是一种理想的处理家庭暴力的方法。在劝说之后,如果家庭施暴者仍一意孤行不终止错误行为,村委会、居委会应该阻止其施暴行为,并且这种阻止要达到实际效果。否则村委会、居委会就是工作失职。从行政途径看,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请求时,对家庭暴力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施以行政处罚,甚至行政拘留。公安机关的制止具有强制力,能够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彻底杜绝当事人之间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也为了给家庭施暴者予以惩罚,教育本人,同时社会其他的施暴者,以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立法上的不足及有待完善之处
当然,《婚姻法》对制止家庭暴力在立法上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⒈家庭暴力应当包括精神“暴力”在内。《婚姻法》上规定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物理上有形的暴力。家庭生活固然以物质生活为基础,同时更以精神生活为寄托。从家庭暴力的形成来看,固然包括物理形态暴力,也应在包括无形的精神上的暴力,诸如不与对方讲话,施以冷眼,故意制造家庭不愉悦的氛围。同时实验心理学论证也验证精神上的伤害也远比生活上的伤害更为惨烈,有人预言二十一世纪人类的疾病主要指心理疾病,况且当事人因精神暴力造成的痛苦得不到救济。在修订《婚姻法》时,可以增加精神暴力规定,夫妻双方故意制造不愉悦气氛,给对方造成的,受害方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以充分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
⒉增加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的求助责任,同时规定单位有对家庭暴力者进行记过、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在我国工会、妇联等组织是专司妇女、儿童权益的组织,在实际生活中,不少案件由妇联、工会帮助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但《婚姻法》对工会、妇联的责任确没有规定,使得妇联、工会在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中处于一种有权无责的境地。这样不利于督促这些组织对妇女、儿童的积极保护,同时也不利受害人进行救济。实际上也有不少受害者向工会、妇联求助而被这些单位拒之门外,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特别是《婚姻法》没有规定他们救助责任,因而修订《婚姻法》时应增加工会、妇联的救助责任。
注释:
①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213页。
②⑥⑦]彼德罗·彭楚得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页、141页、142页。
③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汇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
④刘崇顺,《庭暴力的语重心长因素》,《长江日报》2000年9月11日第15版。
⑤《中庸》《四书反身录》卷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