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会走路否?——兼论走路与文明、秩序、法治
徜徉在诗画般的校园里,经常遇到逆面而行的学生,是我让他还是他让我,颇感为难。我为他让路是有序让位于无序,野蛮战胜文明,所以我不愿意。他为我让路,似乎可能性也不大。行路靠右,难道这些最基本的常识,大学生们都不知道?漫步在林间小道,迎面而来是三五成排的学生,小道本来不宽,何必又学蟹行?青青小草,踏之何忍?然而美丽的草坪上硬是让人踏出两条人字型小道。儿童满地跑,人们说是天真,小学生满街跑,那是顽皮,大学生乱走路,人们会说什么呢?每天在校园里目睹诸多令人不愉快的现象,不禁要问,大学生会走路吗?走路与文明:
走路自然人人都会,在私人场所,人们自可任意横行,然而人是群居动物,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上,自然要遵守一定的规矩:正如林黛玉进贾府的那样,不能乱说一句话,不能错走一路,尽管现代生活节奏加快,人们自可不必顾忌那些陈腐的礼节,但如在开一个重要会议,有人跑来跑去,人们自会不高兴,大家都在静心读书时,如一个人走路足音震地,人们自会不快,上公交车时,推开妇女和儿童,捷足先登者也会令人不悦。一个人走路的快慢、节奏、步幅,遵守秩序与否基本上能反映一个人的个性特征和文明修养程度。刑事侦察学中有一门叫足迹追踪术,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走路方式的恰当与否是和一个文明修养密切相关。《诗经》上说“温温尔雅,然后君子”。大学生产的应该是有知识,有理想,有修养的公民。我们古人曾主张“安步以当车,晚食以当肉”。难道大学生不应具备这份修养、这份情怀。
走路与秩序:
行路靠右,这样道路才不会拥护;红灯停、绿灯行,交通才不会堵塞。无论人类从事什么样活动都要遵守秩序,这是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也是人们内心世界深处对安全、自由的一种渴望。
秩序在人类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大多数人在安排各自生活时都遵循某些习惯,并按一定方式组织活动和空闲时间:如行路靠右,不得逆向而行,并排而行,这不仅是交通法规的要求,也是交通习惯的要求。人们遵守秩序,是因为秩序能为人们生活提供一种合理的预期,并且这种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是能够实现。在出门上路之前我就预期路上行人会与我遵守同样的交通法规、交通习惯。这样社会生活的正常性才不会被打断,各项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同时这种预期是建立理性基础之上,它是受到法律、社会公众舆论力量保证的,也是得到经验验证的。因而这种预期是能够实现的,只要大家都遵守国家规定的或已为习俗认可的秩序,人们就能够实现各自的目的。
人们对秩序的渴求不仅有社会生活上的原因,更有心理上的因素。人们渴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有序化有两种原因,一是: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认为是令人满意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倾向,按照马斯洛的层次需要理论看,人类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重复在过去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倾向,能确保人获得成功,以获得心理上的满足,而重复就是意味着建立一种秩序,形成一种惯例,人们只要按照这种秩序或惯例去行事,在没有受到外界事件的冲击时,一般会获得成功,实现人类既定的各种生活目标,因而,从心理上看,人类天生地对秩序有一种渴求。二是,人类遵守秩序能缓解神经系统紧张,节省能量。当今社会是一个经济社会,人们的时间、精力、金钱都是非常有限的。人们不愿意用有限的资源去进行无限的探险,因为探险有两种结果。如果成功将为个人带来巨大财富,如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如果失败也将使人倾家荡产。基于人性的保守和惰性,大多数人是不愿用青春赌明天,他们宁愿过一种相对平静的生活,而秩序为人们因循守旧提供一种机制保障,莫里斯·科恩说:“任何人都只有有限的精力去干他们以前未曾干过的任何事情。”
从另一个角度看,将社会活动和交往置于规则支配之下的倾向,其更深层的心理基础乃植根于人们在受到他人专横待遇时所产生的反感。启蒙时期思想家潘恩就曾说:“在专制国家中国王是法律,在民主国家中法律是国王。”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厌恶他人的专横与随意性,因为这种专横和随意性破坏了人们的合理预期,使理性力量在强暴面前被涤荡无遗,使人们整天处于焦虑不安之中,人们为了免除这种心理上焦虑和被别人不公正的随意对待,所以他们渴望人与人交往之中有章可循,有规可守,他们应能根据今天的行事原则去推测明天应如何行事,他们不应该遵守昨天公认的行事规则去做今天之事而被砍头,这样人们就渴求在人与人交往中建立一种稳固秩序,大家都按这种公认的秩序去行事,以实现人们所追求的安全,有序,自由地生活。
行路与法治:
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法必依,法律至上,这与行路靠右,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行路靠右本身是交通法规的要求,也是交通习惯需求,遵守这种法规,这种习惯是实现法治的第一步,法治的精髓就在地培养人们法律意识,法律理念,无论是交往还是行路,处事都应遵循公认的法律意识,法律理念,这是实现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基本前题,据说美国的交通状况比较良好,是因为美国有一大批遵守交通法规的“法呆子”。几年前南京大学一位历史学王教授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时,与友人詹姆斯一起驾车去郊外领略美国西部田园风光,当王教授正享受异国田园风情时,詹姆斯突然停下车,然后下车四下张望几次,然后再上车驾驶。詹姆斯这种举动令王教授大惑不解,詹姆斯解释他停下是因为路旁的路牌上写作:一停二看三通过。所以他停下车,看了两次,然后再驾驶。听着詹姆斯的解释王教授越发不解:这公路地处郊区,四下无人,又没红绿灯,何必搞形式主义,多此一举呢?看来这差距或许是中美两国法治路进的不同原因,我国古人就曾批评“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的人。同样不能事小安能事大?一规不守何以行天下?每当看到校园里逆向而行者,三五成排行者,深感国人的法治意识,秩序意识有待提升。或许把法律常识课由选修课改为必修课是增强大学生法治意识,秩序意识的一条途径。明代朱元璋就曾规定州、县、府学必须开讲《明大诰》,把《明大诰》作为科举考试内容之一。(《明大浩》是明朝惩治贪官污吏法律)
不遵守行路规则的心理原因剖析
现实中始终存在一批放荡不羁的人,他们蔑视学究式的条理性,得意于其生活方式的自发性与不加约束的冲动,而青年人是其中的代表,他们认为遵守规矩和条理性给他们的个人生活带来不便,因而他们凭借着情绪或欲望随意地对现实社会已建立的秩序进行冲击,而这些人往往被罩上影视界名星的光环,他们这种不良行为强烈地冲击追星族的价值观,一批无知青年仿而效之,对社会秩序造成阶层性的冲击。前不久一批影视界名流在昆明机场持低舱位的飞机票强行进入高等级的舱位,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一般来说,一个的身份、地位、名望高低与他对现有秩序的破坏的能量是成正比的,而一些大人物生活随意性和行动的自由性对现实生活秩序往往造成巨大的破坏。
其次,人们对秩序的破坏源于人们的从众心理,当人们看到一个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时,那么第二个人,第三个人就会跟着效法,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状态,人们从众首先是基于安全的考虑,前面的人这样做了,没有受到责罚,那么我这样做肯定也不会受到责罚。其次,任何社会活动是有风险的,前面探险的人没有触雷,那么我跟着效法,肯定也是安全的,这样从众就满足了人们心理安全的需要。“法不责众”决定了跟着众人行事不会错,因为法律在任何时候,它打击的只能是少数,惩罚的对象只能是少数,因为法律的最高意旨仍是为人绝大多数人的幸福,如果法律惩罚了大多数,说明这时的法已违背了自然法的基本准则,源于“法不责众”的法律文化、法律、认知,决定了跟随大多数是人们在社交活动中一种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不遵守行路规则的矫治方法
人们的行为往往取决于情感的冲动和一时欲望,他并不时时按理性标去行事,这就决定了矫治不遵守行路规则是件非常困难的事。为其难,才决定了有认真对待的必要,要矫治大学生走路不良习惯。首先,可以通过榜样的作用去引导学生,特别是权威人士的榜样更具有重大影响。据说战国时期齐恒公喜欢穿紫色的衣服,结果整个齐国人都跟着穿紫色的衣服,但紫色的衣服价格昂贵,齐恒公为此深感忧虑,管仲对他说你要别人不穿紫色衣服,必须自己带头不穿,第二天上朝时齐恒公故意不穿紫色衣服,并对左右说“吾嫌紫色臭”。结果一周之内左右大臣不穿紫衣,一月之内齐国都城内不再有穿紫衣的人,一年之内,整个齐国国境看不见穿紫色衣服的人。可见法规的被遵守,习惯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它们自身的力量,另一方面源于广大民众对领导人的效法,要矫治学生不良习惯,首先要求我们老师、领导有良好的秩序意识,文明的行路习惯。这样才能潜移默化影响一大批年青学生。其次,要加大惩戒的力度,不良的走路行为,谈不上违法,更谈不上犯罪,但对这种行为放任,会导致更多的人起而效之,使本已拥挤的校园显得更加无序。横穿草坪的根本原因在于少走弯路,因此要改变这种不良习惯,必须增加横穿草坪者的走路成本。对这种行为不必罚款也不必批评,只要让横穿草坪走从原路返回,走正道即可,这样恣意横穿草坪者就觉得增加了走路成本,欲速则不达。久而久之或许能养成良好的行路习惯(笔者以前在江苏省丹阳师范实习时,该校定下这样规矩:学生如跑步上楼梯,必须从六楼返回到一楼,重新上楼梯,结果在丹阳师范几乎见不到学生跑步上楼)。
任何榜样、任何强制力,必须内化为自身内在因素,才能产生剧大的影响力。所以养成良好的行路文明,习惯还靠自我修养的提高才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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