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名之官是贪官
大千世界芸芸众官,有贪财的也有贪名的。对贪财之官人们大加贬叱同时刑法也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对贪名之官,法律还没有规定任何惩戒措施,道德责难对贪名之官也是很难奏效。于是乎贪名之风大盛于不少官员之中,以至于沽名之辈、钓誉之徒为捞个劳模头衔、挂个委员的称号弄虚造假大搞政绩工程、路边形象。据新华社郑州4月27日电:濮阳市领导干部隐瞒身份申报劳模,有三百名侯选人造假,其中数十名副科级以上干部隐瞒身份以工人、农民名义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劳模,更有甚者为捞劳模交通局长竞摇身变成养路工人。看到这则消息,不禁想到电视剧《雍正王朝》中雍正训斥手下官员时说:贪名也是贪,而且比贪财更为可恶。贪本是人的一种内在欲望和非份之念,当其存于人之内心未见之于行动时,尽管不合乎道德规范但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属于人在自然状态之下的原初之恶。正如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所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的、充满恶意、野蛮残忍和富于攻击,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道德或法律上的是非问题,每个人都有权利对任何东西提出主张。当人的内在欲望和非份之想未表之于外,属于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之恶,是不存在法律上和道德上是非问题。因为法律不惩罚思想犯、道德标准也不能洞穿人们精神世界。这种贪是类似于阿Q嘴中的"我爱吴妈"之类的贪。当人们的欲望和非份之想借助于权力,形之于外表之于贪财贪名时,就与人们内心之贪有本质区别,因其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道德要谴责它,法律更应惩戒它。
贪名与贪财在本质上本无不同,贪财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名侵犯的对象是社会的荣誉。公私财物和社会荣誉都是稀缺的社会资源。人们取得稀缺的社会资源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并为此付出一定的对价。而贪财与贪名都在于借助于手中的权力,屏蔽了法律设定义务和条件,在没有付出对价的前提下得到了自己不应该得到的财富和名誉因而贪财与贪名本质上都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公共资源进行不正当的占有,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二者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从后果上看贪财既遂能给当事人带来物质享受,贪名得逞也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心理上满足。人类生活是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方面,无论是贪财还是贪名都会给其带来不当利益。从二者侵犯的客体上看,都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因其贪财或贪名的行为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威望,使人们对政府的信任产生危机。因而贪财与贪名无论从其侵犯对象客体和结果看都是相同,在本质上都是借助于职权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既然贪财之官是贪官,贪名之官理应属于贪官之列。
贪名之官恶于贪财之官,在于官员贪财都是有成本冒风险会受到法律制裁。我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对贪财之官最高刑可处死刑,而对于贪名之官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目前法律是拿贪名之官没辙。同时贪名之官往往比贪财之官危害更大,因为公私财物是有形的可见的,贪官对有形之物下手时总要藏着掩着不敢太明目张胆;而贪名之官则不同,要捞取名誉就必须大搞政绩工程形象作秀。往往一个政绩工程就会耗费国家成千上亿元国家资产,就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上看贪财之官与贪名之官相比则是小巫见大巫,而且他们耗费了国家资产之后还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名誉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不象有形财物那样惹人眼目。贪名之官在大把耗费国家财产捞名誉于无形之中又不惹人注意,从捞取名誉又不付出任何风险和代价看,贪名之官比贪财之官更为可恶,用心也更为狡诈,动机更加卑鄙。从败坏社会风气的角度看,贪名之官犹令人可恶。名誉本是一个社会一个政府对作出突出贡献公民一种评价,是对其成功标准一种认定。给某人一个称号同时是为社会树立学习的榜样,而贪名之官本没有值得社会公众学习敬仰之处但通过不正当的权力运作捞取了榜样地位,是用假榜样替代了真形象,使社会公众对榜样不能产生敬仰之心,模仿之行,使社会通过树立形象引导民众模仿向善的预期目的难以实现,离散了社会的凝聚力。
法律既已向贪财之官挥刀就不应对贪名之官容情,法律规定应惩戒贪名之官,道德也应谴责贪名之官,不应让贪名之官游离于法律惩戒之外道德批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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