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恶,永远不能洗净
──洗钱犯罪面面观FONT>随着国际贩毒活动的日益猖獗,尤其是东南亚的“金三角”和南美洲的哥伦比亚一带的毒水泛滥,毒贩们越来越多地使用洗钱这一新手段,来对付世界各地呼声高涨的禁毒运动。1997年3月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也首次规定了洗钱犯罪。
一、洗钱犯罪的由来
洗钱,是一个泊来语,英文是MONEY LAUNDRYING。简单地说,就是将从事犯罪所得或进行非法交易的赃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转,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源,使之合法化。这里的犯罪活动包括贩毒、绑票、勒索、恐怖活动、走私、偷税逃税等。
洗钱犯罪起源于毒品交易。据统计,全世界每年消耗毒品800吨,交易额高达5000-6000亿美元,是仅次于军火的第二大交易。国际犯罪集团每年约有5000多亿美元的非法所得而且,洗钱的形式也在变化,有的通过珠宝店洗钱,有的将巨额资金购买中奖马票给付对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的犯罪组织还通过INTERNET上网服务银行,使洗钱瞬息间得以完成,加大了打击的难度。
非法活动中获取的大量资金,较易被侦破,因此犯罪分子总要通过各种洗钱方式,以掩盖不法所得的来源。一些犯罪学专家将洗钱犯罪称为“下游犯罪”,认为它是贩毒、抢劫、诈骗、贪污、受贿、偷税等“上游犯罪”的屏障和继续。
二、洗钱犯罪的立法
由于洗钱犯罪妨害对犯罪活动的司法追究,诱发重复犯罪,破坏金融机构的声誉,助长贪污腐败现象。因此,不少国家都纷纷制定法律,加以惩治。美、英、澳、加、法、意等国已将洗钱规定为犯罪行为。美国有《洗钱法案》(THE MONEY LAUNDRYING ACT),英国有罪犯公平法案(THE CRIMINAL JUSTICE ACT)。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均规定了洗钱罪,菲律宾于1995年颁布了《洗钱控制法》,柬埔寨1996年12月份颁布了《金融机构监督法》。
三、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走私犯罪。犯罪形式主要有提供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资金转移或汇出境外等。
洗钱犯罪往往比较隐秘,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①个人或单位的现金存款突然大量增加,并迅速转移给无经常往来的第三者。
②以转帐结算者,突然改为现金结算。
③将大笔资金转入海外分支机构或由分支机构转入,要求以现金支付。
④利用自动取款机存取大量现金。
⑤以电汇方式进行国际电子汇兑,用途含糊的。
⑥贩毒活动猖獗地区的海外分支机构进行的一次性大额交易。
⑦经常发出旅行支票、外币汇票或其他可转让的信用证。
⑧使用信用证或其他支付工具进行国际贸易,但此项交易与该公司业务无明显联系。
⑨金融机构的员工突然放弃休假或进行加班。
⑩以第三人的抵押物要求贷款,而该抵押物来源可疑。
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对犯罪活动的司法打击,因此,我国将该犯罪规定于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罪中。
四、洗钱犯罪的防治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储户的存款应当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有关单位帐户进行查询,但没有类似国外的“巨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美国规定,在其境内营业的所有金融机构,对一万元美金或等值外币交易及可疑交易应当向财政部报告。英国则规定,对可疑交易要向国家禁药情报中心(NATIONAL DRAUG INTELLIGENCE UNIT)报告,凡检举者,可免负刑事责任。台湾1997年4月开始实行《洗钱防制法》,规定银行对同一天内交易额达一定数额的要留存记录。由于这种报告是金融机构内部事务,故不会对客户正常经济往来产生影响。
由于洗钱犯罪的危害性甚大,不少国家对此都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美国规定违反洗钱法,可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50万或运送现金二倍罚款。巴拿马1985年的一项法律规定,除追究洗钱者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并处10万至100万美金的罚款。澳大利亚规定,除没收犯罪所得外,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万元以下罚款。我国则刑法规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至二十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至二十的罚金。由于我国刑法已规定了单位犯罪,而许多洗钱罪属于单位犯罪。因此,刑法对单位洗钱罪实行“两罚制”,即除没收犯罪所得外,对单位可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洗钱犯罪往往是一种跨国犯罪,因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国际组织“洗钱问题金融行动组”已有26个亚欧美国家及2个国际组织参加。国际刑警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会、国际麻醉药品控制委员会也在加强对国际性洗钱活动的打击。我们有理由相信,法网恢恢,洗钱犯罪必将逃脱不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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