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儿童医院血变
一次偶然的输血可能引发什么后果?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不用担心。但是,却有人在输血中染上了病毒,直接威胁输血者的健康、生命。违规采血的后果,让人痛彻心腑……今天,记者赴山西采访这起事件的时候,我们不禁要问:谁会为这样的后果负责?谁还会遭遇相似的境遇?FONT>山西儿童医院血变
■文、图/本刊记者 石言志
“幽灵”现身
2001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身为医生的任女士发现刚上小学的女儿卫芳(化名)突然食欲下降,胃总感觉恶心,而且脸色很差,总是黑黄黑黄的。这种状况持续了半个月,为了查明究竟,任女士带着女儿走进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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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女士回忆说:“我的女儿从会走的时候起身体就不如别的孩子强壮,只玩一小会儿就会感觉很累。当时我们带她看过医生,没有做详细的检查,医生只是说孩子可能是不爱运动,缺乏锻炼。之后我们还带孩子检查过心脏,检查结果也是没问题。这一次,亏得我的一个同事提醒了一句,让我详细地给孩子检查一下肝功。”
化验结果当天就出来了。当天下午四点,任女士接到化验室打来的电话,孩子的丙肝抗体呈阳性。任女士说:“尽管当时化验室的大夫说这个化验有可能出现偏差有可能是假阳性,过三天可以再验一次,但是当时我的精神已经完全崩溃了,我感觉自己的生活突然没有了阳光。我是学医的,深知丙肝的危害性。这个事实让我们这个小家实在难以接受。”
经过了反复几次化验,医生得出确切的结论,孩子所患的肯定是丙肝。丙肝一共有三种传播方式,第一是母婴传播。任女士夫妇为了排除这个可能,双双做了化验,结果均不是丙肝病菌携带者,这种传播可能被否定。第二是性传播,孩子现在只有10岁,根本谈不上性,所以这种传播也被否定。第三种为血液传播,这是惟一一种可能给孩子带来疾病的传播方式。
断定了孩子是因为血液传播才患上丙肝的,任女士一下就明白了:就是那次输血传染上的!孩子这辈子只输过一次血,地点在山西省儿童医院,孩子一定是在那次输血时感染上的。1994年10月31日,孩子刚刚出生一个月,黄疸总是退不下去。想都没想,任女士夫妇就把孩子送到了省儿童医院,这是当时全山西省最好的儿童医院。到医院后大夫通知他们孩子需要住院治疗,住院后医生给孩子输了血浆。因为输血时并没有通知他们,而他们不同意给孩子输血浆,所以事后任女士找到大夫想问个究竟。大夫说,别人都输了,没事。由于孩子的黄疸很快被治好出院,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了。
说到这里任女士非常后悔,“有时候懂的太多不是好事,如果自己不是学医的,可能不会那么重视孩子的黄疸,别人家的孩子没住院、没输血黄疸也全退了,而我的孩子却因为这次住院,感染上了丙肝。”
10年前藏在血浆中的丙肝病毒,幽灵般现出了狰狞的面目。
“混合血浆”:真正的“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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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输血属于一种正常的治疗手段,那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输血治疗变成丙肝传播的途径呢?任女士回忆说:“因为我在医院工作,所以我知道,1993年、1994年,在山西省,采供血管理不是很严格,那时候省里的医院大部分都是谁用血谁采血的形式。儿童医院也是如此,给孩子们输的血都是医院派专人去采集。采集过程非常不规范,不能有效地对每一个献血人进行疾病检测。而且,医院也不会留取被采血人的血样,他们只是单纯地把血采出,然后把一批采好的血液不分血型地混合起来,提出血浆。到用血的时候医院就会从这一大块血浆中分出病人所需的一部分给病人输血,而其余的则留给下一位病人使用,直到血浆用完。”
任女士又说:“1993年7月1日国家卫生部颁布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明文规定采血单位需持有关部门所颁发的采血证进行采血工作,但山西省儿童医院当时并没有合法的采血 证件,所以他们的行为可以说是违规采血。”
这种违规采血和输血方式为丙肝的传播开辟了的途径。首先是采血,检验的不规范使含有丙肝病毒的血液很容易地流入医院的血库。第二是储血,医院将采集来的血混合到一起存放,这就使本来可能只有几百毫升的含菌血液成倍递增。第三是医院没有采取一对一输血,而是将一大块血浆分成多次输给多个病人,也就是说只要这一块血浆有丙肝菌,那么这块血的所有被输血人都很有可能感染丙肝。
丙型肝炎,由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所致。现在的医疗水平还不能完全将丙肝治愈,只能维持和控制丙肝的恶化。一旦丙肝发生恶化,最终的结果就是肝硬化,更为严重的就是肝癌。
任女士说:“孩子就像是被判了‘死缓’,不知道哪天就会因肝硬化而死去。幸亏事发时是1993年、1994年,那时山西还基本没有发现艾滋病病例,如果有艾滋病病菌传播到混合血浆中,后果更是不堪设想的。”
感染者不是一个人
任女士在确定了传染源后,电话通知了赵晓莲(化名)的父母,让他们也给孩子做个检查。晓莲的父母是她的同事。1994年11月,赵晓莲曾因新生儿肺炎在山西省儿童医院住院,并输过血浆。赵先生夫妇当时双双考入浙江大学,攻读博士生,孩子跟随姥爷一同居住,听到孩子有可能患丙肝的消息,两人便再也无心向学,急忙赶回家带孩子做了检查。检查的结果不出任女士所料,晓莲丙肝抗体也呈阳性。
据赵晓莲的姥爷回忆说:“当时我的女儿和女婿简直就快疯了,几天几夜睡不着,最后两人硬是决定去浙江大学退学,以便更好的回来照顾女儿。要知道,考上浙江大学的博士生是多难的事情呀!最后还是因为朋友们劝说,才打消了退学的念头。”话说到这里,孩子姥爷的眼里已满是泪光。
“当时我们全家人的精神都非常恍惚,干什么事情都走神儿。一天我接外孙女放学,一不留神摔倒在地上,这次摔伤十分严重,直到现在我的正常行走还成问题。记得我倒在地上,外孙女哭着问我怎么了,怎么这么不小心。我心里委屈又不敢和她说,这种滋味真是钻心的痛呀。经过了这几年的煎熬,我们的情绪已经稳定多了,开始的几天……真的有点不想活了。”
之后卫芳和晓莲的两家人又认识了芦岳(化名)的母亲赵女士。芦岳于2001年因为一次意外的检查被确定为丙肝。惟一可能的感染途径也是由于1993年8月因新生儿黄疸在山西省儿童医院输血。截至记者发稿,已经确定至少有10名孩子因在山西省儿童医院输血而感染丙肝。
药费让人喘不上气
为了给孩子治病,家长们几乎走遍了山西可以治疗丙肝的所有医院。但没有哪家医院有治愈的把握。当记者拨通北京地坛医院肝病科室的电话时,于大夫这样告诉记者:“慢性丙肝是一种极难发现的病症,只要不发病就不会有什么明显症状。发病时如果不加治疗,其慢性化程度非常高,可达80%至85%。而慢性丙肝的患者大约有10%至30%的病人会发展为肝硬化,肝硬化末期会出现肝功能衰竭、死亡。另外,大约还有5%至10%的肝硬化病人可能发生肝癌。治疗丙型肝炎以干扰素为首选药物,此外还有一种保肝治疗方法,主要是服用一些保肝药物。”
任女士说:“当时很多人都劝我们,不要再给孩子看病了,再生一个吧。可是孩子总归是父母的心头肉,怎么能说放下就放下呢?孩子的将来,我们根本不考虑,就怕等不到那一天,孩子过一天算一天,明天都不知道是什么样子。”不幸中的万幸,上述三个孩子的带菌值现在还没有超标,还属于丙肝带菌者,暂时不用治疗。相比这三个孩子,刘明(化名)的孩子就没那么幸运了。
2003年年初,刘明在与朋友吃饭时听说这件事,想起1992年自己的孩子1岁时因肠套叠在省儿童医院做过手术,也输过血。刘明越想越害怕,于是,带孩子赴北京302医院检查,结果是:孩子患有丙型肝炎,且孩子已是发病者。
此后,刘明父子便踏上了一条漫漫求医路。孩子开始注射干扰素,这种干扰素每针人民币260元。因为只有北京有售,而且这种药不能保存太久,所以刘明每隔两个月就要往返北京一次。2004年3月25日,孩子打完了一个疗程的最后一针。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孩子一共打了220针,仅这一项药费刘明就花费了近6万元。总共花费在10万元左右。孩子还因为治病休学了半年。
刘明的家庭属于普通工薪阶层,爱人和老岳母都已经双双下岗,全家的收入主要是自己的工资和爱人打零工所得,每月一共2000元。在这一年里,为了给孩子治病,他们花光了仅有的积蓄还是不能支撑巨额药费,其余的都是靠亲朋的资助。刘明已经是负债累累。
“孩子将来如何生存?”
家长们最担心的,就是孩子今后的看病费用没有着落。
刘明一脸愁苦地说:“这一年就是10万,不知道孩子什么时候会复发,如果复发我拿什么来给孩子看病?现在还有人借给我钱,以后呢,人家总不会把钱借给没有偿还能力的人吧。我的孩子没有医保,全部是自费,为此我也想过给孩子上个保险。可是只要听说是这个病,保险公司都是一个结果——拒保。”
钱虽然是一问题,但药物副作用的问题更是让家长们头痛。
刘明说:“大家都知道打干扰素是首选治疗,它虽能杀死血液中的病毒,但对肝细胞内的病毒是无效的。用长效干扰素的结果,是要杀死一些正常的白细胞,破坏免疫系统。就像癌症的治疗用化疗药一样,一旦白细胞过低,就得停药,可是病不治还不行,白细胞稍微恢复之后,还要继续用药。这完全是一种恶性循环。”
再就是生活上的问题,家长们都感觉到了绝望。
任女士说:“眼看孩子就要升学,像这样的情况有哪个学校愿意接收?学不到知识,身体又差,将来怎么找工作?现在一个正常人还为求职苦苦挣扎,何况一个丙肝病人?有谁愿意和丙肝病人一起工作?我们做父母的总有老死的一天,孩子如果没有工作,以后如何生存?”
赵女士说:“将来孩子怎么成家?有谁愿意冒被传染上丙肝的危险和一个丙肝患者结婚?结婚后怎么过正常人的生活?怎么要小孩?要小孩又是一个丙肝怎么办?我们只要不昧着良心隐瞒孩子的病情,孩子恐怕就只能这样一个人终老一生了。”
还有就是丙肝歧视的问题。家长们都很清楚,如果孩子的同学a>们知道了实情,那么孩子将失去所有的朋友,孩子将被空前地孤立。赵晓静的母亲直言不讳地说:“如果我的孩子没有得病,我也不会同意她和一个得丙肝的孩子总在一起接触的。”
对簿公堂
怀着种种烦恼和一肚子委屈,孩子们的家长决定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3年,卫芳、赵晓静、芦岳的家长分别将山西省儿童医院告上了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1.孩子在医院诊治丙肝所支出的费用。
2.精神损失费5万元。
3.每年孩子在医院进行身体定期检查所支付的费用。
4.以后孩子治疗丙肝和因丙肝导致的其他肝病的费用。
而被告山西省儿童医院则认为,当年孩子从进入医院治疗到病愈出院,纵观整个医疗过程,包括采取血浆的治疗方法,符合医疗操作规程的规定。医院对每位献血者都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了严格的体检。丙肝感染除血液外,还有其他途径。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医院为了说明当时采取混合血浆的方法采血是合法的,还特地向法庭出示了《山西省卫生厅关于我省血液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说明》。该说明中写道:
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颁发了第29号令《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并于1993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配合卫生部第29号令的实施,我省制定了“山西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并于1993年7月1日施行。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1993年9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山西省医用血液管理条例”,并由省人大颁发给医院采供血许可证,否则会形成长期不能统一的局面。血站成立后,因不能马上满足本地区医院临床用血需求,故一时尚未取消自采自供血液业务的各医院,仍然按照原规定暂时延续此项业务。这是省卫生行政部门当时有关文件许可的,也是为了保证临床急救和日常工作秩序。实际上全国各地也是一样,以省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和合理用血工作。此项工作社会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生命急救问题、资金问题、供血员、献血员以及血站的基础建设、设备、卫生技术人员若干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因此,达到血液管理“三统一”和无偿献血是一个需要做规划、分步实施的过程。
原告认为:“被告出示的这个证据,公然对抗卫生部颁发的法规,完全是为了给自己违规采血的行为开脱。”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山西省儿童医院未能向法庭提供采血许可证,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采血行为的合法性。且在输血过程中未履行复检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次,被告山西省儿童医院也未提供原告患丙肝是通过其他途径感染的证据。第三,输血是感染丙肝的主要途径。第四,丙肝检测存在漏检率。输入混合血浆,加大感染几率。
法院认为被告山西省儿童医院在整个输血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且不能证明血液质量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判决支持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孩子看病已经支出的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关于今后的治疗费用,等实际费用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后,原告表示不服。原告认为,孩子感染上丙肝病毒,以后的治疗是不可避免的,孩子一旦发病,父母除了要正常工作以维持家庭生活外,还要带着孩子四处求医治病。如果还要因为医疗费用的纠纷和被告打官司的话,作为家长真的是无法分身,这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一系列的损失。
2003年10月,家长们分别将上诉状递交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在了解了案情后,于2003年12月25日做出判决:基本同意一审的案情认定,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变更了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将山西省儿童医院所需赔偿的精神抚恤金改为3万元人民币。
接到判决书的家长们更是觉得不服。除了孩子以后的医疗费用没有解决之外,精神抚恤金怎么无故由5万元变成3万元了呢?2004年3月底三位孩子的家长收到了山西省儿童医院的赔偿金。任女士说:“我们希望法院可以给孩子以后的医疗开销一个保证,哪怕这些赔偿金我们不要都行。”赵女士告诉记者:“我们三家已经准备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此外,现在加上我们3个,已经有10个孩子的家长将山西省儿童医院告上法庭。还有很多孩子的家长因为打不起官司或怕打官司没有起诉。”而刘明也告诉记者:“我也于2004年将山西省儿童医院告上了法院,现在已经立案调查。因为已经事隔十年,我手中只有一个挂号本写着我孩子住院的病历号,而我去查病历时,儿童医院却说病历找不到了。正因为这个原因,法院迟迟没有审理此案。”
为了了解被告对于本案的态度,记者来到了山西省儿童医院医务科。记者找到了参与上述案件的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该院医务科科长李润森。当记者表明身份时,李润森称自己并不了解此事,让记者找公关部的董部长,董部长当时不在医院,记者记下了董部长的电话。无奈直到记者发稿之日,仍未与董部长联系上。
律师a>说法
带着家长们的种种疑问,记者于2004年4月5日回到北京后,立即联系采访了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北京华卫律师a>事务所主任郑雪倩女士。郑律师a>在详细看过本案的相关材料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首先是法院认定问题——究竟本案属不属于医疗事故。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操作规程,由于错误的诊疗行为而导致病人受到伤害。国家规定,在采供血过程中第一不允许私自采供血,第二要按照规定对供血人检测,规定中要检测包括丙肝在内的7项病毒。如果医院在采供血过程中没有违反规定,但事实上又是因为采供血造成病人患病的(检测不出来的病毒),应视为免责,不是医疗事故。如果是医院违反规定应视为有责,属于医疗事故。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采供血程序属于合法,且自采自供的行为属于违规;不能确定给病人输入的血液是否感染丙肝病毒,也不能确定病人是因为别的途径感染丙肝病毒,就此事实看来医院有明显过错,此案应视为医疗事故。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血液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说明》只是表明当时的血液管理的困难,并不能对抗卫生部颁布的血液管理法规。医院不管有什么样的困难也应该按照国家的法规操作,否则将被视为违法。综上所述,法院对此案的医疗事故认定是合理的。
第二是精神赔偿抚恤金的数额问题。对于精神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给出过明确的解释。这种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死亡赔偿,一种是残疾赔偿,如果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就要由法官进行裁量。对于数额问题民法通则也有过规定,死亡赔偿一般是当地人均年收入的10倍,残疾赔偿是人均年收入的5倍。这个规定也有例外,曾有一个案件由于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无法生育,赔偿费就突破到了人均收入的20倍。由于我们不了解太原市2003年的人均收入,所以不能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从本案看,三个原告至今为止,还属于丙肝未发病者,丙肝病毒还未致病人残疾,所以赔偿的数额应该小于残疾的标准。如果今后由于丙肝病毒发作,致病人有重大伤残(如不能生育等)或死亡的事实发生,原告可另行去法院起诉,主张修改抚恤金数额。
第三是关于今后的治疗费用问题。法院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是要求由原告进行举证的。也就是说原告必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失和损失究竟有多大。在本案中因为孩子今后治病的事实还没有发生,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所以法院没有证据去判定具体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但法院知道这个费用有很大可能是会发生的,所以在判决上留了活口:等实际费用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次日,就家长们的担忧,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的贾晓刚处长。贾晓刚说:“家长们的担忧我们确实可以理解。因为本案的医疗纠纷责任已经认定,如果以后发生治疗费用诉讼,法院会采取快速判决的方式。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三个月,如果快的话一天就会收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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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李红安诉武昌县人民医院输血感染丙肝案
1994年4月5日,李红安因胃出血到武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月11日,该院对李红安做了胃切除手术,输全血1000毫升。该血源系武昌县人民医院献血队员丁瑞云所献。丁端云在献血时,武昌县人民医院未按卫生部规定的献血操作规程对其进行肝功等各项健康项目检查,仅凭一张献血者曾经检查肝功能正常的报告单,就采集了此份血。同年4月25日李红安病愈出院,不久就感觉身体不适。6月2日经湖北省医科大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诊断为丙型肝炎。后又经几大医院共同认定为术后输血感染丙肝病毒。
1995年3月23日李红安向湖北省武昌县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只判决李红安在武昌县人民医院就诊费用由被告承担,并驳回了李红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李红安不服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终审判决:1.武昌县人民医院承担李红安在该院住院时的费用。2.武昌县人民医院承担李红安为治疗丙肝所花费的实际费用。3.李红安今后在县、市级以上医院治疗丙型肝炎的费用由武昌县人民医院负责。
江苏:吴某诉张集中心卫生院违规输血案
1998年5月23日,原告吴某在被告张集中心卫生院剖腹产,因手术需要被告为吴某输血400毫升。后吴某感到身体不适,于同年6月17日在被告处就诊,诊断为乙肝(当时被告不具备检查出丙肝的条件),被告为此与原告达成医疗纠纷处理,救助吴某1.1万元了结此事。履行协议后,1999年5月3日吴某经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丙型病毒性肝炎,同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吴某遂起诉向被告索赔各项损失。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等损失合计199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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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王某诉南通市某医院输血违规案
王某于1996年9月因宫外孕,在南通市一家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时输血800毫升,术前王某曾于1996年9月在医院检查肝功能未见异常。到了1997年1月,王某被诊断患有丙肝。随后王某将医院告上了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染上丙肝的后果不应由受害人承担,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补偿责任。很快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原告王某治疗丙肝所花的医疗费等共计75136元,由中心血站补偿45081元,某卫生局、某医院各补偿15027元;原告王某今后在三家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其费用凭发票由某中心血站承担60%?某卫生局和某医院各承担20%。
天津:张某诉二七二医院采供血违规案
2000年4月19日天津患者张某为治疗血小板减少而住进二七二医院,不料却在两次输血后,不幸发现感染丙型肝炎。之后张某将二七二医院告上法院,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张某住院时,二七二医院没有检查他的肝功能,在为他输入血小板时,也没按规定填写医院输血治疗申请书,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在血液中心的记录中,没能按规定写明给张某输血的供血人李某某的地址,以致无法排除李某某患有丙型肝炎的可能性。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在采集血液时的登记和输血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其共同连带赔偿住院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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