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凶案与取证成本
汪秀兰失踪STRONG>2002年11月27日下午,沈阳市东陵区汪家乡汪南村村民田宝付像往常一样,骑着自家的农用三轮摩托车,沿着村里的小路开到了他的前妻汪秀兰的大姐汪秀玉家。
“那天晚上没有电,俺们都在家里坐着。我说宝付,兰呢?他说,走了。我说什么时候走的?他说走了两天了。”最先从田宝付的嘴里得知汪秀兰走失消息的是汪秀兰的大姐汪秀玉。在汪家姐妹四人中,汪秀玉是老大,汪秀兰是最小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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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满脸焦急的田宝付,汪秀玉有些心疼,这个前妹夫在大家的眼睛里一直都是个老实本分的人,从没给过自己的妹妹气受,虽说不知为什么几年前两个人莫名其妙地离了婚,但妹妹还一直都住在田家,而且,在她们看来,两个人离婚之后的关系看起来比起结婚前还要好上许多。这一天照例是田宝付和妹妹一家人来姐姐家度周末的日子,但是没有想到,妹妹却不见了。
过了一个多月,妹妹依然一点消息也没有,汪秀玉开始着急了。在汪秀兰走失的日子里,田宝付几乎每天都到妻姐汪秀玉家里来,和姐姐、姐夫一同寻找前妻,但日子一天天过去,还是没有汪秀兰的消息。
又过了一段时间,汪秀玉和丈夫郝建设开始对田宝付起了疑心。夫妻俩几次向田宝付询问妹妹的下落,而田宝付每次的说法都不相同。而且,说话时田宝付的头越来越低,不敢正视汪家人的眼睛。
田宝付投案
STRONG> 一天下午,郝建设从外甥那里听到这样一个消息,就在11月25日的晚上,汪秀兰和田宝付吵了一架,之后两人骑着农用三轮摩托离开了家,晚上10点多钟,田宝付回到了家,而汪秀兰并没有回来。得到这个消息,郝建设打算再和田宝付去理论一番,而就在这时,汪家派出所的一个民警来到汪家说,田宝付已经到派出所自首了,汪秀兰正是他亲手杀害的。
田宝付自首和汪秀兰遇害的消息很快传遍了汪南村,大家都不相信这个平时老实得要命的田宝付能够杀人。这里面究竟有怎么样的隐情?
在沈阳市看守所,外表看来老实懦弱的田宝付告诉记者汪秀兰死在他的手下。
在田宝付看来,前妻汪秀兰对他和孩子还算是挺关心的,但就是汪秀兰对待感情不专一的态度令他难以忍受。田宝付说,几年前,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他和汪秀兰离婚了。而此后,汪秀兰就开始更加明目张胆地和外面的“野男人”交往。
“我也劝过了很多次,但是她就是没有办法改,其实我活得也很委屈,有时甚至她把人招来了,还得由我提供场所。”在这样的境遇中,日子又过了几年。田宝付一直认为汪秀兰在孩子大了之后会有所收敛,所以一直对外隐瞒着家里的秘密,在外人眼里,田家生活得还算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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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情并没有像田宝付想象的那样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
2002年11月25日晚,田宝付看见汪秀兰又在家里擦洗下身,便生气地问汪秀兰要干什么,汪秀兰告诉他,第二天她要和她的“男人”到沈阳市里逛街,本来就对汪秀兰非常不满的田宝付和汪秀兰大吵了起来,很多陈年旧账被翻了出来。田宝付忍不住妒火中烧,到厨房拿了一根劈柴棍猛击趴在炕上的汪的后脑,打了三四下之后,他发现汪一动不动了。
“当时我就知道自己下错手了,我也没有想到,就能打死她。”把汪秀兰翻过来的时候,田宝付发现汪秀兰已经没有了气息。
尸体不见了STRONG>
田宝付自首后,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的办案人员立即对田宝付的口供进行核实,在田宝付的指认下,对杀人现场进行勘查,并在田宝付的家中找到了作案工具。然而,确定这起杀人案最关键的证据——被害人汪秀兰的尸体却找不到了。
根据田宝付的供述,在杀死汪秀兰之后,他怕被人发现,将汪秀兰的尸体连同一堆砖头、一编织袋炉灰和一捆稻草,用自家的三轮摩托车拉到了村外的稻田地。在村南头稻田地里,田宝付找到一眼已经废弃了两年的机井,将汪秀兰的尸体抛了下去,又将稻草、炉灰、砖头倒了下去。“我想就当是给她修个坟。”田宝付这样解释说。后警方赶到田宝付所说的抛尸地点寻找尸源,在抛尸现场,警方看到,这眼机井就在一片稻田地的边上,北面紧靠村里的一条公路,井的直径约有半米,深约20米,体型稍大的人根本无法下去。
“杀人案件立案以后,从审查证据的角度,必须有尸检报告,因为尸检报告可以看出杀人案件死亡的原因,是刀伤,还是勒死,还是其他暴力钝器所为。”东陵区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这样解释寻找尸体的重要性。
警方先后找来两个瘦小的村民,打着氧气瓶、吊着绳子来到井下,但是由于井里气味熏人,危险比较大,在打捞上来几块砖头和一些稻草之后,两个村民说什么也不干了。而后,警方在当地农民的帮助下用抓钩、套桶等工具进行打捞,但是费了很大的力气打捞上来的依然是砖头和稻草。而在这次的打捞过程中,井底发生了坍塌,警方的取证工作只好暂时搁浅。
随后经过进一步的打捞,又打捞上来了胸罩和一些头发,但是没有能够得到更多的证据支持。
虽然犯罪嫌疑人田宝付对作案过程供认不讳,并且口供稳定,但由于缺乏尸体这一最重要的证据,如何将田宝付绳之以法在办案人员看来还是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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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关天,如何尽快打捞出尸体?最后,在得到东陵区人民政府10万元资金的支持之后,警方决定动用机械设备,挖掘机井打捞尸体。2003年3月7日,一支由十几个人组成的挖掘工程队进入现场。在挖掘机、铲车、翻斗车、抽水机等互相协助下,工程队连续奋战9天,在挖掘现场形成了一个南北长60米、东西宽30多米、深达近20米的大坑,坑东西两侧挖掘出的土堆得像座小山,整个作业现场占地面积约有十余亩。
然而,10万元花完了,警方不仅没有找到尸体的影子,而且挖掘进展又遇到了麻烦——因挖坑挖到了河床的沙土层,土质松软造成了塌方,若继续挖掘则必须扩大面积,将北侧公路掘开,会形成跟现在同样规模的坑,但这个方案当即被否决,因为这意味着还要占地10亩,并且毁坏一段公路,造成交通中断。如果继续挖掘,不仅耗资巨大,还会对周围的土地造成影响,甚至会对农民的春耕造成影响。在如此大的代价面前,警方的取证工作再次停滞下来。
打捞尸体,成了两难。
关注取证成本
STRONG> 然而,这起案件并没有因为找不到被害人的尸体而最后停滞不前,作为公诉机关,东陵区检察院认为,虽然没有找到被害人的尸体,但如果外围的证据充分稳定,并且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形成证据链条,也能证明田宝付杀妻案的成立。于是,东陵区检察院开始对这起案件的外围,进一步开展周密的调查取证工作。
检察官首先从田宝付杀人的原因入手,田宝付供认杀妻的原因是其妻有外遇,检察官经过调查取证找到了与汪秀兰有过不正当关系的郑某某,郑某某证实,他在田宝付杀妻的那天曾经和汪秀兰说好第二天一起出去逛街,经调查,郑确实和汪多年保持两性关系,由此,检察院确认,田宝付存在杀人动机;其次,在调查田宝付杀人过程中,田宝付的儿子和亲属等人都听过田宝付的讲述,田宝付向他人复述过他用木棒打击被害人后脑勺,这个复述和田宝付日后的供述一致。特别是在田宝付杀人过程中,他的儿子田超住在西屋听到她妈喊了一声“别打人,打人犯法”,这些情节也能证明田宝付用木棒击打其妻的事实存在;再次,田宝付交代用三轮车运送尸体的行为,也被田超听见田宝付开动院内的三轮摩托的声音所证实;最后,也就是寻找尸体的过程中,根据田宝付的指认,在抛尸的机井里打捞上来一些稻草、砖头等填充物,而田宝付也供述,这些物证正是田宝付在抛尸过程中使用的辅料。经过进一步的打捞,又打捞上来了胸罩和一些头发。
至此,虽然由于机井塌方,没有最后打捞出被害人的尸体,但从田宝付所供述的杀人的动机、杀人过程及最后的抛尸过程都能一一印证,这些证据之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
2003年12月12日,该案由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上,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被告人田宝付在法庭上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田宝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田宝付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田宝付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对于汪家和田宝付来说,这起案件似乎已经以田宝付的服刑而告终,但这起兴师动众的“大案”不仅给当地留下了一个硕大无比的大坑,更给当地的群众留下一个经久不息的话题——耗资10万元挖一个大坑值不值?
汪南村的村民们说,我们村的人都在议论这个事情,你说糟蹋了10多亩地,花了那么多的钱找个证据,值得吗?我们觉得,不用说没找着,就是找着了也不值,我们就不明白这个理儿,人家凶手都承认了这个案子是他干的,这个案子不就算破了吗?何必要这样的折腾?人死不能复生,要为活人着想。眼瞅着春耕了,挖了这么个大坑,机井就在旁边,不光是这10多亩地种不成,还连累周围一片地浇不上水。
但也有人非常欣赏公安部门的这种处理态度,“这次取证的做法和态度虽然工程浩大,耗资巨大,但是其影响是深远的,老百姓会说,过去那种草菅人命的事情不会发生了。”
还有人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了,做什么事情都要讲点经济效益,公安办案也是一样,要讲经济成本,要讲投入和产出。而且,公安用的也是纳税人的钱,在使用这笔钱的时候也要考虑到要把这笔钱合理利用好。根据现场打捞上来的砖头、稻草、胸罩等物品,基本上已经与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吻合,这就足以证明杀人事实了,剩下的取证工作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了。
■文、图/本刊特约记者 王亮
迈向节约的刑事侦查FONT>
■文/刘品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下,任何企业的投资者总想以最小的代价追求最大利益。而刑事侦查本身可视为国家的一种投资,需要付出相当的代价,也期望获取一定的效益,那么刑事侦查是否应该树立市场观念,实现市场化转型?
这个传统上为人们所忽视的问题,正在随着我国犯罪案件的攀升与司法经费一时难以大幅地提高,而逐渐显露出来。辽宁省汪南村的这起普通杀人案件引发的侦破新闻,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范例。在该案中,侦查人员为寻找一个重要的物证——被害人尸体,而耗资10万元,挖了一个60×30×20米的、作业现场占地十余亩的“天坑”,却无功而返,进退两难。因而引起了民众与新闻媒体的极大热情。
我们首先应当承认,有关侦查人员的取证态度是值得肯定的,做法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办理杀人案件时,绝不能仅仅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结案,他们还必须获取一些重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物证。特别是找到被害人尸体、杀人工具等,似乎成了准确侦破杀人案件的标尺。如果违背了这一办案惯例,侦查人员将会心里没谱,不敢移送起诉;即便移送起诉,检察人员往往也会退回补充侦查;再进一步,即便诉至法院,审判人员也极有可能驳回起诉。这种司法惯性一方面督促侦查人员跳出“口供主义”的泥潭,另一方面又似乎指引他们寻求新的所谓“铁证”。
但是,这个案件的侦查显然是个失败的例子,因为其中侦查机关付出了巨大的直接投入,却没有得到所需的回报,甚至成了一起“夹生案”。这就不得不让人深思了。我想,如果案件中非提取这一份证据不可,为此花费10万元、甚至100万元,也没什么可说道的,因为一起命案侦破带来的效益岂能用10万元、100万元来衡量。但是,本案中这些投入都只是为了获取一个可以替代的证据,难怪人们会问,这样办案究竟值不值?
其实,侦破杀人案件究竟可以投入多少钱,古今中外没有定数,这要视案情、办案水平与社会发达程度等综合因素而论。在当今的中国,为命案而投入10万元取证不过是正常之事,值不得大惊小怪。例如,我国公安部前不久为缉拿马加爵归案,就悬赏20万元,而且收效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俱佳,民众也满意。
同样是耗费巨资办命案,为什么民众的满意度迥然不同?我想,其原因在于两点:
其一,马加爵案是把钱花在刀刃上,抓不到嫌疑人就无法结案;而本案仅仅是为了取一份虽然重要但并非必需的证据。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实践来看,这一份证据并非不可或缺。侦查人员应该能够认识这一点。
其二,马加爵案是为降低办案成本而选择见效快的办案方式,而本案则是糊里糊涂花钱办小事。如果马加爵案不通过悬赏方式缉拿犯罪嫌疑人,那么恐怕要动员全国警力、至少是其可能逃窜地的警力布控,这样每天的开销可就“海了去了”。相比而言,悬赏缉拿的投入要少得多。而从本案材料来看,应该说对侦查人员第一期的打捞作业不必吹毛求疵,因为他们不可能预见到抛尸现场的枯井会塌方,而且他们也通过努力打捞出死者胸罩、毛发等部分重要物证;但是,在第一期打捞作业遇到塌方以后,侦查人员的后续取证行为就值得商榷了。他们应该预见到继续打捞的巨大投入和负面影响,他们应该思考可能的替代取证方案,他们尤其应该突破思维定势改变办案方向……如果这些“应该”成为现实,就不会有“耗费10万、收获天坑”的新闻性结局。换言之,本案警方办案花的钱虽不算多,却是一笔本可以避免的糊涂开支。
当然,在刑事司法中强调侦查成本观念,并不意味着简单或僵化地理解侦查投入与收益。比如,我们不能说警方调查一起金额为1万元的盗窃案就不能花费超过1万元,调查一起杀人案就不能花费×万元以上(或某个具体数额),因为侦查的收益不仅仅在于经济效益,而且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如阻慑犯罪等。又如,我们也不能说本案警方调查的投入只是10万元或者其他有票据可查的支出,因为侦查成本是一种人力、物力、财力的综合投入,侦查部门用于侦查犯罪所需的侦查装备、办公场所、侦查人员等固定费用以及具体案件的侦控费用都必须计算在内。至于如何科学地确立侦查成本的观念,概言之就是在侦查活动中也要斤斤计较、精打细算。在完成某项侦查任务时,侦查人员应该有意识地考虑有几种可选的方案,进而选择最为节约的方案。
这正是我们讨论本案的意义所在。它充分表明刑事侦查也是一种要讲求效益的活动,切不可不计成本、不顾代价,而应以效益最大化的方式利用各种稀缺的侦查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侦查部门也可比做一种企业,犯罪案件的侦控是其主要的“产品”,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应当实现效益最大化;当然,侦查部门只能是一种特殊企业,它追求的是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优。换言之,刑事侦查活动绝不能片面市场化,但也切不可无成本观念。
最后要顺带指出的是,确立关注侦查成本的现代观念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绝非侦查人员一股力量所能达致,还需要立法、执法与法学界乃至社会媒体等方方面面的关注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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