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欣sbp 发表于 2009-2-6 17:00:47

服务商标:谨防非法克隆

  到市场上去买一件印有世界杯球赛标志的T恤衫也许很容易,但要买到正宗产品却并非易事。在第十六届世界杯足球赛期间,法国出动大批打假人员,对假冒世界杯标志的产品予以没收,并对售假小贩处以1000法郎的罚款。打击假冒服务商标、保护知识产权,是全球范围的共同课题,在我国也应同样引起重视。
  服务商标是指经营者为便于使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志,属于商标的范畴。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规定,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服务商标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交通、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务八大类。世界杯标志并不是商品本身的商标,而是由世界杯组委会授权某种商品使用的一种标志,商品仍然有自己的商标。因此,从法律上讲,它不属于商品商标而属于服务商标。在日常生活中,服务商标随处可见,除了运动会标志和吉祥物外,常见的还有邮政、银行、铁路、广播电视标志及希望工程标志等等,它们本身都不直接用于某种商品,而体现于某种服务之中。
  服务商标同商品商标一样,不仅自身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而且可以带来巨额利润。它能够树立企业形象、标示服务质量、便于消费者选择服务。体育及公益活动标志还可以募集资金,被许可使用标志者也能创造巨大的商机。正因为如此,一些不法厂家、商贩为达到促销和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大肆仿冒他人的服务商标。如九0年亚运会期间,亚运会标志随处可见,很多是侵权产品。去年甚至还发生了假冒银行标志,非法开办银行的案件。由于假冒服务商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少人对此司空见惯。甚至服务商标的拥有者也不以为然,有的反而认为有利于扩大自己的知名度。而部分消费者为了赶时髦或为了图便宜,对来路不明的标志产品也慷慨解囊,殊不知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假冒服务商标不仅损害服务商标权利人的形象,而且造成鱼目混珠,扰乱市场秩序。
  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是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加拿大、韩国等60多个国家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要求各成员国对服务商标进行保护。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对服务商标的法律调整起步较晚。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把服务商标首次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过去,我国医院都把红十字作为标志,随着《红十字会法》的颁布,这一传统做法被法律明文禁止。1996年国务院还专门颁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予以专门的法律保护,基本原则与服务商标管理一致。
  加强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上已经比较完善,但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服务商标的拥有者首先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众所熟知的服务商标应向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防止被别人恶意抢注。因为我国采取的“先申请原则”,商标只授予先申请的一方。凡未注册的只能作为一般服务标志,法律保护的范围极其有限。其次,要加大对服务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工商部门、司法机关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他人服务商标行为的经济、法律责任。作为消费者,还要增强识别能力。假冒服务标志商品多为中小企业或个体作坊生产,质量难以保证,不能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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