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ulqvu 发表于 2009-2-6 17:01:13

给“婚内强奸”定罪──妇女的尚方宝剑?

  “婚内强奸”这种提法在我国一直很有争议,原因就在于这种西方泊来品式的法律规定究竟适不适应中国的土壤还没有定论。截止目前,在中国的刑法条款上还没有这个词,“婚内强奸”似乎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上,但最近发生的一起判决好像要改变这一切。
  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青浦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2年11月,22岁的王卫明经人介绍与女青年小钱相识,1993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王于1996年6月搬出住所,与妻子钱某分居,此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7年10月8日,法院判决王、钱准予离婚。10月13日晚7点多,王强行与钱发生性关系,王此后被以强奸罪批准逮捕。青浦法院1999年12月24日判决:被告人与被害人虽为夫妻关系,但已分居达16个月之久,且被告先后两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一审已判决离婚、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殊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情的具体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案判决后,“婚内强奸”再次成为热门话题,我们先来看看女性们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丁伟珍(女,28岁,大专文化,公务员,未婚):我认为这种说法太荒唐了,如果双方自愿结婚,应该是对婚姻生活包括性生活的法律承诺,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统一。因为婚姻是合法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就在于它具有异性结合这一特定的关系。再说,我现在还没有结婚,假如我结婚以后,如果我不愿意过性生活,那我是不是随时可以控告丈夫的“婚内强奸”,这样一来,还谈得上夫妻感情吗?这样的婚姻太可怕了。
  王雨惠(女,37岁,初中文化,农村妇女,已婚):叫我怎么说呢?结婚十多年了,有时候也会碰上这样的事情,尽管内心不愿意,可有什么办法呢,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有没有“婚内强奸”这个罪名无所谓,我总不能拿这个事告孩子他爸,那我成了么人,村里的人还不把我骂死。再说了,这是俩口子之间的事,说出来谁会相信。
  那么,几位法律界的男士们又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呢?
  刘中连(男,35岁,硕士,原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科员):近一阶段以来,“婚内强奸”这个问题炒作得很热闹,其实讨论强奸罪问题,关键要看什么是强奸罪。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其中最关键的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基本特征。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进行殴打、捆绑,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为一喝,扬言行凶报复、揭发演示、毁坏名誉、加快技术等相位一系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已经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解体时、迫害,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利用妇女患重病或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麻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经营,或者利用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奸淫等等。总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最关切,而确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又必须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联系起来加以考虑,否则,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就失去了客观依据。认定是否违反妇女意志,
  王春华(男,40岁,大学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检察院):我认为,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理解男女平等问题。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更从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婚姻家庭的各个方面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所以,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的含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权利义务上是平等的。在夫妻关系方面,男女结婚后,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著作权、共同财产所有权、遗产继承权等等;负担同等的义务,如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互相承担扶养义务等。从这个角度讲,不存在“婚内强奸”问题,婚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包含性生活,夫妻是一种合法存在,其婚内性行为也应该是合法的。
  妇女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特别保护。从历史上看,妇女地位最低,受所的迫害最深,所以需要特别保护。从现实情况看,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旧传统仍然存在,所以当前还需要对妇女合法权益加以特别保护,在家庭生活中,妇女遭遗弃、受到侮辱还时有发生,有的丈夫不能平等的对待妻子,他们把妻子当成家庭的奴隶,泄欲的工具,限制她们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剥夺她们的合法权利,甚至加以残害,这些情况就是确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现实原因。从生理情况看,妇女和男人也不同,有其特殊性,如身体弱,容易受到男性的攻击和伤害,即便在夫妻生活中也往往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因此,我认为“婚内强奸”这种罪名应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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