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米卢的快乐足球到法学上的“程序价值”理论
(一)我的话题从足球开始。足球,这个激情澎湃的运动以其难以抵挡的魅力通过周边诸位至亲好友以及报纸网络种种等传统、现代的媒体感染着我,那所有激昂、沮丧、愤怒和欣喜的情绪潜移默化中悄悄牵动着我的注意力,使我成为中国足球的一个默默关注者。于是,近日的我也和亿万中国球迷一样为了中国足球队在“十强赛”上的出色表现而激动难捺。然而,我的激动并不仅仅止于中国足球的起色,更令我关注的是国人对米卢的赞赏和渐渐认同。米卢并没有在技术层面上使中国队有什么显著提高,许多了解中国足球的人认为这届国脚们也并不是最优秀的组合。但是,神奇的米卢却神奇地使中国的足球改变了,杨晨说“队里出现了以前从来不敢想的状态”,有关评论几乎众口一词地给予了中国足球“成熟”、“稳重”等赞美之词。
中国足球终于从急功近利的功利主义心态走向了成熟的快乐足球状态。
在我看来,以往中国足球因过于注重结果的功利主义心态,必然地导致注意力过多放在对于结果的追求上。尽管人们不至于愚蠢得认识不到比赛的结果由比赛的过程来决定,不至于愚蠢到重视比赛结果而忽视比赛过程本身,但是,这种对于比赛过程的重视,是出于追求比赛结果而来的工具性,即认为比赛过程的价值取决于它对于结果获得的工具性价值,而不是比赛过程本身独立的价值,因此,极易产生患得患失的不成熟心态,容易受一时胜败得失的影响而忽喜忽忧,变得急功近利和浮躁,从而最终难以避免地影响到结果的实现。相反,快乐足球提倡的是享受足球比赛过程本身乐趣的理念,在这种淡泊的心态下,注意力被更多的集中在过程本身,这样一方面自然而然地会从重视过程到重视结果,会水到渠成地因为过程的完美而收获结果,另一方面又避免了对结果患得患失,压力过大的不良心态。
米卢就是这样以他快乐足球的魅力影响着中国球员的心态,这是米卢在渐渐征服着中国足球的同时,也在用一种全新的观念在征服着中国。
(二)
这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也是一个注意力的分配问题。在价值取向的天平两端,在注意力分配的目标之内,是比赛本身和比赛结果,也是过程和结果两种价值,两个目标。事实上,人们在生活中并不会有意识地作这种划分,但是,不可否认,人们常常会无意识中作出不同地选择。譬如,在作为结果的法律实现与作为过程的法律程序的具体运作之间,就存在着重视结果的结果本位和重视程序的程序价值理论之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抉择。美国法学家罗伯特·萨默斯在1974年首次提出了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标准问题。相对于人们以法律程序运作的结果是否符合安全、正义、社会公共利益等公认价值标准的工具性价值,他认为法律程序本身存在着独立于结果的价值,即使一项法律程序有利于形成好的结果,比如在普遍情况下有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但如果它本身在运作过程中有违理性原则,那么也不是好的程序。(参见陈瑞华《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1998年《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由此,我们又可以在法律程序与法律实现的结果这样一对天平两端的价值做如下分析:
首先,法律程序有自己独立的价值,抛却对于形成好结果的意义之外,这些包括诸如参与性、公平性、人道性在内的价值本身对于法律就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尽管萨默斯认为程序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十分脆弱,认为程序迟早会影响结果的结论过于武断,但是,他同时也承认“程序价值”在很多时候与程序的好结果效能之间具有和谐一致性。符合“程序价值”的法律程序在很多情况下也同时具有产生好结果的能力。
最后,从实际操作性上看,“程序价值”比结果更容易在法律制度中得到具体的保障。因为一般情况下,设计体现程序价值的法律规范和机制比设计确保好结果的途径毕竟容易得多。
但是,在现今社会里,人们总是重视结果而漠视程序。警察在侦查活动中常常打着惩治犯罪的名义采用非人道、贬低人格尊严甚至侵犯个人隐私的手段,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打着提高审判公正和效率的幌子侵犯当事人的诉权,如此等等。
这不仅仅在片面追求结果价值的同时,忽视、破坏了本身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序价值,而且,由于漠视保证结果实现的程序,最终使结果的实现变得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随易并难以预期。而提倡重视程序,一方面可以保障程序自身独立的价值,同时也可以在保障得以使结果实现的程序时,使结果的实现变得稳定而可预期。
(三)
从米卢的快乐足球到萨默森的“程序价值”理论,我们享受获取结果的喜悦,也享受过程中的乐趣;我们追求结果正义的实现,也不放弃程序正义的价值。我们曾疑惑中国人是否已经过于急切地渴盼结果,而变得灵活有余而原则性不足了。那么,就让我们重新审视自己的态度,严谨地遵循程序而期待结果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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