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坐堂问案”正名
法官坐堂问案的历史在我国渊源流长,上可追溯到西周、先秦“两造具备,师听五辞”、“辞者辞廷”,下可顺延至晚清和民国。坐堂问案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在中国绵延了几千年。自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以来,坐堂问案开始受到冷落。人们之所以对坐堂问案没有好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观点认为,坐堂问案是封建社会的一套,体现了一种衙门作风,社会主义法官应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应高高在上。再说坐堂问案也不利查清案件事实,“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法官不进行调查,就不能保证司法公正。而且坐堂问案要经过繁琐复杂的程序,效率不高。法官坐堂,等案上门,消极进行裁判,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发挥。所以,一段时期以来,“坐堂问案”甚至成了法官工作作风不实的代名词。直到今天,关于法官田头办案、上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各种新闻仍屡见不鲜。然而,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随着法制的健全和诉讼制度的完善,很有必要对“坐堂问案”进行理性的反思。一、对坐堂问案具有历史的继承性
坐堂问案作为一种诉讼模式,经过了几千年历史的大浪淘沙。从历史的脉络看,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审判模式曾广泛地衽坐堂问案。从地域的范围看,目前西方国家审判方式也绝大多数是法官坐堂问案。众所周知,封建社会是在推翻奴隶社会基础上建立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在打倒推翻封建社会根基上诞生的,按理说他们对前一社会是极端仇恨的,但他们何以都对坐堂问案这种审判模式加以全盘继承,要找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坐堂问案符合审判发展的规律。相反,马锡五审判方式那种那种手续简便、不拘形式的诉讼模式与现代的法治理念越发显得背道而驰。事实上,建国以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主要仍然是坐堂问案为主,实地调查为辅,而不是完全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修订以后,又对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坐堂问案的程度更高。
二、坐堂问案符合司法的职业特点
法官进行坐堂问案除了有历史的依据外,还有现实的依据。从审判活动的规律看,坐堂问案这种审判模式为司法职业特点的张扬提供了一个场所和用武之地。首先,职业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与原告、被告保持等距离,在情感上不偏向任何一方,在行为上不代替任何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官不能越俎代庖,只应居中裁断。坐堂问案对法官是否与当事人保持中立提供一个评判的场所,法官应超脱于原、被告之外,它只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居中裁断,“诉讼所涉及到人们与法官通常有不同的社会距离,与法官关系越近就得到越多的同情的回应,而与实际过错无关。”(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版社)其二,法官职业特点是被动、消极的,实行不告不理,法官不应主动服务,更不应主动揽案,他的工作场应局限于法庭,如果在法庭之外的场所进行问案和裁判,背离了法官的职业的被动、消极的职业特点,坐堂问案为法官的活动范围提供了一种羁束,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仅限于在法庭上,任何庭外接触都是有违现代诉讼理念的,而诉讼的精髓尽在于公正正义。“正义需要与之相适应堂皇的仪表和其具有一定戏剧性的演示,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甚至不知道它的存在,宣示正义准则的角色也会因为不同凡俗的仪表而使自己的精华得到升华”(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7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三,从法官职业特点的独立性来看,法庭为法官问案营造一种相对封闭的空间,在这种相对封闭的空间里,法官是独立的,他既独立同级法院的法官,双独立于上级法院的法官,在法庭之上,法官是理性世界之人而非情感世界之人。而这种理性人格的养成,对公正正义的向往,需有一个硬件环境为支撑。法庭为法官问案提供了一种场,为其独立人格的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决营造了一种外围环境和空间。第四,司法是一种亲历性的活动,对当事人言词证据的判断,对证人、证词所作可靠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被判断者近距离的观察,司法判断既是一种知识积聚过程,更是一种智慧和经验沉淀的过程,审判是法官运用知识、经验加智慧的一种亲历性活动,法官必须在堂上亲自听取原告、被告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这个过程是别人无法代替的,而坐堂问案为法官亲历性活动提供了一种场所。第五,审判还是一种职业性的活动。作为坐堂问案之人,仅有自然理性是远远不够的,是不可能处理好案件的,它更需要人工理性,同时法律还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对它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因而,坐堂问案的主体只能是法官,因为法官在其成为司法官之前是受到严格的理性训练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坐堂问案有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
诉讼价值包含一系列内容:公正、正义、安全、秩序、效率……而其中公正、正义价值是诉讼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和首位价值。现代诉讼理念认为,公正正义首先是程序上的公正正义,然后才是实体意义上的公正正义,并且认为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坐堂问案作为一种程序层面上的工具,有助于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正义价值。坐堂问案作为一种程序层面的内容,它对不同的人都采取相同的诉讼模式。“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实现了程序上的公正和正义。坐堂问案作为一种审判模式是固定的、凝重的,不因人而异,不因情而变,不因权而废。尽管其因面孔冷硬令人生厌,但因人们对其套路熟悉也不无好感。同时程序正义又确保了实体正义的实现,从某种角度看,实体正义往往因情事变更而飘移不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正义公正观,同一个人对同一件事因其在不同的场合、时间、情绪等因素影响其评价标准会发生变更。因而,实体正义是灵动的、难以捉摸的。而程序正义却以其一如既往的老面孔而倍受人们的亲近: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任何人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只有遵守这些固定模式,程序正义就实现了,而坐堂问案恰恰提供了一套程序层面的操作规范。另外,从裁判的时间来看,法官坐堂问案的同时他必须当堂断案,当堂断案就从时间上限制法官向其上级法官、行政领导请示汇报,这新就从时间上遏制了案外因素对公正裁判的干扰。第三,程序的公开可以促进实体的公正,我国目前诉讼模式已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推进,以公正审判为原则,不公正审判为例外。法官坐堂问案是在双方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检察机关共同监督下进行的,而坐堂问案为公开审判提供了程序上的便利。“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坐堂问案时法官裁判不公,当事人可以行使上诉权,检察机关可以行使抗诉权,新闻媒体、公众舆论可以行使监督权,这样坐堂问案就从程序上保证了公平义的实现。
没有效率的公正仍然是不公正,坐堂问案还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构,当事人之间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当庭裁决更有助于实现诉讼效率,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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