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生 发表于 2009-2-6 17:01:21

为法律而奋斗—有感于被拍卖的法律判决书

  深秋的阳光朗朗地照在研究生院的大楼上,我坐在窗前,沐着这暖暖的光芒,心头非常惬意。但一则法院判决书被拍卖的消息则让我感慨良多,思绪万千,心底只有一个强念的念──为法律而奋斗。
   这则消息讲的是:前几天,武汉市的一生效判决书被拍卖的消息。该案原告胜诉,然而在执行这150万的诉讼标的,却无功而返。无奈之下,原告乃拍卖该判决书,然而其价位到 75万元仍无人问津。反映的是司法实践的老问题──执行难。
   换到二十年前,我于此呼号“为法律而奋斗”,定会有许多人以同情的眼光看我──这小子该不是疯了吧,竟出此痴言妄语,法律乃阶级专政之工具,竟不知!法律乃国家暴力机器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生的阶级斗争之物,此乃我国民众上下对法律的一般看法。幸亏,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对外开放的口径愈广,民众的法律心智渐开,懂得法律也有为自己权益而设置之初衷,此时跟他们说,“法典是人们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他们定会接受无碍;再进一步说:“法律与其说是强制,毋宁说是拯救”(苏格拉底语),其接受度应该也不会低。概言之,法律是人民权利的保护者,已经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然而说到法律也需要被保护,也需要为自己的名分而奋斗,许多人肯定又会说我头发热了。
    在此,我要说法律的出现、生成、发展、演化都经过浴血之奋斗方争取得来,而绝不是萨维尼氏所说:乃于一个民族之内部自然的、平和的、缓慢的、无斗争的逐渐形成。远的不说,就说那资产阶级革命所争取的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的法律制度乃经过多少人氏的浴血冲杀而来,资产阶级掌政后,无产阶级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斗争的事例,对我们来说,更是耳熟能详了;咱们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也是经过革命斗争而来。以上说明的是法律的生成发展必须经过斗争而来──为法律而奋斗是能用的通透的,可接受的。
    在和平时期,为何需要为法律而奋斗呢?其奋斗路径又取之若何呢?美国的大法官卡多佐曾说过,“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调和,就是法律”。卡多佐这话可谓一语中的,法律所调控的,正是一国内部利益的分配问题──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由此也决定了法律需要被奋斗的原因。
    大抵公权力,挟国家机器、国家资源、国家权威之力,常逼迫私权利主体就范,特别于法律的空白与不明状态,公权力总有一种让其影响扩充到极限的倾向,直到这种倾向遇到权利主体的歇力反击,方而悻悻作罢,此乃权力的可接受原理。由此,公权力的“定时炸弹”式的破坏力,就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机器──公权力的裁体。否则,私权利主体如一味忍让,必然导致法律的真正机能的丧失,法律也将丧失其本性,所以,于此情形,为私权利而奋斗即为法律而奋斗!
    而于私权利主体之间,如遇利益牵葛,本就具有对抗性,一方不主张其权利,任其权利被侵夺而不反争奋斗,最终其作为人的资格将不完整,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权利终将无处可落,法律竟成为悬法、死法!由此,私权利主体之间的于法律框架之内的争权夺利乃恰为为法律而奋斗的途径!
   为法律而奋斗也需对法律奋斗。盖亚里士多德二千多年前谈法治条件而言:公众需守法,而被守之法乃是良法方可。于此须明确,让恶法混迹于法的行列,实乃对法的最大破坏。其后果让人无以敢相信法律,不愿遵守法律,更妄谈信仰法律了。长此以往,法律与民众的心底道德价值认同处于张力状态,其结果必将是民众为维护其“真人格”而抛弃法律!所以为法律而奋斗也需对法律而奋斗。于我国目前,也有事可为。譬如,于刑诉法中的“沉默权问题”(以此对抗刑讯逼供),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过多、过滥,需稍加修葺整理。以体现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彰扬法律对人性的关怀。
    为法律而奋斗,需要提升法律的社会地位,其必然要求对法律职业主体详加遴选。
    盖法律的社会地位 必将影响法律职业者的社会地位,但反过来,法律职业者的素质若何,对法律的社会评价影响更巨!
    于我国法律职业,由于专业槽不深,其他专业人士也能凑热闹来啃一口,该类非经法律系统训练人士,常常作出败坏法律清誉之事。所以,目前中国实行的司法考试a>,实有助于此战场的清理打扫!
    回归于本文所提案件,我们实在无法原谅于当事人的行为(当然其也无奈!)。当拍卖判决书的椎棒举起之时,法律的社会地位已命若悬丝了,而当拍卖未果,法律的处境不但未有丝毫好转,反而道出了法律的社会地位几近陨落的现实!我们不能不警惕,我们不能不为法律而抗争!我们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也就为自己的独立人格而奋斗,也即为法律而奋斗!只有全社会形成愿为私权利奋斗的壮景,中国的法治事业方能有望!
    最后我想引用耶林的一句话: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的资格。最后三个字是我加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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