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h2c 发表于 2009-2-6 17:01:30

有感于“博士当书记员”

  法院是社会纠纷的最后仲裁者,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如果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势必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也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也是司法改革a>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改革过程中,也有走极端的现象。如某地法院就招收了77名高学历的书记员,其中法学博士7名,硕士25名,其余均为本科生,而且这还是第一批。①看到这样的报道,不禁让人生出几分感慨。
  一是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人民法院组织法a>》第4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书记员,在不少国家也称为书记官,主要从事笔录制作、开庭记录、文书送达、协助执行、卷宗归档及其他配合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不直接从事对案件的审理裁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辅助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对书记员的专业要求不同于法官。而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书记员与法官只有职业上的区别,却没有专业上的区别。书记员熬到一定年头都会成为法官,而刚参加工作的法律院校毕业生都要从书记员干起,这就使书记员学历水平高于法官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形成书记员、法官学历层次的倒挂。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要逐步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建立专业化、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也就是说书记员只能是书记员,而不能成为法官,法官也成不了书记员,如同医生与护士的关系。我想这些博士、硕士也不会甘心永远当书记员,否则他学习的那些法律理论知识如何来指导审判实践呢?而且书记员的职业技能要求是不同与法官的,对记录速度、质量、计算机操作水平都有更高的要求。法律硕士、博士可能在法学造诣方面较高,但在书记员的职能方面未必有特长。因此,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规定,“书记员作为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其任职条件的学历要求,可适当低于法官法中对审判人员任职条件的学历要求”如果法学博士、硕士只是用来作书记员,可能以后没有几个人愿意去读法律博士、硕士。进门就从书记员干起,而不管他是博士、硕士,只会形成新的论资排辈形象,而这种现象在法官队伍中还相当普遍。
  二是法学高级专门人才a>应优先充实到法官队伍之中。如果硕士、博士都来当书记员,法官岂不都要教授、博导吗?目前法官队伍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法官队伍的文化层次结构更是参差不齐的。肖扬院长就曾责问:“为什么山西绛县的姚晓红,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司机,竟然能被任命为掌握生杀大权的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被戏称为‘三盲院长’?”②说明法官队伍现状已经十分令人担忧。虽然近年来本科、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官人数不断增加,但是法官的总体业务水平还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法官承担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职责,对法律的理论水平要求较高,仅凭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是无法审理纷繁复杂的纠纷的。所以,法院目前最缺乏的就是高素质、高层次的法律人才a>。《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a>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a>中选任法官的制度。”博士、硕士都属于高级专门人才a>,这些人首先应当充实到法官队伍中去。虽然他们并不能被直接任命为法官,但他们可以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a>后被任命为法官。
  三是人才a>不应高消费。培养一个法律硕士、博士是不容易的,单是从时间上说就需要20多年。不仅这些硕士、博士本人花了大量的精力,国家也投入了很多资源。但如果只是为了当书记员去培养硕士、博士,投入与回报就很不协调。尽管学历不一定代表水平,但没有一定的学历背景,是很难适应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的需要的,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a>,不应停留在口头上。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博士、硕士等法律专门人才a>仍然是非常稀缺的。一方面我们常讲缺乏人才a>,一方面又在人才a>浪费,实在让人痛心。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有大学本科学历,但事实上很多法官尚未达到,而却要招博士、硕士当书记员,说明法官制度改革还是任重道远的。



  ①《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26日1版。
  ②肖扬:《人民法院改革的进程与展望》,《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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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院在机构改革中招
   收了第一批高学历书记员FONT>B>
            (耿汉章 摄)

    最近,上海法院在机构改革中招收了第一批高学历的书记员。这批新招收的77名书记员,均来自全国23所大学法律系,其中博士研究生7名,硕士研究生25名,其余为大学本科。
    图为正在参加培训的书记员进行上岗前的宣誓。(《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26日1版)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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