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中国娼妓问题的反思
引子:当某一行为无法遏制的时候,我们只好“退而求其次”。这也许是无奈却最好的方法,就像大学生性生活无法遏制之后,学校只好安装自动售套机以期把危害降到最低点。历史、现状、无奈
卖淫嫖娼现象由来已久,几乎伴着人类文明史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在我国,娼妓与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史结下不解之缘。王书奴在《中国娼妓史》(1943)中考证了中国在殷商时期就存在类似宗教卖淫的“巫娼”,认为这是中国娼妓的起源,后来形成了娼妓制度。中国娼妓制度始于殷商,立于汉,盛于唐,经宋元明清以至民国,始终维系交替,经久不衰,与之相对应,中国历史上也曾有过几次大规模的禁娼记录,许肇荣在《卖淫嫖娼现象的历史演化及娼妓制度存在的原因》中说到:秦代倡导贞洁,官娼为之锐减;宋兴程朱理学,娼妓一度衰落;太平天国禁娼妓,子民谈娼色变;国民党政府也曾在部分省市实行“废娼”政策。⑴但是,事实证明,“禁娼”没什么效果。中国历史上比较成功的一次“禁娼”出现在解放初期,但那时主要是基本消灭商品经济以及加强对个人私生活的控制。历史证明这样做会阻碍国家发展,其代价之大,不可估量。况且当时清除的并非一切卖淫嫖娼现象,而是娼妓制度,是已有、已知、能够抓到的职业妓女。
而现在,国家仍然为“禁娼”在努力,但我们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著名的性社会学家潘绥铭先生推算,公安机关每抓获一个卖淫嫖娼者,平均耗费7.5个人工时,以1993年为例,抓获25万人次,至少需花费180万个人工时,相当于800名专职“风化”警察整整一年的工作时间。仅工资一项,便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这还仅仅是实际支出的零头。其他诸如花费数倍于“抓人”的调查、讯问、取证及完善各种法律手续的时间;远远高于工资这一项的各项办案经费;处理违法人员的高额付出等等,其代价之高昂可想而知。然而,高付出给予我们的回报却是与其极不相称的低成效。
面对历史和现状,我们再一次感到万分的无奈!
理性的反思
反思一:为什么在历史和现实中,“禁娼”收效都不大?
笔者认为,这与人的自然性不无联系。古人有云:“食色,性也。”“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对性的需求是人的自然本性的体现,然而需求的过程却是一种社会现象,需要得到全社会广泛的宽容、承认和肯定。日本性社会学家桥爪大三郎说:“在性爱的内涵里,确实包含着人的生理反应,但问题是,对这种生理反应的承认和肯定却来自外部。”⑵而当今社会对这种生理反应只限于极小的空间和范围之内,以致人类性的需求无法得以满足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早在中世纪,基督教就宣扬,如果清除了娼妓,世界上将会充斥着强奸和同性恋。该理论把男性的性欲看作一个恒定的常量,就像水蒸气一样,如果不把娼妓作为一个安全阀,水蒸气压力过大,又没有释放渠道,锅炉就会爆炸,社会各种问题就更为严重,因此娼妓不能消灭,只能由社会根据需要来加以调节。正是基于性的需要,男人才去嫖。潘绥铭说:“世界历史上嫖过的男人总多于卖过的女人。因此,不讲男人为什么嫖,就等于说:嫖比卖更情有可原。这是对女性的一种不公正。”⑶
与之相适应,就产生和存在了一个“娼妓市场”。潘绥铭先生说道:“娼妓的起因在于存在着用钱来购买性服务(尤其是特殊的性服务)的市场,而不在于道德的好坏。”⑷正因为男人有买的需要,女人才有卖的市场。(当然也存在女人买,男人卖的现象以及因为有性的需要所以卖的现象,但都是极少数的,限于篇幅,本文不做深入分析。)人类的性行为,即使并非限定于婚内,它也是一种文化,它具有社会特有的模式,并不是偶然的产物或先天的条件反射。⑸婚外性行为(这里特指娼妓活动)有和人类文明史一样长的历史,有存在的市场,是一种文化,具有社会特有的模式,这就是其存在的充分的理由。因此,打击、取缔并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只能通过疏导的方法去解决。
反思二:为什么在历史和现实中,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去“禁娼”收效都不大,而在娼妓问题上有很大一部分人仍然在高举“大棒”,不允许其有正常的存在空间呢?
一般认为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娼妓有伤人格尊严,违反性道德,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如果合法化将助长社会淫风,
降低社会道德标准,人们不再将其视为羞耻之事。
二,娼妓活动如果合法化可能破坏家庭稳定,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三,娼妓活动易于藏污纳垢,会助长和引发各种犯罪。
但笔者认为这几点理由在理论和实践中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说到道德,什么是道德?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总是一定阶级的道德,一定时代的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它从来都没有固定而永恒的标准,今天的道德也许就是明天的非道德。道德的“败坏”与否没有恒定的标准,在这个问题上,立场就是标准。坚持统一立场的人多了,便形成道德,既然这样,也就无所谓降低道德标准。其次是家庭问题,恩格斯在阐述娼妓业是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的产物时指出,娼妓是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⑹现代家庭的不稳定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如夫妻双方经济独立性增强,家庭功能的社会化,社会角色变化频繁等原因。在礼教盛行的明代,中国的家庭结构处于极其稳固的状态,但当时也恰是中国色情文艺和娼妓兴盛的时期。可见娼妓活动与家庭稳定性无关。最后是犯罪问题,在这一点上,不存在谁好谁坏,只有作用的大小。唯物主义辩证法理论和实践证明,某一行为若遏制了一种犯罪,相应的会促使另一犯罪的增加,如娼妓活动的普及固然使强奸犯罪犯罪减少,也相应的增加了诸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及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等等。唯物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联系是有条件的。这里减少强奸犯罪却增加了其他犯罪的条件就是娼妓活动未公开、合法化。如将其合法化,其他犯罪将会得到有效遏制,以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例,在中国,该组织很多存在于娼妓业中,主要原因是娼妓业较其他行业更隐蔽,利润更大,更利于其发展。但若公开化、合法化以后,基于有政府的规范管理而使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失去其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从而起到遏制作用。至于若增加某一种犯罪,比之于诸如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等,其社会危害性将小得多。
合法化的理由
关于把娼妓活动合法化的理由,已经有大部分零散于以上所述中。归纳起来有两点:合法化有利于满足人的需要,满足人的自然性;合法化有利于遏制犯罪。此外,娼妓活动合法化还有以下意义:
首先,有利于方便政府管理,减少政府工作压力,同时也减少了在这方面的财政支出和警力派出。因为合法意味着公开,政府在公开的条件下,像管理其他企业单位、经济部门一样方便。其任何不合法或非法的行为也便于及时发现、处理。同时,我们以往在禁娼这方面的付出——包括财政支出和警力派出——是很大的,然而,将其合法化以后,相应的这部分就会减少。另外,方便政府管理还有另一个层面的意义,即可有效管理,遏制对从事性行业的妇女的剥削和迫害行为。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委员会主席阿巴卡称:“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组织反对的是对从事性行业的人的剥削和迫害。公约谴责的是这一特殊行业往往会涉及到的暴力现象,公约本身无意提倡性行业的合法或非法。”⑺我国现在的妓女因为特殊的身份,往往遭受剥削和迫害后,不敢向有关部门反映,其合法权益无从得以保障,只有给予她们合法的身份,才能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围的保护妇女权益。这一观点为大多数提倡娼妓合法化的学者认同的。
其次:有利于对性病蔓延的有力控制。性病的疯狂蔓延已经引起整个社会的主意,许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据潘绥铭先生在1993-1994年度的调查研究,1993年桂林的自报发生率达到历史水平,广州则达到历史累计水平,海口更是超过历史累计,达到总计的60%。⑻鉴于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将其归咎于娼妓活动的泛滥。不错,据调查,大部分的性病来自卖淫嫖娼活动,只有少数来自有多个性伙伴或者夫妻互相传染及其他情况。⑼然而,只要仔细一想,为什么很多性病都是在娼妓活动中发生,是滥交的后果吗?显然不是。潘绥铭先生在《中国性现状》里有一段话:性病,是性传播疾病,但它既不是“滥交”制造出来的,也非“滥交”必传染,性病和艾滋病,唯有不健康、不消毒的性交才能传染,而不在于性交对象多还是少。⑽据台湾“卫生署”署长1991年8月宣布:“以梅毒为例,台北市公娼罹患率为0.42%,私娼则高达17.31%,私娼罹患率为公娼的42倍,而且因为很多私娼未经检查,这个数字还是低估的。”暗娼的不健康、不消毒已是不争的事实,因为她们由于具有“特殊”的身份而有性病不敢上医院,只好去找一些江湖医生甚至干脆不治疗。但是,如果政府将娼妓活动合法化,她们将不再有以上的种种顾虑,再加上政府的有序、定期检查、强制治疗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其“纯洁性”将会大幅度上升,也就可以有效的遏制性病的蔓延。这是防止性病的根本手段,从哲学因果关系上看,这也是符合哲学逻辑的。
最后,娼妓合法化可使人的性欲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从而促使他们以更大的精力投身于工作,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同时也创造一个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潘允康在为桥爪大三郎《性爱论》所作的序中说道:“……今天,人们终于注意到,只有对社会秩序的需求和与人类本能的需求一致时,新世界才会到来,这一进步将不怀疑两者的一致性,也毫不怀疑,承认一个必然推动人去创造另一个。”这就是哲学上精神对物质的反作用,在我国历史上也不乏有相应的例子。春秋时期已出现将沦为奴隶的女性作为“官妓”以供军人娱乐的现象;越王勾践将不守节的寡妇集中到山上以悦军士;汉武帝时,为了鼓舞士气,特在军中配备女乐,慰劳无妻室的士兵。最终他们都是兵强马壮,士气大盛,越王勾践更是一举夺回失去的江山,重坐春秋五霸之席位。可见,性的满足对人的行为可谓影响极大。
结束语
然而,很多学者在论述娼妓合法化的种种理由之后,却笔锋一转,说具体行为不符合中国国情,不可能实施,无异于打自己嘴巴,其思想仅停留在理想主义阶段。但是,是否符合国情,是否行得通,只有实践才能证明。君不见,当年深圳搞改革开放、搞经济特区在国内引来多大的反对声,当时也认为不符合国情。在这时候一代伟人邓小平以高瞻远瞩的目光看待它,说让它搞去,搞得好就推广,搞不好就停了它,不会影响中国的发展的。实践证明了他的决定是正确的。同样,我们也可以向先人学习,在全国几个具备经济调控的操作手段的地方设立试点,让实践来检验理论,如果行得通则可以有步骤地向全国推广;行不通,则理论失败,我们再重新探寻一条可行的道路。但不论怎样,合法化这个退而求其次的选择是一个无奈却可能是最好的。
【注释】
1.《治理卖淫嫖娼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P267-277
2.(日)桥爪大三郎《性爱论》子黎明译百花文艺出版社
3.潘绥铭《中国性现状》光明日报出版社P580
4.潘绥铭《中国性现状》光明日报出版社P502
5.(日)桥爪大三郎《性爱论》子黎明译百花文艺出版社
6.潘绥铭《娼妓的历史和理由》
7.摘自北大法律网《有关性行业合法化以保护妇女权益的辩论——瑞士VS荷兰》
8.潘绥铭《中国性现状》光明日报出版社P562
9.潘绥铭《中国性现状》光明日报出版社P570
10.潘绥铭《中国性现状》光明日报出版社P498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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