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BoDIUy 发表于 2009-2-6 17:03:58

入世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经过多年的艰苦谈判,中国终于成为WTO的成员国。加入WTO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其中金融业受到的冲击和震荡恐怕是最为剧烈的,这是由金融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及目前中国金融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决定的。尽管人们在理论上已说明了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是利大于弊,机遇大于挑战,但是如何将这种理论上的阐述变成现实中的利益,把负面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当前学界必须予以解决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现实问题。解决该问题的主要途径是根据WTO协议准则和我国的承诺,结合中国金融业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其中,根据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并依照WTO规则和我们的承诺,适时清理、修改、制定、完善和调整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法治,尤显重要和迫切。
    一、中国金融业的现状与问题
    从理论上讲,金融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经济越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也就越强烈,金融业的地位也就愈显重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金融业获得了极大了发展,金融业的发展基本上能够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同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与中国国情基本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基本上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中国金融业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在整体上处于国有资本寡头垄断、竞争力低下、资本不足、效率普遍低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金融管制不力的状况。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相比,中国金融业在整体上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细而言之,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存在的问题如下:
    1、我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严格的存贷款利率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非利润偏好极大地削弱了银行市场结构与绩效和效率的联系,造成目前商业银行竞争力普遍低下,效益持续偏低。在观念、体制、资金、服务、技术、人员、经验等方面存在劣势的我国银行业在入世后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这包括:市场份额将会下降,优良客户将会减少,贷款行业风险将会发生转移和变化,人才竞争压力增大,零售业务将会受到冲击,等等。尤其是在国际经济日益全球化、国际金融日益自由化、各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的今天,我国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银行业将更显脆弱和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在体制方面,作为银行业主体的国有银行权界不清、管理混乱、机构庞大,运作低效。银行的经营活动仍处于国家的严格控制之下,自主程度不高,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不分,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
    在资本方面,各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不高,呆坏账数目巨大,资金缺乏,不能适应日益迫切的正常的资金需求和日益激烈的竞争需要。
    在服务方面,服务品种单一,服务质量亟待提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老爷作风仍时有发生,这显然不能满足不断进步、日益文明的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在技术方面,就全国而言,金融电子化的程度仍然很低,日常业务操作速度慢、效率低,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下客户对资金的便捷需求。
    在人员方面,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难以与国际同行展开有效的竞争,并且人员外流(尤其是高级人才外流)现象日益突出。
    2、中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与银行业相比,中国保险业的现状更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更多。
    首先,保险市场垄断严重,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还远没有发挥作用。其次,保险业管理秩序混乱。保险管理机关对保险业的管理缺乏力度,保险业违规操作的现象较突出,相关的保险法规有待健全。再次,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最后,目前我国政府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对保险业的投资控制得还很严。不有效解决这些困扰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中国保险业将很难与入世后日益增多的实力雄厚的外资保险企业展开有效地竞争。
    3、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在资本市场极不成熟、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出现的,因此国家管制的色彩很浓。同时,在市场结构、股权结构、融资工具的创新能力、自营证券的实力与技巧、提供服务的质量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二、WTO规则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及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贸易协定>>确立了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基本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金融服务业的规定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该协定关于金融服务的规定明确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包括:
    (1)、市场准入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开放本国的金融服务业;
    (2)、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方给予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同等于国内同行业者;
    (3)、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缔约国之间无条件的,非歧视性的适用某一原则;
    (4)、透明度原则,要求缔约方公布有关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及习惯性做法(5)、逐步自由化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条款。
    根据WTO规则和我国政府作出的承诺,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将进一步开放。其中,“入世”两年后外国银行均被允许在中国开展人民币存款业务,入世5年后可以从事零售银行业务,有权在各地区开展正常的业务,与中资银行一样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地域和客户限制。从保险业看,中国承诺在未来5年内全部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未来2至3年将开放主要城市,并允许外资财产险和意外险公司为全国的大规模风险承保,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在5年内由原来产险逐步扩大到寿险,主要涵盖集体保险、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三大市场。在证券领域,外资、合资证券公司可与中国公司一样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中国公司的新增业务外国公司同样可以开展;少数合资公司可以在中国国内从事证券发行业务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交易,包括债券和股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最初成立时,外资可拥有33%股权,3年后可增加到49%。从事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股权限定为33%。
    同时,目前国际金融业正朝着业务全能化,经营网络化、电子化的方向发展,并且各种金融工具创新的步伐日益加快。
    由此看来,入世后我国的金融业必须同时面对机遇和挑战制的。
    三、入世对中国金融法挑战
    入世后,国内市场必须与国际接轨,需要有统一的、完善的金融立法体系,以应对入世后的各种挑战。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现行金融服务法律、法规的现状与我国金融服务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还相距甚远。特别是入世后,在充分行使我们的权利,并按照我们的承诺履行义务时,这种差距就显得更加突出。具体言之,主要有:
    1.缺少一部统一的,能够调整和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基本法。由于部门立法的局限性,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存在立法零乱而不甚统一的状况,这不利于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
    2。在税收优惠上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国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我国现行税法,对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适用15――33%的所得税率,实际上大多数外资银行及保险公司同时还享受着特区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仅缴付15%的所得税,而且开始盈利后两年内可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这比我国中资商业银行和中资保险公司适用33%的税率,以及国营银行的55%税率,要优惠得多。除此之外,外资银行在外汇资金的融通渠道等方面也比中资银行享受更优惠的条件,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要求以及WTO规则不相适应。
    3.现行的金融法律确立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从世界范围看,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金融管制,取消分业经营限制和市场准入壁垒,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相互准入、混业经营。入世后,我国金融机构单一化经营将无法有效参与国际竞争。
    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未能在我国金融立法中充分体现出来。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建立询问网站,除机密资料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及习惯做法等都需要公开,而且必须把有关金融服务业规章的任何变化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在实际运行中还未能真正做到。
    四、积极采取法律应对措施,迎接挑战
    为了把入世对中国金融业的冲击降低至最低限度,我们首先要做的是顺应潮流、结合中国实际,转变观念,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扫除入世障碍,同时,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以迎接入世后的各种挑战,促进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1.加快金融服务部门的立法步伐,保护公平竞争。我国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金融调控作用,实行金融对外开放,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进程中,非常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作用。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与现行金融体制改革相适应的金融法律体系。在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发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在华外资银行高立分支机构本报特约记者管理规定>>、<<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等规章。这表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已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客观地说,现行金融法制状况与我国金融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和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潮流还不相适应,尤其是在加入WTO后,这种差距就会显得更加突出。这种差距既有立法内容方面的,也有立法技术方面的。另外,在实践生活中、漠视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也较为普遍。面对入世后的冲击,我们应该切实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尤其是要制定<<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同时要加快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清理和修改的步伐,完善金融法制。为在新的条件下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2.充分利用WTO规则的保障措施,保障民族金融业的发展。“给强者以机遇,给弱者以保护”是WTO规则的一个重要原则。鉴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特殊情况,WTO规则中设有“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享受一定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对本国幼稚服务业给予一定的保护期。该协定第12条明确规定,当东道国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或在对外金融领域内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重新实施限制;第14条规定,东道国出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道德。。。。。。防止欺诈,保护个人隐私和账户秘密,保证国防安全等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这些规定是我国入世后可以合理利用的,旨在保护我国脆弱的金融市场。
    3。在向国际标准靠拢的同时,逐步建立和健全不同层次、内容完备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祖父条款”中关于“缔约国在加入某一协议以前在国内方面已经订立的某些法律和规章应受到遵守”的规定,我国应加快对外金融服务贸易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继1995年国家颁布<<保险法>>之后,又分别1996年、1997年和1998年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市场法制化体系初步形成,但还缺乏保险领域涉及保险行业、保险中介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管理的法律规范,并且相关这方面的立法层次较低。因此,我国有必要出台有关<<保险业法>>、<<保护中介组织管理细则>>、<<再保险条例>>、<<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法>>、<<银行存款保险法>>、<<保险公债人管理规定>>和<<有关保险资金管理规定>>。其中,<<银行存款保险法>>应规定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和义务、投保机构和保险标的、保险费率和最高保额等内容。健全和完善保险法律体系,使得保险市场中的各类主体,包括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其保险服务机构都能够公平竞争和发展。
    4.提高外资金融立法的透明度,保证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实施。根据WTO规则的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国在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方面,需进一步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性和统一性,及时公开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即使得与其他成员国缔结的足以影响其金融政策的协定,也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让WTO成员知晓。
    5.对外资金融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规章应作相应的调整,逐步取消“超国民待遇”制度。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入世后,我国将逐步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制度。然而,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来说,国民待遇是否实行以及在任何程度上实行主要取决于一国市场化、国际化程度,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平等性、竞争性、国际性、透明性和规范性等特征为国民待遇的实行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可能。但在现阶段,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我国对它们的鼓励措施和政策仍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并发挥作用,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了国民待遇的可实现性,因而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实行国民待遇是不现实的,只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并逐步创造条件,使内外金融机构间的待遇差异逐步消失,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和竞争实体,完善市场机制,然后才能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
    6.发挥中资、外资金融机构各自的优势和长处,加强彼此间在金融领域内的合作。入世后,外资银行将全面进入人民币金融服务领域。目前出台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为商业银行相互之间采取平等互利、自愿选择、有偿代理的支付结算业务提供了依据。但这一规定似有层次不高之嫌,有必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来提高法律调整的效果。
    7.顺应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潮流,逐步实现我国金融分业制度向融合化混业经营方向转变,以提高我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资金需求的数量较以前大大增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目前国际金融业正在从传统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以适应这一经济形式的新的变化.从中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入世后短期内要实现金融业的融合经营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具有阶段性的,这是由目前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发展现状和监管水平决定的。目前,中国金融业在整体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体制还没有真正转变过来、监管水平亟待提高,各种金融风险隔离制度还有待完善等等方面,如果不顾及这些客观条件而一味地追随国际化潮流,那么中国金融业将很可能会陷入一场灾难。如何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实现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以提高其整体竞争实力.从而更有效地参与激烈的国际经济金融竞争.我认为,逐步实现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融合化经营方向转变,在现阶段具体来说似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立法以法律形式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改革,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界定产权,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同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各种金融业务的创新,加快完善其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发展新兴金融业务,开拓金融市场。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业的融合化、集团化着手进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先在某些金融机构试行,允许彼此间开展广泛的业务合作。目前,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增加其市场竞争力,同时要建立、健全“金融防火墙”这一金融业稳健运营所必须的风险隔离制度,使我国金融业在向融合化混业经营方向转变的过程中力争做到“合而有序”的状态。把制度转变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第二阶段是在现有的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在彼此之间进行业务范围的适当渗透和交叉,积极推动保险业和银行业的融合,充分利用银行业的资金,信息以及管理方面的优势来发展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劣势的保险业。同时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并提高监管水平,为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成功实现这一阶段性目标的前提条件是各种金融风险隔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金融监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第三阶段是在金融立法日趋完善的情况下,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混业经营,提高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方面的选择余地,以实现金融业融合化、集团化发展的最终目标。在实现这一目标的整个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完善“金融防火墙”制度和“中国墙”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努力把因跨界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降低至最低限度,同时,要尤其注意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金融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改善我国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物质装备水平,特别是信息化装备水平,为在入世后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对各级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行依法、适时监管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要积极利用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务日益国际化的有利时机,努力学习世界上其它国家尤其是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作法,同时再注意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改变原有的陈旧观念和做法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以推动我国的金融监管法治化水平。
    纵上所述,入世后我国金融业所面临的挑战大于机遇。我们必须放眼全球,正视现实,转变观念,抢抓机遇、积极行动,深化改革,激发各级金融机构的活力并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以良好的竞争实力和经营业绩来勇敢的面对入世后随之而来的激烈竞争。最终为中国金融业走向世界、走向繁荣奠定良好的基础。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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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曹建明、贺小勇:<<中国加入WTO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1999年第12期
    3.张忠军:<<WTO与中国金融法制的完善>>,<<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4.宋锡祥:<<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财经研究>>2001第二期
    5.刘文华:<<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6。何伟、方恭温:<<著名经济学家谈中国经济改革>>工商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7。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8.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9.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至第10期
    10.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至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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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人大复印资料金融与保险2001年第1期至第10期
    13.经济与法2001年第8期、第9期
    14.江平:《面向新世纪的中国金融立法》(上、下)中国律师2001年第5、6期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经济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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