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_Yellow_M 发表于 2009-2-6 17:04:01

中国农村的计生政策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读《送法下乡》有感

  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之后,苏力教授又推出新的力作《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吸引我的,与其说是作者针对基层司法制度大胆提出的一些非“意识形态话语”的结论,不如说是全书在以小见大的“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过程中所提供的思维进路和分析框架。全书无处不闪烁着睿智的光辉,独特的视角和细腻周严的论证,在对广大读者提出智力挑战的同时使之品尝到思辩的快感。本书在开篇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曾细腻的分析了下乡收贷的案例,并以普通人所不具备的独特的“社会法学家的眼光”,看到了隐藏在案例背后的社会政治因素。并指出,“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中国现代的国家权利对至少是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相当松弱”;“尽管中国已经成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在一般人看来,似乎国家已经拥有绝对的权力,特别是经历过相当长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当代中国。但是,理论的辨析可能与事实不兼容。对于任何一种权利的考察,在福柯看来,应当在微观层面,应当在权力运作的末梢,在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只有在这里,我们才能真正了解权力是如何实现的。”苏力教授的精辟论述给深谙农村生活的我很大震撼,沿着苏力教授的思路,我开始学着借用“社会法学家的眼光”,重新审视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些“视而不见”的事件,我所在家乡的一项计划生育政策进入了我的视野,这也是发生在国家权力与乡土社会权力“交界的地方”的典型事例,通过对这一事例的分析,我将试图阐发中国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长期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和文化根源,以及“乡土社会权力”的顽固性。这是我学习《送法下乡》一书所得灵感的自然延伸,也是对苏力教授上述论断的有力支持。
    我的家乡是山东沿海的一个经济并不发达的农村,在那里长期实行这样一种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农村户口的夫妇,如果第一胎生的是男孩,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允许再生或抱养第二胎,并在男孩出生后,作绝育手术;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女孩,则允许在女方30岁以后,安排第二胎,然后再作绝育手术。以上政策对于非农业户口的夫妇不适用。(即使有一方为农业户口,也不适用。)计划生育作为我国常抓不懈的一项基本国策,其基本内容是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然而,我在家乡农村看到的这项计划生育政策,与计划生育的经典内涵却大相径庭。这种计生政策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它严重破坏了男女性别的平衡,在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或完全不要计划生育的情形下,生男生女作为一个随机事件,最终的结果是男女性别的平衡(1:1),而这种计生政策,虽在人口的总量控制上聊胜于无,但却造成了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衡。(即使不经过精确的数学计算,我们也可以直观的看出最终男性的数量要远远超出女性的数量,将来如果不实行“一妻多夫制”,则很难解决“超编”男性的婚姻问题。这将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第二,进一步强化了男女不平等的意识形态。计划生育政策要得到一体遵行,首要贯彻的一个意识形态教育就是,“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但上述计生政策所强调的恰恰是“生男生女不一样”,尽管这并不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而且“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宣传标语也随处可见,但这项计生政策却向人们庄严宣布:“生了女孩不算,你还有一次机会(生男孩)!”使得上述标语成了政府自我安慰的无声无效的呐喊。
    这一计生政策在全县农村是普遍适用的,而且这也决不是该县的独创,据我的不完全了解,在中国农村可能大量存在着类似的计生政策。(至少我在临近的几个县中看到了相似的情况。)有如此弊端的计生政策在中国农村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呢?在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了国家权力与乡土社会权力的碰撞。计划生育是一项自上而下的运动,本来是一项刚性的政策,在城市和非农业户口人群中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并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但是在农村推广时却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阻力。而我国有80%的人口是农民,计划生育政策能否在农村执行,直接决定了该政策的本身的命运。但面对着强大阻力,而国家权力却处于“强弩之末”,计生政策要么在刚性中夭折,要么在压力中蜕变。基于对人口总量控制的偏爱,和使国家的政策在“表面上”的到遵行,地方政府选择了后者,这样虽使得计生政策变成了一种“四不象”,但却使之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尽管这种执行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使政府的“权威”得到了尊重。我们所关心的是,这种“乡土社会的权力”何以如此强大呢?抛开所谓的“愚昧”、“法制观念淡泊”、“封建思想残余”等意识形态话语的、缺乏深刻的批判,我们可以看到农村的这种“愚昧”的力量有着深厚的经济、文化根基。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国尚有很多农村,农民的物质生活条件相当落后。“日出而作,日暮而息。”,靠几亩地养家糊口,大半生的收入在赡养老人、抚养孩子之后几乎没有剩余。(即使不作这些事情,也没有多少剩余,因此把农民的贫穷归责于不讲计划生育是不切实际的。)农民与城镇居民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没有养老保险,一旦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就失去了一切,只能依赖后代的赡养。千百年来农民的养老问题都是在这一循环中得以解决的。在农村,农民要想走出这片土地,实现“农转非”的梦想,(走上仕途或“吃工资”),“学而优”几乎是唯一可行的路线,但“金榜题名”毕竟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事实上,在偏远农村的教育条件和经济条件下,大多数人还将继续生活在这片土地上,靠体力劳动为生,这就体现出了男女性别的差异,尽管抚养的费用是一样的,但强壮的男丁总是能比孱弱的女性创造更多的财富。村里日子过的比较殷实的人家也往往是人丁兴旺的人家(男丁)。这样的事实就注定得出男女不平等的结论:生男孩能带来更大的收益,与“愚昧”相反,这恰恰是符合经济学规律的理性选择。关于赡养义务,法律的规定和政府的宣传都很明确: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即女儿和儿子的赡养义务是等同的),但千百年来“乡土社会”却奉行着自己的规则:儿子赡养父母,并继承遗产(往往是宅基地);女儿出嫁赡养公婆,一般不继父母的遗产,这是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在过去,一般每个家庭都有儿有女,在这一规则下,嫁出女儿,引进儿媳,在利益上基本上是均衡的。但在表面上却形成了一种“儿子养老”的意识形态。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则被看作是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赔本生意。依靠女儿养老,甚至引进“赘婿”在农村一直被视为“异端”,即使比儿子更好的尽到赡养义务,在情感上也是很难被接收的。因为这与普遍的游戏规则不相符合。(事实上,“赘婿”在历史上一直被视为异端,受到歧视,在古代,经常被作为服兵役戍守边疆的首要人选,所以,无论是出赘方还是入赘方都面临着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压力)。
    生男孩的收益还不止于创造更多的财富和老有所养。正如苏力教授指出的,农村是“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国家权力在这样的地区的松弱”,尤其是司法资源的短缺,使得政府和司法的力量不可能对事无具细的农村事务一一作出处理,况且,我国农民自古就有“厌讼情结”,“乡土社会”还是未经国家制定法“格式化”的处女地,司法的力量本来就很难进入,在这种情形下,“乡土社会”的纠纷多是靠私力救济来解决的,甚至是“拳头里面出政权”,因此“身强力壮”的人往往有更多的“威望”和发言权,处处占尽“先机”,而家中无“壮丁”的人家只能处处忍气吞声,被人看不起。渴望生个男孩来顶门壮户便成了一种最基本和也是最朴素的欲望。推而广之,村里的旺族也往往是人丁兴旺的的家族,村干部的人选一般也从这样的家族中产生,以强大的家族为后盾,以求“服众”。因为天高皇帝远,村干部就是土皇帝,可以一手遮天,并可获得丰厚的物质利益,因而是一个“肥差”。这也可以算作“多子多孙”带来的又一收益。由此可见,正是国家力量尤其是司法力量的在“乡土社会”的相对薄弱,促成了“乡土社会”“男性崇拜”观念的增强,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竖起了坚固的障碍。
    生男孩可以获得以上的巨大的收益,还不能够成农民“顶风作案”,计划外超生(超生男孩)的充分理由。因为超生本身也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巨额罚款和政府的各种强制措施。然而这些措施对于农民来说,都不能形成十分有效的制约。毛泽东同志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一文中曾指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得广大农村有不依赖于城市的独立性。这也就使得国家政权对于农村缺乏有效的控制。计划生育的例子也是如此,只要有土地(土地是不会被没收的,在我的家乡,政府就靠收农民的“公粮”和集资、提留度日,农民甚至没有不承包土地的权力),即使家里的财产全被没收,农民也不会饿死,况且对于贫穷的农民来说,家里本来就没有多少财产。在“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情形下,政府对农民的控制力实际上已经穷尽了。因超生而被行政拘留的人也大有人在,但最终还是要释放的,被拘留的人在物质和精神上都不会有太多的损害,反倒能得到“乡土社会”舆论的支持,仍旧是一条“好汉”。社会最底层的人往往是最有革命性的,这不一定是因为他具有最高的觉悟,而是因为他革命的成本最小,鼓舞广大被压迫民族起身投入革命的一句格言就是:打破的只是枷锁,赢来的是整个世界;农民也具有这种革命性,在超生的问题上,他们的格言是“打破的只是破瓦房,赢来的是儿孙满堂。”因此,在农村我看到这样一条规律,越是贫穷的人,越是勇于超生的人。(与政府宣传的生孩子越多,越贫穷不是同样的逻辑),这与“愚昧”没有关系,而只是国家力量对他缺乏有效的控制力。在上文中我们提到,允许生第二胎的政策不适用于非农业户口,即使有一方为农业户口也不适用,这并不是因为“男性崇拜”的文化对非农业户口尤其是刚走出“乡土社会”的人没有丝毫影响,而是因为国家力量对于非农业户口的人能够形成有效的控制。那些非农业户口的人往往是通过“三更灯火五更鸡”的拼搏,饱受寒窗之苦之后,才走出“乡土社会”,赢得了手中的“皇粮”和“衣锦还乡”的荣耀,因而对之倍加珍稀,如果因超生而失去手中的一切,这种损失应当是灾难性的。国家只要通过运用权力,将计划生育的政策与他的前途联系起来,就会对他形成有效的控制。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在城镇户口居民中的到了很好的贯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不是想为现存的计生政策或“男性崇拜”的文化作辩护,而是寻找“乡土社会”这一力量存在的根源,“允许生第二胎”的土政策是在计划生育在农村遇到无法克服的阻力后,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做法,因而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正如小平同志指出的“发展是硬道理”,只有把经济搞上去,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对农村进行城市化改造的过程中,加强国家权力尤其是司法权的渗透,才能逐步削弱“男性崇拜”的文化,使计划生育的问题的到彻底的解决。然而这将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只要这些根源性问题得不到解决,本文所讲得这种计生土政策在中国农村就会长期存在下去。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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