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eww11 发表于 2009-2-6 17:04:24

DSU系列论文之十:WTO适用协议的解释指引

  DSU系列论文之十:WTO适用协议的解释指引
   
    刘成伟
   
   
   
    根据DSU第11条,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案件事实以及适用协议的可适用性及与其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前一论文中我们已经讨论了专家组在审查案件事实时的一般标准:客观评估。而根据以前的讨论,提交给专家组的事项中包括争议措施与法律基础两项。对争议措施的审查属于事实的审查范畴,适用客观评估标准就好了;而对法律基础的分析,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则是对WTO适用协议的解释问题,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本文中作者将详细考察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所适用的解释指引(guidelinesforinterpretation),同时探讨了WTO适用协议解释所特别涉及的有效性解释(effectiveinterpretation)及合理预期(legitimateexpectations)在解释中的地位问题等。
   
   
   
    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为了解决一项争端,在处理当事方的具体主张之前,很明显有必要就有关协议的规定及其对当事方权利要求的适用等涉及到条约解释的一般问题进行澄清。然而,适用协议的复杂性给解释带来了困难。在WTO法系下,就成员之间关于作为一般原则或解释指引所应适用的适当的法律分析的争端的解决而言,常常是从DSU第3.2条开始的。根据DSU第3.2条,专家组程序的目的是“根据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澄清协议的现有规定”。很显然,GATT/WTO法不应被视为脱离于国际法中所发展出来的一般原则。然而,究竟什么是适用于WTO之条约解释的“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呢?
   
    对于究竟什么是WTO之适用协议解释时所应依照的“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在Japan-AlcoholicBeverages(DS8/DS10/DS11)一案中专家组指出,“‘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是指体现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中的那些规则。GATT专家组以前就是根据VCLT解释了GATT。本专家组曾注意到,DSU第3.2条实际上是将以前确立的实践成文化”。〖1〗实际上,GATT/WTO争端解决的实践已经表明,就条约的解释而言,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称“维也纳公约”)第31条及第32条中所规定的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已经取得了国际惯例法规则的地位。近些年来,大量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就WTO适用协议的解释而言,都援引了维也纳公约第31条及第32条。事实上,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司法”实践已经成为了有关这两项条约解释基本条款之适用指引的最丰富源泉。因此,我们首先必须回顾维也纳公约第31、32条的规定:〖2〗
   
   
   
    “第三十一条解释之通则
   
    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二、就条约解释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
   
    (甲)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定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
   
    (乙)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定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
   
    三、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
   
    (甲)当事国嗣后所定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
   
    (乙)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
   
    (丙)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四、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
   
    第三十二条解释之补充资料
   
    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三十一条所作解释而:
   
    (甲)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
   
    (乙)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根据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上述条款的适用,有关规定之约文的通常含义、上下文及其目的及宗旨,已经成为WTO适用协议解释的最关键因素。
   
    关于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上诉机构在其在Japan-AlcoholicBeverages(DS8/DS10/DS11)一案的报告中指出,“第31条规定,条约的用语构成了解释程序的基础:‘解释必须首先建立在条约约文的基础上’。条约的规定将根据其上下文而赋予其通常含义。在确定其规定的含义时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也将被考虑”。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1条,条约解释者的义务是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来确定条款的含义。在US–Shrimps(DS58)一案中,上诉机构相应地指出,“条约解释者必须首先从拟解释之特定规定的约文开始,并将精力集中于此。条约之国家当事方的目的及宗旨,必须首先根据构成该规定的用语按其上下文的解释来探究。当约文本身所给予的含义模棱两可或属非确定性(equivocalorinconclusive)时,或当欲确认有关约文本身之理解的正确性时,诉诸条约整体的目的及宗旨可能是有用的。”
   
    而在US-Sections301-310(DS152)一案中,专家组则更为强调条约解释之通则中所包括的几个关键要素的整体适用性及内在统一性:“约文、上下文以及目的及宗旨(text,contextandobject-and-purpose),符合早已确立的条约解释的原文的、系统的目的性的方法论(textual,systemicandteleologicalmethodologies),而这些方法在解释多边条约的复杂规定时明显都会起作用。基于实际的理由(pragmaticreasons),正常的做法(我们也将遵守这一做法)是从有关条约规定的‘原始’约文的通常含义(theordinarymeaningofthe‘raw’text)开始解释的,然后才是寻求根据其上下文及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来解释。然而,第31条所指的要素——约文、上下文以及目的及宗旨,还有善意——应被视为解释的一个整体规则(holisticrule),而不是一系列应被依序适用(tobeappliedinahierarchicalorder)的独立标准。”上下文和目的及宗旨常常能很容易就确定表面上源自‘原始’约文的解释。现实中常常是某些上下文,即使没有阐明,来确定哪一含义应被视为是‘通常的’;并且常常是如果不同时参考目的及宗旨,就不可能给出其含义哪怕是‘通常含义’。如同上诉机构曾经注意到的:‘第31条规定条约的用语构成了解释程序的基础:‘解释必须首先建立在条约约文的基础上’。然而,上诉机构继续指出,‘条约的规定将根据其上下文而赋予其通常含义。在确定其规定的含义时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也将被考虑’。”〖3〗
   
    总之,就维也纳公约第31条而言,如同在Canada-AutomotiveIndustry(DS139/DS142)一案中专家组所注意到的,“对这些解释规则的理解是,即使某一条款的约文对任何解释而言都是起点(thestarting-point),某一条款的含义也不能只根据约文确立;在探究条款的含义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其上下文,并根据条约的目的及宗旨考察该条款的约文。维也纳公约第31条明确指明‘依上下文并参照之目的及宗旨给予条约条款之通常含义’。第31条所指的三要素——约文、上下文以及目的及宗旨——应被视为解释的一个整体规则,而不是一系列应被依序适用的独立标准。当然,上下文和目的及宗旨能轻易确认某一条款的原本含义。然而,许多案件中如果不是同时参考上下文及/或目的及宗旨,就不可能给出其含义,哪怕只是‘通常含义’。”〖4〗
   
    关于维也纳公约第32条,该条曾被多次解释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中的这些规则的适用,通常能允许条约解释者确立条款的含义。然而,如果适用第三十一条后条款的含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第32条允许条约解释者诉诸‘…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关于条约的‘缔约之情况’,在适当的案件中允许对条约谈判的历史背景进行审查。”〖5〗
   
    概而言之,如同在Japan-AlcoholicBeverages(DS8/DS10/DS11)一案中专家组所裁定的,“…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诸如GATT1994等国际条约之解释的起点是该条约的措辞(thewording)。该措辞应该根据其上下文并参照该条约整体之目的及宗旨进行解释,并应考虑嗣后之实践及协议。只有在维也纳公约第32条所具体规定的条件下才能例外地诉诸解释之补充资料”。〖6〗
   
   
   
    二、WTO冲突规则:有效性解释(EffectiveInterpretation)
   
   
   
    本处所谓的冲突规则并非传统国际私法上之有关涉外法律适用并指引准据法之确定的冲突规范,而是特制WTO框架下不同适用协议之间产生冲突时的解决之道。关于这一问题,Turkey-TextileandClothingProducts(DS34)一案的专家组报告曾作出如下裁定:〖7〗
   
    “作为一般原则,WTO的义务是累积性的(cumulative),并且成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义务的全部,除非它们之间存在正式的‘冲突’(aformal‘conflict’)。这一点是从WTO协定是一个‘一揽子承诺’(a‘SingleUndertaking’)的事实中得出来的。关于冲突的界定,有必要注意到:‘…造法性条约(law-makingtreaties)的冲突仅仅产生于对不同文件的同时遵守为不可能时。…当一文件的义务比另一文件的义务更为严格而非相互矛盾时,或当通过避免适用另一文件所授予之特权或裁量权而遵守一文件的义务为可能时,则不存在冲突’。
   
    该原则(也被日本在其第三方提呈中所援引)是与上诉机构在Canada-Periodicals以及EC-BananasIII等案件中处理GATT1994以及GATS之间的潜在重叠适用(potentialoverlappingcoverage)时,以及专家组在Indonesia-Autos一案中就GATT第III条、TRIMS协议及SCM协议之规定,针对冲突所适用的国际公法推定(thepublicinternationallawpresumption)相一致的。在Guatemala–Cement一案中,上诉机构在讨论反倾销协议与DSU的规定之间的冲突的可能性时,曾指出:‘特别或附加之规定,只有在遵守一项规定将导致对其他规定的违反的情况下,即当它们之间相互冲突时,才应被裁定为优先于DSU的规定而适用。’
   
    我们忆及Indonesia–Autos一案(本案中印度尼西亚宣称审查措施属于补贴并且因此SCM作为特别法(lexspecialis)是(排除其他WTO规定的)唯一的“适用法”)中专家组的裁定:‘14.28在考察印度尼西亚关于在SCM协议与GATT第III条的规定之间存在一项一般冲突(ageneralconflict)并且因此SCM协议是唯一的适用法的辩护时,我们首先忆及在国际公法中存在针对冲突的一项推定。该推定在WTO的背景下尤其相关,因为所有的WTO协议,包括在认为必要时曾被谅解修正过的GATT1994在内,都是在同一时间由相同的成员于相同的会议中所议定的。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忆及有效解释原则(theprincipleofeffectiveinterpretation),根据该原则一项条约(在WTO体制中则是所有的协议)的所有规定都必须通过措辞的通常含义被赋予意义。’
   
    根据这一一般原则,我们将考察第XXIV条是否批准了否则GATT第XI及第XIII条以及ATC第2.4条会禁止的措施。考虑到针对冲突的这一推定,如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确认的,我们谨记在可能的范围内,有关这些规定的将导致其间出现冲突的任何解释都应该被避免。”
   
    上诉机构在多个场合都曾援引过有效解释原则。例如,在Japan-AlcoholicBeverage(DS8/DS10/DS11)一案中上诉机构裁定,“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的措辞构成了解释程序的基础:‘解释必须首先基于条约的约文’。条约的规定应依其上下文被赋予通常含义。条约的目的及宗旨在确立其规定的含义时也应被考虑。从第31条中规定的解释之通则中所衍生出来的条约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afundamentaltenet)是,有效性原则(utresmagisvaleatquampereat)。在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一案中,我们曾注意到,‘维也纳公约中的“解释之通则”的推论之一是,解释必须赋予条约的所有条款以含义与效力。解释者不能随意采纳一项将导致使条约的整体条款或段落变得冗余或毫无益处(redundancyorinutility)的解释’。”。〖8〗
   
    简言之,如同专家组在Japan-AlcoholicBeverage(DS8/DS10/DS11)一案中所指出的,有效解释原则是这样一项原则:“据之,条约的所有规定都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被赋予其完全含义,以便此类条约的缔结方能有效地执行其权利和义务。…这一解释原则阻止就权利要求…或辩护…或当事方援引的有关规定,达成可能会导致否决当事方权利或义务的一项结论。”〖9〗很明显,有效解释原则的适用是与DSU第3.2条相符的,该条规定‘DSB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如何,作为一项事实问题,现实是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中,某一适用协议的实际描述之条款的通常含义准确地反映并穷尽了关于改善的竞争关系之期望的内容。很明显,大多数描述应被谨慎对待以很好的维持其统一性,因为从表面上来看这些描述通常构成了所做承诺的最具体、切实并可信的(themostconcrete,tangibleandreliable)证据。
   
   
   
    三、合理预期(LegitimateExpectations)在WTO协议解释中的地位
   
   
   
    回顾系列论文之三(非违反申诉的确立)中的有关论述,善意原则禁止一项协议的缔结方试图损害该协议的适当含义及目的的任何行为。因此该协议的目的规定了在特定案件中所能合理预期之内容的准绳。而且,如上所述,作为解释之通则,条约的措辞构成了解释程序的基础:“解释必须首先建立的条约约文的基础上”。然而,在此将要讨论的是作为确立非违反申诉之关键因素的“合理预期”(legitimateexpectations/reasonableexpectations)在WTO适用协议的解释中的地位问题。在这方面,上诉机构在India-PatentProtection(DS50)一案中曾作出如下裁定:〖10〗
   
    “尽管专家组声称其只是适用一个‘早已确立的GATT原则’,专家组的推理并没能准确地反映GATT/WTO的实践。在展开其解释原则时,专家组合并并从而混淆了先前GATT实践中的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保护缔约方关于其产品与其他缔约方的产品之间竞争关系的预期。这是从根据GATT1947第XXIII:1(a)条提起的在涉及第III及第XI条的违反申诉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另一个是保护缔约方关于市场准入减让(marketaccessconcessions)的合理预期的概念。这是一个根据GATT第XXIII:1(b)条提起的在非违反申诉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概念。
   
    在根据第XXIII:1(a)条提起的违反申诉的背景下,审查GATT第III及第XI条的专家组确实经常指出,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保护成员关于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thecompetitiverelationship)的预期,而非关于贸易流量(tradevolumes)的预期。然而,这一声明常常是在专家组已经裁定了确立了利益的损害或丧失的初步案件(aprimafaciecaseofnullificationorimpairment)的一项违反,例如违反了第III及第XI条,之后才作出的。在其推理的那一刻,专家组正在审查被诉方是否能够反驳该丧失或损害的指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专家组才指称成员关于竞争条件的预期。
   
    保护缔约方的‘合理预期’的原则,则是从根据GATT1947第XXIII:1(b)条提起的在‘非违反’申诉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涉及‘非违反’申诉的一些规则和程序已经被DSU第26.1条成文化。‘非违反’申诉确立于作为试图保护缔约方之间根据第II条所议定的互惠的关税减让的一项协议的GATT之初衷。在涉及国际贸易却缺乏实质法律规则的许多领域中,第XXIII:1(b)条之‘非违反’的规定的目标是,阻止缔约方利用非关税壁垒或其他政策性措施来否定议定的关税减让的利益。根据GATT1994第XXIII:1(b)条,当成员之间议定的减让平衡受到了某一措施之适用的破坏,无论该措施是否与适用协议的规定不一致,则成员可以提起一项‘非违反’申诉。最终的目标不是撤销有关措施,而是通常通过补偿的方式达成一项令双方满意的调整。
   
    …
   
    谨记解释的惯例规则],专家组曾提出:‘我们认为,善意解释要求对衍生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预期的保护。’
   
    专家组错误地适用了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专家组误解了国际公法解释之惯例规则背景下的合理预期的概念。一项条约之缔结方的合理预期就反映在条约本身的语言中。条约解释者的义务是审查条约的措辞以确定缔结方的意图。这应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原则来进行。但是这些解释原则既没有要求也没有宽恕(condone)在条约中加入原本不存在的措辞或是未曾有过意向的概念。
   
    在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一案中,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我们曾规定了解释WTO协议时应适用的适当方法。这些规则在解释TRIPS协议或是任何其他适用协议时都必须被尊重并得到适用。本案的专家组却创立了其自己的解释原则,而该原则既不符合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也不符和确立了的GATT/WTO实践。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必须受到维也纳公约中所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的指引,并且不应该增加或减少WTO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结论规定在DSU中的两条独立并且非常具体的规定中。DSU第3.2条规定WTO争端解决体制:‘…适于保护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DSU第19.2条规定:‘依照第3条第2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其调查结果和建议中,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规定代表其自身表意(speakforthemselves)。无可非议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受到它们的约束。”
   
    India-Patent(DS50)一案中的上述裁定被上诉机构在以后的案件中多次适用并得到确认与发展。例如在EC-ComputerEquipment(DS62/DS67/DS68)一案中,上诉机构在其报告相关部分裁定:〖11〗
   
    “我们不同意专家组关于成员减让表中的关税减让的含义能根据出口成员的‘合理预期’确定的结论。首先,我们看不出EEC–Oilseeds一案的专家组报告与根据GATT1994第XXIII:1(a)条提起的违反申诉的背景下的有关成员减让表的解释之间的相关性。那一专家组报告处理的是一项根据GATT1994第XXIII:1(b)条提起的非违反申诉,与我们的案件不具有法律相关性。GATT1994第XXIII:1条规定了作为成员确立其申诉之基础的三种法律上有区别的诉因(legally-distinctcausesofaction);该条根据(a)(b)(c)三款区分所谓的违反申诉、非违反申诉以及情势申诉。专家组称之为‘合法预期’(‘legitimateexpectations’)的‘合理预期’(‘reasonableexpectations’)的概念,是发展于非违反申诉的背景下的概念。如同我们在India–Patents一案中所曾指出的,专家组在违反申诉的背景下使用这一概念,‘将GATT1994第XXIII条下的‘违反’与‘非违反’申诉的法律上有区别的两个基础混为一个统一的诉因’,并且不符合确立了的GATT实践。
   
    …
   
    再次,我们同意专家组关于‘旨在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的实质减少的相互的互惠的有利安排’的安全性及可预期性,从一般意义上讲是WTO协议以及GATT1994的目的及宗旨的观点。然而,我们不能同意专家组关于关税减让的安全性与可预期性允许根据出口成员的‘合理预期’,即有关在关税谈判期间该协议曾达成的出口成员的主观意见(subjectiveviews)是什么,进行一项减让的解释的观点。如果成员减让表中的减让被基于某些出口成员自己的主观意见进行解释,那么关税减让的安全性与可预期性将被严重破坏。GATT1994第II:1条通过要求成员不得授予其他成员的商业以低于其减让表中所规定的待遇的待遇,来确保关税减让的安全性与可预期性。
   
    而且,我们不同意专家组关于根据出口成员的‘合理预期’解释成员减让表中的一项减让的含义符合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下的善意解释原则的观点。近来,在India–Patents一案中,专家组曾指第31条下的善意解释原则要求‘合理预期的保护’。我们当时裁定专家组错误地适用了维也纳公约第31条并指出:‘条约解释者的义务是审查条约的措辞以确定缔约方的意图。这应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原则来进行。但是这些解释原则既没有要求也没有宽恕在条约中加入原本不存在的措辞或是未曾有过意向的概念。’
   
    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下的条约解释的目的是确定缔约方的一般意图(thecommonintentions)。这些一般意图不能基于某个条约缔约方的主观的单边确定的‘预期’来确定。成员减让表中规定的关税减让——本案所争议的解释——是互惠的并且产生于进口成员与出口成员之间的互利的谈判。减让表被GATT1994第II:7条作为GATT1994的内在部分。因此,该减让表中规定的减让是条约条款的一部分。有鉴于此,在解释一项减让时可能适用的唯一规则就是维也纳公约中规定的条约解释之通则。”
   
    总之,一项条约之缔结方的合理预期就反映在条约本身的语言中。条约解释者的义务是审查条约的措辞以确定缔结方的意图。这应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原则来进行。不能在条约中加入原本不存在的措辞或是未曾有过意向的概念。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不能脱离维也纳公约中的条约解释之通则创立自己的解释原则。并且不应该增加或减少WTO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中的规则的适用,通常能允许条约解释者确立条款的含义。然而,如果适用第三十一条后条款的含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第32条允许条约解释者诉诸“…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只有在维也纳公约第32条所具体规定的条件下才能例外地诉诸解释之补充资料。
   
   
   
   
   
   
   
    【注释】
  【作者】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1〗详见WT/DS8/R;WT/DS10/R;WT/DS11/R/6.7。
    
  
   
〖2〗参考:万鄂湘等著,《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4-465页。
    
  
   
〖3〗详见WT/DS152/R/7.22。
    
  
   
〖4〗详见WT/DS139/R;WT/DS142/R/10.12。
    
  
   
〖5〗例如WT/DS62/AB/R,WT/DS67/AB/R,WT/DS68/AB/R/86;WT/DS176/R/8.16;WT/DS192/R/7.20。
    
  
   
〖6〗详见WT/DS8/R;WT/DS10/R;WT/DS11/R/6.9。
    
  
   
〖7〗详见WT/DS34/R/9.92-9.95。
    
  
   
〖8〗详见WT/DS8/AB/R;WT/DS10/AB/R;WT/DS11/AB/R/D。
    
  
   
〖9〗详见WT/DS8/R;WT/DS10/R;WT/DS11/R/9.96。
    
  
   
〖10〗详见WT/DS50/AB/R/36-41;44-47。
    
  
   
〖11〗详见WT/DS62/AB/R;WT/DS67/AB/R;WT/DS68/AB/R/80;82-84。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为及时求教于有关专家学者并共商于诸位网友,对该书原稿,作者经过大副删减而节选其精要后,对其进行了适当编修并加以认真译校,现以系列论文的形式向诸位网友推出。作者计划于2002年7月份分5批次陆续推出该系列论文。本批次(第三批)作者节选了该书稿第四章(FunctionsofPanels)之精要,推出系列论文之九至之十。作者拟于下一批次节选书稿第五章(SpecialRulesRegardingAnti-dumpingDisputes)加以认真译校并及时推出。敬请随时关注并不吝赐教。联系方式:E-mail:Genes@263.net;信箱:100872,中国人民大学9-01硕士1班。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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