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qsl 发表于 2009-2-6 17:04:26

DSU系列论文之十三:反倾销争端中的事实审查范围

  DSU系列论文之十三:反倾销争端中的事实审查范围
   
    ——反倾销协议第17.5(ii)条的分析
   
    刘成伟
   
   
   
    在前一论文中我们已经注意到,反倾销协议第17.6(i)条涉及到对反倾销争端中的事实的审查标准,而与反倾销争端中专家组对事项之事实的评估紧密相关的是第17.5(ii)条,第17.6(i)条应与该条一起理解。第17.5(ii)条规定,DSB应设立一专家组以依据以下内容审查:“…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使进口成员的当局可获得的事实”。第17.5(ii)条实际上涉及的是反倾销争端中的专家组进行事实分析时的审查范围问题。而在这方面,最有争议的就是,申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是否可以提出其在国内行政程序中未曾向国内调查机构提出过的某些问题。尤其考虑反倾销争端的复杂性及反倾销协议达成时所存在的大量妥协因而遗留了太多复杂的分歧,这一问题似乎比其表面更加复杂,而且第17.5(ii)条本身对此也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进一步指引。作者在本文中准备结合GATT/WTO的有关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于在涉及反倾销的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新证据的提出问题,在东京回合反倾销法典下曾有三个相关案例:US-StainlessSteel(ADP/47of20August1990),US-Cement(ADP/182of7September1992),US-Salmon(ADP/87of30November1992)。〖1〗
   
    在US-StainlessSteel一案中,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处理美国的有关要求。在US-Cement一案中,美国要求墨西哥不能提出有关请求者“身份”(“standing”ofthepetitioners)的问题以及墨西哥和日本的进口产品的累积评估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在国内行政调查程序中未曾被提及。专家组拒绝了美国的这一要求,它们认为:“如果本协议的起草者们有意对诉诸本协议之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作出此类基本限制,那么它们早就会如此明确规定了”。然而,专家组补充道,“专家组审查的事项必须首先建立在进口国的行政调查程序中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提出的事实的基础上”。而在US-Salmon一案中,美国提出一项基础性异议,即挪威向专家组提交的两个问题并未曾在美国的国内行政程序中被提出,因此这些问题在专家组程序中不能被接受。专家组拒绝了美国的这一要求。专家组认为,对于仅仅因为有关主题未曾根据国内法向调查机构提出过就拒绝考察该要求,东京回合反倾销法典之争端解决规定(第15条)没有为此提供任何基础。然而专家组注意到,其结论“并不表明在审查一项权利要求的价值时,专家组不应考虑与权利要求有关的某些问题是否曾在国内反倾销程序中向调查机构提出过的情况”。
   
    实际的结论似乎是,就专家组认为它们没有义务保持在案件被提交给国内行政机构并由其处理的范围内而言,问题所提交的专家组确实曾认为GATT争端解决程序相当地中立于国内程序。尽管这一结论很可能会受到欢迎,支持相反观点的某些主张也并非全无价值而且很可能以另一种姿态出现。〖2〗不过,有关反倾销协议下的审查范围问题的GATT实践中所存在的模糊与混乱,似乎由于反倾销协议第17.5(ii)条的明确限制以及WTO争端解决的某些实践所澄清,尽管即使DSB所召集的专家组在此方面也曾作出过相互矛盾的报告。
   
    就反倾销协议第17.5(ii)条,EC-BedLinen(DS141)一案的专家组曾裁定,“然而,该条并不要求专家组仅仅审查那些调查机构最初曾能获得的事实。实际上,当事方向专家组提交提呈的真正目的是以一种有组织的而又易于理解的方式汇集支持其观点的相关事实,并且阐明当事方的立场”。〖3〗
   
    然而,虽然上述裁定由于其他原因没有被上诉,但是根据US-Hot-rolledSteel(DS184)一案中专家组的更加详细的分析来看,上诉裁定似乎并不符合反倾销协议第17.5(ii)条的规定。US-Hot-rolledSteel(DS184)一案中专家组将第17.5(ii)条的含义理解为证据性裁决(evidentiaryrulings)的基础,并且拒绝接受在作出国内裁定时未曾向国内调查机构提交的新证据。它们裁定:〖4〗
   
    “专家组根据DSU第11条有义务作出‘对向其提交的事项的客观评估’。本案中我们也必须将第17.5(ii)条的含义理解为证据性裁决的基础…在我们看来似乎很明显,根据该规定,专家组在审查有关某一特定裁定中对反倾销协议的违反的权利要求时,除非该事实或证据在调查期间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可由调查国的机构获得,否则不能以证明涉及曾由当局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定之问题的该裁定的错误的企图,而审查当事方向其提交的事实或证据。…日本承认第17.5(ii)条必须向这方面指引专家组,但却争辩,该规定‘补足了’确立了由专家组负责确定争端当事方所提交的证据的可采性与相关性的DSU规定。就决定哪些证据可以被审查属于我们的责任而言,我们同意此看法。然而,第17.5(ii)条与DSU的规定是互补的这一点并不减少第17.5(ii)条在这方面指引我们的重要性。该条是指导专家组有关其在审查反倾销协议下的权利要求时将考虑哪些证据的决定的一项具体规定。而且,该规定执行了有关在反倾销案件中审查调查机构之裁定的专家组并不进行从头审查这一一般原则。
   
    我们将不考虑有关反倾销协议下的权利要求的新证据的结论,不仅来自第17.5(ii)条,而且也来自专家组不对由调查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的问题进行从头审查的事实。我们注意到几个专家组在保障措施协议下的保障措施及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下的特别保障措施的背景下,在审查国内机构的裁定时适用了类似的原则。在那些协议中并没有关于第17.5(ii)条的推论(corollary)。尽管如此,这些专家组还是裁定,对裁定的从头审查将是不适当的,并且除了其他外也对所有相关事实是否都曾被当局考虑到进行了评估。在那一背景下,UnitedStates-WheatGluten一案的专家组最近指出,专家组的角色不是收集新数据或考察本可以却未曾向裁定作出人提交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当证据涉及另一问题时,US-Hot-rolledSteel(DS184)一案的专家组则作出了与上述裁定不同的另一裁定:〖5〗
   
    “注意到本案中日本的权利要求并非限于反倾销协议下对美国实施的最终反倾销税的指控这一点很重要。…然而,日本确实主张被控证据与GATT1994第X条下的权利要求相关。在我们看来,被认为与日本的第X条下的权利要求相关的证据并不受到反倾销协议第17.5(ii)条的限制。就可能被认为与日本根据GATT1994第X条的权利要求相关的证据所存在的任何限制而言,这些限制也只能产生于DSU本身的规定而非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根据DSU第13.2条,专家组拥有‘从任何相关资源’寻求信息的一项一般权利(ageneralright)。我们注意到,作为一般原则,专家组在WTO争端解决中享有采纳证据的宽泛自由(widelatitude)。DSU(不同于反倾销协议)没有包含可能被理解为限制专家组可以考虑的证据的规则。而且,国际法庭通常是自由采纳并评估各类证据,并且自由赋予该证据它们所认为适当的可采度。如同一法律学者所曾注意到的:‘国际程序内在的灵活性及其免受适用于国内法的证据的技术规则(technicalrulesofevidence)之约束的趋势,为国际程序中的“证据”提供了一个更宽的范围…一般来讲,国际法庭并没有承诺其自身受制于国内法中的证据的限制性规则(therestrictiverulesofevidence)。它们已经裁定接收各种类型与形式的证据证明是正当的,并且根据某一特定案件的情况而赋予这些证据所应得的证据力(theprobativevalue)。’
   
    在我们看来,尤其是在考察GATT1994第X条下的主张时,我们应适用我们的裁量权以允许涉及被诉成员反倾销法律之管理的证据的提交,而该证据可能无论如何都会超出行政机构在个别的反倾销调查期间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所能获得的具体事实的范围。
   
    …
   
    然而,在涉及证据的允许(theadmissibilityofevidence)以及涉及在作出我们的裁定时将要赋予该证据的采信度(theweight)的问题之间存在重要的区别。我们裁定从该程序的一开始就排除日本提交的证据是不适当的,并不具有对在我们关于提交给我们的实质权利要求的最终裁定中对该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的必然暗示。而且,我们希望强调我们已经就被控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及其下的USDOC与USITC的裁定,严格遵守了第17.5(ii)条中的要求而进行了审查。”
   
    很明显,US-Hot-rolledSteel(DS184)一案的专家组决定不考虑反倾销协议下有关权利要求的新证据。尽管如此,当问题涉及GATT1994第X条而非反倾销协议时,该专家组则裁定,作为一项一般原则它们享有决定接受哪些证据的充分自由,并且因此裁定并不排除那些可能超出了行政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所能获得的证据范围之外的证据提交。由此似乎看得出,该案专家组严格区分了那些新的问题或是行政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而无法获得的证据所涉及到的权利要求,究竟是根据反倾销协议提出还是根据其他适用协议提出。如果是后者则适用专家组享有的确定证据的可采性及相关性以及寻求信息的自由裁量权的一般原则;而如果是前者则适用反倾销协议第17.5(ii)条而不接受这些新问题或新证据,这一点似乎也由前一论文在讨论反倾销协议第17.6(i)条时所注意到的专家组的下列裁定所验证:“然后,假设关于特定要求的事实的确立是适当的,我们审查一个对该证据进行评估的无偏见而客观的调查机构,基于调查机构在其作出裁定时所掌握的证据,是否能得出调查机构就争议事项所曾作出的那一裁定。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才审查是否所有的证据都曾被审查,包括那些有损调查机构所实际作出之裁定的事实”。
   
    总之,就反倾销争端中的事实审查而言,如同上诉机构在Thailand-H-beams(DS122)一案中所裁定的:〖6〗
   
    “第17.5条与第17.6条澄清了根据反倾销协议所设立的专家组的审查权力(thepowersofreview)。这些规定就调查机构对事实的确立与评估而给专家组施加了限制性义务(limitingobligations)。…
   
    …
   
    第17.6(i)条与第17.5(ii)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联系。第17.6(i)条所指的事实是第17.5(ii)条下的‘进口成员当局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可以获得的事实’。…第17.6(i)条在该条所界定的情况下给专家组施加了一项限制。第17.6(i)条的目的是当对事实的确立是适当的并且对那些事实的评估是无偏见而客观的时候,阻止专家组对国内机构的裁定进行‘事后猜测’(‘second-guessing’)。…”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就专家组对事实的审查而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有关的证据规则。DSU对此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证据规则却是对于无论国内法系还是国际机制都非常关键的一个核心问题,而且WTO的争端解决实践实际上也已经确立了许多基本的证据规则,对此,作者拟在下面的系列论文中进行专题探讨。
   
   
   
   
   
   
   
   
   
   
   
   
   
   
   
   
   
   
   
   
   
   
   
   
   
   
   
   
   
   
   
   
   
   
   
    【注释】
  【作者】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1〗详见JacquesH.J.Bourgeois,‘GATT/WTODisputeSettlementPracticeintheFieldofAnti-dumpingLaw’,InternationalTradeLawandtheGATT/WTODisputeSettlementSystem(PetersmannEd.),KluwerLawInternational,London,1997,第292-293页。
    
  
   
〖2〗详见注释〖1〗,第294。
    
  
   
〖3〗详见WT/DS141/R/6.43。
    
  
   
〖4〗详见WT/DS184/R/7.6-7.7。
    
  
   
〖5〗详见WT/DS184/R/7.9-7.10;7.12。
    
  
   
〖6〗详见WT/DS122/AB/R/114;117。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为及时求教于有关专家学者并共商于诸位网友,对该书原稿,作者经过大副删减而节选其精要后,对其进行了适当编修并加以认真译校,现以系列论文的形式向诸位网友推出。作者计划于2002年7月份分5批次陆续推出该系列论文。本批次(第四批)作者节选了该书稿第五章(SpecialRulesforDisputesRegardingAnti-dumping)之精要,推出系列论文之十一至之十三。作者拟于下一批次节选书稿第六章(RulesofEvidence)加以认真译校并及时推出。敬请随时关注并不吝赐教。联系方式:E-mail:Genes@263.net;信箱:100872,中国人民大学9-01硕士1班。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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