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U系列论文之十七:当事方拒绝提交信息时的处理
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DSU第13条中规定了可以辅助专家组进行DSU第11条所要求的“客观评估”义务的“信息寻求权”。可是,如果专家组向当事方发出了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求,而当事方拒绝提交时,会有什么结果呢?或者说,专家组是否应该或可以对当事方的这一拒绝作出不利于该拒绝方的推论呢?Canada-CivilianAircraft(DS70)一案的上诉中提出了这一问题。对此,上诉机构首先注意到,“当事方关于这一问题的主张及反主张,为整个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一些具有根本而深远含义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首先,专家组要求争端当事方提交关于争端的信息的权力;其次,当事方提交专家组所要求的信息的义务;以及再次,专家组从当事方对提供所要求的信息的拒绝而得出不利的推论(adverseinferences)的权力”。〖1〗对于这些问题,上诉机构作出了详细的分析。
首先,关于专家组要求争端当事方提交关于争端的信息的权力。这一问题在前一论文中已经进行了较详细的讨论,在此我们借助上诉机构在Canada-CivilianAircraft(DS70)一案的分析加以强调:〖2〗
“在Argentina-MeasuresAffectingImportsofFootwear,Textiles,ApparelandOtherItems一案中,我们裁定DSU第13条给予了专家组‘关于裁量权的一项授予’,使得它们能从任何相关来源寻求信息。在EuropeanCommunities–Hormones一案中,我们指出,DSU第13条‘使得专家组能够在一特定案件中寻求它们认为适当的信息和建议’。并且,在UnitedStates–Shrimp一案中,我们强调专家组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或从‘任何有关来源’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的权力的‘广泛性’。在那里,我们指出:
‘在具体案件中决定对信息或建议的需求,确定收到的信息和建议的可接受性和相关性,以及决定应授予该信息或建议的分量或者决定根本就不授予所收到的信息或建议以任何价值,这些尤其属于专家组的权力和职权范围。
…
第12条及第13条一起来理解时就是指,对DSB所设立的并从事争端解决程序的专家组,DSU授予了其进行及控制该程序的充足而广泛的权力,而专家组正是通过该程序获知争端的相关事实及适用于此类事实的法律规则及原则。该权力及其幅度,对于确保专家组承担DSU第11条对其施加的,‘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以及对有关适用协定的可适用性及与其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的义务而言,是绝对必要的。’
从第13条的用语很明显看出,专家组的裁量权不仅可以被用来从WTO成员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并获取信息,而且也可以从任何成员,更包括作为专家组所处理的争端的一方的成员寻求并获取信息。这因第13.1条的第三句话而变得十分清楚(crystalclear):‘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提出的关于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信息的任何请求。’强调寻求和获取信息的这一裁量权并不因此或DSU的任何其他规定而具有条件性是同样重要的,该权力不以争端另一方早已在初步证据的基础上确立了该另一方的权利要求或抗辩为条件。实际上,第13.1条没有给该裁量权的应用施加任何条件。…”
其次,关于当事方提交专家组所要求的信息的义务。对此,上诉机构在Canada-CivilianAircraft(DS70)一案中作出如下分析:〖3〗
“我们注意到DSU第13.1条规定,‘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提出的关于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信息的任何请求。’尽管‘应该’(‘should’)一词常常被通俗地用来表明一项劝告(anexhortation),或是陈述一项优先权(apreference),但该词并不总被以这种方式使用。该词也可以用作‘表示一份义务或职责(adutyobligation)’。例如,‘应该’一词以前曾被我们在DSU第11条的背景下解释为表示专家组的一份义务。类似地,我们认为第13.1条中的‘应该’一词,在整个第13条的上下文中是被用作一项规则性的而非仅仅是劝告性的意义。换句话说,成员有义务和职责‘迅速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根据DSU第13.1条提出的信息要求。
如果被专家组要求提供信息的成员不具有通过提供此类信息进行‘答复’的法律义务,则专家组根据第13.1条第一句话所享有的不容置疑的寻求信息的法律权利将变得毫无意义。争端当事方能够任意阻碍专家组的事实调查权(fact-findingpowers),并自我控制DSU第12条及第13条交由专家组负责的信息搜集程序(information-gatheringprocess)。换句话说,成员能够阻止专家组执行其对构成向其提交的争端的事实进行调查的任务,并且不可避免地阻止专家组继续进行对那些事实的法律定性(thelegalcharacterization)。DSU第12.7条的相关部分规定,‘…专家组报告应列出对事实的调查结果、有关规定的适用性及其所作任何调查结果和建议的基本理由’。如果专家组被阻止确定某一争端的真实或相关事实,则其将不可能确定有关条约规定对那些事实的可适用性,并且因此将不能向DSB提交任何原则性的裁决和建议(principledfindingsandrecommendations)。
潜在的因果关系链(chainofpotentialconsequences)并不就此停止。坚持争端当事方不受服从涉及该争端的专家组信息要求的法律约束,实际上就是宣布该成员在法律上可以自由排除专家组执行其在DSU下的权限和责任。如此裁定也将使得成员通过它们在缔结DSU时所议定的体制和程序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的这项基本权利变得虚无飘渺(anillusionandavanity)。我们当然要拒绝允许此种结果的一项解释。
我们也认为,争端当事方遵守专家组根据DSU第13.1条要求提供信息的请求,正是成员在DSU第3.10条下的广泛义务的一个具体表现(specificmanifestation),根据DSU第3.10条,成员不能将‘争端解决程序的利用视为引起争议的行为’,并且当一争端确实发生后‘以努力解决争端的善意进行这些程序’。”
再次,关于专家组从当事方对提供所要求的信息的拒绝而得出不利的推论的权力。对此,上诉机构在Canada-CivilianAircraft(DS70)一案中作出如下分析:〖4〗
“我们处理该问题时再次注意到,根据DSU对专家组的指令,要求专家组确定其设立所针对的争端事实,并且就与…适用协议的某一特定规定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而评估或定性那些事实。DSU并没有宣称在什么详细情况下,专家组可以从无限不同的事实组合(infinitelyvaryingcombinationsoffacts)中得出不利的或是其他的推论。然而,在所有情况下,在执行其任务以及寻求达到DSU第11条所要求的‘对事实的客观评估’时,专家组从报告中的事实里例行公事地得出推论。该推论可以是事实推论(inferencesoffact):即从事实A及事实B,能合理地推出事实C的存在。或者得出的推论可能是法律推论(inferencesoflaw)…当然,该事实必须合理地支持所作出的推论,但是无论已经处于报告中的事实是否受到初步案件的限制,都可以得出推论。换句话说,推论的得出是专家组调查和定性构成争端之事实的基本任务的固有而不可避免的方面。相反,举证责任则是关及争端的公平及有序管理和处理的一个程序概念。举证责任区别于并且不能与从事实得出推论相混淆。
…
然而,通常当信息将支持某一特定当事方的立场,并且报告中该信息的缺乏是信息搜集过程中该方无理地不合作的结果时,则专家组不应该要求额外的信息以完善该报告。
…
…实际上,权力在我们看来,是所有专家组确定涉及任何适用协议的任何争端的有关事实之任务的一个普通方面(anordinaryaspect):这是得到国际法庭的一般实践和做法的支持的一个观点。
…
很明显,我们认为,专家组享有从其掌握的事实——包括]已经拒绝提交专家组所要求的信息的事实中得出推论的法律权力和自由。…”
而在US-WheatGluten(DS166)一案中,上诉机构援引了其在Canada-CivilianAircraft(DS70)一案中的上述有关裁定,并裁定:〖5〗
“…我们忆及我们在Canada–Aircraft一案的原始报告中曾指出,WTO成员‘有义务和职责“迅速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根据DSU第13.1条提出的信息要求。’…如同上诉机构在Canada–Aircraft一案中曾指出的,成员对要求其提交的信息的拒绝,严重损害了专家组对事实和事项作出如同DSU第11条所要求的客观评估的能力。此类拒绝也损害了WTO的其他成员根据‘它们在缔结DSU时所议定的’程序寻求争端的‘迅速’及‘满意’解决的能力。…
…
因此,我们将推论的得出定性为属于专家组根据DSU第11条的义务的‘裁量性’任务(a‘discretionary’task)。…
…如同我们在Canada–Aircraft一案中所强调的,根据DSU第11条,专家组必须根据报告中关及将要作出的特定裁定的所有事实得出推论。当一当事方拒绝提供专家组根据DSU第13.1条所要求的信息时,该拒绝将是在确定将要作出的适当推论时所要考虑的报告中的有关事实之一,并且实际上是一个重要事实。然而,如果专家组将忽视或不顾其他相关事实,他将可能不能根据DSU第11条作出一项‘客观评估’。…”
然而,如同以前的论文中(系列之九)所强调的,对于专家组没能进行客观评估的指控是相当严肃的,指控方需要为此提供极为充分的理由。而在关于没能得出不利于拒绝提供信息一方的推论的指控问题上,如同上诉机构在US-WheatGluten(DS166)一案中所强调的:“在审查专家组从报告中的事实得出的推论时,我们在上诉中的任务不是重新进行专家组对那些事实的评估而决定我们自己从那些事实中能得出什么推论。相反,我们必须裁定,由于没能从其掌握的事实中得出某些推论,专家组是否是不适当地适用了其根据第11条的裁量权。在要求我们进行此类审查时,上诉人必须清楚表明,专家组不适当适用其裁量权的方式。考虑到事实的全部,上诉人至少应该:确认专家组本应从报告中的哪些事实得出推论;指出专家组本应从那些事实中得出的事实或法律推论;以及,最后,解释为什么专家组没能适用其裁量权而得出这些推论相当于DSU第11条下的一个法律错误(anerroroflaw)。”〖6〗
【注释】
【作者】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1〗详见WT/DS70/AB/R/182。
〖2〗详见WT/DS70/AB/R/184-185。
〖3〗详见WT/DS70/AB/R/187-190。
〖4〗详见WT/DS70/AB/R/198-206。
〖5〗详见WT/DS166/AB/R/170-175。
〖6〗详见WT/DS166/AB/R/176。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为及时求教于有关专家学者并共商于诸位网友,对该书原稿,作者经过大副删减而节选其精要后,对其进行了适当编修并加以认真译校,现以系列论文的形式向诸位网友推出。作者计划于2002年7月份分5批次陆续推出该系列论文。本批次(第五批)作者节选了该书稿第六章(RulesofEvidence)之精要,推出系列论文之十四至之十七。至此,作者已经将本系列论文共十七篇(另加开篇与结篇共十九篇文章)全部推出。恳请诸位同仁及师长前辈批评指正并不吝赐教。
作者联系方式:E-mail:Genes@263.net;信箱:100872,中国人民大学9-01硕士1班。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