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握犯罪学
犯罪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又具有学科间交叉性的特点,它的实践性既强,又与其它学科相衔接,这些复杂性决定了学习它的难度。为此,有必要在开课前就和同学们谈谈如何学好犯罪学的问题,以便学以致用。一、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
犯罪学内容的交叉性,说明它包含多种学科的有关知识,它的边缘性道出了它与有关学科的彼此衔接,但不重复。这些我们在犯罪学教程中业经说到,归结起来自然会得出它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的逻辑结论。既然如此,首先就要谈谈它的综合性。
所谓综合性,就是指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事物组合在一起的复杂属性。犯罪学的综合性就是它把违法犯罪这种内涵复杂、外延广泛的社会现象归纳在一起予以研究,发掘原因,制定对策,并加以妥善解决的固有特点。
从犯罪学所研究的对象——违法犯罪这类社会现象来看,它既包括了触犯刑律应予刑事惩罚的犯罪现象,也包括了违反其它法律、法令,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现象,还包括了违反组织纪律和社会公德的违纪或不道德现象。针对这些社会现象的不同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处理上自然各不相同。由于它们对社会都有一定的危害性或潜在危害性,国家和社会就不能不予理睬,听之任之;如不恰当地及时处理,小过就可能铸成大错,违法发展成犯罪。犯罪学的综合性之一,就在于它有惩罪于后,同时还有防患于罪之前的突出特点,这就是人类社会在有了刑法学之后,又兴起犯罪学的原因。既然对象复杂、性质各异,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就相应地多样化了,在惩之以罪,绳之以法,约之以纪,教之以理和导之以行的不同办法,使之符合解决问题性质的要求,我国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战略方针,就正体现这一精神。
这是因为: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犯罪学正是承担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任务的学科。
二、学习犯罪学应掌握的有关知识
犯罪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有关犯罪原因的研究和理论。在犯罪原因论中,随着人的认识的提高和加深,古今中外多数人都不拘泥于单因论,大多倾向于综合原因论。不管具体观点上有多少分歧,一般都承认任何一个犯罪都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主观原因包括行为人的生理、心理、人生观以及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这就涉及到生理学、心理学、哲学、刑法学,乃至病理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等学科领域里的知识。这些固然不能要求犯罪学者都精通,但却都应有所了解,否则,即使请专家鉴定,你也没法据理判断其正确与否。这是我们在社会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实际问题。其客观原因,则又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和家庭、学校、社区等,这又涉及到政治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教育学、人口学、统计学、青少年法学和老年人学等。
从系统论和方法论这个角度看,犯罪学还涉及到人类学、数学、诉讼学、证据学、侦查学等等。
总之,以上有关学科的广泛知识,都是犯罪研究所需要的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学科知识以及思维等知识体系。我们说犯罪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就是指它包含了这些有关方面的内容和知识。
马克思主义认为:罪,都是人犯的,但人刚生下来时都不可能犯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如在社会化过程中,思维机能发生偏差,体质机能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行为就会发出差误,严重者危害社会,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这既同他心理机制直接有关,但最终还是由其体质生理所决定。这是任何人违法犯罪得以实施的物质基础。刑法上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就是从行为人生理和心理角度规定的构成犯罪之必要条件。离开生理学和心理学,这些法律规定的事实根据,就无从说明其所以然。比如说性犯罪,不仅同人的第二性征有着密切的关系,就是同人的第一性征也有着不能缺少的直接关系。在研究犯罪原因的个体(即主观)罪因时,就必须以生理学和心理学的基本知识为根据,才能正确无误地加以说明。
同时,马克思主义又认为:罪,都是在社会中犯的,它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伦理关系等以及行为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等息息相关,离开社会科学,如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同样不能说明罪是何以犯的社会(即客观)原因。
正因为如此,犯罪学的理论基础必须综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及思维等方面的各种知识,才能全面、系统地阐明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必要知识,都会给犯罪学研究带来困难,正象万物生长需要阳光和水一样,是不可须臾离开的。所以,我们在这里一再强调,请同学们务必注意:广泛涉猎有关知识,把犯罪学研究建立在综合知识的基础上是绝对必要的。
三、犯罪学的基本要义
犯罪学的基本要义有二:一是科学揭示犯罪原因;二是有效治理违法犯罪。
所谓科学揭示犯罪原因,重在把握犯罪的本质、特点,剖析犯罪产生的根源、原因和条件以及它的发展、变化规律。在犯罪的本质、特点上,尤应把握其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即对当时当地统治关系和统治秩序的实际破坏。不牢牢地抓住这一点,就不能科学说明各种不同社会制度和各个国家所惩处的犯罪的种种不同。我们说,犯罪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也就表现在这里。
至于说犯罪产生的根据、原因和条件,这是犯罪发生、发展和变化的根据,不弄清这些因果关系,我们就不能掌握违法犯罪这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的客观规律性。否则,冒然处置,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反会引起新的犯罪。
科学揭示犯罪原因,从哲学上来讲,也就是认识世界的问题。这个“世界”,指的是违法犯罪社会现象。它是独立、客观存在于我们现实社会当中的,要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那就必须对它有清楚的了解和深刻的认识。我国古人就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正确认识犯罪的基础上,才能够同它做有效的斗争,并战而胜之。
所谓有效治理违法犯罪,就是要政策对头,战术有效,采用不同质的办法解决不同性质的违法犯罪问题。这是因为违法犯罪情况复杂,性质各异,危害后果又不相同,治理办法上必须分别情况,区别对待。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这就是说,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本和治标兼顾,重在治本的战力方针。其具体措施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办法,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道德、文化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同时,还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法律和法规,把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所有这些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办法和措施,实是改造社会和改造人的系统工程。
辩证唯物主义的犯罪学认为:重要的问题,不只在于懂得了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及其规律性,因而能够正确解释清楚违法犯罪现象之所以发生的根据,即其所以然,就象所谓狭义犯罪学那样,只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更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了这种对于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性的认识,去能动地改造人类和改造社会,正象广义犯罪学那样,既包括了对犯罪原因论的研究,又有针对性地确立犯罪对策论,用以有效解决我国社会现实还存在的比较严峻的违法犯罪问题,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从哲学的高度上讲,则是改造世界。
总之,不研究犯罪原因就不能对症下药地解决问题。犯罪原因论固然重要,但只研究犯罪原因,并不能解决社会上确实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光研究犯罪原因,而不把原因论理论付诸实际,解决违法犯罪问题,那是犯罪学研究中的经院哲学研究方法。因为经院哲学研究方法大都是脱离社会现实的抽象概念,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是没有它的席位的,我们必须同其划清界限,决不能搞唯“理论”的研究。
四、学习犯罪学必须密切结合社会犯罪实际
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和研究犯罪学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由犯罪学的实践性决定的。我们之所以强调理论对于实践的依赖关系,是因为理论的基础是实践,理论又转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所以学习犯罪学必须密切联系社会犯罪的实际,否则,是学不好犯罪学的。
我国社会当前的犯罪实际情况如何呢?
(一)社会治安形势严峻
我国政法机关1990年坚决贯彻“竭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仅法院系统全年就受理刑事案件459,656件,比上年上升17.09%;审结457,552件,比上年上升17.44%。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582,184名,比上年上升20.62%。这些数字说明:1990年是1984年以来刑事审判任务最繁重的一年。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的指导下,重点对那些情节严重的杀人、抢劫、重大盗窃、强奸、拐卖妇女儿童、流氓等犯罪分子,特别是惯犯、累犯、流窜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该重判的重判,该处死的判处了死刑。同时又注意到宽严相济,对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以分化瓦解犯罪团伙,沉重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维护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
(二)经济犯罪突出
我国人民法院1990年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其中贪污、贿赂案件上升幅度较大。万元以上的大案增多。全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88,184件,审结87,846件,分别比上年上升14.89%和15.73%。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数字表明经济犯罪案件已经增多,可事实上还有一些应由法院定罪判刑的案件并没有移送到法院来。这主要是因为“以罚代刑”的问题依然存在,致使部分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这就说明经济犯罪的上升幅度事实上更大。何以如此,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商品经济的副作用,即使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也存在有刺激经济犯罪的副作用。我们必须从立法、司法、特别是经济管理上严加控制,才能把经济犯罪压低下来。这是犯罪学所应研究解决的一大重要课题。
(三)职务犯罪值得重视
在重大贪污案件中,五万元以上的重大罪案1990年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有869件,上年为637件;五十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有21件,上年为11件;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的有17件,上年为3件;贪污犯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有273名,上年为231名,普遍上升。必须看到这些大贪污分子绝大数是直接掌握公共财物的人。他们利用其手中权力,疯狂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从大量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贪污分子都是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享乐欲望恶性膨胀,个人主义猛烈发展,而一个个堕入犯罪深渊的,这是其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同时在查办案件中还发现:贪污犯罪多发的单位和部门,其某些领导人往往有严重的官僚主义,行政管理松散,会计、审计制度不严密,缺乏检查监督;有的领导人自身作风就不正,实际上成了贪污分子保护伞。这是他们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
在贿赂案件中,1990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万元以上的大案3,860件,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915名,上一年度只644名。受贿分子几乎都是掌权的。行贿与受贿这种权钱交易,本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痼疾,已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某些领域中蔓延,少数领导干部已被腐蚀变质。他们不只严重危害了经济活动的政党秩序,而且还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必须严惩不贷。
在不正之风比较严重的某些行业和部门贪污、贿赂严重,其中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行业、本部门的特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索贿受贿,破坏行政管理程序和经济秩序。在问题多的单位,往往破一案带“一串”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个犯罪的网络,值得注意。
以上三方面情况,具体说明了违法犯罪的发生主要是经济因素造成的。我们的对策,在刑事惩办的同时,必须注意经济制裁。罚他们倾家荡产,不只没利可图,甚至还亏了本,他们就不会跟着金钱走,以身试法了。
我们强调学习犯罪学必须密切结合犯罪实际,为的是弄清犯罪对策确立的事实根据,懂得其所以然,而且有针对性地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犯罪学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违法犯罪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社会实践的经验证明,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综合治理。适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求的学科是犯罪学。其他有关学科,如刑法学、刑诉法学、劳动改造法学、青少年法学等,都不足以单独解决违法犯罪这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学的综合性特点,正适应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基本要求。
积四十年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特别近十多来年的经验,使我们党和国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高度重视。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任务、要求、目标、工作范围、原则、措施、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今年的工作重点等作了全面的阐述,并强调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它直接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领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上下一心,共同努力,扎实工作,为创造我国良好的社会秩序,做出更大努力。”据此,3月22日又成立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国各地各级政府也正具体落实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工作。
这项工作是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其地域之广,遍及神州处处,涉及面之宽,维系方方面面。它标志着从理论到实践都达到了一个崭新的层次,这又对犯罪学的研究开拓了广阔的余地。毫无疑问,犯罪学的深入研究必将从理论上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科学根据,创建该系统工程的工作蓝图和体系。
社会实践证明: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进行综合治理,犯罪学则正是以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为规模宏大的这次社会系统工程进行学理阐述与说明。如果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摆在这样突出的位置予以强调,并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那么犯罪学在社会科学体系中的地位,也必将为人们刮目相看。一个新兴的学科——犯罪学,将伴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开展和落实,会象雨后春笋那样蓬勃地发展起来。希望看青的一代都能为社会所需、新近建立起来的犯罪学学科体系的创建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出处】
电大《文科园地》第7期【写作年份】1991【学科类别】刑法->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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