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浅谈官员挟私报复犯罪
社会现象是复杂的,犯罪现象更是如此。为官者挟私报复的犯罪现象史不绝书,在现实社会中也屡见不鲜,其危害之大是其它犯罪不可比拟的。故人们说:官员挟私报复者,戒!决不是一句耸人听闻的空洞口号,而是有着血淋淋的历史悲剧和严酷现实为根据的惊世名言。这是因为官员手里都握有一定的国家和人们赋予的权利,如若他们挟私报复他人,杀伤人命,不仅危害社会,同时还败坏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信誉。理所当然的为国家法律所不容,必须严惩不贷,使之身败名裂,遗臭万年!古往今来,莫不如此。
以史为鉴,可以知端倪,让我们先看一看历史。
我国春秋时,晋国就曾发生过一起官员挟私报复的案件,震惊朝野,流传千古。名曰:“叔向断狱”,以为公正执法的典范。案情事实和处理过程如下:“晋侯与壅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报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壅子。壅子纳其女於步向。步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唐人街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刑侯,而尸雍子与叔鱼於市。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春秋左传》昭公十四年)。
这则故事是讲:春秋时晋国发生了一桩刑侯与雍子争田地的案子,拖了很久没有解决。经办该案的法官景伯到楚国去了,由叔鱼代理司法。当时晋国执政韩宣子下令处断该旧案。根据案情事实及其证据罪在雍子一方。他自知理曲将其女儿嫁给叔鱼以求其偏袒自己。该代理法官叔鱼就以此而判处刑侯有罪。对此刑侯十分恼怒,竟以其手中的权势,将叔鱼和雍子斩杀于朝堂之上,引起了当时朝野震惊。韩宣子向叔向请教,问此案应如何处理?叔向回答道:三人所犯之罪是同样严重的,应判处刑侯以死刑,对死者叔鱼和雍子处以戮杀之刑,都是罪有应得的。其依据的理由是:自己心灵丑恶而施诡计掠夺美名者,为之“昏”;贪图财物、女色而败坏官府声誉的,为之“墨”;杀伤人命也不忌讳的,为之“贼”。夏朝的史书记载说:“昏、墨、贼杀”,对此三个原始的罪名,都应处以死刑(即杀)。这是皋陶制定的刑罚制度,请依照这一制度办理。于是晋国执政韩宣子就以此先例,刑杀了挟私报复者刑侯,而将以女买直的雍子和贪于女色枉法裁判的代理法官叔鱼的尸首置于闹市戳尸示众,对此,孔子(前551—前479)称赞说:叔向为人之刚直有古人之遗风。以此,树立了一个严惩挟私报复犯罪被判处死刑和戳尸的著名案例,史称“叔向断狱”,名垂千古,为世人所称道。
这里有一点是重要的,就是刑侯之所以能擅杀代理法官叔鱼和对方当事人于朝堂之上,是因为他具有四个要件:一是他手中握有权力(侯爵),二是以官挟私实施报复,三是以权对抗法律,四是杀害他人败坏政府声誉。缺少这其中的一点,他想犯也很难做得到。事实告诉人们:官员挟私报复犯罪,危害大,影响广且坏,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历朝各代对于这种犯罪都是严惩不贷的,不管报复者权位多么高,财富多么丰厚,都是不能例外的。否则,当权者如何清正为官?官如何忠于职守?官府又如何维护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它如何教民守法?如不严刑惩治,社会势必大乱,甚至会导致权利的衰亡!故不能忽视,更不可不慎之又慎。
应该明确的是:官员挟私报复犯罪,虽然也有利用其身份、地位的情节,但却不属于职务犯罪,因为其犯罪行为同其职务活动无关。官员挟私报复只是其本罪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即俗语所称的“执法犯法,罪加一等”。
官员挟私报复犯罪,自有刑罚以来就已有之,在我国历经4000多年不绝于书,时至今日仍然有之。这不能不令人深省,时刻警惕!
现在让我们看一看现实,发生在当今社会上的官员挟私报复案,与历史上的同类案件有许多惊人的雷同之处,触目惊心。它们的一个共同突出特点,就是权欲膨胀,自恃特殊,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网之外。他们以权试法,挟私报复,杀伤人命,终于成为历史的罪人和社会的垃圾。
福建省原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杨锦生,因其权欲熏心,自以为其权力被正局长杨明奕“架空”而产不满,决意报复正局长,以攫取其权力,遂挑拨其外甥王世明说:“(你)联系环保工程时,局里的权力都抓在杨明奕手上,把他整一下,事情会好办些”,煽动王等对局长的仇恨,然后授意王等雇佣杀手郑铭华等“定要将杨明奕的手、脚打断致残,令其不能正常上班”,事成之后给酬金30000元。
于是郑铭华等遂于1997年4月16日晨8时到局长门口守候,郑见杨明奕局长出来到路边等车,便将装在方便面碗里的硫酸泼向局长的面部,造成严重的硫酸烧伤。为了使其行凶得逞杨锦生曾将局长的照片、所乘车型、牌号等告知凶手,并亲自率领凶手到杨局长家查看地形,了解局长的行动规律,精心策划,实施报复。
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和一、二审两级法院的审理,最后判处主谋故意伤害犯杨锦生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主凶故意伤害犯郑铭华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其他5名同案犯死缓或不同刑期的徒刑,并没收赃款赃物。这是为官者知法犯法,图权、为钱犯罪的应得之刑罚。但他们给社会造成的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无法挽回的。
辽宁省抚顺县司法局原副局长张永清曾任该县公安局副局长,因工作需要后被调到县司法局任副局长,他对此十分不满,并认定自己不被领导重用与县委书记李显英有关,遂打电话同李争吵,并怀恨在心,意欲杀害报复。于是他找到刘正平密谋残杀李显英,并许以万元佣金作为报酬。为实施这一罪恶阴谋张多次带领刘等凶手到李家指认楼门、面貌特征和乘坐车辆牌号等,同时还提供凶器单筒猎枪一支和子弹3发,交刘正平、张荣国和张宝富3人共同伺机行凶报复。经过多次预谋准备,最后于1999年3月26日7时,刘正平等到李家附近放哨、观望,由张荣国持枪窜至李身后,照准李的背部击发一枪,将其打倒,3犯随即逃离现场。李显英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许死亡。该3犯作案后由刘正平向张永清汇报了作案经过,并要张补足了万元佣金,3人共分。
在此之前的1998年12月29日14时张永清因在工作时间下棋,受到聂忠理局长的批评。他不仅不接受,反而恼羞成怒,曾授意刘正平刺杀聂忠理。几乎用同样办法亲领凶手多次到聂家附近潜伏守候指认。当聂走出楼门后,刘追随其后,趁聂不备,持刀照准聂的腹部连刺数刀后,随张一同逃匿,张给刘佣金1500元。经法医鉴定:聂腹部及手均为轻伤。
由此不难发现,张永清是个怀恨狂和报复狂。他身为县司法局的副局长,执法犯法,不到3个月里,他先后挟私报复杀死、杀伤两位直接领导。真是恶贯满盈,罪不容诛。主谋犯张永清和主凶张荣国等最后被判以极判,完全是罪有应得。
很显然,官员中的这些败类,既危害社会又玷污政府;手中既握有权势,又有经济实力。他们挟私报复犯起罪来,其危险性、危害后果比平民百姓犯罪要大很多。如不严加惩处,很容易被误认为“官官相护”,激起民愤,对政府失去信任。甚至还会流毒传播,影响他人和后人。所以,对此决不可掉以轻心,视而不见。
当然,这是些官员挟私报复犯罪之甚者,至于以权势压制批评,给别人穿小鞋、设陷阱,乃至捏造“罪”名,诬告陷害,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的,更是大有人在。这是为官者身患的一种病毒,既害人又害己,必须及时清除,绝不能养痈成患。
上述震惊全国的官员挟私报复案件之所以发生,分析、概括起来,不外是由“三欲”、“二盲”和“一个条件”所致。
“三欲”,就是权欲、物欲和性欲;“二盲”,就是法盲和权盲;“一个条件”,就是产生犯罪的根源:私有制和私有观念还存的社会原因。
古、今犯案官员起因于挟私报复者,有哪个不是这“三欲”的追逐者、二盲的“自残者”和“私”字的“被害者”呢?
古代的刑侯和当代的杨锦生或张永清有哪个不是权欲膨胀驱使而走上挟私报复犯罪道路呢?又有哪个不是为了一己之私而断送了他们的生命呢?他们与其它犯罪的不同特点就是利用了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和和较多的财富。否则,他们即使想做也做不到这一点。可以说都是权欲、物欲和性欲把他们引上了绝路,咎由自取。
“私”字是万恶之源,这是古往今来人们的一大共识,莫不口诛笔伐而斥责之。自从人类历史进入文明时代而出现了私有制之后就导致了私有观念的发生。在财产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存在的任何社会里,总有那么一些人被“私”字牵着鼻子一步步地走向死亡。所以,犯罪现象只可控制,不可消除,这是阶级社会的历史发展规律。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我认为这里只有一点是重要的,那就是证明竞争已经扩展到了道德的领域,并表明私有制使人堕落到多么严重的地步。”使人堕落的严重程度突出表现为,执法犯法,违法犯罪,而犯罪中尤以官员挟私报复者为甚。我们说:在私有制还以某种形式存在着和私有观念远没有消除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官员挟私报复犯罪的发生有其历史必然性,其日益蔓延增多之势,则是我国新旧体制转轨,矛盾冲突、激化的必然结果,理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要防微杜渐,预防为主。虽不能马上消灭,但却可以防范、控制。这就是我们当前的任务,决不能让这些社会腐蚀剂在我们人民政权中继续存在和扩散。
人之有欲,生之自然,本无可非议。然而欲如无限,必然导致人际冲突,影响社会的正常发展;故对人欲应有所限制,人们才能相安无事、和平共处,共同推动社会前进。如若私欲横行,毫无节制,人们势必尔虞我诈,相互侵伐,残杀人命,受刑被戮,两败俱伤,破坏生产,社会也就无从发展。因之国家立法设禁,限制私欲,以满足人们的正当欲求。生产才能发展,经济才能繁荣。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统治者必须精心设计,适应这种要求。限制私欲膨胀,满足正当欲求,促进人类社会健康发展。
我国古人荀况(约前313—前238)对此曾有过辩证论述。他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不必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他的意思是说:人生来就有欲望,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不能没有期求,期求如若没有节制、限量,人际之间就不能不出现争执。相互争执或斗争,必然引发动乱。动乱的结果势必更加穷困,谁也不能得到满足,进而窒息或者影响生产,最后社会也就不能发展。社会统治者厌恶和反对动乱,因而才制定礼节制度,用以分配社会财富,使其各得其所。他们就是用这种制礼定法的办法来满足人们的正当欲望和合理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们的物质欲望不超过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可能提供给人们的社会财富;人们通过生产劳动创造的社会财富,又不致于供不应求而影响生产。生产日益发展,从而不断提高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求。这就是当是礼制之所以被制定出来的原因和根据。
当然,荀子讲的是礼治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和法则,若拿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当今社会来,那就是制定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以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日益丰富的物质财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以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对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欲望与要求。应当认识到这正是法治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德治社会应当赋予人们的福祉。与此相反,官员挟私报复犯罪者对抗这些规律,多行不义必自毙,这是他们的行为归宿。
我国古人管仲(?—前645)早就警告世人:“(人)民以物乱官,毋以官乱心”《管子•心术下》。这是说:人们切不要因为物质引诱而搞乱自己感官,想入非非;也不能被官位利禄搞乱自己的思想,争权夺利违法犯罪。可现实社会上总是有那么一些人,不理解或不尊重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这一客观规律,以其物欲、性欲为基础而萌发权欲,它们互相刺激,恶性膨胀,为所欲为,目无法纪和道德禁律,其言行举止必然同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相冲突,结果为国家法律所不容,成为历史前进车轮下的齑粉。
可悲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还有那么一些人,特别是一些身居官位的人权迷心窍,为行一己之私,明置法律于不顾,自恃手中有权,好像法律奈何不了他们,横行无忌,挟私报复,犯下了一个个不可饶恕的罪行,身败名裂,遗臭万年。古代刑侯闻叔向答辩宣子之问“而逃”和现代杨锦生在听判后说:“最多只作开除处理,没想到够刑事责任”以及张永清在铁证前还“矢口抵赖”,真是“两盲”获罪,无独有偶。他们的“盲”,不只“盲”在对法律的无知上,同时还“盲”在对权力的迷信和崇拜上。在他们眼里好像只要手里有权,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可以干。岂不知法律的一个固有特征,就是公正无私,一视同仁,认理不认人。当你违法犯罪时,你手中的“权力”早被法律注销了。“刑不上大夫”的礼治社会早在我国春秋战国之交就成为历史的烟云,更何况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
应该认识到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既非神授也不是天赋的,而是人民依法授予的。以权破法是法理不容的。因为权不仅不大于法,而且权力是依法授予的,权受法律制约。犯法失权,概莫能外。法外无权,古今同理。这都是官员挟私报复者所不能理解的。我们称他们为“权盲”,盲就盲在对法律的无知,颠倒了法与权的关系,难免在法律面前碰得头破血流。
官员挟私报复者悲剧之症结,既在于他私欲作案,又盲权蔑法,遏制这种犯罪的办法,应对症下区,从以下措施入手:
首先,从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着手,理顺经济关系,实行合理分配,共同富裕,人人安于生活,从经济上消除滋生政治特权的基础。马克思曾经明确地指出:“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官员挟私报复犯罪,莫不都是由于经济上的优势所取得的政治权力而促成的。要想控制这类犯罪的恶性发展,首要的对策,就是采取经济措施,从滋生这类犯罪的根基上把它堵死。在严惩的同时辅之以重罚,使他们在违法犯罪中不仅逃避不了刑惩,而且也占不到经济便宜,而且使其大亏血本。铲除其产生特权的经济基础,才是遏制这种犯罪的根本措施,使其不敢轻易地以身试法。
其次,从政治上健全和发展民主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特权残余,从官员选拔、推荐、培养、考绩、任免、晋升上重视思想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斩断投机、钻营,乃至买官分子混进官员行列的渠道。通过考试制度选拔官员,结合民主评议、组织考察、张榜任命,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平竞争,合格者才能上岗,既可选择优秀人才,又可防止不肖分子入围。官员就职应实行宣誓制度,在任命者主持下当众宣读为政誓言: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竭尽所能,当好公仆;奉公守法,决不以权谋私,有违誓言,甘受制裁。这也是一种自我约束和群众监督的方式,具有震慑意义。工作和学习中的“三讲”教育,应以此为准绳。要求公务员做好“三个代表”的实践者,消除以权谋私和违纪犯法的思想基础。西方不少国家都有类似的做法,效果是明显的。
又次,坚持“三讲”制度和实践“三个代表”诺言,这是一种很好的官员自我教育的好形式。讲学习,不断吸收新的知识,提高思想认识,与时俱进,紧跟形势,更新观念,迎接新的挑战;讲政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记“三个代表”的天职,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发展生产,提高人们的生活;讲正气,刚正不阿,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遵纪守法,勇于向不良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为了人民的利益,勇于解剖自己,接受批评,克服缺点,牺牲自我,奉献人民。
再次,建议建立法律博士官制度,负责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严格考试,普法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为公务员,努力使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能认真学法、真正懂法、严格执法、模范守法,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和道德规范约束自己,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对于执法犯法者,特别是官员挟私报复者罪加一等。切实清除“刑不上大夫”的残余影响。为官者理应率先垂范,己不正焉能正人。为官犯罪危害更大,影响更坏,如不严加要求,势必误导百姓。
最后,建议修改《刑法》,在第九章渎职罪第397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挟私报复,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伤亡结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加大打击力度,以减少、预防和控制官员挟私报复犯罪的发生。
历史这面镜子和现实这些悲剧,严肃地提醒我们,对于官员挟私报复者,必须刑用重典,兼行重罚,并辅之以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努力把这类犯罪压低到最低限度,以保障我国政通人和,社会安定,建设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写作年份】1999【学科类别】刑法->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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