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urkfe 发表于 2009-2-6 17:04:48

论法治与德治兼施的时代特征

  一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由物质力量即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人们在生产人类必需的产品时彼此发生的关系,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转移的。所以,社会生活的一切现象,人类的意向、观念和法律,都是由这些关系来解释的。”在我国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我们党和国家在明确制度依法治国方略之后,新近又提出了依德治国的战略方针,是具有重大实践价值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法治”与“德治”结合,并行不悖,相辅相成,有裨治理,一个文明昌盛的社会主义中国必将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我国尚古时代法史前的社会就是以德治教化来维持其稳定和顺利发展的。
    《尚书》明确记载有:帝尧“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黎民于变时雍”;帝舜“柔远能迩,惇德允元”。帝舜“德惟善政,政则养民”。这就是孔子所称赞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原始社会的政治写照。当时没有法律,以德教化,天下咸服,四海归心。
    “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虽不矛盾,但是途径是各不相同的。后者禁于已然,用刑惩治;前者则防患者未然,重在自我约束。
    所谓“德”者,实指“道德”,“恩惠”,“养性”,“福利”乃至“感激”等等修身、正心、诚意,总之是:施德于民,人不为己,互济互荣。韩非子写道:“舜其信仁乎!乃躬藉处苦而民从之。故曰圣人之德化乎。”由此可见,德治重在教化,陶冶人们的高尚情操。它与法治明显有异:上修治者,下施于人;首先正己,然后正人。己不正焉能正人?这就是为我们推行德治确产了一个前提:整饬吏制,使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高尚的德行,即道德、品行,“故君子先慎乎德”,“德者本也”。《左传》隐公十一年说:“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刑威,是以及邪”。这就辩证地论述了德治与法治相互结合、互补互济的关系。
    德治之要有三:一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给人民以实惠和好处;二为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以为人民服务为天职,先人后己,堪称表率,上行下效,蔚然成风,民富国强,社会安定;三为道德教化,端正人心,提高公民政治、思想素质,品德高尚,为人忠厚,敢于向社会不良现象作斗争。当前,党和国家对“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挽救工作就是以德治理社会的生动体现和有效措施,攻心为上,标本兼治。
    历史经验值得注意。德治社会在我国法史前的唐尧、虞舜尚古时代就曾经出现过。故后代称他们为圣人,史不绝书,以示褒扬。考究其产生的根源,盖因其当时公有制经济关系所决定。那时人们的道德“意向”和思想“观念”都是受这种经济关系所制约的。当时人们具有这些道德素质,虽无法律规范加以强制遵守,可人们都能自我做到并不萌发盗贼之心和尔虞我诈、相互攻伐的念头。这就是我国古籍中所记载的:神农之世,“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的大同世界。由此可见,这种德治社会的治理方式是具有时代特点的,不是任何社会都可以实现的。时至今日,只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做得到。
    二
    人类社会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逐渐出现了私有财产和财产私有制以及人们的私有观念,社会分裂为经济利益对立的社会集团即阶级。在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和阶级斗争激烈的社会条件下,继续单纯沿用德治教化的办法来解决日益强化的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就不再适应阶级社会的客观需要了。在这种社会发展的要求下,强制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就应运而生,以法治国不仅只是有了现实可能性,而且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中国的历史发展证明,由德治社会进入法治社会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治国方式,就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的“礼治”。“以礼治国”涵盖了我国夏、商、周(西周)三代。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以礼为治”的奴隶制社会为“以法为治”的封建社会所取代。但法之为用效果易见,而德之为用的效果隐形难知。久而久之,人们只知法之惩治作用儆戒性大,忽略了德之预防效用的不易察觉。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虽有“德主刑辅”的统治决策和学理著述,但始终没能摆脱严刑峻法的窠臼。
    随着治国经验的积累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从法律制度上确立起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其基本要义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国防和外交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借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提高科学技术,改善人民生活。
    为了实现上述法治目标,首先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立法人才队伍和谙知法理并能秉公执法的司法、管理、教育、律师人才队伍以及知法、守法的亿万公民。在这里,教育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忽视这一点,一切都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所以,科教兴国的决策,意义重大,必须全民重视。
    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经济、政治和文化都得到了协调的发展,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同时都搞好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优越性才能更加显现出来。它一方面渊源于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另一方面又植根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故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当然,我们还要在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中积极探索规律,不断推进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其在新千年里展现出更加蓬勃和旺盛的生命力。
    为此,在21世纪之初,还必须深入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增强全民族的法律意识,特别是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并且作出表率,形成广大干部和亿万公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法律通行无阻,一切皆行于法。
    三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其具体措施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这里所说的“打”,显然是指依法惩治;所谓的“防”,就是指道德教化,修养德行,自我约束;而“教育和管理”则是德治的具体措施,“责任制”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共同保障。法治控制人们的不法行为,德治约束人们的越轨思想。二者结合,自可收到防卫社会的全功。二者并提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也就在这里。
    “法”也好,“德”也罢,虽有上述重大区别,但它们又都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公正、公平、公道和公开。这些共同性决定了它既可以同时使用,并行不悖;又可以互相补充,表里兼施,既御心又御行的双重作用,克服治国理念上的片面性。在《论语•为政》里,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在礼治尚存的当时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在“礼崩乐坏”的社会条件下就失了意义。只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是治国的良策。
    时至今日,我国已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上的由“私”变“公”,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为主、辅之以“以德治国”提供了物质基础。这是因为“德”姓公,而不姓“私”,故有“公德”之说。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里,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里,奉行的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那是不可能教人为善,实行德治的,只能是伤天害理,强权统治。美国充当世界警察,惟一的理由就是为了美国的“利益”,那还有什么道德可言!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适时地提出了“依德治国”,使“法治”与“德治”并举,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同治国方略密切地协调了起来,是具有时代特征的一大创举,将在世界范围内树立起一个有生命力的刚柔兼具的治国模式。睿智的中华民族敢为天下先,重铸人类文明、发达的光彩形象。
   
    【写作年份】2001【学科类别】刑法->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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