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新规要渐磨——从董必武的程序观谈起
董必武(1886-1975),名贤琮,号璧伍,湖北黄安人。1914年和1917年两次东渡日本攻读法律,曾从事律师工作,是中共10大原老人物中为数不多的法律科班人材。建国后,出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院长。这位谦谦君子撰写过一系列风格质朴的文章。阅读他的文章,不仅使人缅怀开国文臣的儒者风范和坦荡襟怀,而且可以引导我们探寻历史以及现实问题的源流。在阅读文集时,我发现,这位法治主义者,一度曾是程序虚无主义者,好在他及时转过弯来。透析一位前最高司法长官程序观念的演变,无疑是一件颇有兴味的事。今日偶有余闲,不免一时兴起,敷衍成文,聊与诸君共叹。笔者并无菲薄前贤之意,读者当无误解笔者之嫌。
“只会写些冗长陈腐的判决”
开国之初,万象更新,人们的心情就像山涧里的小溪,明亮又轻快:“解放区的天,是兰兰的天。”带着初掌政权的紧张与欢快,人民政权废止了国民党的一切法令,旧法院的诉讼程序也在扫荡之列。新政初立,新桃旧府,事在情理之中。然而,今天看来,董老对旧法院诉讼程序的某些批判,未免失当。在《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一文中,董老批评旧法院的审判作风道:
法院应该简化自己的办事手续,打破成规,改变作风……。照成例,过去判一个案子,总是要先递呈子,再把呈子送到主办人手上,再送到审判官那里去审,不知道要经过多少手续。照成例,还要写判决书,判决书上还一定要有主文、理由、事实……一大篇,写的人很费力。我们要打破这种成例,改变作风,这是减少积案的一种办法”。
在另一篇文章中,董老指责旧司法人员“只会坐堂问案,写些冗长陈腐的判决”:
(旧法人员)在作风上则是严重的脱离群众,只会“坐堂问案”,写些冗长陈腐的判决。而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党与人民政府的政策则根本不关心,相反还到处散布反动的旧法观点,起着很不好的影响。
新人新气象,新生的人民法院要破旧立新,打破旧法院的文牍主义和衙门作风,无可厚非,但批评旧法院的法官“只会座堂问案”,甚至责备旧法院的判决“一定要有主文、理由、事实”,就未免失度了。判决书上不写主文、理由和事实,那写什么呢?所谓“冗长的判决”有时难道不是必要的吗?
一次,在解答反革命分子上诉权问题时,董老的程序工具主义再次显露出来。当时,处理反革命案件有两套不同的程序。按甲程序,判决后可以上诉;按乙程序,则不能。地方官员不知所从,献疑求解。董老的解答是:
“反革命犯是否准许上诉的问题,各地都提出要求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军管会还没有取消,反革命案件用军管会名义判决,不准上诉是合法的,用普通法院名义判决,运用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准许上诉也是合法的。两种作法都合法,两种情况都存在。是否不统一?是不统一,有矛盾。这个不统一是我们有意识的,因为这个情况存在对人民民主权利毫无不利之处,只是对于反革命不便,这又有什么坏处呢?”
董老的此番言谈就颇值商榷了。程序的要义在于程序的非人格化,即不管案涉的当事人是新科状元还是落魄文人,不管他是社会名流还是梁山走寇,在法律程序上,人格平等。如果只有正面人物才配享用正当程序,反面人物只配享用粗糙的程序,这种法律程序本身不正当了——看人下菜。往往正是那些社会异类,那些被贴是“反革命”、“买国贼”标签的反面人物,才最需要正当程序来呵护的。董老以为,这种差别待遇制度只对反革命不利,而对革命者并无坏处,他竟然没有想到,如果一个革命者被无辜地指责为反革命,此时,这样的制度是对革命者有利还是对革命者无利?
原来,依法审判也要依程序法……
在这种反程序思想指导下以及当时的政治背景下,司法审判工作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甚至引起毛泽东的重视。1955年2月1日,毛泽东在一份批示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改善作风上。审判作风存在什么问题呢?1955年,在《改善审判作风》一文中,董老写道:
比较普遍的是‘先入为主’。这个问题改正并不难,问题是除根比较难些,因为这种作风是有历史根源的,是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强迫命令的作风也很普遍,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本事把案情弄清楚,就采取诱供逼供、变相肉刑、甚至肉刑。强迫命令作风也是由来已久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现在比游击环境略好一些,但仍然严重……每个运动都死人,就是强迫命令的结果。由于运动中一般是时间短,任务重,强调完成任务,不注重方法,干部强调完成任务要紧,天塌下来也不怕。领导上也以为完成任务了,其他可以原谅点,造成一种不良影响。
这一百字言谈,真可谓言简意赅,揭示了人民司法重实体、轻程序问题的根源:一、历史传统;二、战争环境;三、运动作风。1955年春,在指示全国各地法院收集诉讼程序资料,以制备程序法的一篇文章中,董老夫子自道:
我到法院后即提出这个问题(按:指要求各级法院收集审理程序资料),为什么?开始我仅知道要了解这方面的情况,翻了一点书才知道法院依法审判的意义,包括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立法机关现在如果要我们报告各级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工作,我是无言答复的。外国人来我国参观,如问这一问题,我也将不知所对。
今天阅读共和国的这一段法治史,几乎令吾人难以置信,一个共和国最高法院的院长竟然不知,法院依法审判还要依程序法。好在,这位开国元勋“君子坦荡荡”,闻过则喜。察觉到程序的重要性后,董必武院长立即督促最高法院加快程序立法准备工作。
历史,没有给他太多的机会
遗憾的是,程序正义理念在共和国历史上只是昙花一现,1958年,“大跃进运动”的轰轰烈烈地起来了,司法也进入了一段“激情燃烧的岁月”。
在题为《我们的工作是怎样跃进起来的》一文中,时任山西太原市北城区法院院长的陈一克先生介绍道:
很多干部认为,要想清理积案,只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增加编制,一种是要求外援,办案子不同于其它工作,只能是慢慢地办,不能搞跃进,不能多快好省,一个合议庭一个月只能结案二十余件左右,再多就不能保证质量,把合法和及时对立起来。……在跃进会上,大家就表示了决心,写了决心书,并一致提出“苦战三个月,新旧一齐完,庭内无积案,打字不压判。法警随时送,执行跟着办”的跃进口号。很多同志提出了“二个人的工作一个人干,三日的工作一日完”的战斗口号。在二十一天的时间内全院8个合议庭共审结各种刑、民事案428件,大大地超过原计划结案300件的指标。
对于司法“大跃进”,董必武院长持保留态度。针对一些地方提出的苦战一年到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抢劫、无强奸”甚至“无民事纠纷”的口号,他谆谆放教诲道:
提口号要实事求是,不着边际不好,……审判是法院的主要工作,在法院来说,审判工作没有做好就是没有完成任务。公、检、法是整个司法系统一体的各个环节,法院是最末一道工序,案件到法院判决后就执行了。法院不能走在公安的前面,也不能摆在检察的位置上。
这些至今看来依然光芒四射的真知灼见,在当时虚报浮夸、头脑发热的气氛下,被湮没了。纵然身为最高法院院长,他也有意补天,回天乏术了。“大跃进”以后直至“文革”结束,国家的政治运动一波未平,一波再生,程序正义的理念又何从谈起?
历史,没有给董老太多的机会。
一代新规要渐磨
1975年3月5日,董必武90生日时,他带病题诗“九十初度”,总结自己度过的九十年光阴。诗的前半部是这样的:“九十光阴瞬息过,吾生多难感磋砣。五朝敝政皆亲历,一代新规要渐磨。”
阅读前贤的入骨之言,止不住让人长叹不已……。
如今,司法改革方兴未艾,各地法院的改革方案层出不穷,新招与异术叠出。然而,在强调程序正义的同时,如何防止衙门作风、文牍主义重新抬头?在简化程序以应对案件负担的同时,如果防止出现司法“大跃进”,以至刚刚培植起来的程序正义理念消于无形?在强调将纠纷向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分流的同时,如何防止剥夺公民的诉权,又如何防止司法失控?在力主司法独立的同时,如何防止出现司法独裁?这是共和国初期这一段司法改革史给今人的启示。
改革的年代是一个烦躁的年代,改革家们在激情燃烧之时,切莫忘记董老的沉痛之语——“五朝敝政皆亲历,一代新规要渐磨。”
历史的警钟至今仍在长鸣不已,我们听见了吗?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诉讼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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