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山飞狸 发表于 2009-2-6 17:05:07

“意义”的陷井——从“八大胡同”游说开去

  
   
    一、朝花夕拾说往事
   
    八十年代初,在我家乡的小县城里,街面上的前卫男女忽然时行穿牛仔裤。穿着半新不旧的破裤子,留着不男不女的长头发,在街头巷尾游荡戏嬉,招摇过市。正人君子们好像大难临头,奔走呼号:“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正在毒害着青少年!”更令正人君子们惶惶不可终日的是,下一辈们对革命歌曲不感兴趣,整天哼哼叽叽的却是:“美酒加咖啡,我就爱喝一杯;想起了往事,又喝了第二杯。……一杯再一杯。”仅仅唱唱,也就罢了,还偏偏要模仿港台歌星,气喘嘘嘘地唱,俨然有淫荡之声。道德家们如丧考妣,涕泪交集地四面哀告:“这些靡靡之音会使青少年们玩物丧志,沉沦于肉体的享乐之中。”看看如今的街面,人们当然知道,其结果是不了了之。牛仔裤的风行,“靡靡之音”的兴起,既未亡党,更未亡国。
    对事物间的因果关系作不着边际的“遐想”甚至是莫明其妙的“狂想”,是道德家们的祖传秘方。西汉末年,女人的“堕马髻”,“愁眉啼妆”,被说成是亡国之兆。唐代的御史大夫杜淹在归纳历史后得出一个结论:“前代兴亡,实由于乐。陈将亡也,为《玉树后庭花》;齐将亡也,而为《伴侣曲》。行路闻之,莫不悲泣,所谓亡国之音也。”然而,正如鲁迅所刺的那样:“其实亡汉的何尝是女人!”
    朝花夕拾,旧事重提的用意当然不在于博得众人的灿然一笑,而是拾起一面旧日的镜子来昭示现代的人们,道德家们时常莫名其妙地怀负杞人之忧。
   
    二、“八大胡同”生是非
   
    来看一下几个月前一家大报的评论员高论吧:
    近闻北京某公司正在将“八大胡同”里的青楼遗址开发为旅游景点以招徕游人,不禁愕然。“八大胡同”是什么地方?老北京人都知道,明清时期,那儿是纸醉金迷、灯笼高挂,有“花柳繁华地,温柔富贵乡”之称的红灯区。“八大胡同”重新粉墨登场,不由得让我想起很多……。我不知道还会有多少历史糟粕和封建沉渣会被从垃圾堆中翻出,重新包装、出笼,从而找到再度恣意泛滥的舞台。一旦没有道德底线的约束和高尚文明的指向,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就失去了支撑的骨架,其后果是悲哀的,更是可怕的。令人欣慰的是,记者发此微言之时,因为社会各界和媒体的质疑,“八大胡同”的项目已被取消。
    游“八大胡同“就会使“公民的道德建设失去了支撑的骨架”。看着这一英明论断,我们除了感佩这位预言家的丰富联想之外,不得不惋惜这位道德完人的疏忽:他竟然遗漏了故宫!故宫是什么地方?中国人都知道,故宫是封建王朝的堡垒和象征,是帝王将相的醉宫和淫窟,是三千佳丽的痛心之所,是仁人志士的丧身之地。对于这位评论员,我倒是有一个好建议:“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应该力主将故宫给封了,——最好给炸了!
    其实,正如游故宫的人们不会因此而图谋帝制,推翻共和一样,游“八大胡同”的人,也不会因此而生别样的情怀,以至钻入青楼。
   
    三、“意义”的陷阱
   
    一个事实的发生已经引发或可能引发何等后果,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意义”。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吃“意义”饭的。苦主的律师在法庭的摇着三寸不烂之舌,强调被告行为的“恶劣意义”,进行“意义”的强调和推断——其实就是因果关系的强调和推断。反方律师的作用就是“灭火”,尽可能地淡化被告行为的“意义”,强调被告行为的无足轻重或迫不得已;或提醒法官,有其它因素的介入,试图切断被告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以推卸被告的责任。在这一论辩过程中,为了诱导法官做出有利于已的决定,利益格斗的各方将会自觉乃至不自觉地对“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编织,对事实“上纲上线”,编织无形的“意义之网”,并将其罩在法官脑海中,使法官陷入“意义的丛林”之中。在这一过程中,既有因果关系的任意夸大和无根据的推断,也有规则、原理的任意援引。法官稍有不慎,就会掉入律师们编织的“意义的陷阱”而无力自拔。
    法官摆脱“意义之网”最佳方法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轻信无事实依据的“意义”,不援引无法律根据的“原则”,从“意义之网”超然而出。
    由于一个原因事实会引发多个后果,一个后果可以起因于多个事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将所有的因果关系“一网打尽”,逐一斟酌,势将困于“关系之网”,以至“剪不断,理还乱”。为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事实上存在的、密如蛛网的因果关系进行裁剪,掐去枝蔓,留存主干。那些被剪去的因果关系,视为不存在,而那些留存下来的,则称之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待细加研判。对“因果关系”进行剪裁,不仅涉及到“事实判断”,还涉及到利益衡量。这一过程如同披沙拣金,需要心细如发,洞察秋毫。这是自我锻炼的过程,是斗志斗勇的过程,更是展示法官才情的过程。
   
    四、“八大胡同”不过是一条胡同
   
    抽象地解说“意义之网”过于枯燥,试以“八大胡同游”为例,作一分析,以求教于读者诸君。
    政府取缔“八大胡同游”系一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企业如愿意,当可提起行政诉讼。假如那位评论员成为被告的律师,他的主要辩解理由当是:如果不取缔“八大胡同游”,其结果将是“悲哀的,可怕的。”
    心细的法官马上就会发现,被告开始编织“意义之网”,即编织因果关系,——“八大胡同游”将导致悲哀的、可怕的事实发生。戳穿这一“意义之网”的简洁方法是问一句:“证据呢?呃?”
    被告必须证明“八大胡同游”已经或必然导致多少悲哀的、可怕的事实发生,或者,至少要证明类似的青楼凭吊已经导致多少悲哀的、可怕的事实发生。被告不能证明的,法律上当视为无稽之谈。被告如果确实证明,某位道德君子,在游览“八大胡同”之后,意志颓废,春心荡漾,竟至于按捺不住,立马卖淫或嫖娼,则应当认为,在该个案中,“八大胡同游”与卖淫嫖娼行为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此后,还应令被告证明,这种后果不是偶发的,而是大量发生,否则仍不得禁止“八大胡同游”。不能因为有偶发的不轨行为,就禁止一个企业或行业的存在。“偶发的因果关系”在法律往往被忽略不计,这是法律适用中利益衡量的结果。
    从反方的角度,即使“八大胡同游”可能使人蠢蠢欲动,也不能否认其“积极意义”。注意,反方也开始编织“意义之网”了。粗算一下,“八大胡同游”的积极意义如下:一、提供就业机会。此可以员工的工资单证明。二、增加税源,为国家发展作贡献。此可以税单为证。三、为公民提供休闲机会和场所。此可以门票销售量为证。
    当正、反双方主张的事实皆得以证明之时,法官即需对“积极意义”和“消及意义”进行利益衡量,“因噎不能废食”就是利益衡量的结果。法律经常因为政策的原因对一些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视若无睹,置若罔闻。比如不能因为自来水不洁,导致某人生病,就禁止自来水厂营业;不能因为汽车有废汽,就禁止汽车运行;不能因为北京的网吧失火,就限制全国网吧的营业;不能因为公鸡戏母鸡,使人浮想联翩,就将鸡们隔开。
    “意义”之争有时是观念之争,更多的却是利益之争。为自己的利益披上“正义的画皮”并将对手的利益“妖魔化”是法律格斗中的常规武器。“正义的画皮”名目繁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人民利益,稳定,团结,甚至民主、法治都可能被用来充作画皮。“妖魔化”的手段也极其繁多,封建、落后、自私、自由化、专制,等等,不一而足。与此相对应,法官的一个主要功用就是:揭开正义的画皮,除去魔鬼的面纱,还事实以真面目。
    让我来还事实以真面目吧:
    “靡靡之音”不过是一种音乐;牛仔裤不过是一条裤子;八大胡同嘛,——不过是一条胡同!没什么“意义”,在法律上。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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