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光头仔 发表于 2009-2-6 17:05:36

关于建筑法学的教育研究

  关于建筑法学的教育研究
   
   
    在近几年建筑专业的教学改革中,有关建筑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越来越得到重视。在笔者所在的院校中,笔者就曾在房屋建筑和工程管理两专业中承担过《建筑法规》、《建筑合同法原理及实务》、《合同管理》、《FIDIC合同条款》、《国际工程承包与国际惯例》等教学任务。所有这些同时与建筑和法律相关的课程,笔者姑且命之为“建筑法学”。但在建筑法学的教育中,事实上也存在不少问题。这就有必要引起我们的反思。
   
    一、建筑法学:学科设置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点,差不多已是人们的共识。在建筑业逐步规范化以及逐步向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教育已引起行业界的重视。而法律对于房地产业的重要性,从律师业中发展出房地产专项律师,即可见一斑。
    仔细分析,建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设置的必要性,实是由建筑生产自身固有的技术经济特点决定的。总的来看,分工的细化与高效的组织是现代市场高效运作的两根支柱,而建筑生产的技术经济特点决定了生产过程中各主体主要是一种合同关系,不是组织关系。我们尽可以将建筑业中的投资、设计、施工、销售和维护理解为一个“虚拟企业”,但这个企业不是靠组织关系而是靠合同关系来维系的。
    合同关系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形成的。按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不同的法律会引起交易成本的不同,好的法律之所以好,就在于能最大限度的减少交易成本。这一点,还未被建筑业(包括房地产业)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因为一般的说,从业人员更关心法律本身以及在法律的框架形成的合同关系是否公平。——这其实也是建筑专业教学为什么只强调法律法规的教育而不能将其上升为一门学问的原因。而建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设置的重要性事实上也正在这里。
   
    二、学科建设长远的优势及目前的不足
   
    必须承认,建筑法学的重要性事实上还与另外一个因素有关,即我们现有的法学、法律资源还不足以解决建筑业中已经存在和正在生成的问题。这种状况,同时也意味着一种反差:建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设从长远看,应具有优势,但在目前,尚有不足。
    建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设,需要既懂建筑又懂法律的人员。但实际情况是,学法律的一般不懂建筑,学建筑的一般也不懂法律。现举例说明这种情况,并使读者对建筑法学的重要性有进一步的认识。
    学建筑的一般不懂法律。比如,在建设监理中,三控制——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一管理——合同管理,是作为四种东西分别论述的,缺乏内在的联系。——这实际上也是为什么在监理实践中,委托方只授予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一个原因。而据笔者的研究,三控制其实可以很好地统一在合同管理中,这就要求良好的合同文本,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有鉴别合同文本和分析合同条文的能力。而在实践中,以笔者的调查为例,笔者曾以电话向十几位总监理工程师调查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监理实践的影响,首先问,你所监理的工程采用的是新的还是旧的文本,多数居然答曰不知道,要查一查。为了节约电话费,不能等他们查一查,我继续问你是否记得合同有“通用条款”几字,答有,于是我知道合同是新版本。继续问新版本下的监理工作和以前比较起来有什么不同,大多数答曰,老样子,只感到甲方的授权不够,一些基本权力都无法行使。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权力在我们国家差不多是通说,仿佛律师的权力(其实也是权利)。但何为基本权力?以笔者的分析,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权力是杜撰的(见拙文:《寻求健全我国监理体制的阿基米德点——从FIDIC合同条款看工程师的权力》,《建筑经济》2001、11),——这就很容易造成理论对实践的误导。
    学法律的一般不懂建筑。比如,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一片空白,但无论是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是我国已加入的《伯尼尔公约》,都已将建筑作品列入版权保护对象。该问题的重要性涉及到我国建筑设计水平的提高,但该问题的研究属于法学领域。也许是笔者孤陋寡闻,笔者查阅国内重要的法学期刊及著作,竟然找不到相关的论述。(笔者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正在从事该问题的研究。)而法学教科书对该问题只能是一笔带过。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的造型和外观,侵权要求作品在造型和外观上相同、相近或相似,但要断定这一点需要很强的建筑学专业知识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而法学专业人员往往对建筑一无所知。而且,虽然建筑作品的造型和外观是建筑版权保护中最重要的一方面,但建筑版权实际上也涉及其他(比如发表权对于建筑作品就无甚意义),而所有这些都需要对建筑各专业有充分的了解。理解了这些,我们就能对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为什么在学术和实践中都是一片空白有宽容的理解。
   
    三、学科建设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虽然建筑法学的学科建设需要既懂建筑又懂法律的人员,但是,这与其说是学科建设的前提,不如说是学科建设的培养目标。因此,我们得探讨该学科建设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1、学科的归属。建筑法学到底应该归属法学专业还是建筑专业?这个问题无论怎样确定,都会产生争议。这也是一切边缘学科的特点。
    2、在何种层次上设置?即建筑法学到底是同时在本科和研究生层次上还是只应在研究生层次上设置?
    3、作为一种专业还是一种方向或一些辅助课程?这个问题与前述两个相关。如果作为一种专业,则建筑法学可以不必归属于法学或建筑专业,自己能独立,并能在本科和研究生层次上同时设置;如果作为一种方向,则宜设置在研究生层次上;而如果仅作为一些辅助课程,宜在建筑专业本科层次上设置——实践中也正是这么做的,因为辅助是法律对建筑的辅助,而不是相反。
    4、学科设置的目标。显然,该问题与建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要解决的问题有关。
    上面四个问题是相互联结的,因此我们应该做统一思考。结合我国的现实,再考虑到如下问题,我们或许能对上述问题有所定夺。
    ⑴建筑法学的教育肯定不能是建筑专业的一些课程与法学专业的一些课程简单相加。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是把专业综合的问题留给了学生,违反了一门学科其课程应有内在联系的要求。事实上,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筑法学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与建筑相关的一切法律问题,有自己特定的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建筑业的运作和减少建筑业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建筑业作为一种“虚拟企业”的组织效率,以及其他一些特定问题。简单相加的结果更有可能的不是发挥两专业结合的优势,而是同时意味着学生在两专业方面都有不足。
    ⑵有关统计资料已经显示,学工科的再去学文科的较多,而学文科的再去学工科的较少。这其中的原因应是多方面的,但文科与工科自身的区别应当是一个重要原因。学习工科需要实验设施,需要实践,具体在建筑业中,如果没有工地上的经验,则无论是对于设计、施工、管理还是教学都是一种缺陷。因此,先学建筑再学法律,比先学法律再学建筑应容易些。有一个例子也可说明这一点。近期媒体对秦兵律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204条做了较多的报道,秦兵律师化花了几年时间了解建筑,这当然是件不容易的事,但204条至今无人问津且清一色地被房地产开发商拒绝,不能说人们(包括房地产商)都不喜欢公正。事实上,以笔者的分析,秦兵律师虽然比其他的律师对建筑了解较多,但还不甚理解建筑业的实际运作及特点,以致合同对于开发商和购房方在风险承担方面失衡。
    ⑶美国法学教育的启事。美国法学教育都是研究生教育。但有一点应该澄清,即美国法学院要求申请人应首先取得其他学科的学士学位,才能申请法学院入学。在法学院的授课中,名为研究生教育,实际上内容相当于我们国家的法学本科教育。学生毕业后取得研究生学位,以我们的观念看,只不过相当于双学位。但美国的律师和法官在整体水平上却是世界一流的。这种教育方式应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结合我国的实际,考虑如上因素,笔者认为,①建筑法学可以在研究生层次上作为一个方向设置(实践中已有例子,某些院校已在招生),但该方向目前宜设在法学院,而且报考条件最好是要求学生学的是建筑专业或与此相关的专业。如此可从长远解决建筑法学的师资问题。②有师资条件的,建筑法学也可作为一门专业在本科层次上设置,归属于建筑专业类,与工程管理和房地产专业平行,但应注意三专业的异同。③也可将建筑法学作为建筑专业的一些辅助课程开设——目前的建筑教育实践就是这么做的,在工程管理和房地产专业中占的比重较大,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待在实践中探索完善,下面侧重分析。
   
    四、案例教学:解决目前建筑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进路
   
    在建筑专业中将建筑法学作为一些辅助课程设置,最主要的问题来自如下矛盾:一方面,建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要求学科的课程设置应具有系统性,而从法学的角度看,这其实是法理完整性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建筑专业本身的任务已经很重,能开设建筑法学课程的门数及课时都很少,教学实践中,房建专业一般只开设《建筑法规》一门,工程管理和房地产专业也仅有两三门,且课时一般都不会超过50学时。
    举例说明,比如《建筑法规》,主要涉及民法、合同法、建筑法、规划法、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而事实上,仅民法一项,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就需要一百多个学时。上《建筑法规》时,学生仅有《法律基础》中的普法教育知识,因此,这门课程如果不只是让学生对建筑法律法规有些许了解,而能让学生具备以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对于教师来说就是一个挑战。
    有鉴于此,在笔者的《建筑法规》教学实践中,笔者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剖析案例,学生讨论,教师讲解。但这要求教师能够搜集和精选典型案例,让这些案例包括主要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效果还是较好的。
    事实上,在美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一直就是一个重点。在建筑法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当然还有待于进一步摸索,但此方法应该是解决教学中现有问题的一条进路。因为无论从建筑的角度看,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剖析案例都是让学生能有效掌握知识的实用之道。
   
    综上,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建筑业自身的技术经济特点,让建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建设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这应该引起行业界的重视。作为一门学科的建设,建筑法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仅是引子。但无论如何,克服现有资源的不足,让建筑法学不只是作为建筑专业一些辅助课程来开设,而走向独立的专业学科,应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出处】
  《高等建筑教育》2003年第4期【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诉讼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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