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的选择
无奈的选择——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来分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FeministMethodsinLaw),主要以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下简称为《中》,若未注明出处的都为引用于此)作为坐标,根据其书中所举例论证的古代婚姻家庭及其相关法律,指出有此婚姻家庭制度的存在与其他道德、礼仪、习惯等一系列如多米诺骨牌效应般的连串反应并不只是归咎于男性文化的错误,其极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揭示出女性主义法律观的内在矛盾,从而提出应该以女性的独特视角来看待一切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以偏激的女性主义的思想来抨击批评过去的制度,提倡以全新的辨证的研究眼光来看待分析与社会一切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文化。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结合《中》里面提到的有关婚姻部分,分析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女性主义的视角;第二部分从中国古代男性为尊的社会制度上来分析婚姻的源流,没有家庭就无法维系整个社会,没有婚姻更加无法建构家庭,在这里就从家庭里的地位、劳动等分工上来阐述:第三部分是寻觅源头,探求真义,要在性别上实现真正的平等,不是排斥女性或者片面强调女性主义就可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最重要是从多方面、多元化、辨证地把握这些尤其在于婚姻上的法律现象,由此引申到社会各方面。
一、春秋末期思想家墨子指出“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可见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家的重要性,并不是以个人作为社会的独立细胞,“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家这样一个可折射出社会光芒的个体离不开婚姻,婚姻作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人类初级社会圈的第一环,而古代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教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在这样的社会模式下,是无所谓自由恋爱与爱情结晶的,它所登上的是另一个通向维持社会秩序而由礼法铺垫而成的阶梯。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男尊女卑,有严格宗法等级制度的家礼、宗祧、爵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构成了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在这里的制度之下,表现了一种父权制的象征,其中最为突出并且成为一切现象包括法律、道德、文化等原因的就是性别制度。性别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又是性别等级的划分——男女间的等级表现为男尊女卑,妇女间的等级既随所“从”的父、夫、子的男人的地位而定,也据自己本身所获得的身份角色而不同。女性的社会地位在婚姻设计上反映得更是淋漓尽致,从缔结到相处再到解除,无不深深地刻上了性别的烙印。
首先在婚姻的缔结上会形成多从束缚,即道德纲纪伦常,这不仅首要针对男性,更把矛头对准了当时成为男性附属之物的女性。而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名义上是平等的,所谓妻者齐也,与夫同体。但同时又有夫为妻纲之说。嫁以后女子以服从丈夫为天职即注定了夫妻关系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丈夫名正言顺纳妾,借名义“出妻”,妻子在很大程度上只可以消极忍受,而且要为丈夫守贞持节,甚至不惜以身相殉,以表示从一不二。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国家用最束缚女性的贞节牌坊委屈并折磨了不知多少冤屈压抑的灵魂。若说四大绳索是对古代社会所有人的一种束缚,那么女性则是受到更大的束缚的。“在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长,而妻的地位如卑幼”,“妻于翁姑犹子女于父母”,女性必须是忍受服从、依附、被动的权利不均等关系,表述为“三从”“四德”“七出”。然而妾的地位更加低下,杀死了妾在法律上仅比杀死婢女严重一点,所负的法律责任及遭受刑罚甚至可按照服制有所减等。而妻妾在男家与舅姑相处必须处处小心,“其所谓不事或不顺,与其说是客观行为,不如说系于舅姑的主观态度”。有任何的不慎即被认为“忤逆”“不敬”,无论是制定的法律还是习俗惯例,从国法到族法再到家法,都有一系列一套套的“刑具”来惩罚她们。社会上只要求妇女的贞节,更重要的是女子的地位决定于她的男人,而男人则有自己的地位,不为所接触的女人所影响。在所有的小家庭、大社会中,无时不刻不在提醒着人们尤其是妇女,“名分攸关”。即使女性其实已经具有一些可以称之为独立权利的财产方面,如果以女性为主题,从宗祧继承制度上来考虑,也可以看到法律的设计是明显倾向于男性的,如孀妇可以选择的也只是在法律范围内的男性继承人,不过是在担任一种替别人保管财富的角色。
在刑罚处置上,女性通常处于弱者的地位。这里可以举例关汉卿的古典悲剧《窦娥冤》,“中国古代的国家本身就建立在家庭之中,家与国是统一互补的。因此,儒家之人情伦理自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了”①,自然女性的弱者地位无法得到重视,处于被压迫和奴役的地位。
不仅如此,道德也在很大程度上进行第二重的压迫,“诛心”之舆论,决不亚于诛身。所谓“礼教吃人”(如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谣言杀人”(如30年代的中国电影明星阮玲玉之自杀),而家族的宗法势力甚至可以自行处死“不孝之子”,或将“不守妇道”女子“沉塘”。
二、女性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的地位并不是从人类文明开始之时就形成这样的定局的,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过程。在远古时代是以母系为生产和生活中心的,后来由于利益分化导致团体间战争,是男性首领的地位加强,从而要求改变为男性传承的新传统。
虽然恩格斯所说“男性掌握私有制的发展的事实,以及家庭作为使男人拥有财产权的合理化,永久化机构而存在,是导致女人地位变化的主要原因”,但是阶级社会中女性的从属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似乎不可以完全归咎于家庭财产关系,而是女性没有社会性成人的地位所造成的。这主要是指妇女进行家务性劳动,男性从事交换性的社会劳动,这种两分法的形成,产生了性别的划分,它成为统治阶级分而治之、性别统治政策的组织基础。由于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社会更加乐于选择男性为其生产,因为男性流动性强,能够承担更加需要坚强体魄等多方面才能。而社会为女性制定的职责需要把她们束缚于家庭及其圈子内,那么妻子在法律上的无能为力就是合理的了。有一种更加蛊惑人心的说法就是关于所谓的“女性气质”,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美化了女性,但是在过去则演变为封建道德所需要的琴棋书画、女工等样样精通的标准形象,正如西方的仕女。这样,便使男尊女卑内在化了,并且有助于操纵那些具有妇女所没有的权力的人。因此,性别制度在社会分工上,就历代陈陈相因了基本的分工模式——男女公私内外的格局。
由于妇女从不自觉到自觉地被束缚在家这样一个个体中,与外界接触少,自然在婚姻选择上也不能说是任意地以自由意志作为衡量标准,这个时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一种重要的途径。另外,在缔结婚姻之后,女性的活动范围远远小于男性,自然所受的社会压力也相对不大(并不是说社会对女性宽容多少而言),相应地对外界承担的责任也就较少。
“在所有权力领域,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权领域都由男性支配。在法律、经济、政治以及知识和文化生活等公共领域,权力的行使被认为是男性的自然范围;而在私权的家庭世界,家庭和孩子被认为是适合妇女的地方。”②
三、因此,在看待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时候,不可以只是从以前的忽略女性的处理方式,也不能够偏激地完全以女性主义的立场来研究比较,“用正义的规则霸权代替了法律的规则霸权,或者说用女性文化霸权代替男性文化霸权,这种角色变换并没有改变‘霸权型’的话语模式”。③
若强加上女性主义的标签借以说明妇女是由于其性别而降低身份的同时,女性主义者本身加强了对妇女作为一个群体的认同,而这个群体则更易于成为被降低身份的对象。其实男性处于目前这样一个似乎“养尊处优”的地位,问题不在于只是男性在刻意维护,而在于男性和妇女都在不同但又相关的情况下受到社会性别的限制。社会性别建构的神秘意识形态也控制着男性,尽管他们从中得益不少,如在婚姻缔结上一样要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缔结既以父母之命为主,不曾考虑子的意志,则婚姻的解除,仍以父母的意志为主,毋须考虑子的意志,自是合理,势必所然也”。
“事实上,人类的文化既是男性创造的,也是女性创造的,女性受压制不仅是女性的困境,也是男性的困境。”④如果片面以女性主义作为抨击不平等待遇的武器,在看待法律问题上只是从女性主义的角度出发,那么可能并不能达到理想中的消除平等的目标,反而会由于过于强调女性的地位忽视许多社会的“无奈选择”,使女性更处于一种弱者地位。正如现在设立了《妇女公约》,虽然宗旨是消除平等,恢复重建妇女的平等地位,“但是其中的许多保留暗示了对妇女的歧视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比种族歧视更自然和更能接受”⑤权利的诺言很权利的真正实现是两码事,必须要保护家庭,但是也不可以把所有的罪责都归咎于男女地位的不平等。“放弃‘女权主义’(及其法律观)的提法有助于我们摆脱狭隘的偏见,在关注女性受压制的同时,关注于更广泛的使人类陷入困境的种族压制、民族压制和文化压制(如萨伊德的‘东方主义’)等,从而将各种问题和见解吸收到主流文化当中,在平等地对话(如罗蒂所主张)和自由地沟通(如哈贝马斯所主张)的基础上,建设一种多元共存的和自由平等的新文化。”⑥选择是无奈的,多元化的视角去看待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未必不是一个全新的认识。
注释:①③⑥参见
强世功《文学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窦娥和鲍西娅--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
②④⑤参见杨泽伟《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1期)
【注释】
无【出处】
无【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制史->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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