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科案看股市操纵与我国证券监管
从中科案看股市操纵与我国证券监管我国证券市场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逐步成长起来的,十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龙头,以各大中城市的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公司为外围基础,按照“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稳步发展,截至2000年底,我国上市公司达1121家,比1999年增加15.93%,其中境内上市公司1088家,境外上市公司52家(包括香港联交所,香港创业板,纽约交易所,伦敦交易所和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内股票市价总值达48090.94元,流通市值达16087.52元,股票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为57%。证券公司达101家,下属证券营业部2400多家,资产总值达5753亿元。投资者开户数达5801万,其中机构投资者达28万户。
资本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券期货作为资本市场的载体,对筹集建设资金,有效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证券期货作为新兴行业,具有机会多、利润高、运行不规范、监管不严的特点,因而给一些不法分子和意志不坚定者留下较多违法犯罪的机会。受暴利的诱惑和驱使,在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过程中,制作虚假发行文件进行包装上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挪用客户保证金、融资融券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截至2000年底,证监会等部门共办理证券违法案件563起,处罚个人412人次,机构363家,其中虚假陈述案件最多,占三分之一多,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案也占近三分之一,其他的证券违法占小三分之一。公安机关从1998年至2000年共立案侦查证券犯罪案件共1055起,其中欺诈发行案16起,虚假陈述33起,违反证券管理秩序案86起,非法经营金融证券业务案件920起(如近几年来各地日益猖獗的证券黑市和非法期货),这是我国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的现状。
近来各种媒体和广大投资者广泛关注的中科事件说到底就是一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例(虽然至今公安机关尚未结案,但在案件定性上应该不存在分歧)。中科系事件是指以中科创业(0048)为主,以及和中科创业有关的上市股票如鲁银投资、莱钢股份、胜利股份、中西药业、岁宝热电等在短时间内“跳水”,以及由此引发的市场震动和其中隐藏的内幕的种种猜疑和争论。中科创业的前身是康达尔股份有限公司,94年11月1日股份上市交易时,股价不到10元,在经过一系列所谓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后,康达尔于1999年12月变更为中科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后,在公司发展前景并不看好的情况下(改组后的1999年,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增反降,下降5.08%,净利润的增幅也远不如上年),经过一系列幕后的资金运作,康达尔(后为中科创业)股价一路上扬,1999年4月发生首宗股权变动时股价达29元多,1999年12月8日康达尔更名之日,股价达42元,市盈率为200倍,仅过了20多个交易日,到2000年2月份,中科创业股价暴涨至84元,市盈率达400倍(股市少见、令人惊诧)。中科事件起因于朱焕良等被康达尔股票套牢而寻求解脱,作为这系列事件主角的吕梁和朱焕良等人(人称庄家)都是股市炒作的高手,他们玩的都是空手套白狼的绝技,所谓的资本运作并不是为了长期投资,目的是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拉升股价从而套取非法利益(而不仅仅是先期避免非法损失的解套目的),他们进入公司管理层但不真正介入公司的实际管理和运作,这应是典型的做庄行为。据了解,庄家(媒体称为北京机构)持仓总量近7000万股,占中科创业总流通盘的68%,总流通股市值达23亿多元,一般的机构哪有这么多的资金维持股市的拉升操作(资金从何而来很值得研究)?但是大胆的中科系却做到了这点,正如他们自己所说“试图打造一个新型的财务工具,用股票市值的虚数来填补企业多年积累的巨额财务虚数”(美其名曰“钱生钱”),由此可见,股市只是庄家们圈钱的工具,受损的只能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从以上庄家的行为来看,除了利用重组信息的不对称进行内幕交易、价格操纵(集中资金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可能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而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知情者买入或卖出该证券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之外,其中还不乏利用关联股票(说到底没有所有权,实质是大股东不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非法动用股份公司的资源)抵押贷款来做庄炒股(这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而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券商给庄家透支炒股(券商可能涉嫌挪用其他投资者的保证金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犯罪)等。加上庄家庞大的资金炒作(涉及数千非法开立的股票帐户)而滋生的数不清的老鼠仓(与庄家有密切联系,对庄家炒作的股票私自建仓),资金链和股市运作发生断裂,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式的股市跳水也就不难理解了,操纵者获取暴利全身而退,广大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也就水到渠成了。
那么,股市是否存在善庄(至少世界上大部分股票市场禁止庄家操纵而无此说法),吕梁等人的行为到底是正常的资本运作(为了投资、挽救企业)还是股市操纵行为,从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管法律和刑法中能否找到给这类行为定性的相应的法律依据呢?中科系事件能否使得所有关心中国股市的人们(含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无处不在又神秘莫测的市场操纵行为从此有个确切的认识,能否导致中国股市的“庄家时代”走向终结呢?我们知道,所谓庄家,就是利用自身优势操纵股市走势来牟利的“投资者”,这是我国《证券法》和《刑法》所不允许的(《证券法》第71条和《刑法》第18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规范、监管和查处庄家操纵市场的行为,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责,但结束对于庄家现象熟视无睹甚至甘之如饴的不良局面,形成维持市场原则和竞争规则的良好风气,则是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责任。我国股市无序竞争、操纵盛行,归根到底是证券市场规则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监管存在随意性、功利性和低效率),违规获取暴利的机会多多的缘故。俗话说得好“胆大的撑死,胆小的饿死”,市场的现状诱使庄家们疯狂搜刮捉弄中小投资者。加上市场理性的欠缺(投机性太强)和中小投资者认知水平的低下(一味地盲从和跟风),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服务的不到位不规范甚至参与操纵,市场发育不完善,整个市场对庄家操纵现象熟视无睹的状况就变得可以理解了(业内甚至不以操纵为耻,反而经常流传一些“令人称羡”的操纵成功案例—市场经济理念被严重扭曲由此可见一斑)。要改进这种市场现状,首先要提高认识,看到操纵市场的巨大危害,特别是要消除广大投资者的盲从跟风的侥幸心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没有了广大股民的“积极”参与,股市操纵自然无从谈起)。说到底操纵股市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就象地下黑市和假冒伪劣一样,它直接伤害的是作为市场基础的广大中小投资者(他们不能通过正当竞争获取应得的利益,相对操纵者处于劣势,这显然违反机会平等的市场经济竞争规则,不利于平等竞争氛围的形成和市场信用的建立),损害广大投资者对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的信心(这是最可怕的,因为信用是市场发展的基础),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其次要加强制度和法规建设,构建市场良性竞争和协调运行的宏观环境(既宽松又高效有序),形成充满理性的市场竞争氛围,提高经济主体的行为理性。这其中,国有经济作为一方经济主体也要转变观念,摆正位置,规范行为,正当竞争,防止被不法之徒利用而实施操纵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能搞制度歧视,防止授其联合操纵的口舌。最终是要构建既充满理性又不失活力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法规框架。再有,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执法公平、公开、公正,对违规违法者一视同仁,坚决处理,使执法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经济良性发展的最后一道屏障。要转变执法观念(是服务义务而不是权力),摆正位置(消除强势主体的传统优势定位,树立平等、中立的服务形象),依法执法,坚决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寻租性,提高执法效率。最后,广大投资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治观念,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证券市场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对证券违法犯罪形成高压态势,从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方面对证券操纵者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在一定程度减轻监管者的责任和负担。
从最近几年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操纵市场案件看,有利用法人和个人帐户连续买卖和虚买虚卖本公司股票获利的操纵行为,如深发展通过其证券部在一年的时间内,集中投入3亿多资金买入本公司股票3000多万股,在适当的时机抛出,获利9000多万元;有利用证券从业的便利条件,挪用客户保证金、非法融资和透支,通过开设个人帐户操纵市场的,如广发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2.3亿元,场外融资2.6亿元,开设153个个人帐户以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方式操纵南油物业股票,持仓达该股总股本的25.95%而未报告和公告;有上市公司和券商联手操纵该公司股票,欺骗广大投资者的,如建设集团从广发上证融资1.3亿元,利用多个他人帐户,持有建设股票占流通股的48.95%,非法获利6000多万元,广发融资获利1000多万元等。从证监会的查处情况看,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处罚太轻,如对操纵机构的罚款太低,与其丰厚的操纵回报没法比,对负责人的处罚仅限于警告、建议处理和轻微的罚款;二是处罚不及时,不到位,处罚率太低,使得一些经营者铤而走险,或大捞一把就“功成身退”,或经常在股市上“兴风作浪”,不把处罚当回事,因为通过概率计算还是有暴利可图,处罚威慑力自然就不大;三是不能做到相对公平公正,不能一视同仁,使得市场对证监会的工作颇有微词;四是处罚程序不够公开,阳光执法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工作作风还有待改进,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应该摈弃计划经济时期的官僚习气,定位于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角色(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服务)。
如何改进证券监管,加强监管部门与公安执法部门的协调?如何重新树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文化和监管理念?我国证券业操纵盛行从另一方面表明市场运行与证券监管存在较大的矛盾,监管理念与监管机制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证监会不仅仅是“救火队”,还应当是“预警队”,不仅能应对突发事件,还能预测、化解矛盾,提前拿出应对措施,防止违法操纵的发生。因而在监管机制上,应当从注重事后惩罚变为注重事前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健全内部责任制,加强证监会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把大部分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增加监管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严格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定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提高执法的严肃度和准确性。同时加强市场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研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监管部门与公安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上,除了在信息情报交流方面加强协调实现共享(可以信息联网)外,应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加强办案协作,探讨联合办案的可行性和办案机制,同时分工负责,处理一般违法属监管职责范围,查处犯罪则是公安部门的职责,要以《证券法》和《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细化证券违法犯罪的移送标准和移送制度,监管部门涉及的案件一旦达到犯罪的程度必须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办理的案件如果不够犯罪标准则要移送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可能犯罪也可能一般违法的案件则以移送公安处理为好,以加强震慑力度,打击日益猖獗的市场操纵行为。这也是国家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犯罪专项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证券监管与行业自律上,要摆正行业自律的应有位置,树立行业自律的应有权威和良好形象。正如台湾证券法学家余雪明所说:自律之好处在于券商自己管理自己,有时比高高在上的主管当局更方便有效,在心理上更少威胁性,且可提高业者的荣誉感,在某些法律不能达到之死角更为有效。现代西方国家对发达的证券市场的成功监管就体现了这点。政府监管注重法律层次,行业自律体现为道德层次。我国的违法操纵如此猖獗,缺少有效的行业自律是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对我国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进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对提高行业理性与行业道德的促进作用,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大课题。首先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提高自我监管意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1991年成立以来,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未能充分发挥自律作用,与我国行业协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地位不高有关,作为全国证券行业的自律机构,除了业务方面接受证监会指导外,证券业协会应该具有中国证监会同样的法律地位,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树立行业自律的权威。其次,应当加强行业作风与道德建设,提升行业素质,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与行业尊严。对一些败坏行业形象的“捣乱分子”要利用行业自律的权威坚决清除出行业队伍。再有,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职责职权的同时,要形成畅通有效的自律执行机制,增强自律监管的可操作性,以此真正树立行业自律的权威,改变口头认可权威而实质不当回事的随意心态,形成人人维护行业形象的良好氛围。这就要求对行业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减少资源内耗,形成高效稳定的权威。而这又要求自律团体在动用行业资源进行自律管理、净化行业环境的同时要加强行业服务,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以维护行业自身合法利益为己任,以树立自律机关自身的权威。
我认为,要有效防范市场操纵和其他违法行为,证券监管首先要坚持“三公”原则,在执法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前提下,提高执法的效率,维护资本市场的高效运作。其次要正确处理市场规范、稳定和发展的关系,证券市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市场,发展是永恒的主题,但要以稳定和规范为前提,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关键还是要修正监管的功能定位,从以前的保护国家利益和上市公司利益为主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监管的终极价值目标,侧重从投资者角度、从市场公正角度来监管上市公司。同时,提升证券监管者的素质,以树立证券监管的权威。证券监管人员应当从实务型向专家型过渡,对市场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超前的预见性,严密的逻辑推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能力,主动管理、超前管理,防止应急式的集中运动式处理,以增强市场监管的质量、效率和预见性。当然,所有这一切问题的解决最终有赖于完善的信息批露制度的建立。完整规范、及时高效的信息批露将使市场欺诈与操纵行为无处藏身,也使得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可见不可得。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经济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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