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jvfqd 发表于 2009-2-6 22:30:42

最后的说法

  最后的说法
    赵晓力
    作家韩少功写了一部叫做《马桥词典》的小说,评论家张颐武在报纸上发表评论,声称这部
    小说和塞尔维亚作家米洛拉德·帕维奇的小说《哈扎尔词典》有某种类似之处,韩则否认这
    种说法;后来,韩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张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这就是曾经沸沸扬扬的“
    马桥事件”或“马桥案”。
    读者应该看得出我在这段简短的描述里字斟句酌的努力。这样做的苦衷很明显:避免这篇评
    论也成为“马桥事件”或“案件”的一部分。我猜想,我这里所说的“某种类似之处”的具
    体含义是什么,将是法庭上一个争论的焦点;也许我应该在判决──最好是在终审判决──
    下达之后再写这篇小文,那时我们将对事件的“真相”有一个权威的说法……突然之间,我
    意识到,不知从何时起,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在某些事情上必须字斟句酌的时代。
    显然,这个时代的到来和法律这种新型的装置──我们现在正在谈论的事件就处在这个装置
    里面──在我们社会的逐步部署有关。我们自然不能否认这种部署与思想界的鼓吹、大学的
    法学教育、司法机关的运作、政府和舆论的灌输宣传有更密切关系,但无疑我们每个人对这
    种部署的模糊或明确的盼望、公开或私下的议论、主动的利用或被动的牵涉──以及一种下
    意识的谨慎──势必进一步促进它的完成。我不敢说每个人都能意识到一张法律之网正在社
    会的天空缓缓落下,一座法律的舞台正在我们身后不远处动工修建,一些法律的轨道正在向
    四周、同时向我们脚下延伸,但无论如何,人们已经越来越倾向于把他们的事务交由法律这
    种新的装置,或者是它的机构,或者是它的人员,或者是它的思维。
    我们的社会除法律之外,肯定还有其他许多装置在处理真与假、对与错、好与坏等问题上有
    自己的独到之处,但我想,或许法律由于这几个方面的优势而获得了人们的青睐。首先,法
    律拥有一套判断真实的完整技术,证据法就是其中之一;第二,法律有一套关于对与错的理
    论,这套理论的优越之处也许并不在它的正确,而在于它的明确——它采取了事先把它们写
    在纸上的办法以对付事后的抵赖;第三,法律有一套程序,这套程序一般都规定了时间方面
    的限制,它让人们相信,在所有的程序经过之后,我们总会得到一个最后的、不可更改的说
    法。
    我不知道到底是法律的哪个优点促使争论或争吵从“事件”变为“案件”,从报纸专栏转移
    到法院的审判大厅──或许人们会说,争论到一定地步,性质已经起了变化;再说,当事人
    有诉诸法律的权利。对此我的看法是,事物的性质总是取决于我们的定义;而除了诉诸法律
    的权利外,我们还有使事情在另外的逻辑中发展的权利。
    我在事态的背后看到了一种不耐烦,一种对作为义务的思考、判断的不耐烦。我隐隐约约感
    受到一种想法在争论者、围观者中间蔓延──同时也在越来越多的事件中蔓延。这想法便是
    ,现在好了,社会终于为我们提供了给出最终说法的装置,它生产的说法不见得个个符合我
    们的口味,但我们终于可以在感到不耐烦的时候诉诸它:我们终于可以回避一些事情本身向
    我们提出的对错、真假、好坏的问题了。
    这样一种对法律的信赖或依赖可能首先会使那些急切地呼吁过“法治社会”的人们感到欣慰
    ;我是这些人之一,但我现在却看到了它的危险。事实上,我怀疑法律对我们这个社会是不
    是作出了太大的承诺。每个在法律这个装置中有过一点经历的人都不会相信法律可以完成所
    有有关的工作与判断。法律只承认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的有效性,而证据本身是否成其为证据
    却需要另外一些规则判断;法律在大多数时候排除了直觉、信仰、感情等私人体验;法律尊
    崇的价值和认为重要的东西并不总是和我们每个人认为的一致……这些似乎都是老生常谈;
    除此之外,一个更大的危险或许是,在法律“合法”的说法面前,其他说法往往背上了非法
    的嫌疑。
    我们看到,在从“马桥事件”到“马桥案”的转变中,文学和文学评论──起码就其现代形
    态来看,它们在我们这个社会的历史上拥有和法律差不多同时的起源──关于作家和作品的
    一些说法势必将从属于法律的说法,它可能被法庭征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能摆脱这种从属
    地位并拒绝法律的筛选和审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知道,一个嗓音将被迫用另一种腔调说
    话。
    这个世界上每天都有一些鸟类灭绝,这意味着我们将听到越来越少的声音。同样,在我们等
    待那最后的说法到来之际,一些已涌到嘴边的说法却永远地遗忘了。如果有一天我们的耳边
    只剩下法律的说法在轰鸣,我敢保证那肯定不是一件有趣的事。
    1997/6/11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民商法->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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